慈善信托的中国实践及其发展路径*——基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考察
2021-09-30曹海娟汪志红
曹海娟 汪志红
(1.湖北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黄石 435003;2.广东金融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第三次分配”以及“慈善资本主义”理论的提出,慈善信托作为大资管时代下一种新型公益资本运营方式,将商业化机制引入到公益事业,通过公益与金融的有效结合,形成解决社会问题的合力,不断做大慈善蛋糕,较好地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2016年9月颁布的《慈善法》以专章规定方式对慈善信托予以立法支持,彰显国家对发展慈善信托的重视。当前中国慈善正处于功能转型发展期,不再将慈善限定为非营利,注重跨界共享、多方合作。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慈善方式,创新解决社会问题,是突破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瓶颈的重要之举。在我国慈善事业向法制化、专业化、规模化、商业化迈进的关键时点,慈善信托理应有所作为,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来。当前我国慈善信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突破现有掣肘因素,寻求慈善信托的未来发展路径,更好地推动金融与慈善“联姻”,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是我国慈善信托努力的方向。
与此同时,学术界对慈善信托在中国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吴艳芳提出运用慈善信托汇集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搭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两种养老服务体系[1]。倪建文基于对英美慈善信托制度的考察,分析了慈善信托扶贫在中国的实践及其未来发展路径[2]。彭祺对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证[3]。周乾对我国当前慈善信托制度的局限之处、完善之策进行了分析[4]。郑亦清、郭艳玲等对如何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6]。魏艳对政府在慈善信托中的监管权配置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7]。
本文在借鉴和参考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所提供的数据,试图对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考察,深入寻求制约我国慈善信托发展壮大的因素,并进一步探讨中国慈善信托未来的发展路径。
二、中国慈善信托现状考察
随着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慈善信托被引入中国。但由于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在之后的15年间我国设立的慈善信托仍是凤毛麟角。直到2016年《慈善法》颁布,慈善信托才开始不断发展。随着2017年7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慈善信托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9年11月底,实现252单慈善信托备案,财产总规模达28.65亿元,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一)慈善运作模式不断创新,参与主体类型呈现多样化
从慈善信托的受托方来看,201单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31单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20单是慈善组织单独作为受托人。由此看来,信托公司凭借其在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财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受到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认可,因此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比例较高,成为当前慈善信托发展的主流方向。与此同时,慈善组织凭借其自身在慈善项目运作方面的优势,较好地助力慈善信托的发展,实践中通过慈善运作模式的创新,实现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双受托,成为我国当前慈善信托的亮点。如“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由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2018年将1 238.95万元的信托收益直接用于资助受益人,以建立具有人性、富有吸引力的社区。
从慈善信托的委托方来看,106单是公司企业,89单是各类慈善机构,20单是自然人,37单是多类委托人合作委托。可见,尽管委托方身份多样化,但企业和慈善机构依然是主要力量。
(二)慈善领域不断拓宽,基本实现慈善目的全覆盖
《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慈善信托分布的领域发生变化,从传统慈善领域不断向环保、生态、科研等领域拓展。从已备案的252单慈善信托来看,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涵盖扶贫、助困、医疗、养老、留守儿童、教育、文化、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如,“长安慈—杨凌精准扶贫慈善信托”瞄准“精准扶贫”;“中航信托·绿色生态慈善信托”定位“绿色生态”;“金谷信托2018丝绸之路(科研)1号慈善信托”支持“一带一路”科研项目。慈善信托通过项目创新,基本实现《慈善法》六大类慈善目的全覆盖。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占据了半壁江山,慈善信托成为当前慈善资金参与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为深入开展扶贫工作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树立了榜样,使我国扶贫工作朝多样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受托财产类型实现多元化,货币类慈善信托占主导
从现已备案发行的252单慈善信托来看,受托的财产类型包括现金、股权、信托收益和实物,受托财产类型以货币类慈善信托为主,而非货币类财产设立慈善信托较少。囿于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不断进行实践探索,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实现信托财产类型的多元化。特别是随着国内首单股权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首单艺术品作为信托财产的“万向信托—艺酷慈善信托”正式落地开花,我国慈善信托突破之前受托财产类型单一的局面,呈现出不断丰富和细化的态势,促进了我国慈善信托的不断发展。
(四)慈善信托单只规模小,试水与政策宣示意味浓
从慈善信托合同规模来看,亿元以上的有5单,千万元以上的有27单,百万元以上的有89单,百万元以下的有131单。慈善信托规模呈多种档级,开放式信托与封闭式信托并存,能满足不同慈善客户的个性化、多样性慈善需求。规模在亿元以上的大额信托数量较少,而规模在百万元以下的约占52%,说明当前行业开展慈善信托的试探性成分较浓,监管评级约束及加分政策对信托行业的引导作用不断显现。2018年国内最大规模的股权类慈善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的出现,为推动我国慈善信托财产的多元化提供了成功的范例;2019年11月,国内最大规模的货币资金类慈善信托“光信善·昆山慈善信托1号”成功落地,标志着中国慈善资产保值增值进入新时代。
(五)信托存续期限多样,备案地域性强
从期限来看,无固定期限的有18单,5年期以下的有92 单,5到10年期的有73单,10年期及以上的有12单,永续型的有57单。其中,5年期以上及永续性的慈善信托占比高达56.3%,中长期信托比重大,突出慈善信托持久性的特点,即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为了慈善信托能够得以永续服务于特定慈善,必须将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服务提供源源不断的慈善行为的经济基础”[8]。从备案地域来看,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其中浙江省备案32单,北京市备案25单,广东省备案24单,位居前三。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完成的备案数最多,有152单,占比达60%;中西部相对较少,中部地区有37单,西部地区有63单。慈善信托备案的地域特点明显。
三、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制约因素
尽管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庞大的公益基金相比,慈善信托的规模仍较小。其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社会认知度低
慈善信托在西方国家起源较早,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慈善信托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个人或者慈善机构以信托的方式参与慈善活动,还需要一个认知、接受的过程。虽然目前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达28.65亿元,但仅“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湖畔魔豆慈善信托”“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光信善·昆山慈善信托1号”这4单就占慈善信托总量的一半,由此看来,我国慈善信托的社会参与度较低,慈善信托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
一方面,慈善组织的参与非常有限。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于公益资金应不应该获利的质疑和争议从未停息,而对于慈善组织的低效、无效慈善又不能容忍。在这两难的选择中,多数慈善组织对慈善信托也持观望态度,任凭数百亿捐款躺在银行金库里贬值,而不愿意轻易涉足新的慈善领域。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有开展慈善信托的想法,但慈善资金的来源渠道比较狭窄,部分信托机构开展信托慈善业务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有部分信托是由受托人主动发起,其信托财产主要通过受托人及关联公司、内部职工等途径募集而来。鉴于慈善的目的,信托公司开展此业务不收取管理费,赔钱赚吆喝。同时,慈善信托作为信托公司新业务的尝试,前期需要大量的投入,加上慈善信托的存续周期一般较长,导致信托公司对开展这类业务积极性不高。
此外,企业作为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本应是慈善信托的主要参与者,但实践中由于可信任的产品供给不足以及慈善信托的市场化运作还未成形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慈善意愿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慈善信托。再加上许多企业本身就有自己的基金会,并不需要通过慈善信托去做,从而掣肘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二)税收优惠制度缺失
从本质上来说,慈善信托是动用民间力量助力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政府理应予以税收支持。《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已经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却面临着相关税收优惠制度供给不足以及与现有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不兼容的现实困境,严重制约了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慈善信托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在现行税制构架下不能向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致使委托人无法进行税前抵扣,甚至不能入账,这无疑会伤害委托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也将给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带来不便。实务中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主要比照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和变相嫁接,即慈善信托通过与基金会合作,引入基金会作为慈善项目的运作方来解决现有慈善和信托法律框架下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问题,这无形增加了制度成本,从而限制了慈善信托持续发展壮大。
此外随着社会财富形态的多样化,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动产、不动产、股权、无形资产等作为受托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潜在需求。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注入慈善信托,必然带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前针对股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委托人不得不承担慈善信托财产交付、持有、处置等环节的相关税收,加重了委托人的税收负担,从而部分抑制了委托人的热情,并导致大额捐赠流向海外,制约了我国慈善信托规模的扩大;再加上其他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既影响了慈善信托的需求,也打击了慈善信托的供给。
(三)公民慈善意识不强
慈善信托作为英美国家的舶来品,在我国发展显得比较艰难:除了受社会认知度低、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传统慈善文化的影响。众所周知,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从“利己”向“利他”再向“利众”的跨越,需要有良好的慈善生态环境;但长期以来,我国受儒家传统的家族、家庭本位思维定式及传统财富伦理观的影响,公民慈善意识不强,慈善活动的自觉性较差,慈善氛围不强。加上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差,慈善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慈善活动的积极性。此外,企业作为我国慈善活动的主体,缺乏慈善战略的长远规划,企业慈善运营管理和制度化建设滞后,许多企业的慈善活动具有功利性、慈善文化氛围不浓、社会责任感不强,继而导致慈善事业难以与庞大的社会财富相契合。
四、中国慈善信托的发展路径
由于慈善信托在吸收慈善资源及对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同时结合《慈善法》对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领域中的功能与定位,文章认为,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够促进中国慈善信托发展壮大的发展路径,主要包括来自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慈善组织的改革发展以及金融部门的探索创新。
(一)深化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合作
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它们在资金管理和财产运作方面具有广泛的业务合作空间。慈善组织擅长公益项目的运作和资金的募集,信托公司擅长资产的管理和资金的运作,能够较好地确保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能够解决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时的社会认知度低、慈善资金来源有限和慈善组织资金管理能力不强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以慈善信托为载体,积极探索“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双受托人模式,即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作为联合受托主体,取二者之长,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在资金运营方面的优势,以及通过慈善组织对慈善项目的运作,从而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解决了现有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缺失的问题,从而形成合力为慈善事业提供增量,并共同推动慈善和信托的融合,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二)创新慈善信托产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众慈善需求与日俱增。为满足不同客户的慈善需求,作为当前我国慈善信托业务的主力军,信托公司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与上市公司、慈善组织、企业家及其他个人合作,设计能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慈善信托产品。实践中可以灵活创新“双受益人”慈善信托产品,即委托人仅对信托本金拥有受益权,而不特定的受助对象则享有信托收益的受益权。为增强对慈善客户的吸引力,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委托人适当分享慈善信托的收益,以保证良善资本来源的稳定性。这就对信托公司的投资运营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可考虑开放式慈善信托,即在慈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如果违反慈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委托人有权赎回本金。未来通过健全配套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公司可凭借其在受托管理财产方面的实践经验,开辟出更具个性化、多样化的慈善信托业务,以调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三)探索家族慈善信托业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财富代际交替传承期,信托公司承载财富传承功能的家族信托业务需求将会上升。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同时,积极挖掘客户的慈善需求,创新信托业务模式,将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融合起来,建立“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模式(如图1所示)。在设立家族信托作为母信托的基础上,再用家族信托的一部分收益,设立慈善信托子信托,借助“双层信托”架构,通过信托业务的拓展和延伸,满足客户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双重传承需求,既能使财富增值保值,又实现了慈善目的。信托公司通过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深度融合发展,既可以有效解决慈善信托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又可以维系高净值客户群体忠诚度,增强客户黏性。2019年6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 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达到197万人,彰显了慈善信托巨大的市场潜力[9]。信托公司应抓住契机,拓展思路,积极布局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同时,充分考虑嵌入慈善信托,提供真正以企业家与超高净值客户为客户背景的慈善信托产品与服务,促进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有效对接,实现特定人群财富传承和社会慈善双重目标的协调统一。
图1 家族慈善信托模式
(四)完善慈善信托税收制度
无论是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还是慈善组织,要实现慈善信托业务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和繁荣发展,离不开配套的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扫除慈善信托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慈善信托对慈善界的吸引力。《慈善法》的实施,将慈善信托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并赋予了重任。被赋予重任的慈善信托理应得到来自国家的税收支持。第一,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慈善信托的发力需要税法杠杆的撬动[10],慈善信托架构存在的意义有赖于税收优惠制度的支撑,尽管慈善信托整体税制尚未建立,但这并不妨碍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先行先试。当前应从构建慈善信托所得税和慈善信托流转税为主的双主体结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思路出发,对慈善信托设立环节、存续环节、终止环节或信托收益分配环节的税收优惠进行细化。同时,考虑后续出台遗产税时,细化与慈善信托财产相关的税收细则;第二,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对象的认定制度。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对象认定方式、认定机构、认定条件与程序、优惠对象丧失税收优惠资格后的处理等问题进行明确和完善,特别是要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资格,使委托人更加自主地选择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而不是因为税收优惠制度设计的有限性而将受托人固化为慈善组织;第三,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征收管理制度。注重并协调慈善信托与我国目前的税务登记制度、减免税备案制度的衔接,以降低税制的复杂性;第四,设置滥用慈善信托税收激励的处罚制度。同时,为充分释放制度红利,促进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还应加强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慈善信托受益人代表人制度以及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
(五)实现市场化运作
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手段,慈善信托凭借其制度优势,未来必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信托公司开展的“纯公益+免费”模式的慈善信托业务,是慈善信托发展初期必要的投入。与传统慈善方式相比,慈善信托因要满足客户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必然需要大量的投入。在慈善信托市场发展空间可期的前提条件下,社会公众应树立“慈善≠免费”的观念,纠正慈善不能营利的固有思想,本着“义利兼顾,以利为主”的原则,在合理覆盖成本收费的前提下,让慈善信托走上市场化运作之路,这才是符合慈善信托长期发展趋势所需,慈善信托的“钱景”与前景才更加可期,才能更好地匹配慈善信托的供给和需求。
五、结语
中国慈善事业需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借重一切可以借重的形式[11],慈善信托可以将社会公众的慈善意愿不断发扬光大,从而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带来可观的增量。大资管时代,慈善活动与金融业态的“嫁接”会产生超出其闭锁发展的创新价值,从而使资本市场“资金充裕”与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获得“共赢”成为可能。慈善与金融的结合,必将对资本市场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则倒逼相关制度及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创新,这必将带来慈善信托发展的新景象,使其成为慈善资金的源头活水,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