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理论分析及现实构建
2021-09-28谢玉科刘珺
谢玉科 刘珺
摘要: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是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试验田”,是新时代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本文分析了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存在的不足,认为所构建的运行机制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是引发示范区运行困境的重要原因,进而借助经济学相关理论工具对示范区经济属性及运行机制创新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从要素共享机制、动力机制、协调机制、投融资机制、市场主体培育机制以及政策法规保障机制六方面提出了构建内容及策略,力图为促进示范区未来的良好发展提供有价值的运行机制构建方案。
关键词:军民融合;示范区;运行机制;制度创新
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大背景下,近3年来全国有20多个省市地区在开展相关示范区建设,并分别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示范区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在运行过程中,不同省市示范区的运行绩效和建设结果大相径庭,有的示范区建设效益良好,有的示范区发展却陷入困境。究其原因,这些陷入困境的示范区缺乏一套科学规范和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对示范区的经济属性理解不足,没有真正地按照经济规律来科学把握示范区的内在属性,导致部分示范区所构建的运行机制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从而抑制示范区发展的经济效率和发展活力。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示范区建设中存在不足的基础上,借助经济学相关理论工具对示范区经济属性及运行机制创新进行了理论分析,进而探讨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内容及策略,为促进示范区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借鉴。[1]
一、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是指由军地双方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的以军民深度融合为特征、以产业发展为载体、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引领示范为导向的新型经济主体。一方面,我国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东部、中部、西部等地区的示范区建设不但有效地支撑区域经济中高速增长,促进了发展速度和发展效益双提升,而且还探索形成了丰富的军民融合发展新经验、新模式和新路子。另一方面,通过实践调查发现,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也存在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一)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动力不足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一是短期利益陷阱。示范区建设存在着追逐短期利益的倾向,企业进示范区是“哪里的优惠政策多到哪里”,政府引进企业是“谁的资金量大承接谁”,导致毫不相干的企业在示范区扎堆,难以建立产业链联系,示范区无法形成军民融合发展生态系统。二是垄断利益阻隔。长期以来,军工企业一直垄断武器装备的生产,事实上享受着“市场无风险、利润有保证”的垄断红利。随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导致军品市場竞争加剧。虽然从长期看于国于军有利,但在短期上,这也必然使军工企业原有垄断红利受损,将会阻碍武器装备的军民融合发展,进而影响示范区尤其是以军民融合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的示范区的发展。三是体制性障碍。国防领域存在着较高的制度壁垒,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进入,进而限制了新的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
(二)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政策法规保障不完善
虽然国家已从不同层面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设立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示范区建设不断推进,还需要更为系统全面的政策法规体系来保障。政策法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军民融合的基础立法存在较多的空白领域,比如,由于缺乏一部军民协同创新的基础性法律,不可避免地制约了示范区军民协同创新的范围及资源统筹能力。二是有的法规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如1988年颁发实施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等,至今仍然存在着对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的限制条款。三是缺乏专门规范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法规。
(三)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要素共享不充分
促进示范区内各主体的知识、信息、人才、资金等要素交流共享,从而引发“化学反应”,带来新的创新,实现价值增值,是示范区内军民融合创新的基本要求和价值目标。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知识资源流动受阻、科技资源共享不足、民企融资渠道过窄”等现象。首先,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创新及成果转化的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科研机构以成果创新和人才培养为目标,这种差异限制了知识传播的广度与深度,使知识流动无形中受取阻挡;其次,由于军事保密性,民用企业难以清楚了解国防科技以及武器装备发展的最新情况,不可避免限制了军地双方科技资源的共享程度。三是由于从事军民融合的民营企业大多属于高新行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往往对从事军事融合的民用企业缺乏投资积极性,民用企业筹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四)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统筹协调不畅
示范区协同体系涉及军方、政府、军民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主体,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管理模式、运行方式和利益目标,这增加了主体间协调的复杂性。同时,军工企业和地方企业属于不同系统,军工企业隶属于各大军工集团,采用条条治理方式,而民用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组成部分,通常采用的块块治理方式,这种条块分割的二元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加主体间协调的难度。因此,顺畅高效的协调体系对示范区的良好发展意义重大,只有构建出“权责明晰,统筹兼顾、有序衔接”的协调体系,才能确保示范区内军民融合行为有序展开。
(五)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军工企业还不完全具备以市场方式筹集资金的能力优势,即便是有的军工企业通过市场融资方式参与军民融合,它们大多属于军工集团下属子公司,主要将民品资产打包上市,往往上市规模相对较小,而核心武器装备生产资金仍然依靠国家有限的投资,无法从资本市场获取相应支持。同样,非公有制的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其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投入。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虽然在2012年7月联合印发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了支持性政策以更好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军工领域,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非公有制的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面临着繁杂的制度壁垒,导致进入军工领域的民营企业,其融资也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融资来源主体尚未真正实现多元化。
上述问题相互交织,对示范区的良好发展形成了极大的制约。导致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思想观念落后、建设经验不足、管理体制制约、理论认识不深等等。不过,在这众多因素中,对示范区的理论认识不足,尤其对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经济属性的理论认识不足是制约示范区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军民融合成为国家战略大背景下,各地对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的政治意义和军事价值有了充分认识,在建设过程中重视“军为首要”的服务方向,强调“政府主导”的推动方式,但也应看到,决定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活力及发展质量的是示范区的经济效率。因此,在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之前,有必要深化对示范区及运行机制的经济属性的理解。
二、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分析逻辑
(一)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的经济属性
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具有显著的军事属性,但其军事属性并不排斥其经济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离不开经济上考量,经济上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示范区运行活力、建设质量及存续时间。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具有以下经济属性:①正向外部性。示范区运行所产生的收益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而且有广泛的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显著的正向外部性效益。②非竞争性,示范区内各主体因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双向共享所产生的规模收益、隐性福利等,由所有主体共同享有,不存在因某个主体享受而导致其他主体福利降低的情况;③非排他性,示范区赖以运行的各项改革利好措施,其受益者不仅仅是单个企业或科研单位,而是所有的军民企业及科研单位。这些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资源配置呈现出非帕累托最优状态,因为,正向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有的主体利益受到了损失,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完成,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地提供军事收益和社会收益。这一特性决定了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市场机制效率优势。
一个系统的运行机制通常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运行主体是什么?二是主导因素的内部结构是怎样的?三是该系统最终实现了哪些功能?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主体是整个示范区这一系统,主要由军方、政府、军民企业、军地科研院所、金融部门等主体构成;从要素角度看,推动示范区正常运行的主导因素是技术、资本、人才、政策等要素,最终使示范区实现“促进军民协同创新、保障军事需求,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示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模式”等功能。而要实现这些功能,首先,就必须研究如何实现示范区内各要素充分共享;其次,也必须思考如何调动示范区各参与主体积极性之动力机制问题。最后,围绕承载着“军民融合示范”使命的示范区,必须构建保持其正常运行、高效循環的保障机制。因此,整个军民协同创新示范的运行机制由三大部分构成:一是示范区运行核心机制即要素共享机制;二是示范区运行的动力机制;三是确保示范区军民融合活动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的保障机制,即投融资机制、军民协同创新机制、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培育机制、法规政策保障机制。
(二)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是对社会经济制度的构建、运行、演进以及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的经济学流派,它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是优胜劣汰机制下的一种效益更好、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在制度经济学看来,我国军民融合经历了军民分离(1949-1977)、军民结合(1978-2006)和军民融合(2007-)三个阶段[2],这是军民经济关系在制度上不断调整的过程[3]。因此,军民融合是制度变迁的结果,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2018年3月2日颁布的《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就明确指出:示范区是一块“试验田”,要以制度创新为重点任务,要以破解影响和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军民融合发展的新路径和新模式,形成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4]从国家对示范区定位中,可以看到,制度创新是示范区建设的核心任务,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军民融合是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的实质。
军民融合是一种制度安排,而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作为军民融合的重要内容,同样也可理解为一种制度创新,即通过调整某地理空间范围内不同军民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及运行体系,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确保这种关系持续运转下去。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是政府、军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在成本和收益比较基础上制度选择的结果。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
诱导因素的变化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可能,而制度变迁中一项制度创新能否获得,又取决于制度创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与其能够带来的潜在收益之比,只有当制度创新带来的潜在收益大于为此支付的交易成本时,行为人才会推动制度变迁,一项新的制度才会变成现实。反之,则不会进行制度变迁。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同样存在类似的过程。诱导因素发生变化,会引起示范区各主体参与军民融合的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当“收益>成本”时会进行制度边际创新,即共同参与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因此,我们将首先分析促使各主体参与示范运行机制构建的诱导因素,然后分析构建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成本与收益。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的诱导因素。一是军民两用的技术基础。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之所以能够建立和运行,归根结底,是因为军民产品、工艺、技术、服务存在兼容性,即两用性。兼容性决定了军民融合的范围和程度,兼容性越高,军民融合潜在范围就越大、潜在程度就越深;反之亦然。二是市场规模。示范区将军民企业聚在一起共同发展,打破军民间的壁垒,加速要素自由流通,增加产品种类数量,扩大市场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社会整体效益。三是比较优势。以军民融合创新为例,军民科研单位各具比较优势,地方科研单位创新以利润为导向,竞争性强,市场适应性好;军事科研单位创新以任务为导向,军事专用强,技术水平先进,两者可以互补双赢。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的收益和成本。军民两用技术基础、市场规模、比较优势等诱致因素的出现会对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及运转的成本和收益带来影响,并产生新的潜在的收益空间。但是,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也需要成本:一是制度变革成本。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这必然要消耗各种费用,包括:机制的设计费用、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变革阻力的费用、机制变革造成的损失和随机成本等五项内容。[5]二是运行成本,维护新机制运行所必須消耗的费用,比如,示范区内各主体在新的机制下开展经济活动时所发生各项交易成本。为了促进示范区运行机构的构建及运行,一方面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比如,通过对各主体参与军民融合实行财政税收补贴,降低军民融合制度变迁的成本。另一方面拓展制度变迁的收益空间,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扩大军地要素资源交流共享等。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的基本方式
第一,强制性变迁是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重要方式。制度变迁有两大方式,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供给者)以法令的形式强力推动、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变迁是由个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发起的由下至上的制度变迁。在现实社会中,两类制度变迁方式通常相辅相成。由于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承载着“科技创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多重功能,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这要求政府在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中起主导作用,要扮演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角色, 为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提供顶层设计、基本框架、管理体制、法规政策等。[6]
其次,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中作用不可替代。政府扮演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角色为运行机制提供了基本框架,框架内更细密的配套措施则主要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完成,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为微观层面的军民企业、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等单位,它们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寻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的重点在于围绕内部管理体制的变革以及融合发展模式的探索等方面,而且,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更有利于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结合起来,极大增强制度的适应性。
三、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现实构建
基于上述分析,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构建属于一种制度安排,要遵循一定的经济逻辑。一方面,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具有显著正外部性,这要求在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的相关制度安排中,政府作为第一行动集团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收益>成本”这是制度变迁遵循的基本法则,这要求示范区运行机制构建必须调动其他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经济利益的激励作用,运行机制构建中的相关制度安排不能背离这一经济逻辑。在此思路下,将从以下六类机制来构建示范区运行总机制。其中,要素共享机制重在解决示范区运行中要素共享不充分的问题;创新示范区的动力机制则集中解决合作动力不足的问题;统筹协调机制重在提升各主体的契合度,实现从顶层设计到微观主体行为的上下左右一致;投融资机制重在解决军民融合创新中资本短缺的问题;政策保障机制旨为示范区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六类机制相互联系又彼此牵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的运行机制。
(一)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要素共享机制及构建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要素共享机制的基本内涵
要素共享是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运行的本质特征,示范区内创新链、人才链、资本链、产业链“四链融合“的过程,其实质就是技术、人力、资本等要素围绕产业链而相互融合的过程。因此,要高度重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在促进军民融合进程中的关键作用,不断提升军民融合发展质量。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共享机制是指对于技术,资本、人才、信息关键要素在军地自由流动,并可由军地各主体共同享用办法,对示范区的要素共享机制可从技术要素、人力要素和金融要素三个层面来把握:一是技术要素,它是示范区各创新主体所拥有的技术及科研人员所具备的技术创新潜能。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是示范区建立的重要目的,技术创新能够促新材料、新装备等战略性军民融合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技术要素共享是促进产业链延伸和空间聚集、促进示范区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示范军民协同创新体系的基础。二是人力要素,它是唯一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要素,是示范区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践者。发挥人力要素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将技术要素、金融要素与人力要素统筹起来,融入示范区建设,促使示范区良好发展。示范区内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培养创新意识强、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加快示范区发展,通过培养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为示范区内企业发展开辟新路子。三是金融要素,军民融合创新离不开金融支持,必须打破传统的金融支持壁垒,尤其要拓宽民品企业的筹融资渠道,发挥风险投资银行等中介金融机构的作用,及时满足民品企业军民融合过程中不断扩张的资金需求。三大要素在示范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构成了新时代示范区共享机制的主体内容。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要素共享机制的建设内容
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要求是要素共享,要求军地双方在装备制造、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充分考虑投入的要素(资源)双方共用,使有限的投入发挥出最大效益。当前,随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面临着技术日益更新所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推进军民协同创新成为示范区建设的核心目标,因而,要积极发挥军方、地方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协同功能,在推动军民协同创新进程中不断促进要素共享。首先,创新军民协同创新模式,依托示范区人才、科研及学科优势,探索建立新型军民协同创新组织,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协同功能推动产学研协作,同时,建立技术转移联盟、成果转化基地、知识产权维护机构,促进科技、人才等资源共享共用。其次,依托市场机制的力量,市场作用是示范区要素共享的基础性力量,它使得国防建设汇聚了多元化投资和多种技术,同时,使得经济建设获得了国防建设成果的支持。因此,要依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力量,坚持军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平战结合、合理共享、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交流共享,推动示范区良好发展。最后,搭建军民协同创新平台,统筹科学数据、科研文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研基础平台建设,不断创新开放共享的服务模式及管理方式信息和基础设施共建共用。
(二)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动力机制及构建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动力机制的基本内涵
动力机制是示范区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构成示范区运行的动力源泉主要有两类因素:一是经济利益,它是驱动示范区建设主体的原动力或内生动力;二是政策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军民融合政策等,是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有力支撑,这要求相关的制度安排能够公平公正地体现和维护各主体的正当利益。两类因素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任何一类因素的缺乏或者改善都会阻碍或促进示范區的建设进程。示范区动力机制即通过对军民融合示范区内各相关主体(包括军方、政府、高校、企业、金融机构等),以“利益>成本”的原则进行激励,并从多个角度进行规范、约束、引导、协调,使各主体互动共进,同时最大限度激发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原动力。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动力机制的建设内容
一是在军政部门层面,建立起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军政部门应以国家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即运用特定的指标和标准对军政相关部门在管理和服务示范区建设等行为取得的成绩、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估,以绩效为导向形成激励机制,鼓励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新情况、出台新措施、解决新问题,为加强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企业层面,加强利益补偿机制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核心目标,但在追求利益过程中,示范区内各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采取军民融合行为,对国防建设产生外溢效益,具有正向外部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途径对企业进行利益补偿;三是在科研机构层面,要进一步突破内部与外部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这需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产权制度,将知识产权结构从单一结构模式逐渐转向多元化结构模式,在保障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给予创新主体更为充分的处置权、使用权和交易权,让创新主体在创新成果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当然,这种“放权”需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内在结构及其配置,要平衡好各方利益,合理确定军方、政府、社会、科研机构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协调、激励和规范各类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行为。
(三)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协调机制及构建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协调机制的基本内涵。示范区建设涉及多个主体,同时,示范区运行是合作与竞争并存、自由与监管并存、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并存,运行期间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纠纷,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使各主体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得到控制或化解,确保示范区良好地发展。示范区的协调机制是指通过供需对接、联席办公和利益相容等方式,对政府、军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行为进行协调,围绕推进军民协同创新及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等目标所展开的协调行动和协调过程的总和。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协调机制的建设内容。一是建立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发挥军事需求的牵引作用,统筹协调好示范区各主体的行为,使示范区的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建设需求,具体包括创新和完善军地双方定期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尤其在地区层面,依托地方政府、省军区(市军分区)职能部门,及时收集和通报军地双方有关融合需求、政策法规、军民融合式发展项目建设等重大情况,使军地双方及时了解彼此情况,增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构建和完善军地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军民融合相关情况,分析军民融合发展形势,就国防建设支持经济建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贯彻国防需求、军队保障社会化深化拓展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形成信息公开、定期巡查、联署办公的工作体系,稳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进程。三是科学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的利益相容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思路,合理设计示范区各主体利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及实施细则,使得各主体的利益分配结构与其贡献结构相匹配,技术创新性收益与创新风险度相匹配,以利益相容驱动各主体的行为协同,确保示范区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四)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法规政策支撑机制及构建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法规政策保障机制的基本内涵。在推进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与示范区发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法规方面包括军民融合综合性法规、军民融合示范区建设专门性法规;政策方面包括财政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人才政策、风险保障政策等。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法规政策支撑机制的内涵是指各级政府通过法规政策,对示范区在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打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示范高地等工作方面进行引导和扶持,为示范区良好发展提供有效的法规政策支撑。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法规政策支撑体系分为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两部分。法规体系主要为示范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策体系为示范区运行提供特殊性支持。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法规政策保障机制的建设内容。从国家、地方和示范区三个层面构建完善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一是国家层面,制定和颁布促进军民融合的综合性法规。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无论是布局军民融合战略产业、孵化军民融合企业,还是统筹使用军地资源、开展军民融合重点项目,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职权和利益,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立法,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统筹规范军地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衡差异化的利益需求,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提供系统配套的法律制度支撑。二是地方层面,出台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专项法规政策。由于各地情况存在差异,各地的示范区有不同特色和不同发展重点,规划其运行的相关法规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也不一样。因此,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地方性军民融合示范区建设的法规是必要的。三是示范区层面,进一步完善各类支持性政策。在人才政策方面,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要建立科研、教育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机制。在投融资和税收方面,采取阶段性和差异化策略,比如,在示范区建设初期,政府则通过投入一定财政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示范区运行期间,政府持续对前沿技术探索、军民两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进行财政支持,并创新金融机构支持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方式举措;另外,对运行3年后实现较好效益的示范区,则进行重点扶持。总之,通过构建和完善法规政策保障机制,为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发展提供系统配套的制度支撑。
(五)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投融资机制及构建
1.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投融资机制的基本内涵。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行为,而投资是为了特定目的的资金利用方式,投融资即通过筹资方式将社会上闲置而又分散的资金有效整合(即融资),然后在特定目的下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投资),以实现行为主体收益最大化。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的投融资机制是指为保证示范区军民融合创新正常开展,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基本模式,在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和间接性投融资基础上,各主体(政府、军方、企业、高校、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等)有效利用示范区所享有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内源性投融资、间接投融资、直接投融资等方式,吸引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保险、债券等投向示范区的军民融合创新,形成以政府财政支持资金为先导,间接投融资+内源性投融资+直接投融资为主体,以创新性投融资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2.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投融资机制的建设内容。现阶段,构建我国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投融资机制,应在政府引导下深化以下三方面改革。一是拓展投融资渠道,将军民融合投融资渠道从“财政投入为主拓展为“间接投融资+财政投入”为主。长期以来,我国军民融合项目的发展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但随着融合范围扩大程度加深,军民融合项目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进一步扩张,国家财政资金难以支撑全部军民融合项目的发展,迫切需要拓展投融资渠道,增加资本供给。间接投融资是现阶段可行的重要渠道,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银行信贷、民间金融贷款、小额贷款等,能够为军工企业的民品项目和民营企业的参军项目提供资本支持。二是深挖投融资潜力,開展内源性投融资。内源性投融资是指示范区各企业把自身的留存收益和折旧(即自身的储蓄)转化为投融资的过程,可使闲置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三是探索符合地域特色的投融资形式,比如,位于金融市场发达地区的示范区,可采用直接投融资方式,比如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债券、保险等;位于科技资源密集地区的示范区,可采用创新性投融资,比如,联合发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融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融资等。通过三方面的创新,形成多元化投融资创新体系,为推动军民协同创新示范区有序运行提供可靠的资金保证。
(六)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培育机制及构建
1.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培育机制的基本内涵。所谓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追利性、自主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没有军民融合市场主体的充分发育,就没有示范区发展的持续动力、活力和竞争力。军民融合市场主体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从事“军转民、民参军、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军民融合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主体是军民融合型企业。军民融合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形成依赖于内外两方面因素,其中,政府政策支持、要素支撑、市场化环境等是外部因素,军民融合型企业内部能力生成是内部因素。基于此,可将军民融合市场主体的培育机制界定为:立足于培养军民融合市场主体的目标,以政府政策投入机制、要素支撑体系、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基础,以促进军民融合型企业自身能力生成为核心的培育机制。
2.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培育机制的构建。一是塑造有利于军民融合型市场主体发育成熟的外部外境。培育军民融合型市场主体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创优市场环境。要培育军品和民品两个市场,为所有军民融合型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引导各主体投资决策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创优市场环境过程中,应该发挥政府的战略导向作用,但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防止过多的政府管制替代或抵制各市场主体自主性和积极性。缩减计划支配下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拆除不必要的垄断管制,最终实现军民领域的资源要素在市场的引导下自由流动和融合共享。另一方面、优化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对于军民所有市场主体在两用技术开发的资助与扶持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府投资、金融扶持政策,对“民参军”实行同等待遇原则,简化“民参军”的手续,开放国防科技研发和军品采购市场,打通军品和民品两个市场;深化军工企业所有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构建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立容许创新失败、降低失败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二是构建军民融合型市场主体能力生成机制。企业是示范区军民融合型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根据企业能力理论,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企业的组织能力,企业组织能力由三部分构成:技术能力、功能性能力和管理能力。而对于军民融合型企业来说,除了应该具备上述三大能力,还必须突出具备一些特殊的新能力,如两用技术与尖端技术开发能力、通用产品或两用产品制造能力、协同生产与管理能力、协作与保密的兼顾能力、军品与民品两个市场的统筹开拓能力等。要从军民融合型企业内部培育这些能力,离不开一系列制度安排: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运行环境、发展战略以及员工个人职业规划,为每位员工制定的学习计划,进行相应的考核体系,将企业打造为一个学习型组织。其次,建立相应的研发制度。能够及时探测和市场变化,调整研发投入,开发储备相应的技术优势,提升企业竞争力。最后,建立和完善人才制度,不断优化激励制度、培训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形成有吸引力的人才环境。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加强与外部其他主体的联系,深化分工合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海海,杨柳.新时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运行机制研究———理论探讨与现实构建[J].经济体制改革.2019(12):121-122
[2]闻晓歌.“军民融合”制度变迁研究[J].军事经济研究.2008(9):27
[3]张允壮,曾立,黄朝峰.军民融合制度变迁与国防市场结构转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7):121
[4]朱英.习习近平:开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局面 [EB/OL].http:// www.gov.cn/xinwen/2018-03/02/ content_5270143.htm,2018-03-02/2021-05-13
[5]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J].经济研究,1992(6):30-36
[6]赵永贤,毛传新,王修来.论科技资源军民融合的制度安排[J].军事经济研究.2008(5):2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GL220)
(作者简介:谢玉科,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副主任,副教授;工作单位:国防科技大学文理学院;刘珺,航天工程大学,副教授;工作单位:航天航空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