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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财政对环境污染抑制效应的实证研究

2021-09-28李为人副教授博士张天燕

商业会计 2021年17期
关键词: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环境污染

李为人(副教授/博士)张天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北京100102)

一、引言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十九大部署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要求。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和宪法,修订和颁布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组建生态环境部,在污染防治上改变“九龙治水”的状况,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全面推进经济结构向绿色转型。在这一系列战略部署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同时也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是一个需要长期艰苦努力的过程。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亟待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方面依然堪忧,空气、水和土壤污染亟需加大治理力度。根据《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在空气质量方面,我国仅有不到一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有180个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占到了全部城市数的53.4%;在河流水域质量方面,我国七大流域中,除长江和珠江以外,黄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以及太湖流域均呈现出轻度污染。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也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环境治理力度。一方面,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逐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同时采取制约性和激励性的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其能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而减少污染源的排放;另一方面,我国也在增大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力度,通过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工业污染源治理及环境卫生建设等手段,加大对已排放污染的治理和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不论是从根源上减少污染源排放,还是对已排放污染进行治理,绿色财政收支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相比较而言,二者对环境质量的改善究竟起到多大的效果?又有何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政策目的是否达到?对环境保护税的进一步实施有何启示呢?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二、绿色财政的概念及研究回顾

我国绿色财政体系的构建,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环境管理意识提升和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共识的宏观背景下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重点强调财政政策在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绿色财政政策分为绿色财政支出政策和绿色财政收入政策。在绿色财政支出领域,又涉及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预算方面,2006年,我国财政预算首次设立“211环境保护”科目,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使环保经费渠道日趋完善且科目划分详细;财政投资方面,尽管排污费的80%专用于污染防治,但是依旧无法满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需求,为此,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7部委又联合颁发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生态补偿机制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在绿色财政收入领域,主要涉及税收收入。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前,我国已有一些与环境、资源密切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等,环保税开征之后成为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对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方面的发展完善也推动了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理论研究领域,杨蓓和李霞(1998)在我国首次明确了绿色财政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国家对社会产品的一种分配与再分配活动,其目的是调节自然生态平衡、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维护社会长远利益与长久发展,并分别根据我国生态环境上游的自然资源供给方和下游的环境污染方,分别从财政收支两方面提出建议。之后的学者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入探析财政收支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并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李珂(1998)、何志敏(2000)提出应当从税收角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何志敏(2000)同时将征税与产权、政府管制和财政补贴相比较,认为税收能使社会生产达到最佳点、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最佳手段。与之相反,相较于利用财政收入保护环境,陶勇(2000)认为财政支出应当承担更大的作用,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应当进一步加大。周成刚(2009)认为政府对环境保护事业的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也约束了财政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力度。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视角从单一角度转向了双向角度。刘西明(2013)将绿色财政分为了绿色投资、绿色采购以及绿色税收与补贴三方面,并认为我国绿色财政的成效体现为促进经济增长、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两大方面。茆晓颖(2016)认为绿色财政是为弥补公共财政建设的不足而提出的,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应当从绿色税收政策、绿色支出体系和绿色财政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绿色财政体系。

在实证研究领域,已有的实证类文献大多集中在财政收入或支出对环境污染影响的研究上。从收入来看,多集中于税收收入。部分学者认为相关税种或者税收竞争能够抑制污染排放,促进绿色发展。吴勋和王艳(2019)以工业废水排放量为主要因变量,利用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实证分析了环境税收与环境质量的关系,并发现环境税收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减排,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并且也能够通过环保投资来间接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田时中等(2019)则从税收总量和税收结构两个方面分别探讨了税收竞争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并得出税收总量竞争和企业所得税竞争都呈现“趋优竞争”,有效抑制了环境污染恶化的结论。但也有学者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认为环境税收不仅不能抑制污染,反而会因目前环境税收制度激励机制匮乏、企业疏于治理等因素加剧环境污染。张希等(2014)、李香菊和贺娜(2017)认为我国排污费的征收成本高、实施效率低且寻租行为盛行,最终导致排污费与环境污染呈负相关关系。卢洪友等(2019)认为环境保护税税负并没有给我国带来“蓝色红利”。王华春等(2019)则通过构建空间杜宾模型发现税收竞争显著抑制了相邻地区的绿色发展,中西部地区尤为明显。从支出端来看,相关文献相对较少。王亚菲(2011)通过研究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发现总体而言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对上年及当年环境污染都具有明显的治理效果,但各区域之间起到的作用差异较大。邓彦龙(2017)构建的非线性面板门槛模型发现了财政支出结构与地区污染排放强度之间存在倒“V”型关系。仅有极少部分学者同时考虑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效应。王文倩等(2019)选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了估计,发现绿色财政收入能够使得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提前到来,而绿色财政支出则能够显著抑制二氧化硫的排放,并据此提出了政府应当在加大排污费征收的同时,也加大节能环保投资的力度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环境污染的指标选择不一且具有片面性。大多数研究利用废水、废气或者其他单一指标来代替环境污染这一综合指标,得出的结论可能有所偏颇,无法全面反映财政对不同污染物的控制力度如何。第二,切入视角单一。大部分学者仅从单一的财政收入或支出角度进行研究,仅有极少数学者从两方而同时探究,因此这一命题仍然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价值。因此,本文的贡献在于,一方面采用更加全面的环境污染的指标,进一步贴近现实情况,从而增强结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方面进行对比研究,探究我国绿色财政整体对环境污染的抑制效应究竟如何。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

当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无法被环境自身净化,环境质量就会恶化,并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是公共物(产)品的负外部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或补贴等手段来调节市场运行,减小或消除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因而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都能够起到抑制污染排放的效果。但是财政政策同样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在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的情况下,国家出台宏观经济政策治理调整经济运行到实施政策再到取得成效存在明显的时间上的滞后(顾华飞,1997),因此,不论是绿色财政收入还是绿色财政支出,其对环境污染的抑制效果均存在滞后性。众多学者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点,李旭红和郑贞(2015)在进行环境保护税污染抑制效应研究时将因变量污染物滞后于自变量排污费一期,以确保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侧面论证了绿色财政收入的滞后性。董竹和张云(2011)研究发现环境治理投资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的滞后期为2期,论证了绿色财政支出的滞后性。由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都能对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且均具有滞后性。

绿色财政支出在我国表现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主要包括工业生产中的污染源治理以及城市建设中的基础设施投资资金两部分。在污染治理中,绿色财政支出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作用效果优于绿色财政收入。绿色财政支出具体资金额度多根据地方财政当年预算制定,要因地制宜。根据唐兴霖和杜荷花(2021)的研究,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强度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在2007至2018年间,东部省份的环保财政支出强度处在持续高水平的状态,与中部和西部省份均有较大差异;同时环保财政支出的重点正在从治理向防治的方向变动,从污染的排放源头着手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黄赟,2020),更具有针对性;而且绿色财政支出从源头污染防治和对已有污染物进行治理两个方面同时对污染物排放产生效果,其作用效果也将优于绿色财政收入。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绿色财政支出对污染物排放的作用力度优于绿色财政收入。

2007年,“211类环境保护”成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政府环保投入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绿色财政支出额度仍然依赖于地方财政,受到地方财力和地方官员主观意愿的影响,稳定性较差。而且我国地方政府绿色财政支出管理尚存在责任主体意识缺失、行政逻辑与财政职能不协调等短板(金慧群等,2019),容易使得公共服务职能让位于经济发展职能(曾琪、朱宁,2020),造成绿色财政支出间歇性投资的模式,尚未形成持续治理的长效机制(董竹、张云,2011),不利于财政支出作用的发挥。但绿色财政收入则不同,绿色财政收入中起主要作用的税收在法定原则的限制下具有明显的固定性,其收入来源更加稳定,能够对环境污染排放产生持续性影响,陈佳渲(2019)在研究绿色税收的能源节约效应时发现,绿色税收总量对能源消耗强度的负向冲击在第2—5期仍处于上升阶段,直至第6期才逐渐稳定。由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绿色财政收入对环境污染的抑制效果短期内不明显,长期较优;绿色财政支出对环境污染的抑制效果长期不明显,短期较优。

四、研究设计与实证结果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四类。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以前,我国尚未对噪声污染进行征税,因此,本文仅选取前三种污染物作为被解释变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非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针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根据污染当量的数量,仅对前三到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本文基于数据可得性和实际生活中常被列入征税范围的污染物,选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之和作为水污染物的指标,以water表示;选用二氧化硫排放量折合成的污染当量作为大气污染物的指标,以gas表示;固体废弃物由于数据限制,直接选用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万吨)衡量,以solid表示。

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包含绿色财政收入和绿色财政支出两大类。绿色财政收入以各地区各年排污费收入(万元)衡量,以tax表示;绿色财政支出以工业污染治理完成投资衡量,具体分为治理废水项目完成投资(万元)、治理废气项目完成投资(万元)和治理固体废物完成投资(万元),分别以expwater、expgas和expsolid表示。

3.控制变量。除财政收支外,仍有较多经济因素对环境污染物排放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借鉴王文倩等(2019)的研究,选用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1)经济增长(pgdp)。采用各省市人均GDP衡量。根据Grossman和Krueger(1995)的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U”型关系,即在经济增长的开始阶段,环境质量会逐步降低,但在经过某一拐点后,随着经济的稳定增长,环境质量呈现出改善的趋势,因此GDP与地区的环境污染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根据王芳和周兴(2013)的研究结论,人口规模对排污量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人均GDP作为经济增长的衡量指标。(2)技术水平(tech)。采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发展经费投入衡量。技术研发投入的增多将会使得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流程更加优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因此,技术水平对环境污染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3)产业结构(ind)。采用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衡量。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而工业恰恰是环境污染物排放的一大来源。在经济转型期,第二产业占比会逐渐下降,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也会有所减轻,这也说明了第二产业对环境的重要影响。因此本文也将第二产业占比作为控制变量之一。(4)社会意识(soc)。采用各地区人大关于环保的建议议案数(件)(高艺等,2020)衡量。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提案数越多,意味着社会的环保意识越强,对污染物排放的厌恶程度越大,因此本文选用人大关于环保的建议议案数作为控制变量之一。

本文所选用的变量及数据来源如下页表1所示。

表1 变量表示及其数据来源

(二)模型构建与描述性统计

1.模型构建。根据假设1,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都会对环境污染产生影响,因此将代表绿色财政收入的排污费收入和代表绿色财政支出的污染治理完成投资纳入模型;根据假设2,绿色财政收支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效应,因此将绿色财政收支的一阶滞后变量纳入模型。此外同时引入经济增长、技术水平、产业结构和社会意识四大控制变量。除产业结构为比值可直接加入模型外,其余指标均取自然对数再加入回归模型。建立主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t表示时间,c表示常数项。模型中用lny来统一表示被解释变量,用lnexp来统一表示解释变量中的财政支出指标。d(lntax)和d(lnexp)分别表示绿色财政收入的滞后一期变量和绿色财政支出的滞后一期变量。其他变量均已在表1中解释,不再赘述。基于主模型,本文构建模型(1)、(2)和(3):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污染排放量的自然对数,分别用ln⁃water、lngas和lnsolid来表示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和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解释变量lnexpwater、lnexpgas和lnexpsol⁃id分别表示治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项目的完成投资。

2.描述性统计。根据变量,得到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详见表2。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三)模型检验与实证分析

1.单位根检验。直接对非平稳的时间序列进行回归极有可能出现伪回归现象,从而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因此检验序列是否平稳对于回归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序列平稳性的检验方法则为单位根检验。在面板模型中,单位根检验主要分为相同根检验和不同根检验两大类。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本文同时采用了LLC检验(Levin、Lin and Chu,2002)、Breitung检验(Breitung,2002)、Hadri检验(Hadri,2000)、IPS检验(Im、Pesaran and Shin,2003)、Fish⁃er-ADF(Maddala and Wu,1999;Choi,2001)。当存在三种及三种以上的方法判定该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时,即可认为该序列平稳。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LLC检验、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呈现出高度一致性,均认为lnpgdp和lntech在水平值上不含有单位根,为平稳变量;剩余其他变量均在一阶差分后不含有单位根,为平稳变量。因此,在水平值和一阶差分后达到平稳的变量个数均在2个或2个以上,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回归分析。

2.Hausman检验。由于面板数据一般分为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即随机效应量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若为同质,则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若为异质,则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因此需要首先确定本文数据属于哪一模型。本文利用Eviews10.0通过Hausman检验来确定是否采用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表明,模型(1)、(2)、(3)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即拒绝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因此,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的结论更为精确。

3.回归结果分析。通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其回归结果如下页表3所示。

表3 模型回归结果

模型(1)考察了绿色财政对废水排放量的影响。根据模型(1)的回归结果:第一,绿色财政对废水排放量的影响具有滞后效应。从系数的符号可以看出,不论是绿色财政收入还是绿色财政支出,其当期的变量系数均为正值,意味着在当期绿色财政对废水排放并没有起到抑制作用,而是和废水排放量呈现出相同的变化趋势。而滞后一期的系数均显示为负值,说明绿色财政对废水排放量的抑制作用需要经过一定的缓冲时间才能显现。但是由于滞后变量的显著性减小,极有可能说明其抑制力度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减弱。本文将其滞后期数增加后发现,随着滞后期数的增大,其显著性减弱,印证了抑制力度随时间推移而减弱的猜想。第二,从两者作用力度的大小来看,绿色财政支出的作用力度优于绿色财政收入。从系数的绝对值来看,绿色财政支出的当期影响略高于绿色财政收入;在滞后一期的情况下,由于绿色财政支出的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于废水排放而言,绿色财政收入更具有长效性。

模型(2)考察了绿色财政对废气排放量的影响。根据模型(2)的回归结果:第一,绿色财政对废气排放量的影响具有滞后效应。观察其系数的正负可以看出,当期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系数均为正值,而滞后一期均为负值,这与模型(1)的结果相似。但不论是当期的自变量,还是滞后一期自变量,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意味着我国绿色财政对废气的治理作用效果比对废水的治理作用效果更优。第二,从作用力度上来看,绿色财政收入的作用力度大于绿色财政支出,说明对于废气排放而言,绿色财政收入的作用效果略优于绿色财政支出,但是两者均对废气治理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模型(3)考察了绿色财政对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影响。根据模型(3)的回归结果: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对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滞后效果。主要原因是治理固体废弃物项目完成投资额波动过大,根据回归结果,治理固体废弃物完成投资额的偏度达到了7.593,远高于正态分布的0;峰度达到90.203,远高于正态分布的3;最大值与最小值差额高达20万元,北京、天津、安徽等出现了部分年份零投入,而部分年份投入上千万元的情况。跳跃性治污导致了这部分财政支出对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影响不显著。在绿色财政支出影响不显著的情况下,其作用力度同绿色财政收入不具有可比性。

横向对比控制变量的相关情况,可以发现:第一,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可能并不存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特征。根据Groosman和Kruger(1991)针对人均收入与各种环境指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对于大多数环境指标来说,经济增长初期一般较差,表现为经济负性,但会在某一拐点之后有所好转。第二,产业结构对污染排放具有显著影响。除了废水排放不显著以外,另外两大污染物都与产业结构增长有着显著的正向关系,这与理论预期相符。第三,技术投入对环境污染排放的影响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对三大污染物的影响中,技术对三者的影响均呈现出较高的显著性水平,但是除固体废弃物系数为负以外,另外两个模型中系数均为正,这与理论上技术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出污染排放相违背。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技术投入总量都处在上升阶段,二者在统计上的同向关系更为明显;另一方面在于工艺技术的改进也包括了污染排放后的治理行为,即“纠错行为”,而非排放前的抑制行为,即“检查行为”,因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依赖还未彻底纠正,从而导致了技术投入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协同效应。第四,社会意识对于污染排放的影响呈现积极作用。与技术投入相似,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与污染排放量增大在统计上呈现出同向关系,可见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尽管如此,目前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运输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公众参与型的环境规制手段的约束作用力有限,仍难对污染物排放造成强有力的影响。

(四)稳健性检验

为考察绿色财政收支与环境污染的上述关系是否稳健,本文采用了分样本回归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按照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将全国各地区样本分为东部样本、中部样本和西部样本,东部样本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共11个省(直辖市),中部样本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共9个省(自治区)级地区,西部样本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种情况下考察绿色财政对环境污染的抑制效果是否会产生变化。分样本后所有变量均通过了单位根检验,并且选择了固定效应模型,得到Hausman检验结果,根据Hausman检验结果同样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在此处仅报告主要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结果与主模型呈现出相似的特征:第一,绿色财政收入在分样本回归的9个模型中,当期的变量系数均为正,滞后期的变量系数均为负,同主模型相同,意味着绿色财政收入对环境污染的抑制效果具有滞后效应并且稳定。第二,比较绿色财政收入和绿色财政支出的系数绝对值可以发现,在所有模型中,绿色财政收入滞后一期的系数的绝对值均大于绿色财政支出滞后一期的系数绝对值,意味着绿色财政收入的作用力度强于绿色财政支出。第三,绿色财政收入滞后一期的系数显著性在大多数模型中优于绿色财政支出,意味着绿色财政收入的治污效果呈现长效性。以上三点同主模型的呈现结果完全相同,意味着主模型的结果是稳定的。另外,横向比较三大区域的样本结果还可以发现,不论是绿色财政收入还是绿色财政支出,其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作用效果要明显优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东部地区,这也与张凯强(2018)的研究结果相似。其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省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更高,导致该地区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对环境污染的改善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效果。

表4 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固定效应模型,利用我国2008—2019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在绿色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对比视角下研究了绿色财政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1.从总体实证效果来看,绿色财政对环境污染起到了应有的抑制作用,且其影响均具有滞后性。验证了假设1的正确性。

2.三大模型相比较而言,绿色财政对废气排放量的影响最为显著。对废气排放量而言,不论是绿色财政收入还是绿色财政支出,其当期值和滞后值均呈现出良好的显著性水平。

3.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两者比较而言,绿色财政收入的作用力度更大,且更具有长效性和稳定性,这与假设3相符,推翻了假设2。根据前文分析,治理固体废弃物项目完成投资额的跳跃性导致了绿色财政支出对固体废弃物的影响不显著,这也显示出目前我国治污的一大缺陷,即地方政府为使得环境达标,采取间歇性投资方式,既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也无益于环境质量的真正提升,这也间接导致了理论上对污染排放抑制效果更优的绿色财政支出,在实际情况中却不及绿色财政收入的效果。

4.技术投入和社会意识影响效果不佳。尽管技术投入资金总额在上涨,但治污效果从回归结果来看成效甚微,说明技术投入效率仍有待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虽然总体上在增强,但是对污染排放的约束有限,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总体研究结论如下页表5所示。

表5 研究结论

(二)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

1.建立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加大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力度。如以上实证研究所证实,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都能对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均具有滞后性。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抑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绿色财政收入和支出要有政策连续性,不要被治污效果的滞后性所干扰甚至中断。抑制环境污染是一项需要持续投入的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强化绿色财政收入的有效性。绿色财政收入的有效性已经得到验证的前提下,应当继续放大,使其原有作用进一步聚集。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在适当时机加入二氧化碳、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使其对限制废气排放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另一方面优化税收优惠措施,将部分税收减免措施转移至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实现,保持环境保护税的惩罚力度和警示效果,如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

3.增强绿色财政支出的稳定性。一方面,将环境指标作为绩效评价体制的一部分,摆脱“先污染,后治理”老路,力争在污染物排放前得到控制,从投资“污染治理”向投资“污染控制”转变。另一方面,改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结构,适当考虑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平台,建立与可持续理念发展相协调的信贷评价机制,补充财政资金在治污方面的不足。

4.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吸收,提高技术投入效率。相较于技术创新与引进,技术改造相对成本较低,且产出比高,而我国目前技术改造投资在工业投资总额中仅为20%到30%,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比重,因此,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资金流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于打破企业融资约束、激发企业技术改造热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技术改造完成度高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与税收优惠,以进一步提高技术投入的效率,提升治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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