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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文献综述

2021-09-27张诗曼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8期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传递代理成本

摘要:信息作为资金的导向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促使资金在市场不同主体之间流通,实现市场的有效资源配置功能。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解决代理人和委托人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同时它也是企业传递战略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披露需求愈发强烈和,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法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所以研究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回顾了有关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国内外文献,很多学者着眼于其动因、影响因素及度量指标的研究,对保护相关者利益、完善公司结构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传递;代理成本;公司治理

一、引言

随着会计逐渐成为世界通用的商业语言和经济贸易逐渐展现全球一体化趋势,会计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并不再单是公司的个体行为,而受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导向、行业规模大小和管理部门宏观调控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陈虹宇(2012)将外部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分为两个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外部投资者评估企业未来获利能力造成了很大困难,因而对会计信息的事前需求;和由于公司“两权分离”造成的代理问题而对会计信息的事后需求。投资者可以利用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能更加准确地观察到企业对资本的运营,还能预测未来价值和回报率。本文就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影响因素以及度量指标进行综合评述。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

在日趋成熟的资本市场下,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为了能更加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价值预测,对其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愈发愈高。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供给对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求已经严重不匹配,这时企业自动披露信息披露不仅能增加市场资本的信心,还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

最早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概念的是Akerlof(1970),他认为市场参与者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具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近而年来,我国会计界也开始逐渐关注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陆正飞、刘桂进(2002)对中国公众投资者信息需求进行问卷调查。研究指出,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做出更多与未来有关的自愿披露,特别是应该包括管理层对公司未来收益能力的预测。同时应该鼓励上市公司对那些目前在财务会计中难以计量的软实力信息进行披露,譬如技术人员的配备、优质产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信息。为了顺应广大投资者对更多企业的更多信息的需求,于2003年10月自愿性信息披露第一次出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根据目前学术研究主要分为三类:企业的披露动机,管理层股权激励动机和代理问题。

首先是企业的披露动机。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企业除去强制性的报告要求后,仍有自愿向资本市场进行报告的动机。一是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筹资能力和降低资金成本,争夺稀缺的风险资本。二是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效应,公司会自发披露信息,主动展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避免被怀疑为经营业绩不良而不敢透露更多信息的企业。Healy&Palepu(2001)的研究表明对于比投资者拥有更多企业相关信息的管理者而言,较多地披露企业不好估量的软实力信息,也影响企业行为决策。何卫东(2003)通过对国内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企业展现其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自动披露信息的主要动机之一。

其次是管理层股权激励动机。为了调动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的积极性,许多公司会通过给予管理层一定量股权,是管理层的目标和股东一致。同时,管理层可能会通过控制自愿信息披露的时机来掌控股价的波动导向,进而在股票期权收益上尽可能最大化。比如管理层可以在公司宣布利好消息后,趁着企业股价上升,赚取股票差价。而在坏消息公布后,管理层还可以以较低价再购进公司的股票。

最后是代理问题,由于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目标不一致,对管理层执行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产生的成本,这些成本会转移到管理层身上。Healy&Palepu(2001)的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侧面反映了企业管理层能力,投资者越早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及将来可能的变革,对管理者能力越会给予较高的评价。因此,管理者为了降低监督成本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更倾向于披露更多企业信息,进而使代理监督成本尽可能降低。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基于目前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进行一个总结归类,本文将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影响因素归类分为以下大致三类:企业特征、企业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

首先是企业特征。规模越大的公司往往越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且规模较大的公司其代理问题也较为严重,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展现企业管理层的治理能力,以减轻代理冲突问题和成本。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2005)为了验证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性程度,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构建了相关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同时还搜集了1998~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相关信息,并对其披露后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根据此研究得出的结论表明,市场表现好的大企业,往往更愿意自动披露信息。

其次是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信息传递理论,市场表现较差的公司为了掩饰自己的业绩差、营收不佳,往往会披露较少的信息;而效益好、盈利能力高的企业为了和盈利能力差的企业区别开了,更倾向于披露自己的相关信息。通过展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其他没有披露的软实力,给予投资者更大的信心,不仅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可以更快更低成本地筹集资金,也有利于增加企业自身的价值。

再而是公司治理,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指标很多,各学者的研究也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本文主要选取股份分散程度、独董比例、公司治理和制度因素来进行阐述总结。第一是股份分散程度。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由于两权分离管理层持股比例,外部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會要求较高的企业信息披露程度。第二是独董比例。独立董事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和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对表外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一定影响。王斌、梁欣欣(2008)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其独立董事比例、资产规模、财务收益能力等因素正相关。第三是管理层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时,管理层往往倾向于为自己谋福利,会出现代理问题,使得投资者监管成本增加。为降低监督成本,管理层会主动披露更多的表外信息(Jensen and Meckling,1976)。 但国内部分学者的研究却得出不一样的观点。罗炜和朱春艳(2010)研究发现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越高,管理者对披露表外信息自愿性的意愿越低。万鹏和曲晓辉(2012)以企业营收计划的披露为研究对象,也得出类似结论。这种中外研究结论的差异可能源于各国对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以及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与市场环境,具体原因还有待研究。

还有制度因素的影响。Gigler和Hemmer(2001)的研究表明强制披露制度的完善与相应的市场监督也会对自愿信息披露产生影响:一是强制性披露的制度和监管措施越严格,企业对自愿性披露的意愿越薄弱。二是,当强制性信息的制度不够完善、市场监管不够严格的条件下,企业的自愿披露意愿反而增加。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效果度量

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效果评价,我国还没有能对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度量的权威指标。故本文主要总结国外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几种主要方法来进行阐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采用专业评级机构(如美国的AIMR排名法)的披露指数来量化自愿披露;(2)自构指标法;(3)选取某一披露项目作为自愿披露替代变量(4)报告盈余性质分析法。在早期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中,众多学者采用了AIMR排名法。但是Healy&Palepu(2001)指出,AIMR排名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他们认为评级机构只对美国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了排名,数量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他们仅仅依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评定,这样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在1997年AIMR停止了对信息披露的评级,这一方法便停止使用了。Botosan(1997)在研究中最先采用了自构的指标来衡量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是,由于指标的构建带有研究者较强的自主判断性,所以其研究结果较难被复制和广泛运用。这种方法要耗费大量的劳力进行信息的收集,所以仅仅适用在一些较简单的样本中使用。AIMR排名法和自构指标法都有一个缺陷,那就是这些指标在衡量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包含了自愿信息披露和强制信息披露,无法单独衡量自愿信息披露的质量。部分研究也会采用一些权威部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评价和指标,来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效果的衡量指标。如深交所对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评价指标(董锋和韩立岩,2006;曾颖和陆正飞,2006)等。但是,这些权威机构发布的评价指标大多是基于企业整体来进行,并不仅仅包括对表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衡量,所以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还有些学者直接对企业盈余的性质进行分析,例如Dechow和Dichev用公司的现金流量和应计项目的相关程度来衡量应计项目质量,然后用应计质量来代表整体信息的质量,这样就衡量出了整体信息的质量。该模型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在后来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Wysocki的研究证实了Dechow和Dichev模型在区分操纵盈余和真实盈余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对Dechow和Dichev模型进行了修正,以获取公司现金流量与应计项目更多的相关性。衡量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难度,现有的衡量方法存在著种种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发掘更科学合理,偏差较小的度量方法。

三、总结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影响因素以及度量指标三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了梳理。关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机和影响因素,国内外学者从提高筹资能力、管理层股权趋利性、降低监督成本、信号传递、公司声誉与社会价值、企业特征、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国内研究中,早期较多为定性研究,定性研究大多是对企业表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必要性和内容进行探讨,往往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与详细的披露方法研究,对实务的指导有限。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上定量研究在研究模型上部分直接采用国外模型,但国外的模型是否适用我国上市企业还有待考究。当前国内外对于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度量指标均有局限性,一是大部分模型在衡量信息披露的质量时无法单独区分出自愿信息披露;二是权威机构发布的指标是基于企业整体来衡量,有一定偏差;三是有些方法会自带研究者的主观判断性,得出的结论未免有失公允。

会计信息披露是关系到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它不仅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能影响至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和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项目的质量偏低,多数披露的信息是一些边缘性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意义不大。

此外,大多数的研究者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单纯画等号,并没有给自愿性信息披露一个完整的概念界定。首先从范围上来讲,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该包含除了会计信息以外的能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各种信息,同时它也包含了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像社会责任形象、核心技术人员等软信息披露不属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但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在判断企业价值和未来盈利性时具有重大参考意义。如何更准确地界定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并对其进行效果度量也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陈虹宇.自愿信息披露与强制信息披露研究——国外文献研究综述[J].财会通讯,2012(33):69-71+85.

[2]陆正飞,刘桂进.中国公众投资者信息需求之探索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2,(4).

[3]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3.4.8(深证综研字第0070号)

作者简介:

张诗曼(1995.5-),女,壮族,籍贯:广西南宁,广西大学商学院会计专硕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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