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造谣,道歉加赔偿
2021-09-24永剑
文/永剑
爱情事业双输
现年25岁的金雯家住河南省郸城县农村,2018年10月30日,她通过交友网认识了胡竞。胡竞是河南省襄城县人,比金雯大两岁,自称从事新媒体创业,发了几个短视频给金雯。金雯看过之后连连点赞。两人开始网络交友。
2019年1月16日,胡竞约金雯到襄城县城某快捷酒店见面。经过两个多月的网恋,金雯对胡竞颇有好感,两人当晚住在了一起。
胡竞说要留在郸城县做短视频,劝金雯辞掉在郸城县超市的工作,共同发展事业。胡竞说:“新媒体创业是风口,你的颜值高,肯定能拥有大量粉丝,一旦火起来,直播带货赚钱又快又多,何苦在超市打工呢。”金雯遂辞掉工作,与胡竞租房同居,工作室设在出租屋里。
金雯在网络平台上直播,胡竞撰写文案并录制视频。不过,他们的直播间运营了两个多月,粉丝只有100余人,每次直播获得的点赞也寥寥无几,这与胡竞的预期相差甚远。胡竞从化妆、表情和肢体语言等方面进行设计,金雯按照胡竞的要求去做,但是,粉丝量和点赞数仍然停滞不前。
为了直播,胡竞投入了几千元设备,且房租均由他支付,金雯负担了生活开销。直播间运营了大半年,没有收入,生活捉襟见肘。
2019年12月17日,金雯刚刚关了麦克风,胡竞报出粉丝及点赞数据,怒气冲冲地说:“就你这水平,还想成网红,做梦!”金雯流着泪回怼:“我从没有想做网红,被你蛊惑才一起创业,把我的工作都弄丢了。”金雯说胡竞只想一夜暴富,不务正业,两人大吵了一场。
金雯不想继续耗下去,找到之前超市的经理说情,重新回到超市上班。12月20日,金雯提出分手,胡竞说:“分手没意见,我投资的钱要拿回来。”金雯反驳道:“是你拉我创业的,凭什么要我承担损失?”当天,金雯住回了超市职工宿舍。
视频侮辱前女友
胡竞多次要求金雯赔钱,金雯不胜其烦,拉黑了胡竞的微信,把他的电话号码也列入了黑名单。此后,胡竞使用他人电话不停骚扰金雯。
2020年2月13日晚,某平台流出昵称“不孝女金雯”的视频,并附了文字,辱骂金雯及其父母。金雯正在超市上班,有同事无意中刷到了这段视频,将手机递到她手里,诧异地问:“这是怎么回事啊?”金雯心知是胡竞所为,尴尬地苦笑,当即打电话向该平台举报,5分钟后,该视频被删除。
第二天下午,金雯回家看望父母,几个亲戚正聚集在家里,说是从视频上看见“噩耗”才来奔丧的。金雯打开视频,赫然看见“家父金基诚、家母张玉兰因新冠肺炎,双双不幸于今天早晨离世,望大家前来追悼!孝女金雯”等内容。金雯立刻拨通胡竞的手机,厉声指责他胡作非为,再这样做就法庭上见。胡竞说:“你去告呀,正好把经济账算清楚。”
此后,胡竞又连续注册了昵称为“金雯之骗人钱财事件”“空空如也金雯”“视频记录惦念父母”等账号,在某平台上公开侮辱金雯及其家人。金雯忍无可忍报了警,但因为跨地域,正值防疫期间,且双方之间性质为民事纠纷,当地民警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矛盾。于是,金雯联系该平台,调取了相关证据。
道歉加赔偿
2020年12月22日,金雯到胡竞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胡竞停止侵害她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在某平台发布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开庭时,被告胡竞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只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案件缺席审理。胡竞书面答辩称,原被告存在经济纠纷,是原告先对被告进行了网络攻击,打电话骚扰被告,被告才不得已进行还击。因胡竞未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竞通过直播平台公开发布损害原告及家人的视频,虽然因原告举报被平台删除,但视频发布后至删除前,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被告具有明显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原告也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对其人品和操守的误解,进而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指出,依照侵权责任承担应当与侵权行为相一致的原则,被告的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但其发布的视频短期内即被删除,影响范围较小,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元为宜。被告胡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25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竞停止对原告金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视频平台发布向原告金雯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视频,该视频应经法院审查同意。同时,被告胡竞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金雯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宣判后,被告胡竞没有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首先,《民法典》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各编并立,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其次,《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系统性立法,不仅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详细规定了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信用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最后,《民法典》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此外,《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