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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日出车祸,保险公司能否以“次日零时生效”拒赔

2021-09-22

新传奇 2021年36期
关键词:责任险胡先生保险合同

车辆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是否成立?近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类案有了结果。

2019年4月22日晚,韩先生驾驶的电动车与胡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路口相撞,造成韩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

不幸中有万幸,胡先生刚好在事发当日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以后,便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赔偿。

韩先生索赔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先生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如机械地根据该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损害合同訂立过程中较为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以及韩先生驾驶的系非机动车,认定胡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替胡先生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中,类似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不鲜见。对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则应当格外注意上述条款,以免出现争议。

(《潇湘晨报》2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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