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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玩具对标国际出口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1-09-22封永梅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7期
关键词:技术壁垒儿童玩具出口

封永梅

摘 要:我国是儿童玩具生产和出口大国,但我国儿童玩具出口却屡屡受挫。一些产品因忽视安全问题,不符合目的国标准,被硬性召回;一些产品因为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等原因被权利人上诉,被海关扣押,甚至被移交缉私。出口企业面临巨额成本、罚款的同时,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可见,我国儿童玩具出口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需注意的问题,出口企业应提高对自身产品认识,对商品进行准确H.S商品编码归类;强化管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通晓国际标准,对标外贸合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才能冲破技术贸易壁垒,力克难关,顺利出口。

关键词:儿童玩具;出口;技术壁垒

近些年来,我国儿童产品(包括儿童玩具在内)出口屡屡受挫。儿童玩具属于儿童产品的其中一种类别,种类较多,根据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电子玩具、电动玩具、机械玩具、布绒玩具、塑料玩具等。据资料显示,2008年-2018年,我国共实施缺陷儿童用品召回838次,达到241.11万件,占消费品召回总次数的61.6%;根据中国贸易投资网信息,2018年前三季度,被欧盟RAPEX通报最多的中国产品是儿童玩具。2019年前三季度,欧盟RAPEX共发布1559例儿童产品召回通报,其中来自我国的产品(消费品)共807例,占同期通报总数的51.8%,我国被通报最多的产品为儿童玩具,占比48.0%,排第1位。2020年11月和12月,欧盟RAPEX系统分别召回78例和125例儿童玩具产品,产自中国内地的产品分别为55例和96例,中国产地占比分别为70%和76.8%。2020年12月,加拿大共召回玩具2例,均产自中国内地,中国产地占比100%。我国儿童玩具生产和出口企业除了屡屡遭遇被召回的打击外,还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如2020年11月,东疆海关对邢台某玩具厂出口侵犯“米老鼠图形”等商标权玩偶车案,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大鹏海关给予汕头某公司出口侵犯“PORSCHE”商标权儿童玩具案发出行政处罚书。这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儿童玩具出口通关之路受阻,甚至被移交缉私,实施进一步处罚。我国儿童玩具为何出口常常遭遇困境?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企业应如何应对?

一、儿童玩具的释义

对儿童玩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解释。较为明确的规定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 8124-1标准《玩具安全-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方面的安全》对玩具的定义:“设计或预订为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中国GB6675、欧盟EN71系列、日本玩具标准(ST 2012)、美国ASTM F963援引了14岁这个年龄段作为儿童的年龄界限。但美国HR4040法案、美国CPSC则通过解释性文件《消费品安全法案》对儿童产品有明确定义:“a children product means a consumer product designed or intended primarily for children 12 years of age or younger. The term “designed or intended primarily” applies to those consumer products mainly for children 12 years old or younger. Whether a product is primarily intended for children 12 years of age or younger is determined by considering the four specified statutory factors.”即該文件所指的儿童产品(包括儿童玩具)主要指为 12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消费产品,并提出判定结果主要综合以下四个法定因素:A、制造商对产品适用性声明,但制造商的标签和声明,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B、产品包装、促销广告等表明该产品供 12 岁及以下儿童使用。C、消费者普遍认为该产品适合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D、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划分指南》以及后续版本的定义判断。根据此法案,当我们判断输美产品是否属于儿童玩具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四个因素。比如,可供成人或儿童共同使用的放大镜、望远镜等科学仪器设备,即使生产商在标签上标明5-12岁以下玩耍使用,但该产品特性决定了其仍属于一般用途的产品,不能归为儿童玩具。再如,飞天扫帚是童话中魔法师最便捷的代步工具,儿童嬉戏时也经常假装扫帚是魔法玩具,但不能因此认为扫帚就是儿童玩具,因为其基本用途是清洁工具,属于一般用途的产品。但如果产品是供玩耍娱乐用的玩具版本,并通过图示、主题、标识、说明书的方式,或在包装上明确地声明或暗示产品是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或预期使用的,可认为是儿童玩具。

二、我国儿童玩具出口屡屡受挫的原因

(一)产品对儿童人身安全存在风险

根据CM Niven 等学者对2011-2017年期间澳大利亚和美国与儿童相关的产品安全召回数据综合和分析,显示澳洲与美国的情况相似,超过80% 的召回产品主要分属四个行业:分别是玩具/游戏、家居家具/家具、服装和运动器材,产品被召回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儿童年龄较小、身高限制、自主行为不强等特质因素,较容易引起儿童摔跤、窒息、肠道阻塞或穿孔、烧伤等危险。例如,2021年3月,我国被要求召回的某磁性玩具套装,官方公告认为其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是容易使儿童在玩耍中误吞玩具套装中的磁铁。众所周知,磁铁是小物件,误吞容易造成儿童窒息,如果误吞2颗或2颗以上的磁铁,在儿童的肠道内吸附在一起,还会夹住肠道组织,造成肠道阻塞或穿孔、败血症和死亡等严重后果。2021年3月,比利时通报我国的钓鱼游戏玩具,主要原因是认为该钓鱼游戏玩具的小零件(鱼饵),儿童很容易就能从玩具上拆卸下来,容易导致儿童将其放入口中,产生窒息问题。这与2021年3月我国出口的儿童玩具“带汽车的木制载货车”被丹麦通报的原因如出一辙。

(二)产品对儿童生长发育存在危害

近年来,从全球主要市场发布的大量儿童玩具召回案例来看,追根溯源,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认为此类产品存在可能影响儿童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的化学物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玩具焊料的铅、镉超标和水晶泥的硼迁移量过高是我国儿童玩具被通报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找玩具网资料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共有55例玩具因焊料中的铅、镉浓度过高而被通报,占被通报玩具案例数的14.2%;共有40例水晶泥、橡皮泥或黏土玩具因含有过量硼而被通报,占被通报玩具案例数的10.3%。2021年2月,瑞典通报要求我国召回的金属色气球释放的亚硝基胺含量太高(测试值高达1.23mg/kg),亚硝基胺是具有遗传毒性的致癌物,可以通过吸入、摄入或皮肤接触转化为亚硝胺,产生危险。2021年3月,斯洛伐克、立陶宛等国通报的我国生产的儿童玩具产品,认为产品的塑料材料中含有过量的邻苯二酸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和邻苯二酸甲二异丁酯(DIBP)。输往斯洛伐克的邻苯二酸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按重量计的测量值分别高达17%,出口立陶宛的邻苯二酸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按重量计的测量值则高达26%和邻苯二酸甲二异丁酯(DIBP)0.17%,这些化学指数超标存在对儿童生殖系统和肝脏造成损害的高风险。

(三)产品对生存环境有不良影响

近年来,根据全球主要市场发布的儿童玩具召回信息来看,进口国不仅关注产品对儿童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还十分重视产品对儿童的生活环境和全球环境是否有危害。出口的儿童玩具即使对使用玩具的儿童本身并无太大风险,但如果未达到进口国的环保指标要求,也不允许进入当地市场。如2020年12月,我国生产的PVC制品因短链氯化石蜡(SCCP)含量超标(为1.59%),就因为不符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的标准而被挪威要求召回。再如,原产自我国的儿童玩具小马也同样被目的国要求召回,因为经检验,该产品邻苯超标(DEHP含量高达23%,SCCP含量高达0.25%),短链氯化石蜡(SCCP)是一种可以持续存在,在低浓度下对水生生物有毒的化学物品,其毒素还可以在野生动物和人体内积累,对水生植物、动物和人类健康及环境构成风险。

(四)产品生产标准未随新规更新

世界各国对儿童玩具的规定繁多而严格,且持续更新,新规层出不穷。如果企业对国际标准了解不够深入,对规则更新关注不及时,将会陷入无暇顾及众多旧规还要随时应付新规的疲惫状态。2021年3月1日起,美国俄勒冈州《无毒儿童法案》第三阶段最终规则开始生效。2021年4月2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REACH法规(EC)NO1907/2006附录XVII 第27项镍释放的最新测试参考标准清单(协调标准清单),取代了2017年1月1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参考标准清单(2017/ C001/02)。2021年4月8日,乌克兰公布最新修订的玩具安全技术法,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该玩具安全技术法对玩具材料,如铝和铬元素的迁移限值的要求严格了不止一点点,而是提高了很多。关于铝元素:对I类玩具(干燥、易碎、粉末状或柔韧),如蜡笔、灰泥、磨砂、烤箱硬化PVC模型化合物和弹跳腻子等,铝的迁移限值从旧法规的5625mg/kg到新法规的2250mg/kg,新规限额为旧规限额的40%。对II类产品(液体或粘性玩具),如泡沫溶液、手指涂料、液体粘合剂、海报涂料、粘液、陶瓷、玻璃、金属、纺织品和木材等,铝的迁移限值从旧法规1406mg/kg的到新法规的560mg/kg,新规数值只相当于旧规的39.8%。对III类产品(刮掉的),如聚合物、表面涂层材料、骨骼、皮革和天然海绵等,铝的迁移限值从旧法规的70000mg/kg到新法规的28130mg/kg,新规限额为旧规限额的40%。关于铬元素,对III类产品(刮掉的),如聚合物、表面涂层材料、骨骼、皮革和天然海綿等,旧法规要求是0.2mg/kg,新法规要求为0.053mg/kg。如果企业未更新标准认知,仍按照旧规的标准生产出口,虽然符合了旧规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目的国的新规,出口必定受阻。

(五)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根据《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的《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和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海关对知识产权备案人权利有保护义务,以确保我国进出口儿童玩具产品符合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儿童玩具产品如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将无法顺利通关。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国外客户在其所在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不代表其在中国和其他国家也享有同样的知识产权。例如,法国A玩具公司,2017年在中国和法国注册了某玩具品牌的商标权。而比利时B公司早在2015年,比法国A玩具公司还要早2年,在比利时申请了同样的商标保护。2020年12月,比利时B公司授权我国广东某企业生产该商标的儿童玩具,计划运往法国销售,在我国海关报关时被指涉嫌侵犯商标权,货物被扣留。要享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完成我国的知识产权申请等一系列程序。

(六)产品商品编码归类不准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即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要求进出口产品准确归类,满足对应的监管条件和税证要求,海关才会放行。不同的商品,对应的商品编码不同,海关对其监管要求也不同。许多公司对自身产品的归类制度、标准不熟悉,导致归类出错、商品进出口出现障碍,甚至被移交缉私。如无人机,根据归类规则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无人机,其监管条件和税费要求不尽相同,有可以当作儿童玩具的,有农业喷雾用途的,有用于航拍的等等,不能认为无人机就都是玩具。例如,第1种:玩具无人机,由机体、螺旋桨、蓄电池、电动机、数字照相机、传感器、无线发送接收模块等构成,通过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控制其飞行,归入9503.0083,查询到目前我国海关的监管信息为最惠国税率0%、普通税率80%、增值税率13%、计量单位台、监管条件A(法检进口)。第2种:农业植保无人机,由八轴动力装置、压力式喷洒系统、蓄电池等构成,主要用于给农作物喷药,归入8802.2000,查询到目前我国海关的监管信息为最惠国税率为5%、普通税率11%、增值税率13%、出口退税率13%、计量单位架/千克、监管条件3O(进口报关需提供两用物项技术进出口准许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第3种:航拍用四轴无人机,由四轴动力飞行器、非光学数字摄像相机(非特种用途,镜头不可换)、蓄电池等构成,飞行器内置自动调控系统,可实时高清图传和自动返航,归入8525.8029,查询到目前我国海关的监管信息为最惠国税率为0%、普通税率完税价格不高于5000美元/台:税率为130%,完税价格高于5000美元/台,6%+51500元、增值税率13%、出口退税率13%、计量单位台、无监管条件(进出口报关无需提供监管证件)。

三、我国儿童玩具产品对标出口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管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应强化儿童玩具产品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对各生产环节的质量管控能力。从产品设计开始,生产的所有环节都应严格把关,并根据最新标准从严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符合输入国市场的准入要求。不因盲目追求时尚或盲目听从客户要求而忽略产品的安全性。从我国许多被召回的有缺陷的儿童玩具来看,许多安全隐患本完全可以从源头就避开,但由于儿童玩具产品市场竞争压力大,不少设计师为了使产品更炫、更夺人眼球,更受市场青睐,设计过程首先考虑标新立异,崇尚款式优先、时尚为上的理念,却忽略了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导致产品出现安全隐患。企业应从设计开始,就注意将儿童年龄、身高、自我意识等特殊性考虑在内,展开实用安全的设计思路,采用安全环保的材料,完成产品的设计。如是客户提供样品,则应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联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产品在结构设计、适用年龄认定、包装标识信息等方面存在风险,要及时沟通改进,以免发生后续纠纷和通报退货等损失。此外,生产过程要严防严控,按照相关国际法律法规、儿童玩具生产的国际标准规范来开展。一般而言,低技术一般都是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并存在安全生产的风险。儿童玩具想对标国际标准、规则,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就应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并不断提高生产标准,把“安全、卫生、环保”作为技术攻坚的关注焦点。如直接引用或参照欧美要求,提高自身研发能力,修炼应对儿童玩具国际市场的技术壁垒的“内功”。

(二)通晓国际标准,及时关注新标

从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查询到的信息可知,目前儿童玩具产品主要市场的技术标准多而具体。包括美国HR4040法案、ASTM F963、HR4040、加州65号提案、玩具制造商从CPSC认证、CPC认证、《ASTM F963-11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11成为强制性玩具标准:ST2016和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本玩具标准ST 2016、欧盟EN71、欧盟新指令(2009/48/EC)、欧盟化工品注册、评估与许可规则(REACH法规)、欧盟电和蓄电池指令(2002/525/EC)、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 ROHS指令(2011/65/EU)、REACH多环芳烃法规1272/2013/EU、EN 71-1: 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物理性能》、EN 71-2:2012《玩具安全第二部分:易燃性》、欧洲标准EN14682、EN62321、指令(EU)2015/863、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 61/EC)、欧盟禁用蓝色偶氨染料指令(2003/03/EC)、欧盟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79/663/EC 83/264 /EEC 2003/1l/EC )、镍释放指令(94/27/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鎘含量指令(91/338/EEC)、2012/7/EU指令、澳大利亚“消费品(含纽扣/硬币状电池的产品”安全标准2020、消费者保护公告,2020年,英国脱欧后公布的关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符合《2011年玩具(安全)条例》(经修订的S.I2011/1811)玩具安全标准清单,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美国俄勒冈州《无毒儿童法案》第三阶段最终规则,2021年4月20日欧盟委员会公布的REACH附录清单关于镍释放的最新测试参考标准清单(协调标准清单)等等。企业必须要提高对国际市场上主要的技术标准的认识,及时了解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更新情况,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对儿童玩具产品的要求,特别是新规的变动。

(三)认真对待产品知识产权权益问题

深入了解《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法规。我国A公司出口某批印有若干动漫人物形象的玩具(该动漫图案复制权、发行权归属日本某公司),售价低廉(仅10元每个),经海关审核认为该批玩具涉嫌侵权,每个动漫人物形象被罚款2万元。A公司表示对控诉不服,认为玩具不是他们生产的,为何会涉及侵权?玩具价格这么低廉,作为小企业已经尽量按照要求去操作来保证货物的质量、安全问题,为何要承受如此巨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生产此类货物已然构成对日本公司的作品复制权的侵害,而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则构成对其作品发行权的侵犯。又如我国某玩具零售商,未得到权利人授权就销售模仿《变形警车》动画片中珀利等卡通形象的玩具,经核对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该玩具上的图案、类似商标与海关保护权利人注册商标为近似商标、图案,与受保护的动画中的“主角”具有高度相似度,已经涉嫌侵权。由此可见,产品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不是由产品价格高低决定。不能认为产品价格低廉,就不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对一些已深入人心的典型卡通玩偶形象或玩具产品,未经合法授权,不要模仿。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销售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应与委托方确定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委托授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但相反,如果是企业自身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儿童玩具,企业应及时、积极地向相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四)提高对产品认识,准确商品归类

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应仔细分析商品信息,认真查看归类类注、章注和品目注释、子目注释等提高商品归类的准确度,按照正确的监管条件和税费要求做好进出口通关准备。以玩具乐器和真正的乐器为例,从价格上就可以判断出价格低廉的一般属于玩具乐器,而价格适宜的才是真正的乐器。此外,从结构完整度来看,真正的乐器能正常演奏乐曲,而玩具乐器主要供玩耍娱乐使用,音阶一般不全。而且,玩具乐器非供人演奏使用,通常是通过电池或插上电源自动播放音乐。此外,可通过认真阅读我国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章注、类注规定分辨。在我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的章注释指出“本章不包括(三)玩具乐器或器具(95.03)。”由此可见,真正的乐器,如手风琴、钢琴、口琴等应归入第九十二章的品目92.01,而玩具乐器,如玩具手风琴、钢琴、口琴等,应归入九十五章,品目(95.0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说到玩具,大部分人会认为玩具就一定是供儿童玩乐用的,但其实不然。譬如,还有专门为宠物准备的玩具,第九十五章95.03玩具的品目注释就解释了:“另外,根据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玩赏的玩具不归入本品目。”最后,即使都是供儿童使用的器具、用品、玩意,也要继续细分是否属于儿童玩具。譬如,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零件、附件的章注释明确指出,本章不包括儿童两轮车,95.03专指供儿童乘坐的带轮玩具(三轮车、踏板车、踏板汽车、玩偶车等),真正骑行代表用的自行车和三轮车应归入品目87.12。

(五)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力克难关

密切关注国外通报和召回案件,及时了解海关等部门发布的警示信息,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关于儿童玩具的技术法规和市场监管动态,汲取他人教训并引以为鉴,可以使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遭遇风险可以有更多的反应时间。同时,企业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自控机制,准备应急预案,筹建具有高研发能力和强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加大力度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和标准的高级人才,转型升级实现技术革新,实现生产高质量发展,提高抵御技术壁垒风险的能力,力克难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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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解读 | 出口玩具如何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宁波海关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11432519 4295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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