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争议多,《民法典》教你怎么做
2021-09-22潘家永
文_潘家永
民法典涵盖民事、家事、商事诸多领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故未被民法典收编。然而,劳动法的规则具有不完全性,在处理有些劳动纠纷时需要运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如果进行深入解读,会发现很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都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录用通知签署后成立预约合同,录而不用构成违约
鲁某参加某公司市场经理岗位的面试,随后收到了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了拟订立的合同期限、试用期限、月基本工资、报到日期等,还特别说明:鲁某应于收悉后2日内回复。鲁某当天就签字同意入职,并以扫描件形式发给公司。可当鲁某按期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那么该公司应负何种责任呢?
说法:
根据规定,劳资双方相互选择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面试后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回复同意入职,之后又被“放鸽子”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录而不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劳动法对录用通知的效力无明确规定,以致用人单位往往肆意妄为,加之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很难维权。民法典新增了预约合同制度,为解决这类争议开了良方。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案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来处理。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属于要约,鲁某确认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具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已订立了预约合同,公司应当为鲁某办理入职手续。而公司出尔反尔,无疑构成违约,鲁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指出,如果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签署同意入职意见后又拒绝入职的,同样构成违约。
·民法典·小讲堂
至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尚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可能,那么还可以要求违约一方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宋某为迫使小贺与妻子离婚,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小贺。公安机关认为宋某的行为破坏了小贺的正常生活和家庭关系,作出对宋某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
宋某所在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奖惩制度已载入《员工手册》之中,宋某签收了《员工手册》。因此,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在通知工会后,作出了解雇宋某的决定。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用人单位有权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本案中,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受到行政处罚,确已对某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违背了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某公司据此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变更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履行一定期限后也算数
胡某因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决定将其调整到综合部,月工资减少500元,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了胡某,胡某未回复邮件,于第二天到综合部上班了。胡某到综合部工作6个月后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足其6个月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胡某的理由是公司对其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属于无效行为。那么,法律会支持胡某的诉求吗?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有效呢?《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中,胡某在接到公司对其调岗降薪的电子邮件后虽然保持沉默,但由于其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故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由于已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故该劳动合同变更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