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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的法治经验

2021-09-21金雪花

群众 2021年24期
关键词:土地法土地革命井冈山

金雪花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土地法,制定于1928 年12 月,是在总结井冈山根据地1927 年冬到1928年冬近一年艰苦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该法共9 条,约1500 字,虽然内容不多,但探究它的立法背景、法律内容和适用效果,从源头思考我党百年制胜的法宝,意义深远。

《井冈山土地法》的立法背景

大革命失败后,1927 年8 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确立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决定把发动农民举行秋收起义作为我党当时主要的任务。1927 年,毛泽东率秋收起义部队在井冈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点燃了中国革命的星星之火。

“ 种了万担粮,农民饿断肠。”当年湘赣边界流传的这首民谣,是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群众生活每况愈下的真实写照。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湘赣边界地区农民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毛泽东率部来到井冈山后,首先就开始调查研究土地占有情况,为分田做好准备工作。

1927 年11 月,毛泽东在宁冈、永新、莲花三县地方党组织负责人会议上,提出了打土豪、分浮财、废旧债的主张。1928 年3 月,工农革命军在酃县水口、桂东沙田、宁冈大陇等地试验分田,为边界推广土地革命积累经验。

同年5 月,湘赣边界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宁冈茅坪召开,制定了有关土地革命的政策。经过深入调查,1928 年11 月,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指出:“边界的土地状况:大体来说,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广大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向拥有土地的地主租种土地,承受着封建地主阶级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农民对于夺回土地有着强烈的愿望。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着丰富农村革命斗争经验的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土地”对于解放农民的重要性,农民问题是关乎中国革命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

因此,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意识到,必须发动农民、组织农民、依靠农民,抓住根据地最根本的矛盾——农民的土地问题,并加以解决。在此背景下,1928 年12 月,在根据地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保护农民耕地权利的法律——《井冈山土地法》应运而生。

《井冈山土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耕种。这解决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耕地问题,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热情,推动了土地革命运动,有力配合了根据地的军事斗争。

《井冈山土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

《井冈山土地法》共9 条,文字通俗易懂,条文流畅简洁,容易为农民理解接受,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立法为民的朴素法治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及土地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内容。其中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分配给农民耕种。此规定表现出中国共产党“ 立党为公、执政為民”的使命和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在初期以追求国家经济与财产公有的宏大目标为理想,区别于国民党的以党团利益为首要目标,彻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表现了我们党打破旧世界、建立新秩序的勇气和魄力。规定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为劳苦大众利益服务”的宗旨。我们党用实际行动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是为了无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奋斗。第四条规定土地分配的数量标准,即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并说明了如此分配的理由。这些规定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具有不同的时代性,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按劳分配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先进的法治意识。

该法第七条规定了土地税的征收,依生产情形分三种税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这说明我们党在早期就懂得通过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农民的收入不均,防止出现贫富两极分化。该规定是我们党历史上较早关于税收的规定,其根据收益分层次适用不同的税率,历百年至今依然沿用,同样彰显了这部法律的先进性。此外该法第九条规定,红军及赤卫队官兵,均得分配土地。这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鼓舞了军人的革命积极性。该法对土地的分配,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问题,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为党在根据地赢得了民心。

《井冈山土地法》的适用效果

因为实践经验的不够,这部土地法也有不足之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对于这些错误的总结,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错误地没收了富农、中农和有小块土地的贫农等的土地,扩大了革命的对象,打击了部分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热情。而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农民只有耕种权利,违背了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同样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甚至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怠耕、荒耕现象。加上战争频繁,根据地的政府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管理这些土地。

这些错误,在后来的实践中,都得到了及时的纠正。如1929 年4 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就明确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指明了土地革命的对象是封建地主阶级,目的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如1930 年5 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将“组织集体农场”“ 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条文删除,允许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这些修正表明了我们党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敢于面对和纠正错误的勇气,以及自我革命、不断提高的品质。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制定的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土地法。它第一次赋予了农民耕种土地的法定权利,为后来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打下了成功的基础。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农民获得了真正的解放。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制定《井冈山土地法》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以农民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修正错误的做法,在近百年后的今天,依然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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