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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僧政:从民间赋役文书看明初佛教政策

2021-09-19

关键词:洪武寺院佛教

周 荣

财政和“僧政”是传统王朝政治系统中关系十分紧密的两项制度,“僧政”往往是财政的晴雨表,反之,财政常常是窥见“僧政”实相的窗口。明初财政赋役制度和佛教政策是广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相对而言,明初财政赋役状况的研究比较充分,现有研究成果涉及国家制度和基层运作的各个方面。①相关研究成果可参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等系列成果,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等系列成果。另可参见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等。而明初佛教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朝廷的制度规定方面,现有研究成果对明代佛教政策的制度设计作了较多的论述。②在明初佛教政策方面,除日本、中国台湾等学者的论文和在通史性著作中的关注外,大陆地区学者较有影响的成果有如陈高华:《朱元璋的佛教政策》,见《明史研究》编辑部编:《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何孝荣:《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4期等。最近发表的张德伟《明代佛教政策研究》(《世界宗教研究》2018年第5期)对相关成果亦有综述。从所依据的资料来看,现有成果多依据《明史》和实录、会典的记述以及《金陵梵刹志》等佛寺志所保存的相对完整的“敕谕”“诏诰”。尽管相关研究亦非常关注明初佛教政策在基层社会的执行情况,然而,由于资料的限制和自上而下的观察视角的局限,有关明初的制度诏令多大程度上在基层社会得到贯彻执行、底层寺院和僧尼是如何被纳入明太祖设计的社会秩序中的等问题,仍然缺少具体而清晰的认识。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要利用得自于田野的民间赋役文书,立足于基层社会,从自下而上的视角观察明初的佛教政策,以期对明初佛教政策有一个立体的认识。同时借此反观明初财政赋役制度在基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僧户户帖抄件与基层僧籍

明太祖以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基层民众,明朝的户籍制度承上启下,有许多的创新之处。“以业著籍”和“以籍为断”是明初户籍登记和管理的重要特点。上世纪末以来,明代户帖、赋役黄册及其他基层赋役文书原件不断被发现,使得有关明代户籍、赋役制度的研究突破了单纯依靠政典文献记载的局限。不过,在已发现的册籍文书中,明代僧户的册籍一直阙如,相对于民、军、匠、灶等主要户籍类型而言,僧、道等特殊户籍类型的研究仍停留于制度设计层面。最近,随着古籍整理工作力度的加大,这种局限性也在突破。在安徽省图书馆所藏古籍《吴氏祊坑永禧寺真迹录》(明抄本,以下称《真迹录》)中,有一件由徽州府祁门县盘溪吴氏族人抄录的《十王院民由》,①感谢安徽省图书馆石梅主任提供《真迹录》原件。较早利用这一资料的郑小春将其定名为《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参见郑小春:《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的发现及其价值》,《历史档案》2014年第3期。兹加标点照录如下:

十王院民由

一、户:僧张宗寿,徽州府祁门县 都住民,承十王院户,现当民差。

计家一口:男子一口;成丁一口;本身四十五岁。

事产:

田四十六亩八分八厘八毛,地六亩三分五厘四毛,坐落十一都。

瓦屋三间,黄牛一头。

右户帖付民户张宗寿收执。准此。

洪武四年 月 日

这一户由抄件为研究明代僧籍等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本。迄今,涉及僧户、僧籍等问题的研究大多援引《明史》的概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②《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清武英殿刻本,第2页b。

《明史》的记载是对明代里甲、黄册制度全面推行后的情形的概述,体现了僧人“以其业著籍”和编入里甲管理的总体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是如何在基层社会一步步建立起来的?寺院田粮、资产以及僧尼人等如何在户籍中登录?与一般民户的户口登录方式和纳粮当差有何异同?此类问题,可以此民由为入手点,作一些初步的探测。

从《十王院民由》登录的内容和末尾“右户帖”付张宗寿收执等记录不难判断,此“民由”就是广为论者关注的户帖。现存明代户帖为数不多,已为人知的十几种户帖中大多为民户或军、匠户的户帖,僧户帖仅此一例。与其他户帖相比,此民由抄件在格式和内容上都有一些特点。格式上的特点有二:其一,此抄件末“右户帖付民户张宗寿收执,准此”一语与目前所见各户帖格式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其他户帖均以“户帖”为名,此抄件被定名为“户由”。其二,据《戒庵老人漫笔》等文献所描述的明初户帖的标准样式,在户帖正文之前,有一段洪武三年(1370)大范围推行户帖制度的非常口语化的圣旨,此份户由抄件没有这份圣旨(这段圣旨文字较长,现存很多户帖抄件也没有这段圣旨)。内容上的特点有四:其一,户由标题之户名为“十王院”,户由正文的户名为“僧张宗寿”。其二,户名“僧张宗寿”所用为俗家姓名,而非僧人法名。其三,此户由虽名之曰“户”,但从户帖登录内容的两大要素“人丁”和“事产”来看,“人丁”这一要素与一般户帖差异较大,无论是“十王院”还是“僧张宗寿”,无论是“丁”还是“口”,都只有张宗寿一身。“事产”这一要素则与一般户帖完全相同。其四,也是最为重要的特点是帖中“承十王院户,现当民差”和帖尾“右户帖付民户张宗寿收执”这样的表述方式。

如何解读《十王院民由》?首先,从外部特征看,所谓“民由”即“民之户由”,与“户帖”同义。这份文书以“民由”为名,而不以“户帖”为名,暗示我们这份民由所产生的时间较早,很可能在明王朝正式建立之前的几年民由人的户籍就已经登记确立了。朱元璋正式推行户帖制是在洪武三年,据《明太祖实录》,是年诏令“核民数,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①《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31年,第2册,第1143页。事实上,洪武三年户帖制在全国的推行是以此前一系列的户口统计和户籍编制实践为基础的。朱元璋的户籍建设与其征服和统一的军事行动基本同步。早在元至正十八年(1358),朱元璋便在占领区内设立“管领民兵万户府”,将区内人民“编辑为伍”,“俾农时则耕,闲则练习,有事则用之”,十二月又“命籍户口”。②《明太祖实录》卷六,至正十八年十一月辛丑、至正十八年十二月乙丑,第1册,第69、70页。对新征服的地区,都实行“给民户由”之法,时人记载:“太祖亲征城池,给民户由,俱自花押,后追之,人以上吏害民……后不用市民,于乡村农家取识字来用。”③刘辰:《国初事迹》,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4页。

这里所谓亲征城池,是指渡江战争开始以至平汉战争取得胜利的五、六年间,朱元璋经常亲自领兵出战,攻打过安徽、江苏、浙江、江西和湖北一些地方,签发了不少户由。也就是说“给民户由”的做法在明代开国之前已在局部地区实行了。从洪武元年明王朝正式建立到洪武三年户帖制正式推行期间,朱元璋还发布过两次关于“抄籍”的诏令。第一次是洪武元年十月,鉴于“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一”的状况,下诏:“户口版籍,应用典故文字……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者,许赴官司送纳。”④《皇明诏令》卷一《克燕京诏》,见国家图书馆编:《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影印本,第199册,第544页上。其后颁布的《大明令》亦规定:“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计,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⑤《皇明制书》卷一《大明令·户令》,第7页下、第9页上,见北京图书馆古籍出版编辑组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46页。

《十王院民由》恰好反映了元末明初明朝基层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户籍登记情况。据《真迹录》记述:

吾祖于宋景定等年舍田百亩于本庵(指永禧庵,又名永禧寺)。传至元末有僧张宗寿自十王院来本庵住持,洪武初复回十王院,其徒则振旻、振镛是也。宗寿于供报之先,将祖田亩分一半与振旻,令承管十王院事;分一半与振镛,令承管本庵事,各守分书。自有洪武四年官给民由可证。此吾祖之田所以分食于庵院之由,而吾祖舍田功德之主所以立于十王院也。

对元朝户籍的保护和抄录是明朝建立前后户籍编审工作的基础。《真录迹》所述的“十王院”僧户的户籍是元末明初僧人张宗寿住持十王院期间所登记确立的。张宗寿本为十王院住持,在明军征服祁门县的过程中,想必已获“十王院户由”。在洪武初年“抄籍”和户帖制推行的过程中,他从永禧庵复回十王院,“于供报之先”,将从永禧庵所获田产分为两份,于抄报之时将一半田产登记入十王院户内。也就是说《十王院民由》是照元代户籍资料抄录下来,又在洪武四年户帖制度的推行中补充田产等相关内容,正式纳入了明代的户籍体系。现有研究都指明,明初推行户帖制度一般先由官方印制基本格式的空白户帖下发,再由人户按格式填写空白项。《十王院民由》结尾处“右户帖付民户张宗寿收执 准此”的内容表明,这张户帖的原件极有可能是用印制给民户的固定格式文书填写的。这也说明,明代推行户帖制的过程中,对户籍类型的区分主要在户帖的开头部分填写,结尾部分都用统一的制式。

《真迹录》的记述和《十王院民由》所填写的内容表明,明初基层僧人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是通过民间“户口自实”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僧人张宗寿在填报之先,能从容地将永禧庵的田地分割出来,一分为二,分别由两个徒弟承管,而且在户由的“人丁”项下,只填写己身而不填徒弟姓名。这也表明,明初的制度规定虽然严格,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给了民间很大的自主空间,基层、寺院和僧人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隐瞒和虚报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如《真迹录》所示,张宗寿通过分割寺产,成功地避免了永禧庵的田地在寺庙归并中被全部没官。

而该僧户户帖中“承十王院户,现当民差”的表述方式又包括了怎样的户籍和赋役制度含意?我们所熟知的明代“诸色人户”承当差役的方式是“配户当差”制,如匠户支应造作,马户牧养军马,灶户煮海制盐,牛户畜养官牛,乐户供乐舞宴乐等等。①关于配户当差制可参见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王毓铨所搜集的僧户资料显示,僧户的差役性质属于“祷礼”“祝福”一类的礼仪事务,而《十王院民由》“承十王院户,现当民差”的应役方式与我们所熟知的“配户当差”制度似乎不符。这也启示我们,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制度规定本身,而必须切入到制度被执行的时空背景中去观察。

关于明代僧道“著籍”和纳税应役的具体方式,以万历《明会典》的记载较为详尽:“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②万历《明会典》卷二〇《户部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132页下。这条规定提到有田寺院“与里甲纳粮当差”,但未言明当差的性质是民差,还是“僧差”。不过,《明会典》的这条记载反映的主要是明中叶以后的情形,洪武年间关于僧户当差的最早的诏令发布于洪武五年,其内容是:“给僧道度牒,明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皆给度牒……前代度牒之给,皆计名鬻钱,以资国用,号免丁钱,诏罢之,着为令。”③《明太祖实录》卷七七,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第2册,第1415—1416页。洪武二十七年进一步规定:“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④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南京:南京出版社,2011年,第73页。也就是说,《明会典》的记载所反映的不是洪武年间僧人应役的状况,不能以《明会典》关于寺院僧户“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的说法为据来理解明洪武四年户帖所记载的僧户应役。要理解《十王院民由》“承十王院户,现当民差”的应役方式,还须将目光回望到明王朝正式建立前的元末社会。

元代佛教寺院赋役问题十分复杂,围绕僧人、佛寺的纳税、免税和当役、免役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总体而言,元代统治者推行崇佛政策,寺院僧尼在原则上拥有赋役方面的特权,享有不同程度的法定优免和特定优免,在职役和杂役征发中,也享有相当程度的免役权利。⑤关于元代寺院赋役优免的复杂性,可参见白文固:《元代寺院僧尼的赋役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1期;陈高华:《元代佛教寺院赋役的演变》,《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3年第7期等。到了顺帝时期,迫于财政压力和社会危机,元朝关于佛寺赋役的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元统二年(1334)春正月以来,各地灾害频发,先是“庚寅朔,雨血于汴梁,著衣皆赤。辛卯东平须城县、济宁济州、曹州济阴县水灾,民饥”,后“山东霖雨,水涌民饥……湖广旱,自是月不雨至于八月”。鉴于此,顺帝“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并依“中书省臣言佛事布施费用太广”的奏议,下令减少佛事和冗费,⑥《元史》卷三八《本纪·顺帝一》,明洪武三年内府刻明清递修本,第5页b、第7页a、第8页a。经过这些改革,僧道与民户趋向同等待遇,全部田土皆需应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十王院僧户“现当民差”的应役方式所反映的大体是元顺帝元统以后的佛寺赋役政策在民间执行的情况。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宋元时代的佛教寺院既有官方寺院,也有民间寺院。朱元璋自元至正十七年(1357),即攻陷金陵的次年,就改江南首刹大龙翔集庆寺为天界寺,使之统领国家宗教礼仪,洪武元年又于天界寺成立全国佛教统领机构善世院,形成以之为首的官方寺院体系。另一方面,朱元璋吸取前代教训,整治寺院过多过滥带来的社会问题,采取了归并寺院的措施。洪武五年七月,朱元璋下令将南京天禧寺、能仁寺的“常住田土”“寺家物件”等并入蒋山寺。①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第54页。洪武六年将归并运动推向全国,规定“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②《明太祖实录》卷八六,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第3册,第1537页。王毓铨所提及的“祷祀”“祝福”等与“配户当差”相配套的僧户差役性质属于一般上层官方寺庙的差役,只有官方举行相关仪式时才会请僧人去主持或参与某些礼仪活动,能出席这些礼仪活动的人数毕竟有限,且有一定的身份限制。据《真迹录》的记载,坐落于祁门县十一都的永禧寺属于当地吴氏宗族捐助的私家寺院,十王院与永禧寺邻近,规模和性质与永禧寺大体相同。此种靠家族捐助、依附于家族,协助家族管理祭祀等事务的民间寺院,在宋元时代极为常见。按照洪武年间的诏令,这些民间寺院属于朝廷打击和归并的对象,但新旧制度的更替需要一个过程,这种私家寺院必然会以某种方式和生存策略在民间存在一段时间,依附于地方宗族与地方官府周旋,是江南地区寺庙常见的生存和延续方式。《真迹录》所载的永禧寺、十王院即依附祁门县盘溪吴氏,一直延续至明嘉靖以后,其所承担的赋役种类和册载方式、策略也和盘溪吴氏息息相关。

二、南京城墙砖文与僧户的输赋应役

朱元璋率部攻占南京后,于元至正二十年在应天府建造了虎口城和龙湾城两座军事城堡,是为朱元璋在南京筑城之始。其后南京城的筑城运动贯穿整个洪武朝,共修成四重城墙: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各重均有护城河环绕。今天我们所见保存最为完好的南京城墙即是明代初年营建的砖城。③现关于明代南京城的营建过程可参见杨国庆、王志高等:《南京城墙志》,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年;杨国庆:《南京明代城墙》,南京:南京出版社,2002年等。在明初南京城墙的营造中,各项建材耗费巨大,尤以城砖为大宗。为了保证城砖的供应和质量,明廷采用了“军砖”或“官砖”的生产和供役方式,制订了基本统一的城砖规格,下令长江中下游相关省府州县、驻军卫所、工部各窑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烧制。④关于南京城墙砖的规格尺寸可参见郭金海:《明代南京城墙砖铭文释译》,《南京史志》1998年第3期。尤有特色的是,明初城砖的生产和供应实行了严格的责任制:各地烧制城墙砖时,都要在墙砖的侧面或顶端印刻铭文,注明墙砖的产地以及从管理者直至造砖人夫的各级责任人姓名。

这项制度为我们留下了一项重要的文献遗产:明代南京城墙砖文。城墙砖文内容涉及当时政治体制、赋税制度、民众生活、工艺技术水平、文字书法、人口构成等诸多方面,是珍贵的历史实物和民间文献资料。南京城墙砖文出土后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明代城墙砖文的整理和研究也涌现了一批有分量的成果。从资料整理的角度而言,南京市明城垣史博物馆历时10余年编成的《南京城墙砖文》图册,是目前收集城墙砖文最多的成果之一,全书以明南京城墙砖文为主体,共辑录不同砖文城砖1 016块,收录砖文照片312帧,砖文拓片1 170张。⑤南京市明城垣史博物馆编撰:《南京城墙砖文》,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这些砖文中也留下了难得的明初僧户的资料(见表1),以应天府上元县的一块城砖(博物馆编号0022)为例,其一侧砖文是:

表1 南京城墙砖中的明初僧户和僧人表

应天府提调官府丞王恪,令史□□□,上元县提调官县丞李健,司吏方原吉

另一侧砖文是:

总甲方有余,甲首天界寺,小甲尹添俊,造砖人户尹添俊、天界寺,窑匠陈智全

南京城墙砖文的基本格式大体如此。即在城砖两侧均有文字,一侧注明官方责任者的信息,另一侧注明基层组织责任者信息。寺院、僧人名称均出现于基层组织责任者信息这一侧,此侧砖文的标准格式为:“总甲□□□甲首□□□小甲□□□造砖人夫□□□窑匠□□□”,行文或排列顺序偶有变化。作为僧户的寺院有可能充当“总甲”“甲首”“小甲”“造砖人夫”“窑匠”等职役中的任一种,兹略举数例:

0023号砖文:

应天府提调官府丞王恪,令史吴子名,上元县提调官县丞李健,司吏方原吉;总甲□夫,甲首□霞寺,小甲朱□敬,造砖人夫刘时用,孙朱寺,窑匠□□□,东□寺

0084号砖文:

镇江府提调官□□□□□□□□□□□□□□□□□□□□□□吏冯敬;总甲报恩寺知龙,甲首□□□,小甲□□□,窑匠李六三,造砖人夫郑□,郑和尚

0276号砖文:

瑞州府提调官通判□□□,司吏□□,高安县提调官主簿王谦,司吏□□,总甲廖子英,甲首□原亨,小甲常乐寺,窑匠芦立,造砖人夫谢友三

目前已发现的这种含有寺院、僧人名字的城墙砖为数不少,这些城墙的产地主要集中在直隶和江西两省,涉及天界寺、栖霞寺、报恩寺、玄通寺、太和寺、广福寺、常乐寺、龙池寺、龙洋寺、伏山寺、禅香寺、朝阳庵、金地院、大祥院、茶山寺、荐福院、寂照院、香城院等近20座寺庙。兹选择产地明确、两侧砖文相对完整的部分城砖信息,见表1。

明代南京城墙砖文中佛教寺院名称大量出现,不同寺院甚或同一寺院被编排在不同的职役种类名下,把这些砖文放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解读,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对明代赋役制度和寺僧管理制度的认识。

南京城墙砖文对赋役制度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从已发现的“均工夫”纪年砖可知,明初筑造城墙所需工役人员主要是以均工夫役的方式征发的,许多学者利用城墙砖文澄清了关于“均工夫役”和基层组织设置等方面的认识。①参见杨国庆:《南京明城墙砖文中的基层组织研究》,《东南文化》2011年第1期;杨国庆、夏维中:《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文物局编:《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考述》,《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等。高寿仙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烧造并输送京师和中都营建所用城砖的均工夫役,是在京师营建的高峰期征发的一种“扩展版的均工夫役”,“均工夫”这一名称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役法。参见高寿仙:《关于明初的均工夫役》,《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第7期。关于南京城墙砖与赋役制度相互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目前几乎所有关于城墙的研究都是从徭役征发的角度来讨论城墙砖文及其所提示的职役种类和服役方式,而没有从财政制度的高度对明代南京城墙砖进行准确的定性,因而对其深刻意义的揭示也极其有限。为此,本文将以南京城墙砖文中的僧户应役砖文为中心,对学者们所忽视的,城墙砖文在理解明代财政赋役制度和明初僧人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意义,作进一步的探讨。

要深刻认识南京城墙砖文在以上方面的意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在财政赋役制度上给明代南京城墙砖一个准确的定位。从制度归属上讲,南京城墙砖其实是明初为建设京城而大量向地方需索的一种“上供物料”,属于传统赋役制度中“杂赋”的一种。确认城墙砖的这种赋役属性很重要,只有首先在赋役属性上将南京城墙砖作这样的定位,才能更好地理解附着在这种杂赋上的各种力役和职役。

为什么说城墙砖是一种上供物料?用明代人自己的分类最有说服力:明代典制专书《大明会典》之《工部十》专设“物料”一类,其中有“砖瓦”一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营造合用砖瓦,每岁于聚宝山置窑烧造……其大小厚薄、样制及人工、芦柴数目俱有定例……若修砌城垣、起盖仓库营房,所用砖瓦数目,须要具奏,着各处人民共造。”②万历《明会典》卷一九〇《工部十·物料·砖瓦》,第963页上。上供物料本属于地方向朝廷贡献各地特产的一种“土贡”,而当京城城垣、宫殿这种大工大役兴起的时候,高质量的城砖成为稀缺资源,朝廷不得不采用“上供”的方式向地方征集。关于明初修筑南京城物料征集的具体方式,《大明会典》没有明言,不过提到了“顺带砖料”的制度:“凡顺带砖料,洪武间令,各处客船量带沿江烧造官砖,于工部交纳。”③万历《明会典》卷一九〇《工部十·物料·砖瓦》,第963页下。永乐年间修建北京宫殿时的事例也可作对照,《大明会典》载:“凡大工营建,永乐四年(1406),以将建北京宫殿,遣大臣诣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山西督军民采木及督北京军民匠造砖瓦,征天下诸色匠作,在京诸卫及河南、山东、陕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各卫选军士,河南、山东、陕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安庆、徐州、和州选民丁,俱定限赴北京听役,半年更代。”④万历《明会典》卷一八一《工部一·营造》,第918页下。

南京城的营建和北京城的营建都属于“大工营建”,其物料和夫役都向全国征调。所不同的是,北京城营建征调的重点物料是“大木”,其砖瓦督北京军民匠就地烧制。而南京城营建征调的重要物料是城砖。无论是“大木”还是城砖,都是朝廷因时所需的物资,基于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统治关系,摊派给指定布政司和州县办纳。其办纳的过程至少包括了制作(或采取)物料本身和将物料运输到指定地点两个方面的内容。关于南京城建设物料的运输,《大明会典》只提及客船顺带,但如此浩繁的工程和巨大的城砖需要量,仅靠客船顺带是远远不够的。城墙砖文恰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大明会典》记载的缺失,承办“城砖”这一特殊物料的寺院、军民、工匠等之所以采用“总甲—小甲—甲首”这样的组织和编役方式,主要是为了有效组织对城砖的运输,从而借鉴了军人编伍方式。

在传统的实物经济时代,各类赋税和物料的征收往往与它在何时何处使用直接对应,因此,朝廷对物料的征收,不仅包括物料本身,也包括了物料的生产、取得和顺利地将物料运送到所需要的地点,这样便产生了各种类型的徭役,而这些徭役是依附于朝廷所征收的物料的。传统赋役制度的这一特点,前辈学者早有认识,并将其归纳为“赋中有役,役中有赋”。①彭雨新:《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36页。梁方仲进一步指出:“认识到赋税结构与赋税缴纳的空间距离之间的关系,并弄清楚其内在联系,对于解释中国王朝国家制度和社会结构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价值的发现。”②陈春声、刘志伟主编:《遗大投艰集:纪念梁方仲教授诞辰一百周年》,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17页。

明确了南京城墙砖“上供物料”的属性和赋中有役的特点,对附着在物料上面的各种力役也比较容易理顺。前引城墙砖文无不反映了明初基层社会围绕朝廷临时急需的一项杂赋的专门应对,这里既有官府的层层督催,也有基层社会对城砖生产、运输、交纳、定责等各项事务的组织协调。南京城砖烧造供纳的时期,正值明初里甲黄册制逐步定型的时期,刚被朝廷确认身份的军户、民户、匠户以及作为僧户的寺院被编排总甲、甲首、小甲、窑匠、造砖人夫等不同类型的役种,南京城墙宫殿建设这一“大工营建”推动基层社会快速地运转起来,对城砖生产和运输的组织体现了明初基层社会运转的实态,它实际上是一个赋与役的综合体。可以说,明代南京城墙砖文为我们认识“赋中有役,役中有赋”的特点以及明初基层社会的运作提供了极佳的教材。

僧户和僧人与军、民、匠一起被编入城砖烧或运输的职役系统也是一件极有意义的事情。因洪武年间曾颁发过僧人赋役优免的诏令,即前文所述罢除度牒计名鬻钱的“免丁钱”和“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等,③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第73页。很多介绍明代佛教的论著又多援引这些记载来概括明初佛教政策,以致很多人以为,因朱元璋曾经当过和尚的缘故,明初是僧人的黄金时代,很多学者引吴晗所云明太祖“是和尚出身的,做皇帝以后,自然要崇敬佛教”说法,认为朱元璋“对佛教仍有割不断的情愫”“对佛寺十分眷念和向往”,“因此保护和提倡佛教,信用僧人”,④何孝荣总主编:《宝庆讲寺丛书·明朝佛教史论稿》,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154页。寺院和僧人似乎也普遍享受到了赋役的优免。

深入到基层寺庙,或利用民间文献的记载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吴氏祊坑永禧寺真迹录》和《十王院户由》已记录了元末明初基层僧户与民一体当差,而且僧户被编纳民差的情形。城墙砖文中各种职役类型的僧户也表明,面对南京城墙这类“大工营建”,寺院和僧人输赋应役也是不能幸免的。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明初僧户和僧人参与京师城垣河道的营建之役,与明初休养生息和优待僧人的政策导向并不矛盾。明初之所以采用“均工夫”的形式役民,其出发点就是尽可能不役及贫民。对此,明太祖曾反复强调。据《明实录》记载,洪武元年初定役法之时,“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恐役及贫民,乃命中书省验田出夫,于是省臣奏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⑤《明太祖实录》卷三〇,洪武元年二月乙丑,第1册,第531页。

洪武初年南京城营建前期主要利用军人,采用“役军不役民”的政策,直到洪武八年之后,才动用了运输条件便利的长江中下游沿江几省部分府州县的民力。此时,朝廷对“均工夫役”已略作改进:“初,中书省议民田每顷出一丁为夫,名曰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①《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三月壬戌,第3册,第1670—1671页。

长江中下游僧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纳入南京城建设的赋役系统的。尽管城墙砖文中僧户数量众多,但其佥役地域和佥役方法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参与此类工役的寺院和僧人是有所选择的,多是占有田产数量较多的寺院,一般而言,寺院田产越多,所对应的职役等级越高。“验田出夫”一方面是出于均平赋役负担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特殊情形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早在吴元年(1367),在战争环境下,徐达奉命筑松江府城墙时,即已采用这种派役办法:“达檄各府验民田,征砖瓮城”,终导致一些人以“吾等力不能办,城不完即不免死”为理由发起变乱。②《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吴元年夏四月丙午,第1册,第325页。城墙砖作为明王朝初立时建设都城时的一种特殊上供物料,“均工夫役”作为供应此种物料的主要应役方式,验田出夫、均平赋役负担的原则也是被严格遵循的,其出发点就是让田粮较多的大户承担起建国所必要的役作。城墙砖文中不同寺庙充当“总甲”“小甲”“甲首”“造砖人夫”等不同的役种,便是“验田出夫”的结果。

让有田寺院参与建城之役,也与朱元璋抑制豪民、富户的建国方略一脉相承,元末社会,许多富民地主兼并土地、役使贫民,又与官府勾结,逃避赋役,欺压良民,很多寺院也是大土地所有者,有力寺僧与豪富之户沆瀣一气,为害一方。明太祖在位时,一直对旧社会的豪民、富户采取打击限制政策,甚至不惜采取没田产、强令迁徙的措施。大量占有田产的寺院自然也在抑制之列。据宋濂为杭州集庆教寺僧墓写的碑铭,明太祖曾征派“浙水西五府浮屠道流,共甓京城,立善世院以统僧尼,同将作监交董其役”。③宋濂:《杭州集庆教寺原璞法师璋公圆冢碑铭》,见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364页。可知,明初僧人管理机构“善世院”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与管理和监督江南寺院承担赋役有关。浙西之地,寺院道观林立,广有田产,役僧人、道士来修城,与寺观占有田产、类同富户豪民不无关系。

南京天界寺承担城墙工役的情形是理解明初役僧兼抑富的指导思想以及“验田出夫”原则的极好例证。天界寺是明初南京地位最尊贵的寺庙,多次受到皇帝的恩眷:“洪武元年春,即本寺开设善世院,以僧慧昙领教事,改赐额曰:‘大天界寺’。御书‘天下第一禅林’。”④《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八,洪武二十一年春正月戊辰,第4册,第2829页。随之又赏赐大量田地。岂料,这些田地在南京城墙工役大兴时成为天界寺承担赋役的依据,按照“验田出夫”的原则,天界寺既充当“甲首”又充当“造砖人夫”。它表明,在“均工夫”的制度面前,即使是京师最受恩宠的寺院,即使是皇家赏赐的田地,也要计田出夫,为建造南京城墙供役。正因为如此,钦赐的田地成为天界寺的一大包袱,洪武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天界寺住持行椿向朝廷上奏:

荷蒙圣恩,钦赏上元县丹阳乡靖安湖塾镇田地二十九顷有零,溧水县永宁乡相国圩田三十七顷有零,溧阳县永城等乡黄芦、雁挖、西赵三圩田三十九顷有零,每顷田一夫,常住盘费艰难,将田土献纳还官。⑤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第59页。

天界寺如此,其他寺院可想而知。不过,与洪武年间打击富民的大案相比,对寺院的役使尚不属苛政。经最高统治者的亲允,天界寺的田产问题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奉圣旨:“差鸿胪寺序班李真等官并旗校到各县地方,一一丈量东西四至分明,造成文册,还与他天界善世禅寺,岁收租米供众,免他夫差。钦此。”⑥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第60页。

三、制度与现实:明初佛教政策的时宜与层次

官方敕谕、诏令反映的主要是政策制订的情况,民间文献反映的则是政策在基层社会实施的情形,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获得对明初佛教政策的较全面的认识。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敏锐地意识到,明洪武时期的佛教政策有“敬”与“汰”并用,“既整顿限制、又保护提倡”的特点。①陈高华:《朱元璋的佛教政策》,见《明史研究》编辑部编:《明史研究》第1辑;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何孝荣:《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4期等。这些措施看似矛盾,若将官方文献与民间文献相互参照,既从上往下看,也从下往上看,分清明初佛教政策的阶段性特征,理顺相关政策措施在不同层面起作用的针对性,便不难理解这种看似矛盾复杂的现象。

徽州《十王院民由》和南京城墙砖文所存留的僧户应役等信息表明,明初社会仍然保留了很多元末社会的痕迹。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运行的本有惯性使然,一个运转了近百年的社会制度,即使其中枢机制已经腐朽,但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仍然会按固有的习惯运行。洪武初年,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基层制度设计,诸如里甲制度及与其配套的“带管”“畸零”“里社”“老人”制度,以及“配户当差”的一套役法等已初具雏形,但是制度出自上层,制度从酝酿到出台需要有一个过程,制度由文本变为现实更是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基层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其实还是依据元末的惯性在运转。许多研究成果已经表明,明初里甲黄册等制度虽然以标准化、严格化著称,但是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其实均是依据本地实际,依托原有的基层单位或社区组织,采用“许民自实”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国家制度对接,从而形成了制度执行中明显的地域差异。

在社会运转的巨大惯性面前,即使是作为旧制度的掘墓人和新制度设计者的新统治者,也避免不了对旧制度的因循。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尽管朱元璋在设计开国制度时“准古酌今”,力图有所创新,但洪武初年的政治制度框架基本是承袭元朝,中央的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和地方行中书省的机构设置都直接沿用元朝旧制,很多与国计民生相关的经济制度,如户籍、户等制度,配户当差制度,与元代的税粮科差制度和“诸色户计”制的基本精神和应役方式其实是一致的。

一方面是固有习惯和旧制度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对现存社会危机的治理和新制度的设计,这是明初佛教与政治、经济诸种制度鼎建的共同背景。在这种新旧社会因素交织的背景下,明初佛教政策呈现出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统一战争尚未结束的建国初期,为政的首要任务是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生产和与民休养生息。而其中最难、最重要的是收拾人心。对此,朱元璋早有清醒的认识,在反元战争中,他将元代土崩瓦解的原因归纳为“人心涣散”“纲纪不立”,他与左相国徐达等展望新王朝的制度时说:“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②《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正月戊辰,第1册,第176页。僧人出身的朱元璋深知佛教业报轮回观念在庶民大众中的影响,深知高僧大德在收拾人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曾将佛教教义比附儒家三纲五常,将佛教和儒教同视为“圣人之道”,两者一阴一阳,共同“阴翊王度”。他说:“天地异生圣人于西方,备神通而博变化,谈虚无之道,动以果报因缘,是道流行西土,其愚顽闻之,如流之趋下。渐入中国,阴翊王度……举以鬼神,云以宿世,以及将来,所以幽远不测,所以阴之谓也,虚之谓也。其圣贤之道,为阳教,以目前之事,亦及将来,其应甚速,稽之有不旋踵而验,所以阳之谓也,实之谓也。斯二说,名之则异,行之则也异。若守之于始,行之以终,以利济万物,理亦然也。”③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一《御制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第15—16页。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的军队每攻下一地,但有大寺高僧,他常要“亲幸”寺院,礼敬高僧。如南京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孚中怀信,“当大明兵下金陵,僧徒俱风雨散去。师独结跏宴坐,目不回顾。执兵者满前,无不掷杖而拜”。朱元璋乃“亲幸寺中,听师说法”,元至正十七年孚中怀信圆寂,他又“诏出内府泉币助其丧事,且命堪舆家贺齐叔为卜金藏。举龛之夕,上亲致奠,送出都门之外。其宠荣之加,近代无与同者”。①宋濂:《大天界寺住持孚中禅师信公塔铭》,见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第440—441页。至正十八年,明军取婺州,朱元璋“幸智者禅寺”,特诏名僧德隐普仁禅师主持寺务,“小大室宇,咸为补葺一新”。②宋濂:《净慈山报恩浑然光孝禅寺住持仁公塔铭》,见罗月霞主编:《宋濂全集》,第1297页。终洪武一朝,朱元璋礼敬高僧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

值得一提的是,元代是一个崇尚佛教的社会,寺院和僧人在政治经济上都有很大的势力,在社会各方面享有特权,因而,元代许多社会问题的酿成实源自元代统治者崇佛政策。早在元成宗大德年间即有大臣郑介夫上奏痛斥僧人势力过盛而形成的诸种弊害:“今国家财赋半入西番,红帽禅衣者便公然出入宫禁,举朝相尚,莫不倾资以奉之……而乃恃宠作威,贿赂公行,以曲为直,以是为非,僧道词讼,数倍民间。如奸盗杀人,诸般不法之事,彼皆有之矣……艳妻秾妾,污秽不羞,夺利争名,奔竞无已,虽俗人所不屑为,甚非僧道之宜然也。僧道之盛,莫盛今日,而僧道之弊,亦莫盛今日。朝廷若不稍加裁抑,适所以重其他日之烈祸也。”③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治道门》,见国家图书馆编:《原国立北平图书馆甲库善本丛书》影印本,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年,第204册,第972页下。元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中有一条记载说:“嘉兴白县尹得代,过姚庄访僧胜福林,间游市井间,见妇人女子皆浓妆艳饰,因问从行者,或答云:风俗使然。少艾者,僧之宠,下此,则皆道人所有。”(此处“道人”指寺院中工人)④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八《白县尹诗》,见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宋元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6496页。寺院中从上到下,娶妻宠妾成风,足见元末僧界的腐败已积重难返。来自底层寺院的朱元璋对这些现象当然了若指掌,因此,对充斥社会基层的佛教乱象进行治理也是新王朝佛教政策的应有之义。但是,在洪武改元初的几年,面对一个残破、百废待举的社会,对佛教进行整顿的步伐相对较为缓慢,整顿的措施也相对平缓。大约洪武初年对佛教的崇尚、保护过多,而整顿过于平和,引起了一些朝臣的不满,如大理寺卿李仕鲁,“性刚介,由儒术起。方欲推明朱氏学,以辟佛自任”,多次上疏指责太祖纵容佛教,“舍圣学而崇异端”,因言不见用,遂请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无惑乎臣言之不入也。还陛下笏,乞赐骸骨,归田里”,并置笏于地。终致“帝大怒,命武士脁搏之,立死阶下”。⑤《明史》卷一三九《列传第二十七·李仕鲁》,清武英殿刻本,第8页b—9页a。继李仕鲁之后,又有大理寺少卿陈汶辉“数言得失”,最后“忤旨惧罪投金水桥下死”。⑥《明史》卷一三九《列传第二十七·陈汶辉》,清武英殿刻本,第9页a。

李仕鲁等人显然刚直有余却没能体会圣心,其实,明初佛教政策所体现的这种宽容正是一个新旧交替社会的鲜明特点,它是朱元璋为首的统治者因时制宜的必然选择。随着政权渐趋稳定和洪武九年之后中央和地方大规模官制改革序幕的拉开,特别是洪武十三年查办胡惟庸案、废除丞相后,对佛教管理的改革和整顿也逐渐加强了措施,加大了力度。学者们所关注的设立僧司、归并寺院、禁止私剃、隔离僧俗、严格考选、抑制寺院经济等措施渐次展开。对这些整顿措施,《明史》的编者将其归功于李仕鲁等谏臣的直言,称“仕鲁与汶辉死数岁,帝渐知诸僧所为多不法,有诏清理释道二教云”。⑦《明史》卷一三九《列传第二十七·李仕鲁》,清武英殿刻本,第9页a。用历史的眼光观察,不管有无死谏,朱元璋对佛教的整改都势所必然,李仕鲁、陈汶辉的死,只是为这一进程增加一条理由和一点悲壮。有论者发现,“明太祖的佛教政策,大体以洪武十四年六月礼部提出设置僧司衙门方案为界,可以明显地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太祖对佛教多保护和提倡……洪武十四年六月以后,明太祖对佛教偏重于整顿和限制”。①何孝荣:《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世界宗教研究》2007年第4期。周齐《试论明太祖的佛教政策》亦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可见,把明初佛教政策的宽和严,“敬”和“汰”放回明初政治制度建设进程的时间表中观察,一切顺理成章。

从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眼光来审视,明初佛教政策还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性。一些佛教政策看似矛盾,其实是针对不同层面的问题,适应不同的对象。如前所述,朱元璋有为僧的经历,依秘密宗教组织起义直至推翻元朝的统治,他深谙教内的种种积弊和腐败,深知佛教教义和高僧大德对收拾人心、纯正信仰的作用。为此,朱元璋制订佛教政策的指导思想在两个方面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即,在上层,对高僧予以礼遇,建立高僧住持的官方寺庙体系;在下层,对佛教世俗乱象进行治理,归并寺庙,强化戒律。《明史》所谓“帝自践阼后,颇好释氏教,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袈裟衣,召入禁中,赐坐与讲论。吴印、华克勤之属,皆拔擢至大官”等项,②《明史》卷一三九《列传第二十七·李仕鲁》,清武英殿刻本,第8页a—b。基本都属于针对社会上层的政策措施。除此之外,还有派遣德能俱佳的僧人出使天竺、日本等佛教国家;命“四方名德沙门”点校“藏经”,编辑“洪武南藏”;注释、刊印《心经》《金刚经》《楞伽经》等三经,令天下僧人诵习等等。这些政策措施多着重于礼仪、教化,强调道德形象的树立和象征意义的赋予。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针对基层寺院整顿的方针政策,多是比较实在、注重实际效果的诏令和措施。如“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值其事”;③《明太祖实录》卷八六,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第3册,第1537页。“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有眷属,潜住民间,被人告发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枭首以示众”;“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各处僧司并寺院,这回造册,好生要清切,有容隐奸诈等人朦胧入册的,事发时,连那首僧都不饶他性命”。④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见何孝荣点校:《南京稀见文献丛刊》,第66、69、71页。又规定:“天下府州县寺观僧道名数,从僧录、道录二司核实而书于册……凡各寺观住持有缺,从僧、道官举有戒行、通经典者,送僧录、道录司考中,具申礼部,奏闻方许。州县僧道未有度牒者,亦从本司官申送,如前考试。”⑤《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第4册,第2262—2263页。明太祖朱元璋还把天下寺院分为禅、教、讲三类,三类寺院各擅其长,各司其职。并采取得力措施抑制寺院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些措施在当朝就收到实效,对后世佛教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孝宗时的礼部尚书吴宽在其自订诗文集《家藏集》中评论说:明朝以前,建寺太多,“皇明有天下,政令一新,乃以为过,而裁抑之。百余年来,颓垣坏础间,垄亩秩秩,使人得耕种以为食者,皆昔所谓兰若也。京都不暇论,凡今四方私创者著于律,求一寺之肇建者不可得”。⑥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三《慧林房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四部丛刊本,第347函第5册,第7页b。

总之,只有从顶层设计与基层运作、官方文献和民间文献相结合的视角来观察和审视,认识到其因时立制的阶段性特征和上下有别的层次性,才能立体地把握和深入理解明初的佛教政策。而明初佛教政策的“实相”也是财政赋役制度的演变在国家和社会中具体作用方式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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