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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科学内涵的七个维度

2021-09-18何文钜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信教群众工作

何文钜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出了中国原创性贡献,具有战略性、科学性、系统性、时代性、民族性、包容性的鲜明特点。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宗教工作的创新思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深刻理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科学内涵,可以从正确认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坚持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导”、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等七个维度进行把握。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坚持;发展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1.02.005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1)02-0027-06

理论基于实践生发,又反过来指导实践。我国是多宗教的国家,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新变化需要用彰显中国特色、反映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的理论予以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1],从理论层面对新时代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开拓了宗教工作的新境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2]15,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宗教工作的创新思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深刻理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科学内涵,可以从七个维度进行把握。

一、正确认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实践以理论为先导,行动以思想为指南。做好宗教工作首先要理性认识和对待宗教,客观评价宗教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新时代宗教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其特殊重要性主要体现为四个“关系”。

一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纵观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宗教问题处理得好与坏影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后期开始,苏联就在宗教问题上采取了错误的政策,特别是1990年《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颁布实施导致出现“宗教热潮”,不同教派之间也纷争不断。这一时期其他一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亦出现政策失误,使得宗教成为之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出现过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宗教工作得到拨乱反正,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宗教工作“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1],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继承与创新的高度统一。

二是宗教工作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前和今后一定历史时期,宗教在我国存在的社会、心理等条件不会完全消失,部分人信仰宗教是客观事实。强调宗教工作“本质是群众工作”“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1],既是“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3]要求在宗教工作领域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党对宗教工作这一特殊的群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远见卓识,进一步密切了宗教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具体关联,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是宗教工作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体性,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不相适应的一面。要高度重视宗教社会功能的良性位育,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扬优良传统,为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同时,民族和宗教可谓是一对“孪生兄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越来越成為引发国际性或局部性冲突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以后,在巴以冲突、印巴冲突以及全球恐怖主义袭击等事件中,都可以找到民族、宗教的因素。我国一些地方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互交织,宗教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影响广泛。要正确处理好民族与宗教关系,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促进者、维护者。《条例》要求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等的认同[2]16,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宗教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当前,宗教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普遍性难题,宗教领域的斗争特别是境外宗教渗透、邪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等,对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具有深刻的影响,需要未雨绸缪、培元固本。《条例》规定“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2]15,在“民族工作”一章中要求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活动[2]15,掷地有声,影响深远。

二、坚持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宗教具有群众性,“信教群众是宗教中最活跃、最具现实意义的重要因素”[4],宗教的生化位育离不开一定数量的群众信仰。信教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关系人心向背。正确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关系是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要经验。1951年1月,周恩来指出:“宗教信仰是长期的,又有那么多信教的群众,我们就要做工作。”[5]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持续深化,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阐明做好信教群众工作重要意义的同时,强调“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6],进一步廓清了思想认识误区,凝聚了人心和力量。

当前,我国信教群众人数已近2亿。新时代宗教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团结、带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强调,“要把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7],为新时代的宗教工作明确了目标导向和评价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8]《条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2]16“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15,既突出宗教工作的群众性,也再次强调了新时代宗教工作成效的评判方向和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

三、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宗教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不同社会场域必然影响宗教的发展方式和作用发挥模式。马克思主义主张用科学的、历史的态度看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引导宗教主动调适自我以适应社会变迁和不同社会场域的要求,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是一个文明绵延五千年的国家,拥有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具体到当代中国的场域要求,就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2]15。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它是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9]。从历史上看,宗教与所在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发展的普遍现象,也是宗教能绵延至今且呈现多样性的重要原因。无论是中国的宗教,还是外国的宗教,都在不断适应所在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调适自我,充实内涵。在我国的五大宗教中,除道教之外都来自国外,都存在与中国社会相融合的问题。道教虽然在中国产生,但也存在与当代中国社会相适应的要求。佛教自西汉末年传入我国,在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多次的兴衰,经过不断的调适才在中国扎根,成为深刻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文化体系之一。道教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也随着历史变迁不断调整教义教规,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历史时期需要。伊斯兰教在传入中国之后,在保持基本信仰特点的基础上,主动融入了中国的文化传统之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天主教和基督教在传入中国的过程中,曾经历过因不能适应中国社会而位育失当的阶段,一直到走上独立自主自办道路之后才得到健康发展。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各宗教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积极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其结果是使我国各宗教成为中国的宗教,而不仅仅是“宗教在中国”。要重视中华文化的浸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融入中国社会,在适应社会发展潮流中积极作为,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逐梦前行。要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强调我国宗教发展离不开积淀深厚的中华文明,只有在中华大地落地生根才能生生不息、行稳致远。要发挥各宗教的积极作用,努力挖掘和弘扬“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10]。

四、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

在存在宗教的国家里,正确处理好宗教关系十分重要。在我国,“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11]。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这一要求予以了强调。

在我国宗教关系的内在逻辑体系中,“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居于核心地位”[12]。我国实行的是政教分离制度,这个制度首先体现为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但其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其次,宗教信仰是个人私事,但宗教活动不是毫无约束,必须遵守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党和政府与宗教界之间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共同为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在社会与宗教层面,无论作为社会文化还是社会力量,宗教都根植于现时社会之中。宗教需要主动调适自我,融入当代社会。要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优良传统,增强服务本领,为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作贡献。在国内不同宗教层面,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之间交融共生、彼此借鉴并成为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宗教发展史的一大特色。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和反帝爱国运动之后,各宗教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创造了中国特色宗教对话交流模式。在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层面,目前我国五大宗教与国外宗教的联系和交流广泛开展,已经與超过80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在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层面,彼此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彼此和睦相处,合法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要做到“两个必须”。第一,必须坚持党在宗教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1]。第二,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三个“坚持”是一个有机整体,第一个“坚持”起统领作用,后两个“坚持”是对第一个“坚持”的具体化。

五、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导”

习近平在2016 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导”,明确要通过引导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条例》规定,“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2]15,从党内法规的层面对这一精神予以了强调。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属于上层建筑,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的存在及存在方式、历史变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因此,宗教的消失不会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早在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指出,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13]。邓小平强调:“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14]宗教与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宗教工作必须树立“导”的理念,在思想认识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对宗教作出积极引导。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人们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是“收”,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的存在和发展是同党争夺群众,应该限制和打压。这种主张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无视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种主张是“放”,认为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属于思想观念问题,且宗教在一定意义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不应该管理宗教活动。这种主张同样片面看待宗教,对工作也是有害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宗教领域还面临着复杂局面,必须辩证地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导”不是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引导他们在爱教的同时,增进“五个认同”,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做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维护者、促进者,从而寻得“最大公约数”。

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条例》规定,“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2]15-16,强化了宗教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关联。

当今世界,与宗教问题关系密切的各主要国家,几乎都将政教关系问题列为国家内政事务的重要议题,通过制度、法律、政策等轨道予以规范。我国自古就有依照法规处理宗教事务的传统。历朝历代都专门制定过相关的宗教法律政策以规范宗教活动,以法治教、以政治教成为各个历史时期政教关系最直观的表现。我们党历来重视采用法律的手段调整宗教关系,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尝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和体现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等基本原则。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开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新探索。如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规定农村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的,应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均对宗教事务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此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一批宗教法規和规章。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作为执法机构建设的一部分,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2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始实施,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经过机构改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关系进一步理顺。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15],依法处理各种侵犯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国家法律法规与教规教义关系,依法开展活动。要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属于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16]。

七、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处理好宗教关系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7]。宗教工作是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条例》规定统一战线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4,自然包括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要坚持和完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机制。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宗教管理体制机制是有效管用的。但是,在部分地方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基层宗教工作更为明显,比如认识不够充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失、工作机构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力量不足等。宗教工作具有综合性、全局性,需要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绝对领导。《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协助做好宗教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具备条件的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2]9-10。针对基层宗教工作薄弱问题,《条例》亦从建立健全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两级责任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2]16。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1]。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实施和宗教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逐步确立了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原则。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在汲取了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重申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之后,逐步完善并于2003年正式形成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条例》第24条规定重申了这一基本方针[2]15,提供了党内法规保障。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原则。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党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原则,“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1]。党员不得信仰宗教,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党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径直从无神论开始的。”[17]党员只有牢固地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始终做到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和改造世界,做彻底的无神论者,才能永葆先进性。同时,要在全社会开展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

要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我们党一贯主张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条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体现:一是明确把“宗教界人士”列入统一战线工作范围[2]5;二是在第25条中规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2]16。这些规定,为新时代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法规依据。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总结古今中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原创性贡献,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具有6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战略性,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统筹国内外环境变化和客观条件,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时代特点,聚焦影响新时代我国宗教健康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谋篇布局;二是科学性,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立场和方法论,根据宗教发展基本规律和基本特点守正创新,始终在科学理性的轨道之上展开理论阐述;三是系统性,回应了新时代宗教工作方方面面诉求,特别是回应了思想认识、工作导向、方法路径等重大问题关切,理论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四是时代性,客观分析了新时代我国信教群众规模、结构等深刻变化和宗教活动、宗教人才队伍建设等新趋向,基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等重大变化研究新问题、作出新部署、擘画路线图,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五是民族性,始终坚持从中国场域出发,强调中华文化的浸润作用,构建中国话语体系,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六是包容性,超越西方狭隘的民族主义和以西方为中心的理论建构模式,强调不同文明、不同宗教的交流互鉴,展现了宽广的视野和博大的胸怀。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正确理解和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科学内涵,积极有效地做好新时代的宗教工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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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宏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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