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救落水儿童溺亡, 究竟算不算工伤?
2021-09-17
现代家长 2021年9期
问:我丈夫在上班途中看见一个儿童正在水中挣扎,生命危在旦夕,他当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儿童得救了,我丈夫却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事后,我要求丈夫所在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领导认为不构成工伤,其理由是我丈夫并非死于工作场所,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死亡。请问,公司领导的理由成立吗?
李女士(广东深圳)
律师意见:该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丈夫的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我国《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指出:“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此外,我國《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被救儿童的父母也应当给予你补偿。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