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硕鼠”尚有余罪
2021-09-15青剑
青剑
(图/IC photo)
五年前,中储粮绥化直属库原主任王英平,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处以缓刑。就在缓刑考验期即将届满时,他又被查出侵吞公款1365万元等余罪。2021年5月1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王英平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缓刑再被留置
2019年5月31日,当伊春市监察委员会宣布留置决定时,王英平喃喃自语:“只剩35天了,还是出事了。”此时的王英平,正处于缓刑考验期,7月5日就满期。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有33个直属粮库,王英平原先是绥化库的主任。2015年2月,分公司原总经理杨宝兴落马,随后陆续牵连出涉及近20个直属粮库的窝案。案件发酵之际,黑龙江省纪委通报指出:“有些粮库对国家陈化粮补贴政策搞变通,不仅侵吞国家资金,还压低农民的卖粮价,损害农民利益。”王英平落网当天,痛哭流涕,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罪行,检举了他人的重大问题,并得到认定。
2016年5月21日,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英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指控王英平在担任黑龙江中储粮绥化直属库主任期间,利用收储粮食,发放收粮款和拨付保管费用的职务之便,收受16个基层粮库经理和粮油公司老板的好处费,累计39次,总金额28万元。其中,每次收受金额大多在万元以下,一次性受贿的最大数额为10万元。王英平当庭承认,2013年下半年,綏化市龙米粮食贸易公司老板周进听到消息,省公司要征集一批私营公司作为储粮点。周进从中嗅到了商机,找王英平帮忙,伸出十指晃了晃:“只要拿到储粮点的许可,我给你这个数。”王英平顿时动了心。经过他的运作,周进很快如愿以偿,2014年1月初,周进给了王英平10万元现金。
2011年至2015年,王英平还利用直属库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粮食收购的职务之便,多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采用扣农民卸车费、卖“涨库粮”、集资提前收粮等方式,形成账外资金1399万元。
粮食烘干入库时,如何区分等级、扣除水分和杂质,都有严格的执行标准。而在绥化直属库,化验员得听王英平的指令,提高控制水分的标准,而在出库时掺杂,如此倒腾一番,就产生了“涨库粮”,再将“涨库粮”卖出去,粮库就有了账外收入。2012年9月,绥化直属库轮换玉米1990吨,产生“涨库粮”800吨,王英平以每吨2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贩子,获得账外资金168万元。同年12月,直属库卫星分库轮换玉米8800吨,产生318吨涨库粮,倒卖后获得71.9万元,进入“小金库”。2014年下半年,直属库轮换中央储备玉米及临储玉米4.59万吨,产生涨库粮1586.74吨,倒卖给粮食批发商获得349万元。2015年1月轮换2011年收购专储水稻4384吨,产生367.2吨涨库粮,又获得小金库收入102.8万元。
直属库每年收购粮食,省公司会提前下拨经费,并规定不得向粮农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经王英平授意,2011年至2015年,直属库违规向卖粮的农民收取卸车费129万元,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外,王英平还通过职工集资提前收粮,虚构售粮款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296万元。
2016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英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鉴于其立功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7月5日止。宣判后,王英平没有上诉。这年,他已52岁。
巨贪原形毕露
被判处缓刑的王英平,从直属库主任成为在原单位接受监督的工人,但凡直属库有重活累活,都抢着干。他的心里盘算着,等熬过了缓刑考验期,他就办理病退,到时经营粮油公司,凭借积攒下的资金实力,肯定会成为大老板。然而,事与愿违。
王英平最初怀着侥幸的心理,选择性交代问题,企图蒙混过关。然而,当监委亮出一系列证据后,他低下了头。
“涨库粮”产生的账外资金成了王英平的提款机。2011年12月,他得知已用单位账外款清偿了两位职工的集资款,财务因为账目混乱未做处理时,安排财务科长入账套取资金,安排司机代填了职工张某收到集资款48.19万元和景某收到5.21万元的收据,并让出纳使用留存的张某、景某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二人身份信息到银行开户,王英平从中分得39万元。2012年9月,王英平安排出纳李某两次支取现金人民币33万元、30万元并存放在单位保险箱中。之后让李某取50万元现金,分6笔存入王英平名下的银行卡,剩余13万元用于单位花销等。
2012年3月,王英平还以直属库运输水稻为由,安排他人在某地税分局虚开三张运输发票,从账外资金中套取177.15万元,王英平非法占为己有165.91万元,剩余资金用于单位花销。
随着贪欲膨胀,王英平的贪污手笔越来越大。一次,他提前得知中央储备粮要收玉米的消息,决定让绥化直属库预收3万吨玉米,在中储粮总公司借款6000万元,先行低价从霍某、吴某、万某、郭某处收购3万吨玉米,预付人民币6003.6万余元玉米款。他通过虚构码单内容,更改收购时间、单价,虚假制作烘干费、采购管理费等一系列操作,从中套取公款703.69万余元占为己有。
2014年初,直属库委托建筑商周平承建简易仓工程,总造价120万元。当年8月竣工,王英平谎称没有资金,延迟结算。10月下旬,周平再次去直属库催账,看见王英平正在使用一辆豪华越野车,忍不住发问:“你口口声声说账上没钱,怎么买了豪车?”王英平叹气说:“这是我的私家车,才买了几天,正后悔着呢。”他提出要抵给周平,周平的公司正需要购车,但他认为这辆车不够抵账,王英平表示,另加粮库的福特轿车,作价150万元抵账。周平同意,将两辆车提走,并返给王英平30万元现金。王英平为将工程款套出,制作绥化直属库与“绥化市某建筑公司”的钢结构保温式仓工程,以及硬化水泥排水工程的虚假合同,分别为189.09万元、15.75万元。王英平从中非法占有66.8万元。
王英平还利用绥化直属库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0.87万元。其中,2011年4月22日,王英平使用单位账外资金25.09万元,以他人名义购买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车并缴纳车辆附加税。2014年11月,“黑龙江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老板牛某为了得到经营方面的关照,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车。王英平获取24.9万元。
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某仓储公司股东江某到王英平办公室拜年,寒暄中,王英平说喜欢路虎越野车,江某领会到他的意图,当即表示送一辆。不久,江某代表公司为王英平购了车,并缴纳车辆附加税和保险,总共花了115.96万元。这辆车也就是抵给周平的越野车。
新旧账合并算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王英平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指定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因疫情原因,案件一度中止审理。2020年11月10日恢复审理。 一审公开开庭时,王英平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2020年12月20日,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英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王英平宣告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140万元。
王英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全部退赃、曾经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未被原审法院认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原审判决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误等。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予以确认。审理期间,王英平未提交新证据。
经过公开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王英平利用受国有企业委托从事国家公务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365.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英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英平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王英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英平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王英平提出的已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已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予以认定,不能重复评价;原审法院鉴于王英平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已对其从轻处罚,因此王英平所提其全部退赃、曾经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未被原审法院认定,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原审判决依法计算刑期起止时间并无不当,王英平所提原审判决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误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2021年5月1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些贪腐分子在接受组织调查时,伪装老实,避重就轻,选择性交代部分问题。然而,只要有问题,迟早要暴露;只要是“毒瘤”,一定会冒出来。王英平最终暴露出全部罪行,這是必然的。事实再次证明,只有彻底坦白交代问题,才会得到组织的宽大处置,否则等来的必将是党纪国法的严惩。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