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021-09-10孙增辉
孙增辉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稳步发展,对于农业保险法制制度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实际的情况表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农业发展的保险要求。只有不断的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才能推动我国农业的稳步发展,从而为农业生产者带来高额的经济效益。本文主要是对农业保险法制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希望促进我国的政策性建设而献出绵薄的力量。
关键词: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前言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样也是对农产品的需求最大的国家。在我国的农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并且需要及时进行深入的系统研究,为改善我国农业的法律制度提供帮助。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是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致力于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地拓宽经济法学的设计,实现农业保险的开创性发展。这样不仅可以维持社会的和谐建设,还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我国农业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中,已经不断地实现了保险、科技以及金融三者的有机结合。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随着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相继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传统的农业经济相比,已经不单单是农业生产者自己参与种植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国家干预农业的情形。农业保险组织的大力发展可以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利益最大化。鉴于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我国的农业仍然需要政府进行有力的控制,不断的开展管理,扶贫和保护措施,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更加稳定的运行,实现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样的,有效的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坚强建设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加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对于农业保险的建设,一方面就是加强我国政府对于农业保险制定的干预强度,通过政府干预,不断的强化农业保险的可实施性,利用农业保险的形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是。加强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保护,在自然灾害降临时,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可以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为平苦农民,很难做到像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规模农场主机械生产,因此,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会给农业生产者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打击,因此,加强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不只是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更加可以维护我国的社会稳定。
(二)加强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建设的可行性
在我国进行农业保险建设的可行性,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具有有利的经济条件可以支撑我国建设农业保险,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稳步的发展,为我国的农业收入增加奠定了基础。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断的提高,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可以有效地实现,更加为我国的农业政策目标体系的转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②在上海市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为我国建设农业保险机制做出了优秀的示范,上海的农业保险。已经经历了30年的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我国的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上海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优化,以及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的优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服务,进行示范,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建设的步伐,为实现我国农业的稳步发展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向我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我国农业保险建设与商业保险建设的不同
(一)经营目标不相同
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建设的经营目标不一样。商业性农业保险主要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发展目标,而农业保险制度一般是由政府有關部门依据政策目标为特定的规划而设立的,它主要是以社会的主体效益为主,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保证农民的经济收益提供保障,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二)经营的方式不相同
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在制定过程中,首先是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来制定的。采取等价交换的原则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保障,只要在保障的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它是不会受到政府的直接管制的,而是由国家政府对保险进行间接的管理。农业的商业型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受到国家经济和法律的支持,才能够实现稳定的运行,而农业保险建设主要的经营模式是,由国家提供资助或者是补贴并且享受国家带来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对农业的稳步发展,因此,两者之间的经营方式也不尽相同。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政府支持责任的法律定位不准确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过程中,政策性的保险立法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环节中的弱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快速发展,对加快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对新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从以往的农业保险制度中吸取经验。也以往的制度建设为经验,对我国法律政策的环境进行详细的探究。这样在新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才能够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此外,在这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的参与,不断的强化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使得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可以符合我国政策的精神,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落实政策的要求。使得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能够取得圆满的成功。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在保险机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
对我国的农业发展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再保险在我国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性。对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发展速度相对缓慢,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的在保险机制发展薄弱,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①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在保险制度和法律的发展缺位,并且重视程度也不够,对农业发展的补贴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不够,因此,制约了我国的的农业保险发展,在之后的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加大力度减少农业生产者的负担,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人们的利益。②我国政府对在保险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给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支持力度相对较小,补贴力度虽然不断增加,但是与我国的农业经济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因此应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③我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相对少,目前,我国提供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只有几个,并且这些公司的经营模式依旧采用商业经营的模式,以营利为主,所以难以保证广大农业生产者都能够得到保障,受用面相对较窄,很难取得全方位的应用。
五、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措施
随着我国农村建设的不断进步,农村建设的需求也不断的增高。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对遭受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断增加我国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入,对改善农业生产者的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制制度的建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①不断地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进行完善。在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外国的立法经验。不断的对我国的农业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进,总体来看,为了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应该在采取同一制度的条件下,进行同步的其他制度规划和构建,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并且在法律实施以后,我们需要严格的践行法律要求,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建设展现出充分的优势。只有不断的将法律建设的细节给予高度的重视,才能使得各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相互的配合,从而形成制度创新的最佳效益。如果单纯的使用一种模式,就不能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建设适用于各个地区,因此,需要进行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建设,各取所长,构建一整套完整的立法模式。实现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要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进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过程中,我们应该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的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参与,加强对保险经营模式的管理。并且由我国政府强化农业生产者的保险业务,对参保农户进行相应的保险补贴。使得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发展。
结束语
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斷的对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改善。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稳步的运行,为实现国家的经济效益提供帮助,更主要的是维持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健康稳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强化农业生产与法律的结合。不仅使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并且也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生产者的损失,为保障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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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北京 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