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究
2021-09-10宋晓华
摘 要: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聚焦政府采购领域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从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和责任,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为重点,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过程控制为主转向绩效管理为主,促进优质优价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但在现实运行工作中又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这些新的问题,要不断探讨研究解决的办法,以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关健词:监管 互联网+政府采购 优化营商环境 代理机构业务素质 专家能力 资金效益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286-03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国家在2002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013年10月公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2015年3月颁布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2017年7月公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其间还出台了一些关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需求及招标文件的公开、公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等办法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行为。但因采购的背后就是利益,所以有些参与者为了获得利益,会不断地破解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密码,使得供应商造假、围标、暗箱操作等新的问题又在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我们政府采购监督人员迅速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政府采购的现状
2019年,全国政府采購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建立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开展“阳光下的交易”,是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不断丰富和完善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体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加强中央和地方电子卖场建设,提升采购效率。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财政部门作为重要监督部门,其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办法受限,会出现看到了问题,而没有职权和技术取证的问题。比如,围标、串标的问题,财政监督部门是无法从面上看出问题,搜集证据手段少,可以调查取得的技术手段几乎没有。如果公安、审计、纪检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可能会实现目的。财政监督部门如果通过合规的程序请求各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的话,还有一个投诉质疑回复时限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二是社会公众监督能力有限。有些投标人内容需保密,一些公众和参与者看不到,现在在各地实行“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件下,有一些无犯罪证明、小微企业证明等,都需要企业自己单位出示盖章的证明材料,有些外地企业因是跨区投标,造假的机率大,投标参与单位对该单位不了解,即使公示制度完善,又因跨区调查困难很大,失信成本低,使得一些企业铤而走险。三是事中事后监督不到位。招标完成后,进入合同签定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因采购单位(采购人)没有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定时因把关不严,出现了好多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变更追加认定等方面的诸多管理漏洞。再就是施工现场,因监督人员不专业或不到位,管理不严出现材料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转包、分包等现象也经常出现。
(二)信息技术领域监管不到位
“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推广应用,首先,招标代理和专家等人员以及监督人员招标采购专业素质能力不适应,导致工作被动。其次,随着信息透明,以往那些保护封闭、暗箱操作、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者必然会受到冲击,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不同的手段,想办法通过作记号、固定页码内容、围猎信息平台等来实现目的。
(三)违约成本太低
违约成本太低使得围标、串标一直是招投标领域一个不死的癌症,还有就是中标后弃标也成为采购人头疼的事,严重影响了采购人的采购质量和效率。有些地方处罚只在一年内不得在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有些人就借外地企业参加,一旦被处罚,以后就不再用了,对违约者来说没有影响。
(四)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8年2月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政策的放开,短时间内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了井喷式发展,某市从2017年的100家左右,发展到2018年底的400多家,部分业务专业能力极差,更别说现代的电子标了,但为了生存他们也是利用各种关系到处争取项目,但根本无法保证招标质量。
(五)选定代理机构的原则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该条明确了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采购人来确定,但是采购人以何种方式确定没有进行明确,所以,各地在代理机构的选择上方式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现象。选择的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的不同,直接影响了采购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采购全方位监督管理
一是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明细地厘清各主体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清单,并明确责任和处罚。加强监督部门专业技术手段,便于监督过程中的取证工作。二是加强企业查询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对于一些在招投标中需由企业自行提供的业绩、加分项、各类证明、证件都有公开,公开前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审核,这个平台也可以只能在部分规范市场行为的单位进行查询。目前,财政监督部门只能在例如:“天眼查”中查询企业情况,但因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等原因,无法满足监督部门工作需要。三是加强预算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财政部2016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也随即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培养专业的人才,加强对采购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防止资金的浪费和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比如:在公务员或事业编中招几个专业的工程领域人才,不要只想招写材料的或单位主业的专业人才。
(二)提高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的监管力度
加强电子招标平台的监督管理,目前多数工作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是从如何完善电子平台,实施好“放管服”和如何搞好服务上下功夫,对于平台交易过程中的监督办法少,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时候对被动出现偷梁换柱查无证据或毫无查觉,所以加强平台管理是电子招标监督的重中之重。
(三)加强全国性的失信平台建设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都对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违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因全国性的失信平台不建全,特别是对外地供应商调查、处罚的繁琐性,使得一些问题处理不到位,如果建立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全国性的失信的平台,只要有失信行为,能在全国范围内,在一定时期禁止参加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并且这个失信平台,在各地评标时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评标时可以现场调取,发现问题,当场清退。在全国建立一种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氛围,来维护国家提倡的诚信体系建设,给政府采购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继续加强代理机构人员素质培养
2018年前的代理机构素质总体较高,个别代理机构只是有部分现场辅助人员没有《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考试内容能够满足一般的开标活动需要,取消后,好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只有一个有证书的,有的甚至一个都没有,问题国家已取消了考试。2019年,虽然又可以考试了,但因没有强制性,造成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为提高政府采购的严谨性、准确性,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例如,通过项目随机抽查或招标后评估,对代理机构招标执行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定期培训和考试等方式,提升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同时,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纳入监管范围,从而提升学习和进步的积极性。
(五)明确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基本原则
应明确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的选定的标准和方式,有关法律、法规只说了代理机构由采购人选定,没有明确如何选定,标准是什么?这给也采购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明确怎么选,或采购入围、或看业绩、或采用方便性原则等等。选定原则不明确,没有标准的选定代理机构,使得一些信誉差的代理机构有了可乘之机,也使得采购人的项目频繁出现投诉,造成延误项目实施的情况。所以规范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标准是高标准完成代理工作的基础,也是采购人所盼望的,能够减轻采购人在选定代理机构时来自于各方的压力。
(六)加强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和素质培养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評标专家的管理。一是各地政府采购专家监督的行政单位要通过定期培训、定期抽查等方式,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出台专业培训计划,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评委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二是要推动评标结果信息公开,利用各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公开评标详细资料,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三是对专家的年龄,特别是评电子标的年龄要加以限制,从而提高评标的准确性和快捷性,避免出现眼花或不熟悉电脑操作造成评标失误的问题发生。
综上所述,在国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政府采购领域,我们要在工作的同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通过学习和总结,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地探究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使政府采购制度向更加健康、完善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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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OB/OL].财政部官方网站,2018.1.3.
[3]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OB/OL].财政部官方网站,2016.6.29.
[4] 财政部.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OB/OL].人民网,2020.8.28.
(作者单位:平原县财政局 山东平原 253100)
[作者简介:宋晓华,平原县财政局副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