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林业扶贫中的共治主体与责任建构
2021-09-10胡学如郑龙王雪梅
胡学如 郑龙 王雪梅
摘 要: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脱贫攻坚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和发展指向。生态林业扶贫发展模式着眼生态保护,聚焦资源禀赋发挥,是契合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新要求的发展之路。文章以共生理论为分析框架,首先对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从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四个维度展开研究,阐述其共生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而对其重要的共生单元——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及贫困群众的功能定位进行剖析,以更好厘清三者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从而推动生态林业扶贫共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生态林业 林业扶贫 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008-04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工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部分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任务一直处于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而“两山论”的重要思想亦清晰阐释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理关系,因而脱贫攻坚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是齐头并进、两手齐抓的重要工作部署。生态林业扶贫作为着眼生态保护,聚焦资源利用的新型扶贫方式不容置疑地成为兼顾生态与经济的良善扶贫路。走过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新要求,生态林业扶贫模式应当发挥出更多效能,因此,对其进一步发展有待深入探究,尤其对参与生态林业扶贫建设多主体的价值表现和责任明确的明析不可回避。
生态林业扶贫就其具体的建设模式而言,是多主体参与、交互合作、协同共治的扶贫范式,亦可类比于生物间的共生现象,因此,本文将对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探究纳入共生理论的分析框架,以深入剖析其参与主体所应各自承担的责任。
一、共生理论分析框架下的生态林业扶贫
共生现象最早来自于生物学家的发现,用以描述不同种生物之间共存共进的关系和状态。随着共生学说的发展、演化,其亦可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之中,以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相存相依样态[1]。将其用于对生态林业扶贫的研究是可行和适用的,一方面,生态林业扶贫的意涵与共生理论的要义有着相通性。生态林业扶贫强调要在保护生态的同时,发挥林业生态禀赋以寻求经济效益,意在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人与自然的从对立分离到融合共生,这与共生理论共存共进、互惠互利的内蕴相契合。另一方面,生态林业扶贫的发展模式与共生理论的关注方向有着类比性。生态林业扶贫是有别于传统产业扶贫的新型扶贫方式,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共同关注,追求多业态交互、多主体协同、多要素协调和多模式联动的互惠共生关系,这与共生理论所关注的不同物种或要素间的交互模式、共生样态有着类似之处。因而,共生理论内蕴的方法论意义可为研究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与发展提供借鉴。
基于此,我们将生态林业扶贫建设过程视为一种多元交互、共进共荣的共生系统。共生理论说明了共生关系的形成需要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以及共生环境等条件[2],因而本研究首先对生态林业扶贫共生系统中此四维度展开分析,作为确证生态林业扶贫中主体的共治价值和具體责任的基础,以推动生态林业扶贫中多元融合、协同共治的利益共同体构建。
(一)生态林业扶贫共生单元的交互
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关系的基本要素,具有外部特征和内在性质,是共生系统演化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不同共生单元的内在性质即质参量的相互表达、相互补充使他们之间的交互合作成为可能。对生态林业扶贫而言,政府、扶贫对象、林业类企业、环保类社会组织、高校等共生单元间的交互是推动生态林业扶贫得以多元协同发展的基础。其中,政府在顶层设计、政策扶持及财政转移等方面对扶贫对象、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选择以林业推动扶贫的行为过程中都有着重要影响,吸引其他主体参与其中。扶贫对象作为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目标群体,有着脱贫致富的意愿,这使得他们对扶贫举措有更高程度的认可和接纳。此外,作为具有林业资源地区的居民,他们更能够在其他主体的帮助下发挥优势创收增收,改变生活。林业类企业,作为资本的拥有者和市场主体,是帮助贫困地区民众将丰富的林业资源在市场中交换的重要桥梁,他们在受到政府优惠政策的同时,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多种林业产业中,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有着相对较大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如环保类社会组织同样与不同主体产生交互。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可以将生态环保的理念传递给公众,以影响公众、企业等的行为选择。还能够在当地利用资源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以确保当地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并未减损生态效益。除此之外,高校特别是林业类高校也同样可以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林业高校优势,通过输送林业类专业人才,传授林业产业建设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等多种途径促进与多主体间的合作,助力扶贫工作。
(二)生态林业扶贫共生界面的协调
共生关系的形成和发展需要有共生界面作为基础,提供共生单元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传导的媒介、通道和载体并进行协调。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过程中,各共生单元之间也通过相应的共生界面完成彼此之间信息、能量的互递,从而形成稳定的共生关系。在不同扶贫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生态林业扶贫中的主要共生单元,通过市场机制、政策支持和组织协调等构成的共生界面,对生态林业扶贫建设有着重要影响[3]。市场机制使得林业资源、企业资本、产业技术、劳动力等多种要素得以有效配置和利用;政策支持使得林业产业在发展中涉及的经济法规、行政管理、战略规划等能够得到稳定和调节。组织协调则让林业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科技人员等主体间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促进生态林业扶贫中多主体协同的形成。他们共同构成的共生界面影响着共生能量的输出和提质,从而使生态林业扶贫共生系统中能量交换的畅通和深入。
(三)生态林业扶贫共生模式的演化
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过程中,可以呈现出多元主体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程度和质量。根据共生理论对共生模式的划分,从组织程度上可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和连续共生;从行为方式上则可分为寄生模式、偏利共生和互惠共生模式。在生态林业扶贫提出的早期阶段,点共生和寄生是普遍的状况。生态林业扶贫中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带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生态林业扶贫作为一种理想的扶贫模式和概念被提出,但多停留在政策设计中,更多依赖于政府发挥的作用,而较少有企业、贫困户等多主体的主动和长期参与。随着生态林业扶贫模式的渐次推行和成效初显,其更多呈现出间歇共生和偏利共生的样态,各主体、各要素、各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具有间断性,能量传导也不均衡。贫困户和企业、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合作还依赖政策引领,贫困户与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所获收益也产生不对等性,存在较大差距,利益分配失衡。显然,前述的共生模式并不利于生态林业扶贫中共同体的构建,不利于其深度融合发展,因而更倡导和追求一体化连续性互惠共生的模式。通过更完善的体制机制建设,使不同主体在共生系统中的利益获得更为平衡、交互合作更为深入、协同发展更为长效。
(四)生态林业扶贫共生环境的引导
共生单元之外的各种作用要素交叠并共同组成了共生系统的共生环境。共生环境对共生系统的发展演化会起到正向激励、中性作用以及逆向约束等不同的作用。正向环境将会促进共生关系的良性发展与进化,而逆向环境则会制约和阻碍共生关系的融合演化。因而,良好正向的共生环境将会使得生态林业扶贫建设有效运转,而这也包括着硬环境与软环境两方面的影响。
从硬环境方面来看,贫困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与自然生态环境等对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的共生关系发展有重要影响。生态林业扶贫发展的基础与关键是贫困地区良好的生态林业禀赋。在保证自然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的前提下,丰富的林业资源为当地林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使林业产业扶贫成为可能。此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道路、厂房、设备等等基础设施的完备,将使得林业相关产业的建设更为有效,为当地民众的增收创造更多可能。
从软环境方面来看,围绕生态林业扶贫的有针对性的政府政策、行政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公众意识也是不容忽视的。发展生态林业扶贫,政府提出的针对性政策和规定至关重要。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对资源要素进行配置调控,将引导更多优质资源倾向生态林业产业,从而带动产业发展、民众就业,并最终脱离贫困。另一方面,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共生关系演化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包括贫困户、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都需要有生态扶贫的意识,在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的同时,充分利用林业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生态林业扶贫的建设可视为共生样态的生成过程,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等的交互与融合呈现着共生系统的演化态势。推动共生单元的高频交互、共生界面的有效协调、共生模式的进阶演化以及共生环境的正向引导将使得生态林业扶贫这一共生系统向更高层级进化发展。
共生理论的分析框架明示了生态林业扶贫建设是有多要素的互动与共治的,而作为一项扶贫范式,参与其中的共治主体必然是推动其建设的关键要素。公共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的是广泛的协作与互助,仅靠政府本身是远远不够的[4]。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亦是如此,不同的共生单元应当互动频繁,深度互补。其主要的共治主体从外力推动上包括政府、社会力量,在内力促生中则主要是贫困群众。然而在实际的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却存在着其共治主体定位模糊的问题,因而阻碍了生态林业扶贫共生关系的深入发展演化。
二、生态林业扶贫中共治主体的定位模糊
(一)政府部门的过度统揽
脱贫攻坚工作作为国家的战略部署,其发展必然离不开政府的高位推动。生态林业扶贫在建设过程中就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精细设计,但在实际过程中却也出现了政府部门过度统揽、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生态林业扶贫建设难以有效推进。其一,存在盲目建设项目,不考虑实际需求的问题。在落实林业产业项目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过于追求成果和政绩,选择产业项目时并不考虑当地的实际资源条件和环境状况[5],因而一些林业产业项目并不能在贫困地发挥出真正的实效,反而是给当地的环境条件造成了危害和破坏。其二,存在过多提供服务,未引入社会力量的问题。政府部门固然有其地位优势,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长处,但是随着生态林业扶贫的深入建设,政府部门并不能将相关服务提供得十分精细和优质,相反很多社会力量有其独特的专业长处能够给予贫困群众更多的帮助。比如,作为生态扶贫举措之一的选聘护林员就需要更专业的专家或组织提供必要的护林知识与技能[6],方能起到在扶贫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的双重目的。其三,存在粗放资金投入,未培养内生力量的问题。随着扶贫工作的升入,巩固脱贫成果是进一步发展的实际追诉,过于粗放的资金投入和财政支持,并不能够实现脱贫成果的长效。政府部门作为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的主体,更多应该明确专项资金的有效用途,而非一味通过简单的财政转移来摆脱贫困。如此,贫困群众的内生力量并没有得到调动和培养,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均难以得到满意成效。
(二)社会力量的浅度参与
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力量实际上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建设主体,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技能都能够很好地帮助生态保护和扶贫产业的发展,但实际中的状况却是社会力量参与浅度,其真正的优势和禀赋并没有被释放出来,对于生态林业扶贫的深入建设是重要缺失。其一,社会力量参与意识不强。首先在社会力量之中,市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效率是其首要的价值取向。这就意味着对于潜在的特色林业资源市场不能很好去发现或者不愿意去投入更多开发,这就使得一些贫困地区难以发挥出自身的优势,扶贫效果则不明显不长久。另外,这也意味着市场会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只在乎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的持续发展效益。这些都使得他们对于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积极性不高,难以配合政府、贫困群众等其他主体进行有效建设。此外还存在着如高校、志愿组织等具备保护生态的知识与本领却未能积极参与建设生态林业扶贫的状况,这都会使生态林业扶贫发展后劲不足。其二,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单一。尽管意识到自身力量能够助力于生态林业扶贫的建设,但是社会力量选择发挥作用的渠道却很单一,大多是在政府部门的召集下,并没有开拓出新颖独特的参与渠道。使得其对于生态保护和扶贫建设的推动只能停于浅层,无法深入发挥出其真正的优势和能力,作用有限和缺乏。
(三)贫困群众的深度依赖
生态林业扶贫建设过程中,贫困群众必然是尤为关键的参与主体,是扶贫政策的作用客体,其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出现的定位模糊会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这一表现则是贫困群眾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深度依赖,深度依赖着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社会力量的配置助力,也就是共生理论为我们明示的偏利共生模式,这势必影响生态林业扶贫的持续发展,不利于这一共生系统的良好进化。就其原因而言,首要同样是意识薄弱。这里的意识薄弱既包括脱贫意识的薄弱也包括生态保护意识的薄弱,这都深度阻碍着生态林业扶贫的发展与建设。一方面,部分地区的贫困群众脱贫意识薄弱,未能形成积极的脱贫致富的意愿,积极性不高则主动性不够,对于提供给他们的脱贫办法和帮助并不能高效利用,甚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贫困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缺失也是重要弊病。在许多贫困林区,贫困群众对于当地的林业自然资源并没有正确清晰的认识,在参与产业建设的过程中利用方式和效率并不高,仍采用粗放的加工方式,林业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对于当地的林业资源而言实际上是一种浪费[7]。此外,还是由于贫困群众的本领不济、能力不足。贫困群众深度依赖其他主体和力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自身的能力不足,并没有完备的知识能力持续推动特色林业产业的发展。比如,一些贫困群众选择以农家乐的形式参与林业旅游资源的开发,但实际结果却是千篇一律,缺乏新意,带来的成效甚微。因此,他们过多依赖其他主体帮助其进行发展,但这会造成生态林业扶贫建设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是由于贫困群众对自身的定位认知不清晰。因而转变观念,积极发挥脱贫自主能力,方是贫困群众的转向。
在共生理念的指引下,应当意识到生态林业扶贫的建设应是全主体合作共治的实践样态,参与其中的各个主体均发挥出自身的优势和能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共同推进生态林业扶贫事业的更好建设。为此,对于组成生态林业扶贫共生系统的各个共生单元而言,厘清其各自的主体责任和作用方向,将使得整体的生态林业扶贫工作开展地更为深入有效,共存共进、相依相生的生态林业扶贫利益共同体和共治体系方能得以构建。
三、生态林业扶贫中共治主体的责任厘定
(一)政府部门:积极谦逊、统筹协调
首先,就政府部门而言。显然,政府部门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之中是重要的一员,一方面肩负着帮助贫困群众脱离贫困走向富裕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因此生态林业扶贫的建设必然不可缺失政府的存在和行动。但与此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掌控者,其行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低效率性,事无巨细的管理和介入并不可取。因此,在共生理念的明示下,作为生态林业扶贫共治主体之一的政府应当是一个积极谦逊寻求合作,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的行为体,更多地扮演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
其一,完善服务平台,促进信息沟通。政府部门因其天然的地位和角色,充当信息沟通交互的角色是必然的,这也将有助于其他主体参与到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之中。其中重要的是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一方面让贫困地区的资源信息和优惠政策信息向外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了解到,从而更好引进市场力量将贫困地区的资源和产业发展起来;另一方面让市场中的需求信息和资源信息向内使贫困地区知晓、了解,以使贫困地区可以有选择地与相关的企业、组织相对接,使二者利益相结合,促进产业建设和发展,达至双赢的结果。政府在这其中就充当了搭建桥梁的角色,使市场和贫困群众双向沟通,交互合作。此外,政府在其中还可以搭建法务平台,使企业与贫困群众合作共建的产业项目在遇到利益纠纷问题时有更有效的解决途径,将各方利益妥善处理,促进生态林业扶贫的长远建设。
其二,提高服务水平,借助多方力量。政府虽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其职能繁杂,管理事务繁多,高效优质地提供每一项公共服务和产品是存在局限和困难的,因此其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展开公共服务的事项。当前,在巩固和拓展脱贫成果的过程中,“扶贫先扶智”的认知越来越得到认同,在帮扶贫困群众时,更多应当注重对其自身技术能力的培养。对此,政府部门在其中应当积极推动技能扶贫体系的构建[5],但就其单一主体而言并不能完全满足贫困群众的培训需求,因而政府部门应当寻求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引入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体系的构建,使贫困群众了解和掌握更多专业技能,培养脱贫潜力。
(二)社会力量:交互融合、主动输出
其次,就社会力量而言。社会力量包含着市场、社会组织、高校及公众等多个主体,是能量充沛活力巨大的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重要主体。同样,在共生理念的明示下,作为建设主体之一的社会力量,应当培育其交互融合、主动输出的角色地位。在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之中,需要其充分发挥自身的内蕴力量,对外向政府部门、贫困群众辐射,推进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深入进化。
一方面,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力量可有多重作为。首要是广泛培育其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绿色发展的新型发展观和社会氛围。使得市场中的相关企业在与贫困林区群众展开合作的同时意识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展开对林业资源的利用和加工,将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其产业发展的基石。另外则是培育生态保护、循环发展的技能。作为专于生态保护、林业发展研究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应当将更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效,对林业产业的发展提供指导,使林业产业的发展能够因地制宜,在维护好生态效益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在林业产业发展方面,社会力量同样需要输出更多能量。生态林业扶贫的建设其最终追诉是生态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林业产业的发展必然需是可持续、长效有利的,因此传统的林业产业开发方式是有所局限和不足的,如何进一步提高林业产品的附加值,使林业产业发展获得更多效益仍是需要探究和思考的。对此,作为具有更多资金、信息、技术等能量的社会力量可以展开更多建设举措。相关企业可以发挥其敏锐捕捉市场需求取向的能力,及时调整林业产品的开发走向,使林业产品更好迎合市场的需求,获得更大的效益。另外,结合高校、研究所等专業研究者的意见,林业企业可以对其产品技术进一步进行提升和升级,不断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延长产业链,使林业产业发展具有更大潜力,为贫困林区的群众带来更多实际获得。
(三)贫困群众:自主发力、内生发展
再者,就贫困群众而言。贫困群众是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具体作用对象,帮助其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是国家走向现代化走向复兴的必要建设之一。随着生态林业扶贫建设的深入演进,贫困群众从被动接受帮扶向主动寻求发展的转变已是必然,为此贫困群众作为建设生态林业扶贫的重要主体地位日益凸显。对于贫困群众而言,其更为重要的责任是不断发掘和培育自身的内生动力,为生态林业扶贫的长效发展注入更大潜力和可能。一方面,是注重自身意识的转变。这里的意识转变包括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双方面的意识。贫困群众首先要具有摆脱贫困、寻求发展的自我发展意识,再者必须具有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生态意识。物质的富足更多需要的是自身的主动追诉而非外者的单向供给,因此贫困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在政府、社会等多方力量的帮助下更积极主动地追求生活水平的改善和自身的发展。与此同时,还需要意识到自然资源需要保护才可以长久发展,无论是作为护林员还是发展特色林产品,贫困群众都需要对林业环境进行保护,而不是过度索取最终造成破坏。另一方面,是着重自身技能的提升。贫困生活的改变单纯依靠外在力量的大力帮助并不是理想的发展状态,(下转第13页)(上接第10页)共生理论指示出互惠共生的样态才是高级的共生模式。因此,贫困群众的转变意味着其应当承担更多能力输出的责任,自身技能的提升就成为了必然。在政府、社会力量的帮助下,贫困群众可以主动学习更多林业产业发展的技能和知识,在实际的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8]。
四、结语
生态林业扶贫的建设作为结合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展之路,是契合新发展理念的新型脱贫范式。在共生理论的分析框架下,生态林业扶贫作为共生系统整体建设的可能性得到更清晰地展现,其中作为组成共生关系基础的共生单元作用突出,其发展样态值得深入发掘。本研究聚焦于生态林业扶贫建设中的主要共生单元,在剖析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及贫困群众定位模糊的问题之上,探究三者的明确责任,以为生态林业扶贫深入建设提供可行路径建议。但是,在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新发展要求下,对于生态林业扶贫这一发展模式仍待更系统更全面的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2020年度课题:共生理论视阈下的生态林业扶贫探究——以黑龙江省伊春市为例,课题编号:2020102250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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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作者简介:胡学如,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政治学系学生,从事国际政治与政府研究;鄭龙,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林经济管理系学生,从事生态治理研究;王雪梅(通讯作者),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生态文化等研究。]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