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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文献综述

2021-09-10王芳芳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4期
关键词:政府责任社会保障

王芳芳

摘要: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是要承担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责任,需要对政府及各市场主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随着社会不同制度环境因素的变迁,从而选择最合适的政府参与形式。本文首先从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出发,然后从政府责任的理论体系、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以及政府责任的体现三个层面,阐述了社会保障视角中政府责任的构建。最后选取典型发达国家瑞典,论述了其政府责任模式及政府责任在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介入;政府责任

一、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理论

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依据是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前提。深入这一理论前提的研究对于政府为什么要承担社会保障领域的责任、承担哪些责任等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学视角

凯恩斯从宏观经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市场机制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一种自发的、具有盲目性的调节,而社会保障所要求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的计划性。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单向选择关系,需要建立一种扬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的适度选择机制。

马克思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为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

社会保障离不开公共财政的经常性预算财力支持,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和主要的来源渠道,也是政府站在社会保障前台的标志。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还体现在:承担社会保障运行的费用和实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

(二)政治学视角

从国家或政府产生的终极根源上看,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一个政治体系正义与否的根本标准。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社会保障有助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 缓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从而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

1.社会学视角

社会保障事业是非营利性或微营利性的,是以造福于全体社会成员为宗旨的郑功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需要,必须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2.管理学視角

公共产品理论关于政府配置资源职能要求政府必须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从产品的特点分析,社会保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社会保障属于国家的公共政策,政府对社会保障的供给和运行进行调控。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为全国公民提供应有的庇护,使其免于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的威胁,从而享有无忧无虑的有尊严的生活。

二、社会保障视角中政府责任构建

(一)政府责任的理论体系

社会保障领域中, 政府与市场孰轻孰重的争论从未停止,不同的学派,曾经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发展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提出了有效需求理论体系和通过国家积极干预经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主张。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中,他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节国民收入和分配,国家对福利领域的干预有助于提高消费倾向,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

哈耶克秉承个人主义的传统,认为自由始终是与个人责任密不可分的,个人责任意味着个人必须承担责任才能有真正自由。在社会保障领域应牢固地树立一种价值原则。因为长期接受保障会使受保障者产生“福利依赖”心理, 进而使个人削弱其从事工作的积极性。受救济者范围的日益扩大以及救济金的刚性增加, 均使公共救济背离了给受救济者提供日常生活必须保障的初衷, 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难以为继。

布莱尔承认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强调完全自由的政策不能保证市场以及社会的稳定、公正、福利和安全。他主张通过高额累进税限制私人资本,同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消灭贫困,实现公民收入的公平分配和充分就业,扩大生活福利,最终实现社会公正。鼓励人们通过储蓄和教育获得就业和投资创造能力,而不是学会无条件地依赖福利。

(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单向选择关系,而是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双方都有机会来促进和改善对方的关系。

在社会保障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 是要在不完善的现实政府和不完善的现实市场之间, 建立一种有效选择和协调机制, 使人们能根据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经济合理性原则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 区别不同的具体项目, 在两者的不同组合之间进行选择。那些完全或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更适于政府机制的保障方式,或以政府机制为主导。减少政府对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过度介入,通过加强对专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督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率; 发展企业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所以,要寻找政府和市场职责的恰当结合点,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均衡。而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要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和效率作用,寻求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最优组合,来共同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真正实现。

(三)政府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政府负担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政府通过固定的财政机制支持社会保障的多个项目支出和运行。直接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针对社会保障的税收优惠措施和一些其他方式,比如从国有资产中划拨等,是目前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几种主要途径。

2.监督管理

政府对社会保障进行财务监管,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支付符合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社会保障实施机构的规范运行、修补社会保障制度漏洞,确保社会保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政府理顺管理体制,对社会保障进行监管,将部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相分离。

3.推动立法责任与宏观调控

纵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都是以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揭开社会保障发展或改革序幕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是国家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综上所述,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 政府责任至关重要, 也是制度建设的真正实质所在。明确界定政府责任对加快社会保障建设意义重大, 可以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依据。

参考文献:

[1]郑秉文.2009金融危机:“社保新政”与扩大内需[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01):16-28.

[2]郑功成.社会保障改革必须确立公平的价值取3向[J].社会保障制度, 2003.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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