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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必要性

2021-09-10罗妍婕

江苏广播电视报·新教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相对成熟的重大转变,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践领域仍然存在著一定的问题。律师队伍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力量,需要善加管制,这就需要国家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律师队伍中展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引导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在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指引下,律师形成对依法治国的信仰,保证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个人的心上。

关键词:律师制度;律师素质;全面依法治国

一、律师制度概述

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律师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律师制度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行和多次立法变迁,律师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对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1]当然,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起步晚,很多方面还存在问题,这就需要社会各界一同努力,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

(一)律师制度沿革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第一次对律师进行角色定位。这一时期,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顾问处执业。这一定位有助于重建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权利。这一定位的弊端十分明显,首先就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作为代理人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之间无法调和的冲突。二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中面对的是国家机器,这一对抗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律师本应成为平衡这一天平的砝码,但其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必然使得其无法有效履行职能,更无法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充分信任。除此之外,这一规定与国际脱轨,不利于改革开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一规定早已不合时宜,急需予以修正。

1993年司法部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对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律师的定位开始发生变化,由原来单纯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又可以是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但选择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后,就不能再占国家编制,只能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也如雨后春笋,在两三年间数量翻了一倍。

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对律师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律师的定位、职能、执业机构以及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律师也从国家法律工作者正式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其进步性表现在这一规定意识到律师的社会性和服务性。但是这一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到律师的独立性行政部分干预过多。这一转型也让律师的政治职能被全面切割,完全被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走向商业化的极端,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1996年《律师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弊端越来越明显,修改势在必行,2008年施行的《律师法》中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修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将律师的服务对象具体化。关于律师的职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强调了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律师所肩负的责任。之后,我国律师制度基本依照该法确立的方向发展,对具体制度加以完善。2012年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还有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2017的修订主要是用词,将司法考试修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律师的职责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关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代理人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要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从法律层面分析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告知当事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在尊重当事人意见和法律赋予的权限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这样才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和检察官在审理和侦查案件时通常站在国家角度,难免有偏颇,而律师通常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的思考问题,通过行使代理权和辩护权,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平衡双方关系,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2]。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制约国家机关全力的滥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保障于国家机器相比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实力趋于平衡。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在法庭上对事实与法律的辩论,法官可以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实现判决的公正。在非诉讼业务中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为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3]。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在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委托合作、律师与国家机关的合作与对抗中得以实现。

3、三职责之间的冲突

一般情况下,三职责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有时,三职责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律师的保密义务和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典型案例是美国的快乐湖沉尸案。1973年,被告人格鲁被指控谋杀一名叫菲利普的男子,法院为其指定了两位律师。警方还怀疑他涉及另外两起年轻女郎的失踪案,但一直没有确实的证据,调查因此陷入僵局。失踪女郎的家属希望从律师口中可以得到了相关的线索,但律师对此不置可否。实际上,两名律师在与被告人格鲁的谈话中,已经得知两名失踪的女郎确实被其杀害,并沉尸快乐湖,他们也到抛尸地实地调查并确认了格鲁所说的真实性。两位律师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希望进行辩诉交易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但遭到拒绝。在后来的庭审中格鲁承认了两个女郎确系自己所杀,律师对此知情。这个案子一经报道迅速发酵。社会公众与法律人士对此评价不一。律师在进行代理行为特别是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难免会得知被代理人的一些秘密,而这些秘密可能会与社会正义相悖,此时就面对律师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4],而如何处理这一冲突,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十分笼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1、律师管理体制不完备

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数量十分庞大,但在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中還存许多漏洞。司法行政机关是从宏观角度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但是其规章政策不完善,办事效率低,严重影响律师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协会原本应该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机构,但是长久以来受制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难以独立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起步晚,管理松散,制度十分不完善,对律师行为难以进行有效规制。

2、律师队伍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法律教育事业起步较晚,在专业能力的培训上十分不足。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就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在报名条件上对于专业等未多加限制,这就使得许多之前并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只是通过参加培训班或者专门的考试教材凭借死记硬背就通过考试进而成为律师,但是这些人又缺乏律师思维,在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使大众对律师的信任感降低。即使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律师,理论知识有余,实践技能不足,缺乏专业技术过硬的高层次人才。部分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使命感有待加强,知法犯法,给律师群体抹黑。

3、律师业务混杂,缺乏专业分工

律师制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专业化分工,比如英国分为诉状律师和出庭律师。而从我国整体来看,律师行业内还没有明确的分工,只要成为律师,民事案子或刑事案子、诉讼业务或非诉业务都可以进行。当然,随着律师制度的完善,也出现了部分事务所专门从事某类业务或部分律师只从事某项业务,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既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做非诉业务,并未有真正意义的分工。这一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发展,亟待国家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予以解决。

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四支队伍(即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律师队伍作为四只重要力量之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下面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领域对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阐释。

(一)在立法领域的作用

律师掌握专业知识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服务过程,律师可以接触到社会各个层次的人群,了解社会各领域各方面的现状,对法律法规在社会实施中的现实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会造成何种隐患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正因如此,律师在提出的立法意见时,对现实情况的考量更为准确,意见也更为符合我国国情,对于准确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有重要作用。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特别是由部分国家机关进行制定时,很容易存在偏向性,也就是所谓的部门保护或地方保护。而律师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通常以民意和现实为出发点,对纠正这一偏向性有一定的作用,使立法更为公正,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还讲求科学性,要求法律条文的用词准确,避免歧义,否则在实践过程中很容易因对文义的解释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律师的准入条件较高,专业水平素质相对来说比较过硬,在逻辑分析、语言表达、文字书写、综合判断方面的能力较为突出,这些能力都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二)在执法领域的作用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律师在执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政府发布的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等,民众有时候不能立刻理解其内涵,对于如何使用,对自己的生活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更是知之甚少,这就可能在无意间违反法律,给自己和社会造成法律隐患。律师在此时就可以充当科普者的角色,以更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民众解释规章政策的内涵,避免民众的误解,降低民众可能的抵触情绪,减轻执行阻力。其次,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可以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从理论和实践领域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后,当前,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堪忧,与民众纠纷不断。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成为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一方面督促政府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办事,提高执法效率;一方面可以稳定当事人情绪,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及时解决问题。这样可以较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在司法领域的作用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做到公正严明,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价值十分巨大。首先,在民事诉讼领域,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分析诉讼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分析目前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要想实现自己的法律目的还需要哪些证据,通过庭审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官在双方律师的辩论中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断。其次,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实力悬殊,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帮助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双方的天平趋于平等,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最后,我国一直以来的通病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律师参与到司法进程中,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监督法院检察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进而获得实体上的公平正义[5]。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全体人民都需要参与其中。基于专业优势和职业要求,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必须要有所担当,为目标达成贡献自己的力量。在立法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促进立法的正义化、实践化和科学性。在执法过程中,律师可以成为执法者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增进双方的理解互信,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阻力,化解双方矛盾[6]。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监督司法程序依法进行,制约权力滥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被摧毁[7]。

三、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必要性

我们都知道,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律师队伍中,总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害群之马,他们专业技能欠缺,职业道德标准低,不仅没有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反而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阻力。这就告诉我们,必须要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成为律师的信仰,为我国的法制建添砖加瓦[8]。

(一)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主要内容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广大律师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党制定发展路线和方针政策,为律师行业的发展指明方向,为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因此,律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党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2.是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在总书记基于我国国情,创新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导律师树立政治意识、核心意识、大局意識和看齐意识。成为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模范。

3.是坚持依法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面对很多的诱惑和风险,国家通过制定《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制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律师做到依法执业,把自己对法律的熟练运用引用到案件处理中,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提高职业素养。

4.是坚持诚信执业。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标准低,乱收费多收费,失信失德的行为给律师队伍抹黑。全面依法治国教育要引导广大律师树立诚信意识,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执业过程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坚守职业操守,保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互动和双方的信任。

5.是坚持规范执业。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自己对法律的熟悉和法律的漏洞,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就是要引导广大律师依照执业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完善律师制度建设。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从人员管理,风险管控、收益分配等方面对律师队伍进行整治,保证律师队伍的高素质。

(二)对律师队伍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教育的必要性

1.完善律师队伍管理机制

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对于律师管理制度的改善有重要作用。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自己有准确的定位,在管理律师队伍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过分干预律师独立职能的形式,也不放松对其的监督,把握好管和放的尺度,为律师的职业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有助于律师协会明确自己的职责所在,更好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为律师服务,成为律师的坚强后盾。最后,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组织机构,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可以为其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指明方向,监督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规范执业。

2.提高律师队伍素质

律师的水平和能力或许有高低之分,但在职业道德素质要有统一的标准。但是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自身道德标准较低,放松了思想要求,不能自觉抵御诱惑,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可以提高律师在思想上的自我要求,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那些执迷不悟的害群之马,可以及时予以清除,保证律师队伍形象的正面性,保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如果全体律师都能坚持职业操守,那律师之间就会产生良性竞争,通过扩展知识面,深入研究法律内涵,提高专业技能来形成自己在行业内的优势,律师队伍整体的素质就会得以提高。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民守法

对律师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法律普及的过程,也是法律实践的过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充当起普法者的角色,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条文的内涵及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告知当事人其面对的法律风险以及解决措施,是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在潜移默化间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是他们对法律产生信仰感。律师利用法律和专业技能,帮助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全面依法治国教育可以使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规范执业,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实现[9]。

四、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律师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阻碍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律师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国策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水平。专业法律人士尚且不能很好的执行和遵守法律,何谈普通民众。因此,必须对律师队伍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教育,使律师在拥有专业技能的基础上,能够从思想上提高对自己的要求,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积极作用,让依法治国成为律师的信仰。

参考文献:

[1]曾洪.努力提高律师素质树立社会主义律师的良好形象[J].政法学刊.1990(03):3-8.

[2]毛启刚,杨永军.浅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J].天府新论.2005(S2):200-201.

[3]刘义昌.和谐龙江建设的创新之举、长效之策——推进黑龙江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司法.2009(01):61-64.

[4]柳宪章.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法律检索[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02):52-67.

[5]田继红.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必要性及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15(34):47-48.

[6]高建勋.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J].中国律师.2010(07):55-56.

[7]胡洪平,李申,吉静静,宋梦醒,丁晓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考量[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03):17-25.

[8]谭小雪.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推动政府法制建设[J].中国律师.2013(12):43-44.

[9]陈可.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D].长沙:中南大学,2008.

作者简介:罗妍婕(1996.9-),女,土家族,籍贯湖南省张家界市,硕士研究生,中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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