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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工伤保险,公司怠于申请工伤认定也需担责

2021-09-09

新农村(浙江) 2021年8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职业病工伤保险

编辑同志:

我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虽然公司已给我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但公司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我直到伤情稳定才自行前往。工伤保险机构以迟延申请为由,只愿就我受伤的第一个月及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给予工伤待遇,对第一个月后至申请工伤认定之间的6个月,则拒绝担责。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担责?

读者 胡萌萌

胡萌萌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6个月间的工伤待遇。

鉴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治疗费用,主要集中在第一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为此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即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是以用人单位为主导、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补充,且必须受时间限制。与之对应,公司虽然已经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但其在你遭遇工伤后的3个月时间里,没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客观上已经导致你第一个月后至申请工伤认定6个月之间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享受到工伤待遇,也就决定了公司必须依据该法条第四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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