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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分析

2021-09-09安徽大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23期
关键词:征管法税款征管

孙 霞 安徽大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引言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一部分,是按照税务机关的税法规定,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征收、审核等活动的总称,需要依照依率计征、促进生产与组织收入、加强群众办税与专业管理结合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当前税收征管条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加强民法典的引用和参考,利用其市场经济法、居民生活基本行为作为设计准则,提高相关活动的运营质量。

一、民法典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能够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并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权利、法律行为、责任等总则制度,进一步实现民事关系的妥善处理与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因此其对法律体系内其他部门法的设定必然起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也势必会与税收征管制度产生联系。许多纳税人并不了解民事权利的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权利内容的普及,图1即是民事权利的科普。但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对平等主体的法人与非法组织进行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调节,而税收征管制度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在此之上形成税收征纳关系,虽然两者的法律关系较为相似,但本质上存在区别,其主要体现在相关制度的设定上,税收征管即使不遵从民事法律关系也能执行税收义务,并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应纳税款核定权。而民法典则强调契约的自由度,是规范经济活动和现象的基础,因此二者既在税法实行上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又在立法办理上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图1 民事权利的科普

二、民法典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探究

(一)明确纳税主体和管理导向

税收征管制度一直受实体法的“散步”与程序法的“游移”所困扰,无法在法理上进行纳税主体的内涵确定与延伸,也难以有效划分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了进一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应用性,民法典采取的策略是设定大量模糊的概念定义,之后再根据社会发展趋势进行内容的修订、补充、细化,税收征管制度可积极借鉴民法典的立法思路,以纳税主体的抽象概念进行设定,将纳税主体的界定描述更笼统化,而在细则规划上,也为条文条例给予一定的冗余度,将纳税主体划分为纳税人、承继纳税人、连带纳税主体、财产保管人等四个大类,同时还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进行职责、责任的重新构建,避免出现追责过严导致“倒挂”情况的产生。除此之外,纳税主体的管理导向需要体现在税收征管的法律修订中,加强统筹管理措施,尽可能利用征管资源,发挥管理的职能与作用,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得到有效发挥,改善纳税不遵从的不良行为,并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建立更健全的奖励机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1]。

(二)强调纳税方与征税方的利益平衡

民法典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运用法治的力量,使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高效保障,税收征管同样是以规范税收行为、优化缴纳过程为首要任务,并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者虽执行方式不同,但立法目标一致,因此在相关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可相互参考、相互借鉴,以此完善税收征管的内容。比如税收征管法重在担任仲裁平衡的决策,虽无法彻底规避利益的立足点和执法风险,但可运用民法典的税收利息替代滞纳金条例进行纳税主体与非纳税主体的协调与把控,使其更符合税法的比例原则。而对于处理决定形成的纳税义务,则继续采取有惩戒性质的资金缴纳约束,以此体现宽严并济的法律制度。虽然民法典对纳税利益平衡制定了明确的执行要求,但并未体现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减免形式,比如对因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税款时间性差异,缺少应征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由于填报信息错误,容易造成应缴纳税款缺少适合的减免政策。税收征管法在修订的过程中,需避免以上问题的产生,在进行规定内容配套时,要增加纳税主体实施的纳税行为没有对国家整体收入造成不利影响时,则可不加收利息或滞纳金的条款,从而最大程度保护纳税主体与征税方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经济救济渠道与执法措施

民法典不仅丰富了民事权利的类型,构建更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还细化了救济原则,形成更有序的保障机制,使治理方式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知识的科普教育,确保执行者能够充分了解其应用价值与使用意义,图2即是民法典专题学习会。税收征管法可以此作为制度实施的基础,增设争议处理一项,对征缴双方的责任分配、复议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与优化,以此丰富以往在纳税主体权利救济、异议申诉、过失赔偿等合法税收方面的条文规定。此外,税收征管制度要添加权利救济与保护一章,拓展纳税人的救济渠道,这样既能保证纳税主体能够在争议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还能使相关税务机关更具有做出最终决定时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同时,税收征管法为了进一步提高权利、救济的实施力度,需要严格遵循有错必究、违法必惩的原则,对于涉税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对遭受权益侵害的纳税主体进行合理赔偿,从而使民法典的公权力也得到大幅度提高,并深刻落实保护民事权利职责的内核精神,从而达到完善体系建设的目标[2]。

图2 民法典专题学习会

(四)确定遗产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偿税责任

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指出,分割遗产需保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相应税款与债务,但要为丧失劳动能力且缺少经济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而第1034条规定明确表示,继承财产需以其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资金,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计算在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部分,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可对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不负责偿还。同时1124条规定也指出,执行遗赠不妨碍清偿遗赠人应缴纳的税款与债务。这些规章制度无不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支持,并通过大量实践得到有效验证。税收征管法可进一步明确分割财产、继承遗产、遗赠并存情况下,继承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款偿还的问题,并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为主,执行抗税为先的原则,提出偿还税款是否包含滞纳金的内容。

(五)细化担保物权条例

民法典第421条规定,同一动产上以设立的抵押权,且该动产是被留置的,则留置权人可优先进行受偿。但民法典只规定了抵押权的优先级,没有对税款的优先权进行完整描述。而税收征管则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需在纳税人财产设定抵押前,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前,虽然该条例进一步说明了税款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并确定欠税的先后偿还顺序,但还是存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顺序矛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二者存在的实际问题,可将其进行优劣互补,完善各自的不足之处。首先税收征管法需要明确指出所欠税款应依法发布,并将公告时间作为税收优先级的评定标准。其次,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的实际案例,比如日本法要求留置权效力高于税收债权,不将发生时间计算到标准制定中。而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国家财政不可侵犯,先前存在的权利具有优先执行顺位。税收征管法需进一步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内容的完善,确保留置权优于税收债权,使人们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最后,要进行协调与物权制度的连接,税务机关需将欠税情况及时通知物权的登记部门,以免发生优先权行使争议[3]。

(六)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还是健康信息都不得擅自进行曝光与公布,但这又与税务机关需要获取纳税人全面的个人信息实现税收征管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税收征管法可利用信息数字化技术来进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来确保信息在完成高度共享的同时,也具有极高的安全性。一是要构建完整的数据资源分享机制,将社保、银行、税务机构进行有效衔接,形成智能化数据库,加强信息的对称性。二是整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加强保密系统的防护功能,防止用户个人隐私泄露。三是进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确保数字经济下的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都划分到税收管辖权内,以此提高征管效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典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明确纳税主体和管理导向、强调纳税方与征税方的利益平衡、完善经济救济渠道与执法措施、确定遗产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偿税责任、细化担保物权条例、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民法典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影响,从而使税收职能得到更好的运用与发挥,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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