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合作联盟研究
2021-09-07黄国良施博卿
刘 伟,黄国良,施博卿
(1.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广州 510631;2.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620)
0 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2018年9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随着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企业孵化器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组织,也称为企业创业中心,为初创企业提供网络、经营和通信等方面的设施[1],以及政策咨询、投资和法律方面的支持,从而降低初创企业成本并提高其成功率[2]。换言之,科技企业孵化器就是在企业初创时期存在生存和发展困难时,为其提供各种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包括资本、市场、人才和场地等,使其形成自身的生存能力并发展壮大。高效运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能识别具有潜力和未来收益的科技企业,并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从而提高科技企业的存活率。当今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了和初创企业紧密联系外,与外部风险投资的联结也愈加紧密,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3个相对独立的单元逐渐形成了一个三方合作且特殊的多层级联盟形式[3]。本文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归纳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几种主要的合作模式,运用资源互补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合作博弈理论等相关理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投资联盟和初创企业之间的互动机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合作联盟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绩效、推进“双创”事业快速发展的意见建议,以期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理论支持,促进我国“双创”事业稳健高效发展。
1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进程和现状
1.1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发展
我国最早的孵化器诞生于1987年的武汉,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者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企业孵化器。随后,我国实施了“火炬计划”,将建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列为重点,此后,我国各大城市相继设立了企业孵化器。1993年,教育部和科技部联合召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议,企业孵化器得到各大高校的关注。1996年,科技部发布文件对企业孵化器的各项条件作出规定,并将企业孵化器视为一个产业进行规划发展。2000年召开的世界企业孵化与技术创新大会更是促进了孵化器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发展[4]。
自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起,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我国孵化器事业快速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迅速,数量逐年增加。2020年10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了《中国创业孵化发展报告2020》,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创业孵化载体数量达到13 206家,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5 206家、众创空间8 000家[5];共有国家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3 065家、国家备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73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位列世界第一;孵化器在孵科技型创业企业21.7万家,带动就业人数超过300万人,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约56万项[6]。图1展示了2010-2019年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情况。
图1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统计
目前,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呈现如下特征:第一,分布不均匀,多集中于东部地区,不同地区差异较大;第二,虽然发展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数量迅猛增长,但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较少,孵化能力较弱,效益较低;第三,资金多来源于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但部分初创型孵化器缺乏多样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资金短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第四,数量较多,但部分孵化器由于专业性不强,没有竞争优势,存在因服务水平不高而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1.2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
近年来,随着科技企业不断发展和相关研究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融合的重要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都是为科技企业的发展而存在,风险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而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可满足初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软硬件需求[7]。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都需要相关企业全面且详细的信息,且相关信息不具有排他性,但因信息收集能力的差异,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所掌握的信息质量往往参差不齐,而如果两者融合,不仅可以共享信息,还可以进一步提升信息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从而大幅降低成本[8]。同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资本的融合可以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避免企业因得不到及时投资而陷入困境。目前,阻碍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进一步融合的主要障碍是孵化器、风险投资机构和初创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导致机会主义者为自身利益而出现损害其他合作方的行为,进而出现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甚至是初创企业之间的博弈。
2015-2019年 ,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总面积和在孵企业年度总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风险投资规模虽在2018年掉头下降,但总体来看仍是稳中有进(见图2),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规模逐年增大,二者的合作空间和合作机会也不断扩大。
图2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总面积、在孵企业总收入与风险投资规模
2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合作的优势和不足
传统孵化器本身不具备资金持续供给能力或资金支持量较小,仅能支持在孵企业种子期的资金需要,而该阶段也是风险投资不愿意进入的阶段,而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能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优势。首先,二者的融合弥补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金缺口,能让优质的在孵企业迅速得到资金支持,降低优质在孵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其次,扩展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职能,使孵化器本身也具备了投资功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独立运营的能力,降低了管理成本[9];再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使风险投资机构能快速识别并支持优质项目,减少风险投资的信息交换成本和项目搜寻成本;最后,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合作能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在孵企业的成功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合作不仅可降低投资风险,而且还有利于实施投后管理,最后实现提高创业成功率的目标[10]。
尽管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合作能发挥较大优势,但是仍有相关研究指出,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开展的合作水平远未达预期,合作效果不理想,如瞿群臻[11]认为我国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在资金来源、法律环境、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障碍。如何减少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在合作中的障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更好地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3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合作模式分析
在对风险投资和企业孵化器融合的研究中,学者们对二者的融合模式或合作机制采用了不同的划分形式,如,赵坤等[12]根据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在融合上是否存在中介机构,将两者的合作机制划分为直接融合与间接融合2种模式;王黎明[13]提出分为3种合作模式,一是组成策略联盟或资源网络关系,二是共同组成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公司,三是企业孵化器联合风险投资机构对孵化企业共同进行早期投资;赵黎明等[14]将其合作模式分为基本模式、自由选择模式和信息平台模式;王忠等[15]将其合作类型分为外部合作和内部合作。基于以往学者对于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合作模式的分类及其合作机理的分析,本文将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开展的合作分为直接合作、间接合作和混合合作3种模式,以进一步探讨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合作机理及其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直接合作模式
直接合作模式是指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直接展开合作(见图3),如股份制模式、联合体模式、承包模式。风险投资和企业孵化器直接合作早已在实践中可见,如美国的IDEA Lab就采用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结合为一体的经营方式。风险资本和企业孵化器共同组成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公司,如国内的清华科技园,采取强强联合的方式组建孵化器加风险投资的企业法人,由新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满足科技型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管理公司还能够吸引社会其他投资资金的加入,不仅能够为创业企业申请更多的资金支持,而且能够获得孵化器所具有的信息优势,风险资本可以直接对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展开贴近管理和贴身服务。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孵化器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该通知精神,在直接合作模式下风险投资可利用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资金获利率。
图3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直接合作模式
3.2 间接合作模式
在间接合作模式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承担风险投资和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服务中介、信息中介等职能,不直接投资,也不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股份关系而投资初创企业。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孵化器不仅要收集科技企业的运营、技术和财务等信息,还需要收集风险投资意向的信息,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器进行双向的信息流动,孵化器为风险投资推荐优质项目,风险投资也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风险投资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可以通过行为干预和外界干预直接或间接通过孵化器参与创业企业的公司治理,保证投资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率,创业企业也及时把相关信息反馈给孵化器和创投公司,形成良性循环。这种合作模式可由外部专业的信息网络平台作为风险投资、创业企业和孵化器之间的桥梁,平台专门搜集关于孵化器、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和过滤。该平台位于三方联盟的交点位置,各方信息流均需要经过该网络中心,其在中间发挥着信息中介服务的功能,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孵化器。单一创投-虚拟孵化器-创业企业所组成的串联结构是本模式的主要特点(见图4)。
图4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间接合作模式
3.3 混合合作模式
在混合模式中,企业孵化器联合风险投资机构对初创企业共同进行早期投资,之后再根据初创企业的运行情况选择合适的干预方式。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孵化器作为初创企业的股东之一也需对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初创企业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孵化器的利益,孵化器会主动与风险投资进行信息互通。此时,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风险得到了分担,同时也促使企业孵化器更加关注对被投企业的扶持与培育,企业孵化器和风险资本组成策略联盟或资源网络关系。在这种模式下,风险投资机构、孵化器、科技企业三方形成动态的、全方位的交互网络系统,三方可自由选择合作对象,风险投资机构可自由选择孵化器来获取投资项目的信息,初创企业也可自由选择孵化器,而孵化器也同样可选择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初创企业的入驻。比如,宝安科技园一手承办孵化器,一手运作风险投资基金,孵化器在孵化初创企业时可同时联合风险投资基金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
4 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机理分析
4.1 资源互补理论
根据资源互补理论,风险投资机构与孵化器合作能产生协同效应,风险资本可借助孵化器的优惠政策获得税收优惠,而孵化器获得资金支持能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而实现“1+1>2”的双赢结果。然而,在二者的融合过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博弈现象。若将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视为决策的2个局中人,则会形成一个两人博弈模型,在博弈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根据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达到取胜的目的。此处的取胜严格意义上是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博弈现象在间接合作模式和混合合作模式中表现更为激烈,在直接合作模式中有所缓和。实际中的博弈不仅涉及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器,初创企业也会加入其中,形成三方博弈。
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或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等的,优势一方往往能凭借其信息优势获得超额收益。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中,初创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在信息传递速度和信息获取能力上的不同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相比之下,初创企业明显处于信息优势,孵化器次之,而风险投资机构处于劣势一方。在上述3种合作模式下,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在直接合作模式中,由于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器同时对初创企业展开投资,两者有相同的利益驱使,此时,孵化器更愿意将自己所获信息与风险投资分享,降低自身风险;在间接合作模式中,孵化器更多的是为风险投资提供信息帮助其进行投资决策,而非直接参与,因此更可能利用其自身信息优势谋利;在混合合作模式中,信息不对称处于中等水平。
4.3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解决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在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了股东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在本文所提到的间接合作模式中,风险投资通过孵化器提供初创企业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也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投资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而孵化器和初创企业则是代理人的角色,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孵化器和初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可能会对风险投资有所隐瞒。由于在直接合作模式中,风险投资可以直接对初创企业提供指导和信息交流,因此委托代理问题主要存在于间接合作模式和混合合作模式中。
风险投资和孵化器开展合作需要经过一段磨合期,瞿群臻[16]认为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融合环境是二者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外部环境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内部环境的优劣。初创企业在成长初期往往由于资金缺乏而难以维持,科技型在孵企业资金需求量比其他初创企业更大,且伴随较高的投资风险,而孵化器却难以满足初创科技型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因此,在此时引入风险投资将使在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解决。沈琛等[17]认为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合作能有效缓解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瓶颈。风险投资被认为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助推器”,促使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诞生与成长。2020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新技术企业要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营造高质量的发展环境、加大开放力度等措施,进一步为我国企业孵化器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合作往往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之上,并且以资源为导向、以信息为中介[18],当创业者不愿披露信息、风险投资与孵化器不进行合作时,替代性质的管理成本高于互补性质的管理成本。而风险投资是典型的逐利者,孵化器则是追求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在孵企业的成功率,这就导致了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的目标不一致。从更深的层次来说,由于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二者目标的实现均需要通过在孵企业的成功设立和转化来实现,也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因此,风险投资和孵化器各自的目标既是相对又是统一的,二者目标的不一致并不会阻碍二者开展进一步的合作。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的合作联盟在项目选择、资金运作和政策法规上能得到很好的互补[19]。
5 结语及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机构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资源,两者合作联盟可实现资源互补、发挥协同效应,具有合作联盟的基础,但现实中合作并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一是孵化器、风险投资和初创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可能导致一方出现机会主义者行为,即利用信息优势为自身利益而作出损害合作另一方的行为;二是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甚至是初创企业之间展开的博弈问题,即合作策略的选择难问题;三是政府对三者的合作激励和引导不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合作,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 加强信息沟通
2018年12月 ,科技部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无论在哪种合作模式下,合作各方都需要加强风险投资和孵化器以及创业企业的信息沟通,尤其是在信息科技和互联网发达的5G时代,可以利用互联网打造全方位、全时段的信息共享平台,深化合作的空间,以便风险投资能够准确、迅速地作出投资决策,同时也使孵化器和风险投资提高对创业企业服务的精准度,直接对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展开贴近管理和贴身服务。
5.2 管理在孵企业创业团队
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团队三方都是在孵企业的共同持有者,三方关系极为紧密,休戚与共,此时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应过多干涉在孵企业的日常运作,给予在孵企业创业团队足够的施展空间,但是又不能完全由之任之,而应主动了解在孵企业的动态,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在必要时及时介入,提供所需要的各类服务和指导。这也是风险投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降低投资风险的途径之一。
5.3 拓展合作方式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合作战略动机主要是扩大社会资本存量和获取网络结构位置优势,孵化器在引入风险投资合作时投资主体应往多元化方向发展,经营模式也应向企业化靠拢,内部需要建立新的用人机制等,吸引更多高素质、有经验的管理人才加入到孵化器中。
5.4 政府合理引导激励
科技型初创企业拥有的资源是核心技术和研发成果,但既缺资金资源也缺场地资源,更缺管理经验。目前,政府出台的对科技型初创企业投入的激励政策中,主要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初创企业自身,直接针对风险投资的激励政策较少,而且相关政策衔接度也不够。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激励引导,鼓励风险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合作,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