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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探讨

2021-09-07邓和军

关键词:商事海南省仲裁

邓和军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营造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①《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提供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建设过程中很重视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高标准高质量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迫切需要在被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制度“基本法”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作出顶层设计。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本文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两个条文涉及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既对之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新进行了肯定,又为其未来发展预留了合理空间,非常难得,要认真加以贯彻实施;但毋庸讳言后者虽获重视,仍与其应有地位不相匹配,还有较大完善余地。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效及评析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积极探索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两个层面:

1.制度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②原文分别是:“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参见《习近平: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2018-04/13/c_1122680495.htm,2021年5月1日访问。)“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便利流动,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行稳致远,久久为功。”(参见《习近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高质量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港》,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6/01/c_1126059817.htm,2021年5月1日访问。)。无论是前期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还是后期直至现在的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制度集成创新工作,严格按照“首创性、已实施、效果好”原则,经过规范的报送、初步筛选、第三方机构评估和专家论证程序,至今已分12批优选发布了116项制度创新案例①海南自由贸易港第十二批制度创新案例新闻发布会,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xwfb/202104/2d1773595eef4d99873b98da58162db2.shtml,2021年5月1日访问。,其中包括8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制度创新案例(详见表1)②表格中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来源于相应各批制度创新案例新闻发布会,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可查询。。这些都是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应该可以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制度创新。

表1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制度创新案例

2.机构创新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商事纠纷解决机构方面也有所创新,为当事人搭建了更多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使当事人在解决商事纠纷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如国家在海南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这是继北京、上海、广州后设立的第四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另外,为更好地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需要,海南省委、省政府对原海南仲裁委员会进行改制,组建了新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海南国际仲裁院”,这是全国唯一一个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仲裁机构。还有,为进一步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调解多元化,海南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综合性调解协会“海南省调解协会”①良子:《海南省调解协会正式成立为全国首家省级综合性调解协会》,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456563,2021年5月3日访问。,并先后组建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海南调解中心、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平台。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评析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目前来看,不用说跟世界最好的开放形态相比,即使只跟国内一些走在前沿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相比,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差距也还是比较明显的,如因法律缺位、制度集成创新不足等因素,海南自由贸易港尚未形成专业、高效、便利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②陈利强,邱梦婷:《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2期,第58页。;尚未有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③但据了解,目前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韩国商事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均已在上海设立代表处。,而是否设立类似机构往往作为当地营商环境是否优化的考量指标之一④很多大型跨国企业都与知名纠纷解决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二者往往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大型跨国企业在考察投资时会考虑当地是否有知名纠纷解决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知名纠纷解决机构在当地如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也会推介与其有联系的大型跨国企业来投资。;专业法院类型较少⑤全国已先后成立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但海南尚未有。;等等。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加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还有很大潜力可挖。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的演变及其不足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的演变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正式文本通过前,历经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⑥本文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一审草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⑦本文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二审草案)”。两个版本,并均曾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一审草案、二审草案和正式文本均规定了纠纷解决相关条款(详见表2),但其中二审草案相较于一审草案而言有以下变化:第一,增加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规定。估计是为方便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有关“社会治理”的内容;第二,将原规定中的“鼓励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改为“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正式文本相较于二审草案而言,主要是增加了“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表达了强化非诉讼方式的意思,对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予以支持,且表述更准确、精炼和简洁。这些变化显然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表2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一审草案、二审草案和正式文本纠纷解决相关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式文本强调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⑧该句话所在原文为:“强化改革创新意识,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下大力气破除阻碍生产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我们理解,这里所指的“全方位”应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各方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不负众望,在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和第54条等条文中,对上述各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为全方位推进改革创新、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的不足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文本虽有可喜进步,但其纠纷解决相关规定因条文数量少(只有两条),且比较抽象,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不太匹配,既未从宏观上作整体布局,又在微观上可操作性不强,系统性、全面性较差,不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提供所需充足动力,具体表现在:

1.没有给纠纷解决领域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作出必要安排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创设了新的授权立法模式,即授权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这是一种新的独立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之外的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①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根据需要只能对法律作变通规定,而不能制定或创设涉及中央事权的法规,但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却可以。参见贺小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修改的七大建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第8页。。但该条目前规定所授权领域较窄,仅限于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②但也有论者认为这很不明确,即看不出海南有权对哪些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哪些法规属于备案性质,哪些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因此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可规定:商业规则由海南自贸港自主制定,非商业规则适用国家的统一规定。参见韩龙,戚红梅:《〈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三维透视与修改建议》,《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42页。,没有将纠纷解决领域纳入,不利于将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在纠纷解决领域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2.没有给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进行更适当支持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虽然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没有明确提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略觉遗憾。尽管不明确规定也不会对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产生特别大的影响,仍然可以进行完善,但如果能明确规定,就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加持”,从而更加突出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重要性,强化其完善的力度和保障。

3.没有给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体制改革进行更合理部署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对支持司法创新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较原则,力度不够强大,内容不够细密,与该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和第10条等对行政创新和立法创新方面的规定相比,后者明显要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尽管《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不可能在方方面面都作详细规定,但对一些重要内容如司法创新等,适当详细一点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的实施及未来发展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的实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通过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但要使其更好地发挥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促进作用,关键在于加强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而言,同样如此。

1.认真谋划实施路径

要认真、仔细研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现有规定,科学谋划其实施路径,使其实施能产生最大化效果。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例,笔者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体制在国家支持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将来可以做出较大改革创新的:

第一,在海口江东新区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院①之所以选定在海口江东新区设立,是因为海南省委、省政府于2018年6月决定设立海口江东新区,作为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点先行区域,要求将其打造成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标杆中的标杆和集中展示中国风范、中国气派、中国形象的重要窗口。,级别为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集中受理全省范围内依法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股票配资、跨境电商、破产、税务等专业性强领域的一审商事纠纷案件。之所以是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院而不是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庭②综观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其共同点之一在于大都设立了专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说明大家都意识到专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主要是基于两点理由:第一,它是要集中受理全省范围内依法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互联网、金融等专业性强领域的一审商事纠纷案件,案件量比较大,法庭容纳不了,需要一个法院来加以容纳;第二,海南毕竟是全岛建设自由贸易港,虽然可以有重点先行做法,但整体还是要铺开的,因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院只是一个过渡性权宜之计,只需要完成它的应有使命。但完成应有使命之后并不是撤销,而是转型,方便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分别转型为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破产法院、税务法院等,这些同类法院在国内或已有设立,将来在海南也肯定会设立,或可在海南先行设立,但目前直接设立的时机还不成熟。与此相适应,推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逐步成立国际商事法庭、金融法庭等,以便受理一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院的二审案件以及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

第二,重构海南省内目前的中级人民法院,完全打破与行政区划相重叠的限制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根据海南实际情况,要按照“全海南省一个大城市”推进行政区划和行政体制改革。为更好实施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战略和南海战略,建议条件成熟时将“海南省”改名称为“南海行政区”,仍是省一级行政架构,但参照直辖市模式管理,甚至权限可比直辖市的更高一些。,在省级范围内率先落实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④中共中央的不少文件都有提及。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重构后全省仍是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海南省第一至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海南省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海南省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基础设立海南省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自受案范围暂且不变。基于三沙市的特殊战略地位,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称继续保留,与海南省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要在受理审判涉外案件时用三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第三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设立了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其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国际商事纠纷可能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第三国际商事法庭以加强应对。

第四,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辖区范围⑤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不再受理海南省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增设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巡回法庭,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专门受理海南省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1)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2)刑事申诉案件;(3)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4)司法协助案件。二是就地解决海南省的涉诉来信来访案件。如此,不需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可解决相关所有纠纷,以最大程度便利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合理进行扩大解释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目前未明确将纠纷解决事项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范围,限制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在纠纷解决领域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限,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角度来看又很有必要。权宜之计,笔者认为可以科学合理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授权相关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即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所涉“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相关管理活动”扩大解释为包括“商事纠纷解决”,以便用活用透《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如此通过制定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进一步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从本质上看,大部分商事纠纷都与贸易、投资有关,因此对其进行管理、解决是理所当然的,扩大解释不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本意。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纠纷解决相关规定的未来发展

从长远来看,为打造与全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相匹配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固定,有利于更好地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可能的话,《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来修订时应对此作出更合理的规定:

1.建议将纠纷解决事项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范围

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第1款增加“纠纷解决”内容,增加后这一款改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纠纷解决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以下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8条的规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和仲裁制度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如果能将纠纷解决事项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范围,就可以灵活地制定本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限的诉讼和仲裁领域相关法规或对其进行变通,从而使之更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解决实际需要。

2.建议增加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方面的规定

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增加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方面的规定,增加后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支持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且将这些规定作为本条第一款。

理由:上一条建议是从宏观布局方面的考量,这一条建议是从微观操作方面的考虑。不能只是考虑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也要考虑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在考虑完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时,不仅要考虑制度方面的,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条例等相关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而且要考虑机构方面的,如有学者提出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①王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21页。,这就是很好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建议,因为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确实没有省级层面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再如要认真思考国际知名纠纷解决机构未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原因,可能前期需要政府支持,创造条件去吸引其来设立,而不能只是单纯等待。

3.建议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改革创新方面的规定

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4条中的“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修改为:“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改革创新,优化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结构体系。”同时将此作为本条第2款。

理由:(1)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和第10条等相呼应,从国家法律层面作更细致合理的规定,切实支持海南全方位推进改革创新;(2)更重要的是,司法也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改革创新更多需要国家层面来统筹协调和主导推动,因此单纯“支持”还不够,需要国家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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