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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及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2021-09-05弓晨

中国民族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衍生品著作权

【摘要】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博物馆作为文化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不但发挥着公益服务和文化传播功能,而且在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增强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面的作用也愈加凸显。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性的博物馆著作权相关法律,博物馆藏品是否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诸多种类的衍生品又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都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探析不同种类的藏品及不同开发形式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明确博物馆作为著作权主体的正当性,力求文博领域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博物馆藏品;衍生品;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TB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198(2021)12-175-03

【本文著录格式】弓晨.博物馆藏品及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探析[J].中国民族博览,2021,06(12):175-177.

一、博物馆藏品及衍生品概述

“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这是2015年我国颁布的《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进行的界定。博物馆是向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服务的文化平台,它直观体现了国家在公共文化领域中的服务理念,也体现了公民提升精神文化素养的需求,是公民实现文化遗产权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文博法治进程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加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推动了博物馆事业的良好快速发展。

博物馆藏品是根据博物馆的性质、特点和任务,符合博物馆收藏标准,按照特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登记、编目和入藏手续的文物、自然标本和其他实物资料。博物馆藏品是人类发展漫漫长河中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见证,能够让公众真实的感受到事物的本来面貌,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极高的艺术价值和不可或缺的科学价值。博物馆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藏品,博物馆如果离开了藏品就等于失去了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博物馆藏品分为文物藏品和一般藏品。

藏品衍生品是指对博物馆原始藏品的某些元素和特征进行提取并进行再创作后,开发成以不同的载体展现文化内涵的新产品,是在藏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目前学界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博物馆藏品的衍生品可以分为博物馆出版物、藏品复制品、藏品仿制品、文化创意产品、数字化藏品等。本文主要探讨博物馆原始藏品及藏品衍生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博物馆藏品及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一)博物馆藏品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著作权的特点之一就是权利具有双重性,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并行的。人身权顾名思义是不能和作者分开的,除了发表权可以继承,其他都是不可转让、不能继承且永久归作者所有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所以著作财产权是可以和作者分开的。对博物馆而言,在收藏藏品的时候,藏品的作者或者继承人可以转让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给博物馆,博物馆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复制或者进行藏品的数字化工作了,否则就会构成侵权。对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但是权利所有者找寻困难的孤品,博物馆若想使用这些藏品,首先要尽到合理的、勤勉的寻找义务,通过多种途径确定著作权所有者找寻不到;其次在权利所有者出现的时候要给予补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地履行保护职责。

博物馆藏品的种类繁多,导致其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等很多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著作权的争议最为突出,目前理论界对藏品的著作财产权已经有了统一的认识和界定,但对藏品的著作人身权还有着非常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藏品是否在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范围里,博物馆作为文化保护的机构是否能够保护藏品的作品完整性等都有待探讨。在博物馆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藏品衍生品的开发形式越来越丰富,开发技术越来越新颖,衍生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复杂,诸多种类的衍生品是否都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受到著作权保护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也有待研究。

博物馆藏品分为一般藏品和文物藏品,对构成作品的一般藏品而言,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毋庸置疑同时拥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制,将永久受到著作人身权保护,对构成作品的文物藏品而言,其是否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里一直存在着许多学术争议。但笔者持肯定态度,认为文物藏品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文物藏品大多年代久远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不受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不受期限和著作权法追溯力的限制,在不侵害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公众可以对这些藏品自由利用。虽然实践中文物藏品往往会面临权利行使主体缺失的问题,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对文物藏品的作品完整性不断进行着保护工作,不能因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而从根本上否认文物藏品的著作权保护价值。文物藏品凝聚着数千年的文化传承,是人类发展长河中的重要见证,有着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像国家文物单位、博物馆这样的主体要积极履行起保护文物藏品完整性的义务。

(二)博物馆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博物馆衍生品以原始藏品为基础,对原始藏品的某些元素和特征进行提取并进行再创作后,开发成以不同的载体展现文化内涵的新产品。博物馆衍生品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就是博物馆出版物。博物馆将自己馆内藏品的图片以及藏品能够反映的文化历史内涵等文字内容进行编辑和排版,形成的书籍、报刊资料和游览手册等就是博物馆出版物。比如北京故宫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为完整的宫殿建筑群,而北京故宫博物院的藏品几乎能够反映出整个中国古代文明发展史,其藏品达到180多万件,《故宫匠心手记》就是按照特定的类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建筑构件、烫样、宫殿室内装修类文物等来展现古建之美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具有独创性,也凝聚着一些人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纸质和电子的形式复制,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藏品复制品是在藏品受到了严重损坏,虽然经过技术处理但还是难以长久保存,为了防止有毁坏风险需要进行复制;藏品还未完成技术处理为了方便展出让公众参观,可以将这些有着极其珍贵价值的藏品进行复制,用复制品代替藏品进行展览;博物馆的陈列环境可能会使藏品受损,为了避免损失又能够丰富陈列内容,也可以用复制品代替原始藏品展出,有利于藏品的保存等情况。中国的复制技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对青铜器、陶瓷、漆器、纺织物和书画等的藏品复制技术也日臻成熟。对藏品进行复制是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复制与原藏品相同制品的活动,所以它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地反映藏品的全貌,严格遵循藏品的原貌进行复制,要做到能够通过复制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来反映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藏品复制品是否是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是否符合独创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断的话题,笔者认为藏品复制品应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因为藏品本身的特殊性,对藏品进行复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研究创作的过程,这種复制是建立在对原始藏品的深入认识之上的,复制的过程不仅要深入解读藏品的历史背景和基本信息,还要挖掘藏品蕴含的艺术文化价值。比如湖南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帛画构图极具特色,做工精湛质量精美,艺术价值浓厚,对其进行复制除了要研究构图特点和色彩搭配之外,还要对帛画的材质和做工技法进行深入研究和试验。时至今日在众多专家的不断努力下,对这几件帛画的复制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成果,由此可见对藏品的复制不能做简单意义上的理解,而要了解复制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其中包含许多藏品复制工作者的创造性,其应当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

藏品仿制品是用一定的仿制手段模仿出和原始藏品相似的产品,它没有藏品复制品要求那么严格,制作过程中可以随意选择颜色规格等。笔者认为对仿制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符合条件,而有些并不符合条件。比如王羲之的《兰亭序》后来被很多书法家所临摹,但是每个临摹的书法家都可以临摹出不同的风格。唐代的书法家冯承素所临摹的《兰亭序》前几段字是稀疏分散的,后几段字却是紧密排列的,即体现了王羲之的书法风韵也体现了自己的精巧构思。而唐代书法家褚遂良临摹的版本有着圆润秀气的感觉,他是以王羲之的书法为根基,但是在线条上却有着遒劲之感,这也是区别于其他书法家的地方。元朝首屈一指的书法家赵子昂多次临摹《兰亭序》,但他不是一味模仿王羲之的章法和笔法,他是注重追求王羲之字里行间的神韵,加上自己严谨飘逸的书法面貌,展现出强烈的个性特色。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临摹版本具有着极高的文化传承价值,现在也都是绝世精品,所以并不是仿制的临摹的就不是作品。正是由于古人在仿制中创新,在创新中仿制,才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高超技艺。这种方式也是文化传承的一个独特路径,像这些仿制品就是作品,就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郑成思教授在《临摹、独创性与版权保护》一文中认为,临摹需要个人的判断和把握,个性明显,并且认为人为手绘不同于机器,只能无限接近而不可能一模一样,用此来说明临摹具有创造性。

文化创意产品是博物馆在馆藏资源的基础上,提取藏品的文化元素并赋予新的思想内涵所创做出来的新产品,是创作者精神风貌和价值观念的新的外在表达。文创产品体现了作者的创意和智慧,比如北京故宫博物院推出的千里江山手绘茶杯,就是以馆内藏品北宋画家王希孟的传世作品《千里江山图》为设计灵感,制瓷匠人手工制坯,将绵延千里的高峰巨嶂和平波镜湖采用釉上彩工艺描绘出来,笔触细腻色彩匀净,展现出画中的超凡意境。但是对藏品进行再创作首先要弄清博物馆是否拥有对该藏品的著作权,只有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藏品且博物馆对其拥有著作权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再创作,对博物馆不具有著作权的藏品,创作前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会构成侵权。

藏品数字化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创新出来的一种让博物馆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价值的形式,博物馆利用网络、多媒体等数字化手段将实物藏品具有的各种信息转化成虚拟的数字格式进行存储并传播。藏品数字化的过程就是把藏品的文字内容和影像资料通过数据库的形式整合在一起的过程,能够更高效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其中涉及到摄影作品和汇编作品等著作权问题。如果博物馆在数字化过程中摄影角度、打光,还有后期的颜色、形态修复等,都有博物馆自身的独创性在,理应认为是构成作品的,如果数字化过程中博物馆没有加入自己独特的创意,那就不是新作品,不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博物馆作为著作权主体的正当性分析

博物馆从性质上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种,在此探讨针对国有博物馆的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国有博物馆藏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而衍生品开发的基础是藏品,所以衍生品的相关权利也应属国家。著作权是将知识财产私有的私权利,和全民共有在性质上是矛盾的。博物馆具有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公益性特征,它是否与著作权的私权性质相矛盾呢?笔者认为并不矛盾。现在的博物馆已经不像以前那样完全依靠财政支持,适应时代长久发展的博物馆已经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具备市场化特征了,博物馆在开发藏品衍生品的过程中,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一样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理应和其他主体一样受著作权的保护。比如博物馆从藏品中提取元素做成多种形式的文化创意产品,然后面向公众投入市场,这也是一种文化传播的方式,能够更好的增强文化服务功能;又如博物馆投入大量资金将藏品数字化,以科技创新的方式丰富博物馆的服务,能够发挥资源优势最大化,博物馆从这些衍生品开发中获取经济利益,用以维持自身建设和创新发展,这与其公益性并不违背。若一味强调公益性而忽视其建设开发,将会导致博物馆管理层次水平和公众兴趣的降低,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公众。所以赋予博物馆主体资格也未尝不是一条保护博物馆藏品及衍生品著作权的可行之路。

四、结论

随着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博物馆将其拥有的丰富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创造,可以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效益,但其中原始藏品及衍生品的著作权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弄清藏品及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明确博物馆自身作为权利主体的正当性,才能更好地发挥文化服务功能,让博物馆文化资源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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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弓晨(1997-),女,辽宁葫芦岛,武汉工程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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