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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教融合的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式、问题与路径

2021-09-05段明

教育与职业(下) 2021年8期
关键词:治理模式产权产教融合

[摘要]产业学院作为我国产教融合探索过程中的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在推动我国高职教育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高职院校纷纷成立产业学院,形成了“学校—企业型”“学校—协会型”“政—校—行—企多主体型”等治理模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国应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产业学院的法律性质与地位,从制度层面上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及科学的治理架构,从机制层面上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从经济层面上明确产业学院产权划分,从文化层面上推动校企文化融合,提升产业学院治理效能,探索能够实现“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治理机制。

[关键词]产教融合;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式;产权

[作者简介]段明(1977- ),男,江西于都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  顺德  5283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粤港澳大湾区技术技能人才协同培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BJA190099)和广东省教育厅2020年度广东高校科研平台和项目立项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特色产业学院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20WTSCX2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16-0028-08

高职产业学院是产业、行业、企业参与高职院校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搭建校企“共建、共管、共享”平台,实现产教融合的重要方式。针对高职产业学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产权不清、职权不明等问题,2020年7月,《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中提出要“引导高校瞄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办学活力”“强化高校、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形成共建共管的组织架构,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该文件着重强调区域和产业集群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中的地位,同时提到应赋予现代产业学院改革所需的人权、事权、财权,探索新的治理模式。高职产业学院要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就必须对现行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研判。

一、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早在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该文件中的“校企合作”虽然主要强调高职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已然推动高职院校育人模式的初步改革,为日后高职产业学院的兴起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激发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决定》的颁布为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指明了新的改革方向,也将我国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探索从校企合作的初级阶段推向建设产业学院的新阶段。2020年,《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出台,作为我国产业学院建设的第一个专项指导文件,对产业学院的建设目标、原则、任务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产业学院立项评估的条件和程序,为推动产业学院迈向更高层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从政策沿革可以看出,产教融合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企业、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合作地位和合作层次上不断提升的过程。初期的校企合作阶段,企业仅仅作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产教融合存在形式化、层次较浅等特点。近年来,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大力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多元主体参与高职办学,产业学院作为高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推动产教融合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企业在产业学院办学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与此同时,在高职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困惑,如企业在产教融合中应在哪些方面发挥何种作用。对此,在高职产业学院建设过程中,我国迫切需要探索如何有效创新治理模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保障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的校企共享,形成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产教融合新格局。

二、当前我国高职产业学院的主要治理模式

1.学校—企业型模式。学校—企业型模式是高职产业学院最基本的合作形式之一,其他类型的产业学院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基于学校—企业型模式的发展、延伸和变式。学校—企业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华为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共建的特色产业学院。2006年,华为与深职院就已开展推进能力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尽管当时我国尚未出现产业学院的概念,但其探索出的“课证共生共长”模式和“共建专业、共建课程、共训师资、共建平台、共育人才”的理念已具有产业学院的初步特征,至今双方建立了华为合作授权培训中心、华为网络技术学院、华为ICT学院等。其中,在华为ICT学院办学过程中,深职院根据华为内部的认证需求对其信息通信类的课程体系进行了改革,摒弃了传统根据学科要求设立课程的原则,紧密围绕着“华为要什么、课程教什么”的理念来开设相关课程。同时,由于华为本身就是信息通信行业的领头羊,其认证需求迭代更新的速度极快,因此相关课程也紧跟着企业发展需求进行更新,更贴近企业用人需求,给企业批量提供所学知识和技能与岗位需求无缝对接的毕业生。这一模式也被复制推广到了全国甚至国外的高校,截止到2021年4月,华为ICT学院已有超过1100所合作院校,每年培养超过6.6万名学生。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极少数企业的体量及行业地位能与华为相媲美,这也就意味着深职院与华为ICT学院的“課证共生共长”模式具有不可复制性。更多的普通企业人才需求是有限的,在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后往往只能开展几届的订单班,之后便沦为形式上的合作。

2.学校—协会型模式。学校—协会型产业学院是学校—企业型产业学院的延伸,即学校(学院)与行业协会共建的产业学院。相比学校—企业型产业学院,学校—协会型产业学院的优势在于不再局限于培养某一企业需求的人才,而是面向整个行业或企业培养所需的人才,由此也扩大了此类产业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学校—协会型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是中国涂料工业大学,它是由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于2016年成立的一所产业学院,成立之初致力于满足涂料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中国涂料工业大学的起点和愿景很高,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现实问题,如组织架构的权责不够明晰、利益分配机制比较模糊。从其官网上的招生计划可知,中国涂料工业大学实际上以短期的专题培训班为主,如2020年的涂料综合技术培训班、涂料专题培训班,培训时间从三天到两个月不等,与其设立之初宣传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3.政—校—行—企多主体型模式。政校行企多主体共建产业学院是目前我国产业学院建设中实践较多的类型,其特点是参与主体多、链接资源广,各主体协同效应强。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有东莞理工学院先进制造学院(长安)、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中山职院)下设的南区电梯学院、古镇灯饰学院和小榄学院等。中山职院结合中山市各镇产业布局的特点和战略发展需要,与镇政府、各镇的代表行业和龙头企业合作成立相应的产业学院,因其起步相对较早,也有学者认为中山是我国“产业学院”的起源地。以古镇灯饰学院为例,古镇是“中国灯饰之都”,对灯饰专业人才的需求极大。在这样的产业背景下,中山职院与古镇镇政府、灯饰行业协会及灯饰龙头企业合作,将古镇灯饰学院直接兴建于产业园区,构建政校行企的协同育人机制,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尽管政—校—行—企多主体型模式引入了更多的参与主体,创新了多元的投资体制,但仍然没有解决产业学院的法律地位问题,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因投资多而带来的行政干预问题。行业和企业同样作为主体,话语权较小,无法在产业学院的管理中起到权力制衡的作用。

三、我国产业学院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产业学院的法律地位模糊。高职产业学院作为教育领域与产业领域相融合的新型教育组织形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體系中,缺乏对其地位和性质的明确规定,由此就造成产业学院法律地位模糊,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

第一,产业学院的法人性质不明确。过去我国产业学院主要是由民办高职院校举办,后经国务院、教育部的改革部署,产业学院的办学模式逐步向公办教育领域延伸,一大批公办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都开设了产业学院。不过,不论是民办教育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规范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都没有明确规定产业学院的法人性质。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产业学院属于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也必须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至少在两个层面上制约着各主体参与产业学院治理的积极性:一是产权保护和退出机制的缺失。各投资主体在产业学院中的资金、资源等如何进行资产界定,在产业学院中所占比重如何,合作结束后资产如何清算等种种问题,使得各主体尤其是企业在参与共建产业学院前会有较多顾虑。二是营利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能否盈利并利用盈利维持自身的基本运转是决定现代产业学院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学院的法人性质模糊,直接影响到企业参与举办高职产业学院的积极性,导致多元主体在合作办学和共同治理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第二,产业学院组织运行相关的法规缺失。产业学院的组织运行体系,涉及产业学院的组织方式、治理结构、管理模式、人事制度、教学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产业学院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缺乏关于产业学院组织方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在现实实践中,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联合举办产业学院,各方主体的办学立场、利益诉求并不相同,甚至在某些层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在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简单、只能发挥引导功能而缺乏强制约束的情况下,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多元治理主体很容易在出现治理分歧时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境地。

2.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及治理结构不健全。与传统办学模式相比,高职产业学院所具有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混合所有制的特点决定了其治理体系及治理结构更加复杂。

第一,治理体系不完善。首先,高职产业学院普遍没有树立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理念。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公办高职院校采用的是行政化管理模式,办学自主权不足。很多公办高职院校开设产业学院后,没有及时转变治理观念,也没有树立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体系,仍沿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制约了产业学院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没有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不少高职院校本身的治理制度就不健全,没有建立透明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治理制度。开设产业学院后,高职院校治理制度上的缺陷传导至产业学院,造成部分产业学院制度缺失、治理低效。第二,治理结构不健全。首先,产业学院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高职产业学院的法人性质,很多高职院校在建设产业学院的过程中,仅仅将产业学院视为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教育主体来对待,因而在设置产业学院的管理组织机构时,并未依照一个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应有的规格,造成产业学院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其次,产业学院治理架构不健全。不少高职产业学院没有树立起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理念,仍采用传统的行政化治理模式,这必然导致治理架构的僵化和单一化。例如,一些产业学院名义上采取了校企共建共管的治理模式,但在治理权的分配上,产业学院往往把主要的治理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企业只能扮演协从者和辅助者的角色,治理能力和治理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

3.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高职产业学院作为一种混合所有制的办学模式,企业参与办学的进入和退出是产业学院治理系统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校企联合举办产业学院,企业是否能够方便地进入,又是否能够便捷地退出,关系到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决策逻辑和内在动力。

第一,企业参与办学的激励力度不足。只有企业确信能够在专业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获得足够的经济价值,才会有参与产业学院办学和治理的强大动力。但就目前来看,很多地方在开设产业学院的过程中,未能为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办学和治理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在外部激励上,尽管国家层面出台了针对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落实政策不到位,没有给予企业充分的支持和扶助;有的地方则缺乏变通,给予企业的激励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在内部激励上,很多高职院校既没有建立院校办学情况的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又没有针对校企合作出台专门的激励办法,造成企业与其合作办学时顾虑较多,信心不足。第二,企业参与办学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必然涉及一定时期后的退出问题,而当前我国高职产业学院在建设过程中,普遍没有建立起成熟的、完善的企业退出机制,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需要投入一定的经济资源,从而形成学院的教育资产,但大部分教育资产的专用性都比较强,一旦投入就很难转为其他用途或改为其他主体利用。企业投资举办产业学院以后,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如果想要退出,就需与高职院校共同处置教育资产,而教育资产专用性强,同时高职院校又缺乏教育资产市场化处置的能力,极易造成企业投资的资产“套牢”,挫伤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

4.产业学院产权界定不清。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产业学院,企业想获得预期的经济收益,并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权益,需要明确、清晰的产权界定。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企业投资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产权主张和收益回报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屡有发生,影响了校企合作共赢目标的实现。如何科学合理、准确清晰地界定产业学院相关资产的产权,成为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建设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一,产业学院的资产产权归属界定难。高职产业学院通常是由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联合举办,校企双方主体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投入办学。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提供师资、教学资源和场地、部分教学硬件设施等资产,企业则提供资金、实训设施设备、实习实训导师等资源。由于校企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的教育资产存在产权价值难以分割和独立核算的问题,这就导致产权界定难,即双方共同投入建设的教育资产,每项资产的产权份额以及相应的归属都难以一一确定。第二,产业学院的资产产权价值评估难。产权界定离不开产权价值评估,除了产权归属划分之外,产权界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评估产权价值。当前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在联合举办产业学院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业内通用的或有法律依据的教育资产产权價值评估标准和办法,造成产业学院的产权价值评估难以进行。不仅如此,教育领域还存在着多种无形资产,尤其是高职院校的社会声誉、行业影响力以及品牌效应,对人才培养最终产生的经济收益具有重要影响,而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更加难以界定。第三,产业学院的资产产权流转难。产权流转是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手段,产权价值评估和产权界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产权流转。当前我国教育资产产权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教育资产产权流转不畅,不仅产权流转过程手续繁复,依托教育资产产权进行融资或者交易时也没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投资举办高职产业学院所形成的产权面临有价无市,增加了企业沉没成本的风险,打击了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办学的积极性。

5.学校与企业组织文化融合不足,产业学院治理效率低下。高职产业学院是高职教育领域产教融合的高级表现形式。一直以来,我国的校企联合办学都更强调双方在教育设施、硬件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联动与合作,却较为忽视双方主体在文化、心理、价值观等层面的融合。如何把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在产业学院这一载体上整合成一个和谐的文化体系,成为产业学院实现善治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第一,校企双方在文化建设主导权上存在分歧。从价值视域看,学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企业是人才应用的场景,两者在教育价值层面是有一致性和共同诉求的,这是校企得以深度融合的文化基础。然而,学校属于公益性的教育主体,企业属于经营性的市场主体,两者基于主体类型和属性的不同必然在文化建设层面有不同的导向。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在文化建设上希望围绕人才培养来展开,一般主张建设相对自由、宽松的校园文化环境;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文化建设上希望围绕企业经营来展开,通常在文化建设上更强调纪律、服从。产业学院的校园文化应该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进行建设,由谁来主导校园文化建设,常常成为校企双方产生治理分歧的矛盾点。第二,校企双方的组织个体均面临文化融合过程中的自我调适问题。校企文化融合的最终目的,是要让组织中的每个个体将外在的校园文化元素内化为理念、认知、情感和行为方式。然而,在产业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学院师生习惯于学术主导的校园文化,容易在心理情感方面抵触异质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来自企业的工作人员往往对校园文化中自由、宽松的一面不甚理解,即双方组织个体都面临不适应对方主体组织文化特质的问题,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自我调适,否则不利于产业学院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基于产教融合的高职产业学院治理模式的创新路径

1.法律层面:明确产业学院的法律性质与地位。赋予产业学院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是创新产业学院治理模式的重中之重。只有产业学院拥有了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法律性质得以明确,才能解决目前产业学院对各主体的约束力不足以及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为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保驾护航。

第一,赋予产业学院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当前我国已建成的产业学院,大部分属于高职院校的二级学院,缺乏办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客观上造成行业企业参与学院治理缺乏法律依据,相关治理机制建设也不健全。从产业学院治理的学理逻辑以及现实要求出发,我国应出台针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专门法律,或加快修订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产业学院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然而,对于规模不大的产业学院,还不宜直接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因为一旦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将会脱离与原属高职院校的联系,也就失去了依托原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等发展自身的合理性,目前产业学院自身的办学实力还难以支撑起独立办学运行。因此,可以将规模不大的产业学院定位为新型教学组织,在形式上保留产业学院的二级学院性质,而在原属高职院校治理体系之外建立独立的产业学院治理机构,赋予产业学院办学自主权,原属高职院校可以行使监督权。第二,加快完善产业学院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产业学院治理的法律法规是高职产业学院健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实现学院善治的根本保障。首先,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机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规范和总体框架,在赋予产业学院和行业企业充分的治理权的同时,从整体上约束及规范办学参与主体的治理行为。其次,国务院、教育部应就混合所有制学校的治理事务出台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以国家教育政策的形式指导各地产业学院的治理体系建设,明确产业学院治理的发展方向和可行路径,给予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建设更加切实和具体的指导,杜绝产业学院治理中的乱象。

2.制度层面: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及科学的治理架构。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产业学院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后,应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现代产业学院的治理制度,形成一套在遵循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保障产业学院各参与主体自身利益的治理模式。传统的产业学院治理模式中,往往延续了政府或公办高职院校中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产业学院的日常工作和决策中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导致科学合理的现代化治理架构难以形成,出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难以相互制衡的局面。要建立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应从传统的单向行政管理体制向多元主体协同共管的管理体制转变,建立起决策独立、执行果断、监督有效的横向制衡机制。

第一,参照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个部分组成,形成了设置法定、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现代治理结构。高职产业学院的治理结构,可以参照法人治理结构的逻辑、原则和基本形式,建立健全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治理体系构建上,可以充分吸收各办学主体的成员,如政府的主管部门人员、企业管理者、行业协会会长、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等,从而优化理事会的成员结构,确保决策兼顾多方利益,同时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解决产业学院具体事务由“谁决定”“谁来做”和“谁监督”三个关键问题。第二,精准界定主体权责利,完善治理体系。在高职产业学院建设和治理过程中,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都有可能成为重要的参与主体,那么在产业学院治理体系建设上,就有必要事先协商并界定好各主体的治理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达成治理共识,规避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端。例如,学校负责课程设计、教学、师资,政府协调场地、资金、制定政策支持,企业与行业协会提供实践基地、行业最新发展动向等信息。各主体在治理目标上达成一致的同时,对自身的投入和产出形成较为确定的预期,建立起能够实现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

3.机制层面:完善企业参与的激励制度,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企业参与举办高职产业学院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产业学院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企业合理合法权益、调动企业参与产业学院建设积极性的重要方式。高职产业学院理应高度重视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设工作,降低企业合作办学的交易成本,提高产业学院的治理效能。

第一,完善企业参与的激励机制。首先,健全外部激励。国家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国家给予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激励政策和措施,要注重针对性,提高灵活性,让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其次,强化内部激励。高职院校要深入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增强学校有关财务、纪检监察、人事、采购、基建、资产、科研管理和审计等重大校务的透明度,建立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的定期发布制度,针对合作企业的现实利益诉求量身定制优惠措施和激励制度,打消企业参与举办产业学院的顾虑,最大化企业的预期收益。第二,建立适当让渡企业利益的退出机制。首先,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签订联合举办产业学院的协议之初,就应共同商定一个校企双方都能接受的企业退出方案,明确企业退出的办法、路径和方式。在退出机制中,高职院校应优先考虑企业的合法收益,而在清算产业学院资产时,剩余财产也应在权益上适当让渡企业。其次,为降低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学院资产被“套牢”的风险,高职院校应采取综合措施,尽可能地削弱校企共建教育资产的专用性。例如,尽量利用企业生产场所作为实习实训基地,降低场地资产的专用性。

4.经济层面:明确产业学院产权划分,促进校企合作共赢。产权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高职产业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治理,校企双方主体合作共赢目标的实现,都高度依赖产业学院资产产权的界定、划分和流转。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都应承担起主体责任,发挥好主体作用,共同推动产业学院产权关系的完善。

第一,国家应尽快出台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下的产权界定管理办法。当前高职产业学院之所以存在产权归属界定难的问题,除了产权界定工作本身直接关涉合作主体的切身利益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一套权威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界定管理办法。基于这一现实,国务院、教育部应尽快启动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的设计和制定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包括产业学院在内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产权界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通用的标准化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界定管理办法。第二,国家应加快建立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国家标准。高职产业学院的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难,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适用于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通用标准。教育类资产不同于一般资产,教育事业的公益属性决定了教育类资产的价值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和标准来进行评估。因此,我国应建立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国家标准。在产业学院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资产的价值评估方面,可根据各项教育硬件资产专用性的强弱程度進行一定比例的降低,在不脱离市场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教育类资产价值评估的国家标准,使其能够真实反映对应资产的市场价值;在产业学院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方面,政府可以参照社会性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出台地方性的教育类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标准,在不脱离指导标准的前提下再由合作办学的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自主商定产业学院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这样既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又能突破现有产业学院产权合作的窠臼。第三,大力培育和发展教育类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产权只有实现流通,产权价值才能得以体现,产权的归属界定和价值评估才具有实际的意义。要促进教育类资产产权流通,关键在于培育和壮大教育类资产产权市场。在具体措施上,我国可以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级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的教育类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例如,建立全国教育类资产产权备案登记信息中心,供有产权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进行信息查询;在地方建立教育类资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产权交易行为提供“一站式”服务等。

5.文化层面:推动校企文化融合,提升产业学院治理效能。校企文化融合,既是产业学院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支撑,也是产业学院构建良性多元共治体系的必由之路。高职产业学院应按照“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的原则推动校企文化融合,实现产业学院治理效能提升。

第一,树立兼容并包理念,打造更具包容性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虽为异质文化,但两者并非没有共通之处,尤其是高职产业学院是直接面向行业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机构,本身就有着吸纳融合企业文化的现实要求。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都应认识到,校企文化融合并不是“让谁主导谁”,更不是“让谁取代谁”,而是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因此,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都应树立兼容并包的校园文化建设理念,明确产业学院的育人定位。在企业文化渗入校园的过程中,既要尊重产业学院作为教育机构的独立品格和价值追求,也要吸收企业文化中有助于学生职业素养和工匠精神培育的文化内核,打造更具包容性的、复合型校园文化,形成新型育人环境。第二,建立校园文化培训机制,帮助教职员工快速适应新型校园文化。高职院校教师和企业员工在产业学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心理情感不适应现象,源于原有组织文化的惯性影响。校企双方的管理者应重视产业学院教职员工的心理调适问题,建立并完善校园文化培训机制,依靠组织的力量帮助教职员工个体快速适应新型校园文化。首先,产业学院在成立之初,要设立专门的校园文化建设机构。在人员构成上,应抽调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中对组织文化建设具有深刻认知和丰富经验的骨干人员。其次,产业学院要建立校园文化培训制度。由校园文化建设机构定期举办校园文化培训和讲座;开展校内心理辅导;牵头组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如文艺会演、主题演讲比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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