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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演进逻辑与效能提升

2021-08-27孙晓伟

职业教育研究 2021年7期

孙晓伟

摘要:我国职业教育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规模效应凸显。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属性决定了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相连,也是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的路径依赖。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统筹与市场引导的作用,职业教育的治理结构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型,职业教育由规模发展向内涵建设转变,加快形成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演进逻辑;效能提升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1)07-0005-07

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开宗明义地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国家层面对两种类型教育的界定和地位的确立,把职业教育置于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显著的位置,职业教育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亦明确提出:“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这就表明在国家层面以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和目标导向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在治理模式上凸显类型教育的属性,提高职业教育治理效能。同时亦表明我国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在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上处于关键地位。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新旧动能转化,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职业教育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存在差距,职业教育的治理效能与多元化经济社会需求契合度尚需进一步提高。如何优化提高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职业教育的治理效能,实现职业教育善治目标,推进职业教育治理变革势在必行。

治理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他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1]。从过程和目标来看,治理是基于一种有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是职业教育属性的根本要求,也是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使命之所在。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角色定位给出了明确界定,也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基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的路径依赖、演进逻辑及提升治理效能的路径选择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寻求职业教育的“中国之治”。

一、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范式的变迁过程

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范式的变迁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演进。其治理模式在经济社会发展、教育改革等相关领域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推动下,由参照普通教育治理模式逐步走向类型教育属性要求的并與行业企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紧密融合的范式变迁,渐进走向职业教育善治的目标。

(一)政令性时期治理范式(1949—1991年):国家主导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业待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严重短缺,民众的文化水平处于文盲和半文盲状态。为尽快摆脱一穷二白的面貌,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领域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七条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在这一方针引导下,接管旧时职业教育并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起新中国的中等技术教育。按照1949年12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教育必须为国家建设服务、应着重为工农服务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下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形成了国家本位、政府主导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

在国家倡导和动员下,职业技术教育获得了空前发展。国家采取多种方式开办职业技术教育,鼓励行业企业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办。为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尽快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技能型劳动者的需要,刘少奇同志曾创造性地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主张,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大规模的教育改革,各类职业技术教育迅速发展起来。随即在全国范围内学校办工厂、工厂办学校开始兴起,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办学形式得以普遍推行。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是行业企业为主体开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业技术学校是行业企业的附属物,其治理主体是行业企业。1951年6月召开的全国中等技术教育第一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确定新中国中等技术教育的方针、学制及领导关系,明确提出中等技术学校以业务部门直接领导为原则。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问题的规定》,提出各级部门下放教育管理权限,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和厂矿企业承担职业院校的管理,同时发出“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村合作社办学并举”的动员号召。在国家动员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蔚然成风。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大行业企业办学力度,提倡厂校挂钩,联合办学。特别是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其后,我国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进入快车道,逐步形成职业教育体系雏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1991年,国务院颁布《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进一步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养方面的优势,与各方联合办学。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和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加强和改善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竞争性时期治理范式(1992—2012年):社会化发展模式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逐步成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职业教育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起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更加注重多方资源的调动,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发展新局面。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要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教育分类的法律供给,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指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体系由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构成。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职业学校。1998年颁布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指明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职业教育要主动适应市场的需要,不断增强职业院校自我发展和适应多元竞争的能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种形式、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为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国家层面逐渐放权赋能,强化地方政府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积极鼓励和吸纳民营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形成政府、院校、行业、企业协同推进的办学模式。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市场的作用,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提出“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民办学校与公办职业院校一视同仁。改革招生制度,由統一考试逐步向多元考试评价模式转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职业教育成为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纲要提出“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的职业教育需求。

(三)综合改革时期治理范式(2013年至今):多层次发展与整合创新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增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深化改革,为不同竞争主体创造了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职业教育领域,国家从顶层设计上做出了尽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职业教育从规模扩张转向强化内涵建设,回应科技创新所引发的新业态以及精准扶贫、“一带一路”等重大国家战略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这是国家为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出的方向性路径。为进一步细化职业教育改革措施和具体路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快构建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出“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治理结构,提升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格局。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这为职业院校治理结构转型和办学机制创新指明了方向。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职业教育在体系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论述发布后,2019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职业教育确定了类型身份,明确了职业教育类型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基于职业教育的身份类型,提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类型化体系、职业教育类型化国家标准、人才培养模式类型化改革以及办学质量评估的类型化等。同时提出“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体现出国家建设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形成多元协同职业教育类型化治理机制的方向与决心。

二、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演进逻辑

基于以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制度引导和政策推动下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过程的梳理,可见我国职业教育治理逐步呈现类型身份定位清晰、体系结构日臻完善、治理效能整体提升的趋势。从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的过程来看,职业教育治理变革的宏观动力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拉动。为进一步分析职业教育治理范式变迁的深层次因素,笔者从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技术三个方面分析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演进逻辑。

(一)治理理念: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

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种类型教育,兼具教育与职业双重属性。职业是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人们通过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进入职场,为个人和社会创造财富价值并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教育是改变人们意识形态、培养和提升知识技能的活动。正如黄炎培先生对职业教育的定义,“从广义上讲所有的教育都可以称之为职业教育,从狭义方面而言培养劳动者的实用技能教育称为职业教育。[2]”职业教育的典型特征就是跨界性和应用性。职业教育的属性和特征决定了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结构、行业企业紧密相连,是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培养契合度与匹配度高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教育与产业是两个不同场域,职业教育是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的场域交集。这也正是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治理的逻辑起点。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产业技术技能需求的产物,其发展历程与经济社会变迁中产业升级、动能转换以及结构调整如影相随。从国家层面来看,职业教育治理的变迁需要立足于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范式的演进中就能看出职业教育是经济发展转型中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国家出台的政策和制度设计均与经济体制变迁和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不是随意取舍的结果,而是深深内嵌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变迁之中。纵观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的实质是产业规模壮大、结构优化、产业技术创新的结果。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法规的实施,我国经济发展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演变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由低附加价值向高附加价值转移。特别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技术出现,推动新型产业的兴起。产业的转型升级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力资源的需求增加,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治理变迁和改革,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治理结构:与职业教育属性相契合

我国职业教育治理模式的变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完全主导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职业教育治理是典型的“单中心主义”。在以政府为资源配置主导力量的计划经济时期,这种单一主体治理结构的职业教育治理,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发挥时间短、成本低、见效快的资源配置优势,极大地促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业教育发展。但也导致政府成为职业教育治理的单一主体、社会参与度低等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凸显,新技术不断涌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新业态不断显现,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高涨,单一的政府主体治理结构逐渐出现失灵或缺陷。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为政府”,从权力本位转变为国家事业发展本位。国家在职业教育的治理上遵循职业教育跨界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要求,加大职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职业教育“大家来办”的思路,引导社会多方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这就表明我国职业教育在向市场引导、政府统筹、多主体参与的“多中心”治理结构转型,逐步形成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的协同共治的框架结构。

(三)治理方式:以项目治理引领整体发展

为快速提升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职业教育治理实践在治理方式、过程和策略等诸多方面都融入了中国式的政治智慧。在职业教育治理方式上,采用项目治理模式推动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项目治理是以项目为载体,通过项目的制定、申请、审核、分配、转化、评估检查与策略应对等一系列环节和过程,在限定的时间界限和资源约束范围内,利用特定的组织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项目治理旨在实现由点到面的政策试验和政策推广,减低治理的机会成本,实现公平竞争和技术治理的专业化。职业教育的项目治理是国家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激励的方式,对职业教育进行治理體系建设的过程。其优势在于利用项目资源的集中和竞争择优,探索构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04年以来,国家在职业教育治理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本,其核心要义就是支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遵循政府统筹、办学主体多元、产教融合,强化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推动形成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基调。围绕改革目标,国家在职业教育政策导向上逐渐形成项目治理的方式。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式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遴选出100所高水平国家级高职院校。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对200所示范校、骨干校建设,国家给予专项财政资金并在建设期满予以验收。示范校、骨干校建设项目旨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引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2018年,教育部支持地方建设200所优质高职院校项目。2019年,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的“双高计划”,集中建设50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150个高水平专业群。通过职业教育项目治理的方式,提高职业教育治理能力,促进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形成。

三、我国职业教育治理效能再提升的路径选择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框架与行动路向,是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蓝图与实践方略,其颁布实施是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的应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意志。作为类型教育,需要不断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一)宏观层面:制度建设与结构转型

一是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形成多层结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职业教育治理中贯彻法治理念。依法治教是职业教育治理的根本措施,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历程来看,在实践中大多是政策代替了法律法规,但政策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执行力和国家意志力。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必须有与其适应的法律体系。我国虽已在1996年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但由于立法环境的变迁和人们对职业教育认知的广度和深度的变化,现有的职业教育法规不能解决职业教育在发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关键性问题。这就需要从职业教育类型发展和属性出发,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要义、层次体系、价值功能、性质定位,凸显“类型教育”和“跨界”属性。从国计民生需求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出发,兼顾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多方主体利益和协同治理的需求,以及混合所有制多元投资办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以职业教育法为根本遵循,制定类型教育中层次法,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以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使其更具备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丰富职业教育发展的根基和土壤。

二是强化以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治理制度供给,建立“利益驱动”机制,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提高职业教育治理的有效性。“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3]”职业教育治理效能亦取决于治理制度设计与实施。职业教育治理的制度设计要基于共有信念和共同价值观,使得多方主体不仅受制于制度,更受益于制度。在制度设计的思路上,凸显“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双重作用,理顺政府和市场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边界的基础上围绕职业教育类型治理的内涵要义,构建与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同时,制度之间要形成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互补关系,参与主体共同分享和维系职业教育共有的信念和价值取向,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的共用资源域。特别是注重职业教育类型属性,遵循跨域性整体性制度安排的要求。加强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制度以及利益相关者制度建设,如招生制度、经费投入与企业参与的激励制度、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就业准入制度、质量评价及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建设等。通过职业教育制度框架建设,特别是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相关制度设计,让行业企业能够预知参与职业教育所带来的可见红利,最大程度地吸引市场资源投入到职业教育之中。

三是推动治理结构转型,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治理的属性要求。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参与主体的数量及其权力分配,它是基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所形成的权力分配制度性安排。职业教育治理结构是由职业教育的属性决定的。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是不同于普通教育的公共产品。在办学模式上,由参照普通教育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在治理结构转型上,基于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明确政府和市场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力边界和责任担当,发挥市场在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给市场主体放权赋能,确保市场主体在职业教育决策中的话语权。遵循大职业教育观和跨界性的要求,构建在中央政府领导下以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结构。这种多元治理结构也是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第三方力量。定义政府在职业教育治理中的权力边界,中央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全局的权力分配和责任担当,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统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在职业教育类型治理结构下,给予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市场主体在职业教育治理中更多的决策权,而不仅仅是一些任务的执行权力。充分赋予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权利,参与技能人才需求规划和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同时,遵循《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部门统一协调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协调处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二)中观层面:政府统筹与市场引导

一是明确政府统筹的范围和内容。按照职业教育分级管理、地方为主的要求,地方政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承担者,但不是用行政方式全权干预职业教育,不是政府用行政指令代替市场参与,否则就会出现职业教育治理上的政府失灵。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须转变行政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变为统筹与服务,避免政府行为出现“缺位”“错位”或“越位”。首先,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通过优化地方职业院校结构和专业布局,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同时,地方政府需要把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其次,制定和完善地方性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基于类型教育的根本宗旨,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投入职业教育,以制度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办学多元化格局形成,实现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再次,统筹做好职业教育监管。政府构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机制,厘清政府、院校、市场主体权力边界, 利用好“清单”机制,推进管办评的有效分离,转变职业教育监管方式,通过督查、巡查、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进行统筹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越位。最后,建立统筹治理机构,提高治理效能。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在职业教育管理上一直存在着“政出多门、多部门管理”的现象。为消除这种现象,提升治理效能,地方政府构建专司职业教育统筹治理的机构,明确统筹治理的职能,协调处理横向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职业教育分权与集权的有效治理,提升职业教育治理效率。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改善职业教育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和质量。发挥市场的作用在于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效能与功用,对冲政府失灵,改善职业教育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和教育质量,满足职业教育属性需求。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应基于政府统筹的大框架下充分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是复杂的,而且这种选择通常不是两个方面(二择一),这不是单纯地选择市场或政府,而往往是两者的不同组合之间的选择,以及某种配置资源模式的不同程度之间的选择。[4]”通过政府在财政、金融、税务、产权界定等方面的政策导向,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吸引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独资、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方式投入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嵌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

(三)微观层面:内部治理和社会服务

一是提高内部治理效能,强化内涵建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逻辑取决于专业与市场对接的有效性和内部治理的合理性。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的载体,其内部治理效率与效果直接决定了院校的发展和社会吸引力、竞争力。首先,优化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职业教育属性决定了职业院校在治理结构上外部需要理顺政企关系、政校关系和校企关系,同时兼顾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内部需要界定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以及民主参与的方式。基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构建党委决策体系、校长行政执行体系、专家教授治学体系、民主監督体系和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决策咨询体系。通过治理体系的建构与耦合,全方位参与内部治理,组建治理共同体,提高治理效率。其次,强化内涵建设,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我国职业教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提高就业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职业教育成为国家战略。作为类型教育,要对标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围绕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科技进步等方面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产教融合,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实现专业链、知识链与产业链、人才链、技术链的对接。强化立德树人和工匠精神的培养,创新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教育类型属性构建师资评价和专业技术晋升标准体系。

二是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技术技能创新服务能力。中国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提出职业教育改革的十大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这是国家对职业教育对接科技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要求,亦是驱动职业院校科学研究、技术转化和服务社会的职责担当。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职能。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通过技术研究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解决企业技术问题,增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吸引力。职业院校科研应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帮助解决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问题。高职院校应把服务企业技术技能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方向,这也是职业教育“硬核”竞争力和吸引力之所在。通过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校、教师、企业和学生等多方共赢,促进教育场域和产业场域的动能转换和互动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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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还是政府:市场、政府失灵真相[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148.

(责任编辑:杨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