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 发布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2021-08-26

中国食品 2021年7期
关键词:会同农用地暂行办法

近期,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認定暂行办法》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共同发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则由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及国家林草局一起发布。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两个《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展责任人认定提供依据,以进一步落实污染担责原则。

依据两个《办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两个《办法》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污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涉及林地、草地污染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其他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即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属于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即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个《办法》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两个《办法》同时规定,建设用地、农用地及其周边曾存在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或者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两个《办法》特别强调,国家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有关线索,鼓励和支持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就如何保障科学合理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两个《办法》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根据两个《办法》要求,认定部门可以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专职人员和有关专家成立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调查报告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两个《办法》同时规定,在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审查过程中以及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土壤污染责任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开展责任人认定所涉及到的资金问题,两个《办法》明确提出,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所需的资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猜你喜欢

会同农用地暂行办法
西江月·贺两会
国土空间治理视角下苏南地区农用地生态修复分区
公安机关会同文物部门追缴文物5.8万件
基于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据的农用地利用情况分析
艺术节播下的种子正发芽
乡村之美,美从何处寻?
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发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深圳市对总部企业奖励政策效应分析
“专车新政”正式实施背景下网约车监管及未来走向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