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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交易过程中的博弈分析

2021-08-24王元宝胡梦姚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投机声誉交易

王元宝,胡梦姚

(宿州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种业是农业产业链上的重要战略环节,是现代农业最具增值潜力的利润来源之一,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现代农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优良品种的竞争(张文娟,2010)。优良品种的品种权作为育种单位和育种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品种权的交易在种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受传统体制、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品种创新的基础资源主要留存于科研院所和高校,科研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导致科研成果难以有效转化成为生产力,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难以满足种业竞争力提高的需要,这与新型种业体系建业的要求和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的需求存在明显的冲突。[1]

在促进育种单位和种子企业的实现有效对接的过程中,品种权交易是其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育种单位和种子企业的合作效率。随着我国植物品种权立法的完善和申请授权数量的增加,在育种者获得品种权后,如何完善品种权交易运作机制,优化品种权交易平台和条件,促进品种权的合理流动,实现品种权价值最大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周衍平,2008)。针对品种权交易和市场化运营的问题,周衍平、高洁、步春敏、步士贤等学者分别从植物品种权的交易方式、利益分配、产学研合作、转让价格形成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加强植物品种权市场化运作的政策建议。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大多数专家学者所建议的加强政策监管和促进利益合理分配在品种权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并不能有效解决由于植物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特性所带来的研发成本高与转移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与风险补偿低、投机收益高与违约成本低之间的矛盾,使得育种单位和种子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极其困难,阻碍了种业发展所需优质品种资源的有效转移。从知识经济的视角分析,品种权作为育种家和育种单位知识产权的载体蕴含着育种家独到知识价值,种子企业对植物品种权的价值认同蕴含着企业家和企业的知识价值。育种家知识和企业家知识在品种权交易过程的价值流动存在双面性,有利于促进创新成果有效转移的同时也会诱导投机行为发生。这种基于知识流动的投机行为隐蔽性强,维权难度大,难以获得补偿。本文基于知识经济和声誉价值理论,通过对植物品种权交易过程中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之间行为策略的博弈分析,研究促进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有效合作的条件以及基于声誉、信誉和信任的市场机制,为提高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基于品种权的合作效率,实现多主体共赢和种业产业快速发展提供理论参考。[2]

1 基于知识流动的植物品种权交易博弈分析

植物种子品种权是育种主体知识产权的载体,品种权属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6],经过品种选育、区试、审定等环节和长达几年的时间,才能进入商业化的推广阶段。目前我国的现状是育种科研院所掌握了大部分的品种资源,种子企业通过渠道影响终端市场,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都有将优良广适品种推向市场的动力。在植物品种市场化的过程中,育种主体选择种子企业,同时种子企业也在选择育种主体及其品种。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基于对育种主体所交易品种的价值和种子企业的商业化推广能力,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会形成认识冲突。[3]

对于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由于相互之间知识结构的差异,育种主体在亲本信息和品种特性认知方面的知识势能高,种子企业在植物种子商业价值认知方面的知识势能高。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可以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的策略。假设采取合作策略的主体的知识势能会向对方做功实现知识价值转移使得对方获得一个额外的知识价值,采取合作策略的主体的知识被采取不合作策略的主体获得后会有风险损失。设在育种主体与种子企业就品种权的交易中,达成交易种子企业向育种主体支付的品种权受让费为C1,育种主体研发培育新品种所花费的成本为C2,种子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花费的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和谈判成本在内的交易费用为e1,育种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花费的交易费用为e2,种子企业在获得植物种子品种权后预期的收益为E,种子企业在育种主体采取合作策略时能够获得额外的知识价值的v1,育种主体在种子企业采取合作策略时能够获得额外的知识价值为v2,种子企业采取合作策略而育种主体采取不合作策略的风险损失为R1,育种主体采取合作策略而种子企业采取不合作策略的风险损失为R2,则育种主体与种子企业之间存在知识流动和价值与风险转移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育种主体与种子企业基于知识流动的博弈矩阵

如果 C1-C2>0且 E-C1>0则(合作,合作)和(不合作,不合作)为相对优势策略组合,形成比较典型的情侣博弈;如果C1-C2<0或E-C1<0,则(不合作,不合作)为纳什均衡。这说明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双方实现共赢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基础,一方采取不合作策略另一方会争锋相对采取不合作策略。只有在双方都不投机而且利益方面能实现共赢,才会出现以(合作,合作)策略组合成为纳什均衡的情况,知识势差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投机行为的发生。品种权转让费数额C1会影响育种主体行为策略的选择,育种主体对自身的研发成本、育种成本和机会成本的估算会影响C2的估算,进而影响行为策略的选择。种子企业受让品种权后的预期收益E影响其行为策略选择,预期收益的估算又受到植物品种商业特性、种子企业推广能力和推广动力的影响。

2 基于交易伙伴声誉价值的博弈分析

在植物品种权交易过程中,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由于差异化的双向知识势差的存在,会产生知识价值的转移[4]。由于知识流动带来的额外价值增益可能使得品种权交易主体采取投机行为骗取对方的隐性知识,这类投机行为的存在障碍了商业化育种体系所需要的育种资源合理有效的向种子企业流动。从促进种业发展和提高种子企业竞争力的角度分析,提高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的合作效率,促进以品种权为载体的种业创新所需的知识资源由育种主体向种子企业合理有效的流动,迫切需要建立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分析,商业声誉、信誉和信用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基于声誉理论探索提高品种权交易主体合作效率的市场机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化解冲突降低投机行为发生概率,基于声誉理论假设植物品种权交易双方都有维护其在行业中长期声誉的意愿,采取合作策略的交易主体可以获得声誉价值增值,设种子企业获得的声誉价值为f1.育种主体获得声誉价值为f2.假设进行交易谈判采取不合作策略的交易主体的声誉受到损失,设种子企业进行交易谈判采取不合作策略受到的声誉损失为L1,育种主体进行交易谈判采取不合作策略的声誉损失为L2。其他假设同基于知识流动的博弈模型,则植物品种权交易伙伴引入声誉价值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育种主体与种子企业引入声誉价值的博弈矩阵

引入声誉价值后,当种子企业采取合作策略时,育种主体的合作策略为占优策略;当种子企业采取不合作策略时,育种主体的合作策略能否成为占优策略取决于其声誉价值增值是否能补偿投机所带来的机会损失,即如果f2>R2-L2则育种主体仍然会选择合作策略。当育种主体选择合作策略时,种子企业的合作策略为占优策略;当育种主体采取不合作策略时,种子企业的合作策略能否成为占优策略取决于其声誉价值增值是否能补偿投机所带来的机会损失,即如果f1>R1-L1则种子企业仍然会选择合作策略。也就是只要f1>R1-L1且f2>R2-L2存在则 (合作,合作)成为品种权交易博弈双方唯一的纳什均衡。如何建立增大f1、降低R1、提高L1和增大f2、降低R2、提高L2的长效机制成为制约植物品种权交易合作效率的关键,声誉价值的引入,使得提高品种权交易双方合作效率成为可能。[6]

3 基于博弈均衡的分析和认识

3.1 适宜品种权交易伙伴的选择是合作的基础

从品种权交易双方博弈均衡来看,双方共赢是达成合作的基础,种子企业获得品种权后商业化推广的预期收益大于支付的受让费,育种主体获得的品种权转让费大于育种成本,是博弈能够形成以(合作,合作)策略为纳什均衡的条件,即C1-C2>0 且 E-C1>0。要想实现共赢,预期收益 E是关键要素。[7]种子企业能否取得较高预期收益E,品种的商业特性、种子企业的推广能力、育种主体以转让品种为核心的知识转移效率都会影响E的大小。育种主体期望选择推广能力强的种子企业,种子企业期望选择拥有优质品种的育种主体。

3.2 品种权交易过程中知识势差的存在会诱导投机

植物品种权交易伙伴中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知识势差会造成投机。由于通过品种权交易谈判,可以从采取合作策略的主体方获得额外的隐性知识价值,所以育种主体和种子企业都愿意同知识势能高的主体进行交易谈判,这样的话不论能否达成交易都可以获得知识流动带来的额外价值。植物品种权交易双方都有意愿选择高知识水平的交易伙伴。[5]

3.3 声誉机制的形成可以抑制投机降低风险

基于声誉理论假设植物品种权交易双方都有维护其在行业中长期声誉的意愿,采取合作策略的交易主体可以获得声誉价值增值,采取不合作策略的交易主体的声誉受到损失,这种声誉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抑制投机降低风险。[8]如何建立增大 f1、降低 R1、提高 L1和增大 f2、降低 R1、提高L2的长效机制成为制约植物品种权交易合作效率的关键。

由于现阶段我国育种主体主要是科研院所和高校,这类主体事业单位性质导致政府主导建立声誉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迫切需要建立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托管交易、信誉评定的第三方服务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对品种权交易主体行为的评估进而揭示并传播主体信誉价值的变化,信誉价值高的主体享受增值服务,从而实现正向声誉价值增大和负向声誉价值损失也增大,即f1、f2、L1、L2的增大。[9]

第三方的引入可以借助具有公信力的专业的服务规则进行交易伙伴的选择,从而降低品种权交易双方投机行为发生的概率,即降低R1和R1。在声誉机制建立的阶段,政府有必要对第三方服务平台为声誉价值高的交易主体所做的增值服务进行补贴,协助发布主体信誉价值的变化,促成由声誉价值、信誉增值到信任合作市场机制的形成,进而促进品种权相关知识的有效流动和融合创新,提升我国种子企业竞争力和推动新型种业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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