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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审计视角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研究

2021-08-23薛春明

中国内部审计 2021年7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

薛春明

[摘要]投资者是基金市场的基础,其利益关乎整个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加以重视,私募基金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目前私募基金运行中的备案制、非公开、基金治理缺失和权利主体 “空位”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乱象,唯有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计工作引入,并从制度规范、法律救助等方面予以完善,才能促进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和长远发展。

[关键词]私募基金    投资人利益    监管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私募基金这一面对高净值群体的集合型新型投资方式,自2019年以来变得越来越热门,私募基金规模也屡创新高。相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监管尺度相对宽松。因为从立法精神看,公募基金管理的是普通大众的钱,对监管部门来说,稳定和安全性往往排在首位,所以监管部门规定了诸多的限制条款。而私募基金面对的是少部分高净值人群,投资门槛比较高,这些人追求的是高收益,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监管原则稍松。

当前我国主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来对现有的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了事后的行业信息统计和定期抽检;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只局限于重大事项披露,未对基金财产提出类似公募基金的强制性托管制度要求。这些降低成本和提升效率的运营优势,使得私募基金的灵活性提升。

但较公募基金而言,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阵地后移,无疑放大了风险。近年来,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进行敛财的事件不断涌现,引起了市场广泛争议,公众非常关注。对此,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出具重拳进行惩办整顿,但依然难以彻底遏制行业乱象。一方面,鱼目混珠的乱象会制约私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私募基金投资者权利的维护是私募基金市场得以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因而,基于审计视角来研究如何保护私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私募基金投资行业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剖析

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近年来私募基金的高速发展已使其规模攀升到新的高峰,但监管难度随之加大,很多问题逐步暴露。最初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擅自降低投资者门槛和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等领域,近期已经较多地出现利益输送和非法挪用资金等严重的违规行为,发展风险不容忽视。而纵观这些发展问题,可将原因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备案制导致相关问题得不到及时揭露

由于私募基金不要求事前的行政审批,这势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否则便不能对基金进行有效管理。取代了行政审批的备案制度,最初目的是促进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但客观上对私募投资基金构成了增信,加之私募基金“高门槛”,使投资者普遍形成了私募基金具备高投资能力和高收益率的错觉。仅通过事前介入很难去辨别“劣币”或“良币”,备案制的实行导致有些表面性的问题短期内能被掩盖,但一查就暴露出来,容易给人造成私募基金问题多的感觉。

(二)私募基金的非公开“特性”导致基金管理自由发挥空间大

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化设计,初衷是为了满足高净值人群的特殊需求,通过更高的灵活性来保证更高的收益率。因而相对于公募基金的公开化运营和有效性监管,私募基金在运营中更加隐蔽化,基金的发行、销售、管理和退出往往不在监管层的控制范围之内,因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者在拥有较大投资自由的同时,也常常打着“非公开化”的旗号进行私下的营私舞弊行为,所谓的“自由发挥”实质衍生出的是乱象频发。

(三)基金权利主体的“空位”容易导致利益冲突

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者考虑到自身风险和利益,很少采用公司型私募基金模式,基本上采用有限合伙型基金模式和契约型基金模式,而这两种模式都是基于一定的信托投资或合伙契约成立的基金,对于信用要求较高。但中国目前设立最多的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空位化”,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模式,再加上中国目前信用相对缺失的现状,因而在私募基金投资进展顺利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分歧相对较小,但是一旦投资不顺利,两者的利益分歧则会充分暴露,私募基金管理者也常常会做出损害私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四)基金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缺乏坚实基础

相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治理制衡,目前中国主流的契约型基金仅仅是通过基金合同来实现合同各方的基金自治。在基金自治的前提下又要保证基金投资者利益优先,这就要求设计中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要能落到实处,但中國幅员辽阔且人口众多,在地理上极为分散的私募基金持有者的这一特点,使得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监督管理功能也趋于丧失,从而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留下了极大的隐蔽操纵空间。

三、基于审计视角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审计主体在审计进点前就会做审前调查,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作为评判相关事项是否合规、合理的依据。证监会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形成了十条关于私募基金行为的禁止性要求。这些禁止性要求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针对中国信用相对缺失的现状,法律法规方面还需要引入更多的审计监督,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要求和规范性管理。

(二)基金合同审计促成内部约束机制

在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等,对基金合同进行全方位细化和完善,保证合同条款完备、责权利清晰、准确无歧义,审计时同样要侧重审查基金合同签订的主体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的严谨性和效益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审计

强化事中事后审计可以起到监管威慑作用,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就事中审计而言,要善于充分运用大数据运算模式和云计算技术来提高事中审计的效率。就事后审计而言,一方面,要通过程序合规来保证运行规范。要看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对投资标的物的选择是否合理,要核实投资标的物的真实性和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另一方面,不到退出的最后一刻,私募基金的收益和风险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针对私募基金的市场格局,事后审计的重心也相应要区别于传统财务审计,将重点放在各类披露的信息是否全面客观真实,以及基金的退出是否合规合理。

总之,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今天,深究私募基金投资人利益受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因而从法律规定和运营实践看,私募基金投资的监管都需要更多地引入审计的思路,并通过审计手段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只有私募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私募基金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金融秩序才能得以稳定。

主要参考文献

[1]肖宇,许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J].现代法学, 2015(6):86-97

[2]袁江天.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中国实践、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3(2):52-57

[3]周树大.基金投资审计[J].中国内部审计, 2008(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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