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贸易与投资促进效应研究
——基于PSM-DID模型的分析
2021-08-21梁海等
梁海等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 南宁 530028)
一、引言
2013年9月,我国在上海设立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随着政策红利的不断释放,上海自贸区取得良好的示范效应。以此为契机,我国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陆续在多个省份设立自贸区:2015 年,广东、福建、天津等3 个自贸区成立;2017 年,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7 个自贸区成立;2018 年,海南自贸区成立;2019年,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6个自贸区成立;2020 年,北京、湖南、安徽等3 个自贸区成立。截至2020 年9 月,我国已在全国21 个省份设立自贸区。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实施的深入推进,可以预见,我国未来也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择机在其他地区设立自贸区。
自贸区作为我国深入推进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完善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的有益探索,在政府职能转变、贸易服务、跨境投融资、税收、货币兑换等方面都有许多创新,这些创新政策可以在自贸区先试先行,待取得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之后,其他地方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来实施这些创新政策,从而达到“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目的。自贸区政策的实施效果是其是否值得推广的重要依据,包括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深化改革,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国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因此,对自贸区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即检验这些创新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值得在全国推广实施。基于此目的,本文对2013年以来我国自贸区设立的成效进行研究,重点评估其对贸易和投资的影响,具体包括对出口、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新一轮自贸区的设立及相关政策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自贸区的研究
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对自贸区进行研究,取得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解释,自由贸易区存在Free Trade Area(FTA)与Free Trade Zone(FTZ)的区别。前者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涵盖各成员全部关税领土的特定区域。后者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率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上海自贸区等属于后一种类型自贸区。关于FTA 的研究,Hillberry(2003)研究美国签署北美自贸协定后对外出口商品的多样性。Veeramani &Sain(i2011)对东盟与印度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研究,发现贸易创造增加导致净福利增长。张恒龙和葛尚铭(2017)对印度自贸区(FTA)战略的出口效应进行评估,并研究新兴经济体FTA 战略对贸易的影响。关于FTZ的研究,谭娜等(2015)采用反事实方法对31 个省份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上海自贸区成立对上海工业增加值和进出口总额均有显著正效应。项后军等(2016)采用模糊断点回归设计和非线性双重差分模型对上海自贸区设立进行研究,发现自贸区设立对贸易进口及资本流动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谢宝剑等(2016)分析上海自贸区金融功能对区内企业的作用机理及金融创新对区内企业的传导过程。Yao &Whalley(2016)比较上海自贸区与其他自贸区的不同,实证研究其设立对中国资本管制和金融自由化的影响。屈韬等(2018)研究上海等四个自贸区的外资引致效应,认为各地区应结合自身优势来明确自贸区的功能定位。谭建华和严丽娜(2020)研究中国自贸区设立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其传导机制,发现自贸区的设立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关于双重差分法及倾向得分匹配法的研究
自贸区的设立可视为国家开展的某种政策实验,也可以当作一种自然实验(准自然实验)。对自然实验的研究有多种方法,比较流行的有断点回归及双重差分法等。Heckman &Hotz(1986)正式提出双重差分法(DID)。Athey &Imbens(2006)进一步对双重差分模型进行补充完善。Smith &Todd(2005)发现双重差分法与倾向得分匹配法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减小估计偏差。刘瑞明和赵仁杰(2015)运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法研究西部大开发对人均GDP 的影响。叶修群(2018)用双重差分法研究自贸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钱雪松等(2018)运用双重差分方法研究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张军等(2019)基于双重差分空间自回归模型研究我国11个自贸区的设立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现有文献对自贸区已进行很多有价值的研究,但仍有值得创新及扩展之处。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对出口与进口、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等细分领域进行差异化分析;二是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与双重差分法(DID)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使处理组与对照组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减少估计偏差;三是考察自贸区政策影响的滞后性,判断制度红利是否有递减效应;四是考察沿海型及内陆型自贸区的政策实施效果,以期对不同类型自贸区提出针对性建议。
三、自贸区设立的政策效应机制
(一)制度经济学与自贸区设立
与主流经济学理论不同,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North(1990)等学者认为,制度经济学强调通过制度的改革创新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也可以印证这一理论。在现代社会,资源禀赋(包括劳动力、自然资源等)似乎并不能决定一个国家是否能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而制度变革及经济结构调整反而更能推动一个国家不断进步。从“亚洲四小龙”的飞跃到“金砖五国”的崛起,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制度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制度的变迁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然而,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的难度系数在上升,而改革的边际效应在不断下降。新的发展阶段亟须实行更深层次的变革,需要对制度进行不断创新,设立自贸区就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调整,不仅要吸收我国过去改革开放的经验,也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我国稳步推进自贸区建设是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必由之路。
(二)自贸区设立对贸易与投资的促进作用机制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及实践看,设立自贸区可以有效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影响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见图1)。
图1 自贸区设立的政策效应机制
首先,自贸区内税收政策尤其是关税优惠政策可以较大程度上降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降低贸易成本,使商品的价格更具竞争力。一个国家开展国际贸易大多收取关税,一方面可以获得不少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由此抬高进口商品价格,使其在本国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目的。但这种做法也有很大的弊端:一是不利于国内消费者,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的价格变得更高,消费者福利下降,如果进口的是中间产品,也将导致本国进口原材料的价格上升;二是不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征收关税使得国内相关产业一直处于被保护的状态,缺乏与国外企业直接竞争的机会,企业实力难以提升。因而,降低甚至免征关税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然阶段。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将较大程度上减免商品关税,刺激商品进出口,从而促进辖区贸易的发展。
其次,自贸区的设立将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贸易的费用成本及时间成本。提升贸易便利化是自贸区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和实施高效的管理规则及制度安排,创新监管和服务模式,可以极大地便利自贸区各项贸易活动的开展。自贸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极大地简化相关手续,降低货物进出成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通过标准化及信息化方式,极大简化海关操作环节,不仅节约企业的通关时间,也降低贸易的各项费用。新业务、新模式的应用也有利于贸易便利化,如支持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保税维修等新业务模式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
再次,自贸区实施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进资本开放,促进投资的发展。资本管理在不少国家都存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防止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入流出,实施一系列资本管理措施,虽然对国内经济金融起到较好的稳定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阻碍一些正常的跨境资金流动,从而对投资产生抑制作用。自贸区实施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如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放宽境外投融资限制,在跨境金融领域实行更加适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新措施,均有利于投融资活动的开展。此外,自贸区实施一系列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如建立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逐步放宽或取消投资限制。这些措施都将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
最后,自贸区的设立有利于倒逼政府部门进行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辖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营商环境是影响市场主体开展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因素。不管是从横向还是纵向来看,一般发展状况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如新加坡就是一个典型代表。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国内营商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放管服”改革在自贸区得到进一步深化,促使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升服务意识,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水平。营商环境的优化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自贸区的设立可以有效促进辖区货物流、资金流的高效运转,倒逼政府部门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事实上,自贸区的设立除上述提到的几方面作用外,还在人才培养、信息交流、离岸金融中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下文将采用实证方法对以上理论机制进行检验,阐述实证结果,并尝试解释其原因。
四、研究设计与数据描述
(一)识别方法与模型设定
如前所述,自贸区的设立可视为一种政策实验,可以用双重差分法评估其实施效果。但双重差分模型有一个非常强的假设是处理组(自贸区)与控制组(非自贸区)有共同的趋势,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现实中这一假设并不满足。自贸区的设立可能存在内生性,因而单纯使用双重差分法并不能得到一致估计,因此有必要对该方法进行改进。本文参考刘瑞明和赵仁杰(2015)等人的研究,采用双重差分与倾向得分匹配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自贸区设立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基本思路如下:先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在控制组中找到某个或某几个省份,使得控制组与处理组的可观测变量尽可能相似,这个过程就是匹配过程;通过这种匹配,处理组个体与控制组个体设立自贸区的概率便可进行比较,二者均具有共同的趋势,从而解决自贸区设立可能由于内生性而导致的估计偏差;在此基础上,再采用双重差分法检验便可得到一致估计。另外,本文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双重差分,因而可以控制不可观测且不随时间变化的组间差异。
本文采用省级年度面板数据,时间跨度为2008~2019年。由于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北京、湖南、安徽等10 个自贸区成立时间比较短,政策效应还未充分释放,现期样本数据难以准确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因此本文以第一批至第三批的11 个自贸区(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作为处理组,将未设立自贸区的省份作为控制组样本。为方便模型实证研究,本文将样本划分为4组子样本,分别为自贸区成立前的处理组、自贸区成立后的处理组、自贸区成立前的控制组、自贸区成立后的控制组。在模型中引入du和dt两个二元虚拟变量以区别4个子样本。其中,二元虚拟变量du 表示是否成立自贸区,du=1 表示已成立自贸区,du=0 表示未设立自贸区;dt 为二元时间虚拟变量,dt=0 表示自贸区成立前的时期,dt=1 表示自贸区成立后的时期。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将双重差分(DID)基准回归模型设定如公式(1)所示:
其中,i 和t 分别表示省份和时间,Z 代表控制变量,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被解释变量Yit度量自贸区的贸易与投资效应,具体为出口(export)、进口(import)、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对外直接投资(odi)的对数值。
(二)参数含义及数据描述
为便于理解DID模型中各参数的含义,本文将其列于表中,如表1所示。自贸区成立前后处理组被解释变量Y 分别为β0+β1和β0+β1+β2+β3,则处理组在自贸区成立前后Y的变化为ΔY1=β2+β3。自贸区成立前后控制组被解释变量Y分别为β0和β0+β2,则控制组在自贸区成立前后Y的变化为ΔY0=β2。用处理组在自贸区成立前后Y 的变化ΔY1减去控制组在自贸区成立前后Y 的变化ΔY0,便得到自贸区成立对贸易与投资的净影响ΔΔY=β3。因此,本文重点关注式(1)中duitdtit的系数β3,若β3为正,则表明自贸区成立对贸易或投资有显著的促进效应,若为负则说明对相关变量有负面效应。
表1 DID模型中各参数含义
在式(1)中加入影响自贸区设立的其他控制变量,包括GDP(对数值为lgdp,下同)、人均GDP(lpg⁃dp)、政府干预程度(lgov)、第二产业比重(lsecond)、第三产业比重(lthird)、固定资产投资同比(lnfix)。其中政府干预程度(lgov)以财政支出规模占GDP 的比重来表示。以上数据均来源于Wind 数据库,各数值均取自然对数。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检验及分析
(一)匹配实验
在进行双重差分分析前为使处理组与控制组有共同的趋势,首先需要通过匹配的方法使处理组与控制组尽可能相似,其基本思想源于匹配估计量。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实现这一目标。主要步骤如下:一是选择合适的控制变量,且这些变量对自贸区成立以及贸易与投资有影响;二是用Logit 回归来估计倾向得分;三是根据得分对处理组进行匹配(一对一或一对多匹配)。本文采用卡尺内最近邻匹配法进行匹配,抽样方法为无放回抽样。
由于我国自贸区分批次成立,本文将处理组按年份分为三组:第一组是2013年(上海),第二组是2015年(广东、福建、天津),第三组是2017年(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本文采用自贸区成立前三年的样本数据进行匹配实验,以找到与处理组自贸区省份相匹配的省份。现以第三批自贸区匹配实验为例,列出第三批自贸区匹配实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第三批自贸区匹配结果
由表3可知,匹配后大多数变量的标准化偏差小于10%,只有变量lgdp 的偏差为10.3%,且所有变量t检验的结果不拒绝处理组与控制组无系统差异的原假设。由图2 也可直观看出,与匹配前相比,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变量的差异明显缩小。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各变量的组间分布变得均衡,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在此基础上可进行双重差分。由于以上匹配实验是分三批分别进行匹配,一个控制组省份可能会匹配到多个处理组省份,为便于识别这些省份,本文在整理面板数据时,以不同的dt来区别这些省份所对应的处理组。
图2 各变量标准化偏差图示
(二)双重差分检验
在前述匹配实验基础上对匹配后的样本数据进行双重差分检验,结果如表4 所示。其中,exp、imp、fdi、odi 分别表示被解释变量出口、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及对外直接投资的对数值。dt 为识别自贸区成立前后的二元虚拟变量,du 为识别处理组省份和控制组省份的二元虚拟变量,而du*dt 即为本文重点关注的自贸区成立对贸易与投资的处理效应。
由表4 可知,模型(1)~(4)中du*dt 的系数均显著,且除模型(4)在10%水平上显著外,其余均在5%水平上显著,可知自贸区设立对出口、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均产生显著影响。具体来看,模型(1)中du*dt 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自贸区设立后对出口有促进效应,出口平均增长exp(0.229)=1.257 倍,即自贸区设立后使出口提高25.7%;同理,分别计算模型(2)~(4)的du*dt 系数可知,自贸区设立后使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分别增长36.9%、降低24.3%、增长44.1%。
表4 双重差分检验结果
从贸易方面看,自贸区设立后对出口和进口都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对此可解释如下:一是自贸区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成本,尤其关税方面的激励影响较大,可以使企业产品在价格方面更具竞争力;二是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政策有利于企业开展贸易活动,如“境内关外”制度有利于货物进出,“单一窗口”制度有利于简化通关手续,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有利于对市场主体的监管等;三是政府职能转变、自贸区营商环境的改善可以吸引更多企业进驻自贸区从事进出口业务,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开展生产、服务及其他贸易活动。
从投资方面看,自贸区的设立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一负一正。对此可解释如下: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自贸区在跨境投融资等金融方面的创新有利于企业灵活运用多项政策工具,在海外资产配置方面也有更多的处置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及资源进行海外投资,因而与对外直接投资有较显著的正向关系,即自贸区的设立有利于企业“走出去”。与之相反,自贸区设立对外商直接投资可能产生负面效应,对此可解释如下:自贸区设立后,受多项政策激励,国内加大对自贸区的投资,包括政府及国内企业的投资力度都比自贸区设立前大,但很多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还不够深入,比如虽然很多自贸区也提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由于负面清单对应的配套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真正落实的时候遇到很多障碍,外资企业开展投资时仍面临许多限制,很多领域还不能进行投资或投资限制条件较多。在投资空间有限的情形下,国内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增加一定程度上挤压外商投资的空间,即产生“挤出效应”。
(三)稳健性检验
前文在对处理组与控制组进行匹配时,采用最近邻匹配法对自贸区设立前三年的样本数据进行匹配,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采用自贸区设立前五年的样本数据进行匹配。对匹配后的处理组与控制组样本数据再进行双重差分检验,结果如表5 所示。由表5可知,du*dt的系数除模型(5)在10%水平上显著,模型(6)在1%水平上显著,模型(7)和(8)均在5%水平上显著,且各系数大小均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说明采用PSM-DID 方法来检验自贸区设立对出口、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稳定且可信。
表5 稳健性检验
(四)滞后性检验
自贸区设立后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可能存在滞后性,主要体现在:自贸区设立后市场反应需要一定时间,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将自贸区总体方案等政策进一步细化并发布实施;企业部门会根据自贸区政策适时调整自身发展策略,产品的生产及投资决策都需要一定时期的调整过程。这就意味着,自贸区设立后对出口、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等方面的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为验证这个判断,在前述模型基础上,本文对自贸区设立的影响进行滞后性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滞后性检验
由表6 可知,出口及进口方面,其系数均显著为正,除滞后一年时系数略有减小外,大体随着滞后期数的增加而变大,说明随着自贸区设立时间的推移,政策红利逐渐释放,对进出口的促进效应呈递增趋势。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滞后一年时其系数为负,绝对值变大,但滞后两年及三年均不显著,说明自贸区设立后两年内,国内投资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挤出效应”较大,但两年过后这种负面效应逐渐弱化直至变得不再显著。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滞后三年其系数依然在10%水平上显著,在前三年其促进效应逐渐放大,但这种效应三年后开始减弱。由此可知,自贸区设立后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存在滞后性,且滞后的时长及影响大小又存在较大差别,在提出政策建议时应充分考虑这种滞后的差异性。
(五)沿海型与内陆型自贸区影响的异质性
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初始条件的差异是否会导致自贸区设立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存在异质性?本文对此展开研究:在前述对实验组与对照组进行匹配的基础上,将沿海型自贸区省份(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辽宁、浙江)与内陆型自贸区省份(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分别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沿海型与内陆型自贸区影响异质性检验
由表7可知,沿海型自贸区与内陆型自贸区的设立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沿海型自贸区的设立主要对投资产生影响,而对贸易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内陆型自贸区与之相反,对贸易产生显著影响,而对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具体来看,沿海型自贸区的设立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内陆自贸区对出口与进口均产生正面影响。
沿海型与内陆型自贸区的影响存在异质性,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二者的发展阶段、发展目标、发展路径的差异导致。投资方面,不管是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对外直接投资,不仅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还有金融发展程度、政务便利化程度等方面的考量。因而投资方面的提升并不能短时间内一蹴而就,比如外商直接投资,要综合考虑地区发展潜力、市场容量、周边产业链供应链情况、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再比如对外直接投资,辖区的经济及企业实力发挥重要作用,只有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且有开拓海外市场需求的时候,企业才会选择海外投资。相比而言,贸易方面的提升相对容易,只要企业产品有竞争力(如物美价廉),在税费降低、通关便利、贸易成本下降的条件下就可以快速刺激出口增长;再比如进口关税减少、物流成本下降、消费和投资需求提振的刺激下,进口也可以较快提升。内陆地区发展基础与资源禀赋比较薄弱,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有限,自贸区设立使内陆地区的增长动力得到提升(张军等,2019),因而内陆型自贸区设立后可直接拉动进出口较快增长,而投资方面则受辖区市场潜力未充分开发、营商环境仍有不足、企业实力较弱等因素的限制,短期内政策对投资的影响较小。沿海地区由于自贸区设立前贸易方面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在边际递减规律的综合作用下,很难有较大提升,因而自贸区政策对贸易的刺激程度有限。沿海型自贸区对FDI 的挤出效应除前面提到的因素外,可能也与近年来这些地区正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更注重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经历经济高速发展后,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变迁已成趋势。与之相应,上海、广东等自贸区对第二产业产值增长率的促进效应不明显,而对第三产业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效应,这些发达地区的产业驱动力已有较大转变(叶修群,2018)。对于外商投资落后产业、高耗能和高污染产业持谨慎或拒绝态度,产业转型升级阶段外商对高端制造业等方面投资未形成规模,而自贸区内金融、保险等服务资源集聚并未有效吸引外部产业资本(屈韬等,2018),间接导致外商投资回落。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将自贸区的设立作为准自然实验并通过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法(PSM-DID)对我国多个自贸区进行研究,得出如下几点结论:一是自贸区的设立对出口和进口都有显著正向作用,有利于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二是自贸区设立对出口及进口存在滞后影响,大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递增,表明政策红利的释放对贸易的影响需要一定时间;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有两到三年滞后影响,但这种影响逐年减弱直至不显著。三是内陆型自贸区主要有利于贸易增长,而对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显著;沿海自贸区对投资的影响较显著,但对贸易的拉动作用不明显。
以上分析与结论也为下一步更好更快地进行自贸区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一是要充分发挥自贸区的改革效应,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让企业获得改革红利。应积极推进自贸区税制及相关体制改革,提高税费减免力度,不断提升辖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生产及经营成本,使企业从自贸区政策中切实获得改革红利。同时,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自贸区政策的实施要注意引导投资的“双向流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随着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开展海外直接投资是一种趋势,自贸区政策的实施应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同时应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推进更多领域更深程度的开放。在不影响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及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在投资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国内外企业提供足够的投资空间,不断引进国外优质资本、先进技术及管理理念,避免国内投资增加后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三是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自贸区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做到改革“因时因地制宜”。沿海型自贸区与内陆型自贸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自贸区政策对二者的影响难免有差别。目前各自贸区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沿用前期其他自贸区已经实施的政策,没有实现较大的政策突破。另外,部分自贸区也没有很好地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相应的创新,各地出台的政策大同小异,由此导致各自贸区基本上都在重复低水平竞争,使自贸区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因而各自贸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有针对性,且体现创新性。
四是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自贸区政策落地见效。虽然各自贸区出台相关政策推进自贸区建设,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导致部分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很多自贸区目前还处于早期实施阶段,相关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更新和完善,缺乏配套政策支持,出现“大门开但小门没开”的局面,导致一些自贸区政策在实施过程面临诸多障碍。因而,各自贸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加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确保自贸区各项政策措施都能得到有效落实。
五是要建立长效的政策实施及评估机制,持续推进自贸区建设改革创新。企业的贸易和投资决策及实施有一定滞后性,自贸区政策红利的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对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不能只注重短期效应,而应从更长的时间维度考察。这就要求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其长期影响,政策的实施也需稳步推进,条件成熟一批就推进一批,使自贸区政策在长远维度发挥作用。同时,也要注意这种红利效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弱,因而应不断推进自贸区政策创新,保持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设立自贸区作为新时期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是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及我国具体国情而进行的有益探索,这种探索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的背景下,把自贸区这篇文章做好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也将为我国新一轮自贸区建设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