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科学中的性别平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特别政策措施分析
2021-08-19蒋永萍
蒋永萍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女研究所,北京 100730)
女性高层人才的数量和比例是衡量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原主席陈至立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全国妇联自2009年起联合有关部门实施“女性高层人才成长状况研究与政策推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为项目成员单位之一,在项目启动的第二年即推出了一系列激励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学研究、成长成才的政策措施,不仅有力地促进了自然科学研究中性别平等状况的改善,而且对于推动其他项目参与单位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女性高层人才成长政策环境的优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作为我国法律政策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优秀案例,对这些政策措施所体现的男女平等价值观基础以及所面对的争议进行分析与辨析,以更深刻地理解男女平等价值观的内涵及其在相关法律政策中的应用,促进在科学研究政策体系和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推行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国家支持基础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主渠道之一,其目标是通过建设适应未来需求的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推动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积累智力资本。随着国家对科学研究投入的逐渐加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科学研究资助的力度也不断增加。1986年基金成立之初,财政投入只有0.8亿元,项目申请量1.2万项,到2015年,财政投入已达222亿元,申请量达到16.8万项,资助项目3.7万多项。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已成为我国推动人才强国、科技兴国战略的重要途径,成为科技领域高层次人才成长与培养的重要平台,其权威性、公正性和引领作用得到科技界的广泛认可。获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已经成为评价科技人员科研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成为推动科技人员向高层次人才发展的重要平台。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推行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的必要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和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对项目申请和评审进行调节与控制管理。作为发现和培养女性科研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女性科研人员的摇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促进我国女性科研人员成长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日益成长壮大的女性科研人员队伍的规模和比例相比,女性获得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参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情况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状况。相关部门统计表明,2009年我国公有制单位科研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已经达到33.0%。另据2008年中国科协组织的“第二次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数据,在科技领域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中女性占36.0%。与之相比较,2010年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获得者中的女性比例虽呈现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较小且有波动,总体比例还相对较低。1996—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获得者的女性平均比例,青年项目为26.5%,面上项目为17.4%,重点项目为8.3%,杰出青年项目为6.2%。女性获得重点和杰出青年项目的比例多年来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见图1)。
图1 历年分项目类别获得资助者中的女性比例
分学部看,历年来各学科领域资助项目获得者的女性比例不仅总体偏低,而且分布不平衡,生命、化学、管理等领域女性获得者的比例相对较高,数理、工程与材料等领域女性获得支持的比例非常有限,特别是重点和杰青项目(见图2)。
图2 历年分学部受资助者中的女性比例
女性较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状况的持续,不仅不利于女性科技人员能力与潜力的发挥,以及科技领域思维多样性的增加,也不利于女性科技后备人员的科研兴趣和科研信心的培养,更不利于未来科技人才性别结构的优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项科学研究表明,男女两性在智力水平和科研能力上不存在显著差异。科技领域存在的性别差异主要来自于社会文化和政策制度的制约。推进性别平等并非一蹴而就,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表明,积极的政策、鼓励性的特别措施,有利于帮助女性克服障碍、加速成长,使科技领域女性人才青年中断、中年停滞、高层缺乏的问题得到更快的解决。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优化自然科学基金资源的性别配置,加大对女科技人员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女性人才的成长与发展,促进高层女性人才的涌现,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国家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女性人才贡献率的重要途径。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推行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一是科技领域女性的参与现状为积极政策的推出奠定了现实基础。我国科技人员和高层科技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渐上升,女科学家的后备队伍规模庞大,她们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在科技领域的参与、贡献日益增加,为她们成长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参与者、负责人和评委奠定了现实基础。如果有积极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她们更快、更多地成长为高层次人才。
二是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为积极政策的推出提供了借鉴。为缩小科学研究中的性别差距,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将促进性别平等作为国家科研资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出台了有利于女性参与和成才的积极政策措施,包括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为怀孕或生育后女性放宽申请基金和完成项目的年龄限制、规定基金项目中女性参与者和获得者的比例、规定项目资助在一定条件下女性优先、保障决策层的女性比例、加强执行中的监测评估等。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些举措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欧盟科学家和工程师中的女性数量2002年到2006年间年均增长6.2%,而男性只增长3.7%;德国研究基金会评审委员会的女性比例由2006年的12%上升到2008年的17%;挪威研究理事会项目申请人的女性比例从2004年的22%上升到2007年的28%。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我国如不采取积极措施迎头赶上,不仅会导致高层人才性别结构失衡和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有可能重蹈全国人大代表的女性比例在各国议会女性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中持续下降的覆辙,有损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二、特别政策措施的价值观基础及对相关争议的辨析
经过前期调研及与全国妇联“女性高层次人才成长状况研究与政策推进”项目组的多次沟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层逐渐明确了促进女性科研人员成长和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2010年9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召开2010年第9次委务会议,会议听取了政策局关于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女性科研人员调研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将女性科研人员申请青年科学基金的年龄放宽到40岁;在资助工作中,继续向女性科研人员倾斜;进一步明确女性科研人员因孕育可以申请在研项目推迟结题;鼓励各学科评审组逐步增加女性成员的数量的政策。会议要求,加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有关性别平等的数据统计和监测,加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女性科研人员政策和成果的宣传力度。这次会议决议不仅昭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进科学中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也是科学决策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
2010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断提高对男女平等价值观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自然科学基金促进女性科研人员成长和发展、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作用的理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了一系列促进我国女性科研人员成长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较好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基础。
(一)明确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与自然科学基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关系
公开、公平、公正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确定申请项目和申请者、支持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实行扶持、促进女性科研人员的特别政策措施是否有悖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是否会对女性科研人员科研能力、水平的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如何正确理解男女平等的原则并将其运用到扶持、促进女性科研人员的特别政策措施中,是研究、确定自然科学基金性别平等政策方向与内容的基本前提。尽管21世纪初,就有研究者和决策者开始关注科技界精英女性的5%现象(1)高层拔尖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长期徘徊在5%左右。,提出通过政策促进女性科研人员发展的建议,但在要不要制定有利于科学中性别平等的政策以及制定哪些方面的政策上,无论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内部,还是在科学决策机构以及科学共同体中,对何为科学中的“男女平等”都存在一些认识误区。相当多的人认为,科学研究是一个高度竞争的领域,应遵循“科学的社会规范”运行。因此,人们对科学中的社会分层状况是基本认同的,认为这是科学系统运行的“自然”结果。倘若确实如此,那么对于科学领域实际形成的性别不平等,大家似乎也应当坦然接受[1]。所以,一些人不赞成像促进妇女参政那样,在获得项目资助和遴选评审专家时对女性给予倾斜性的特别优待。与男科学家忧虑这些政策可能构成“对男性的歧视”、有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公平、公正原则有所不同,持不赞成意见的女科学家则怀有怕被“标签化”的担忧。她们虽然感知到决策中的男性主导现象常常使女性的科研能力与成就难以得到认可、在获得相关资源和支持时处于劣势,但也担心在政策倾斜的环境下自己的能力和成就会被贬低,会被外界指认为是靠照顾获得职位晋升和学术地位的。
针对上述不同认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调研和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和要求、国内外促进女性科技人才成长政策措施秉承的性别平等的价值观与认识逻辑进行反复的讨论和梳理,逐步明确了科学领域促进性别平等政策所应坚持的基本理念。
1.促进性别平等的特别措施是对历史与现实中女性不能平等分享资源的补偿而非降低对女性的标准。采取特别措施是为了促进所有领域女性的平等参与和男女两性的平等发展,帮助在科技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女性尽快拥有与男性平等的竞争力,使不平等不再继续下去,符合社会正义和罗尔斯“为处境不利者提供补偿性的机会和利益”的“补偿原则”。而基金项目评审中的“同等优先”并没有降低对女性的评审标准,只是增加了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性得到同行专家认识和了解的机会,有利于消除阻碍女性成长成才的各种有形和无形障碍,使更多的优秀女性脱颖而出,确保女性在科学研究、科学决策、成果转化、政策制定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不会也不可能构成对男性群体的歧视。
2.校正既往不平等与推进科技领域女性加速发展是国家科研管理部门应该担负的重要责任。尽管中国女性在科技领域的相对劣势很大一部分是历史和教育、社会文化规范等非科技领域性别不平等的结果,但采用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评审机制和评审程序,确保女性获得与申请率基本持平的资助率,对于鼓励女性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科技领域取得更大的成就、提高女性整体的社会地位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科研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积极的激励措施,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科学,进一步促进科学中的性别平等。
3.促进科技领域性别平等既是妇女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科技强国的要求。赋予妇女权利,确保她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加社会发展的所有领域,不仅是实现男女平等发展、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条件。男女虽然没有智力上的差距,但在思维方式、生活经历、科研兴趣与关注方向上有所不同。有关研究者通过对1993年诺贝尔奖获得者遗传学家芭芭拉·麦克林托克的研究方法和职业经历的分析认为,她成功的重要原因在于使用了与传统的、以男性视角为基础的不同的研究方法,强调对研究对象的直觉,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2]。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促进性别平等可以增加研究视角的多元性,扩大智力储备,为科学发展增添新的动力,有助于科学事业的创新和科研领域的拓展,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二)正视母职履行的需求与障碍,帮助女性顺利度过职业发展关键期
科学研究需要不间断、高强度地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而女性攀登科学高峰的关键期常常与其生育的高峰期高度交叉,因此,国内外科学界普遍存在女性无法兼顾婚育生活与科学研究的陈规定见。实践也证实,阻碍女性成长、成才的并非是其能力与努力的不足,结婚、生育、家庭照料才是众多曾经学业优异、志向满满的女性停止攀登科学高峰的主要原因。2001年密歇根大学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作了一项系统研究,以解释为什么女性在科学领域中被低代表。该研究使用了来自17个具有全美代表性的大型数据库的资料,对研究对象的学术生涯追溯10年以上,研究结论再一次证明,并非女性能力不及男性,而是女性受到婚姻和生养小孩的影响更大[3]。在当代中国,大学理工科女生、科技工作者队伍中的女性已经达到40%,但受传统社会性别分工的影响,绝大多数女性科技工作者在现实生活中都承担了更多照料孩子与家人以及家务劳动的责任。特别是处于起步阶段的年轻女科技工作者,她们大都面临着较为繁重的子女照料及教育方面的责任。因此,如何平衡家庭和事业、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身科研工作,成为许多年轻女科技工作者成长和发展中的最大难题。
在研究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的过程中,为生育高峰期科技女性放宽申请基金的年龄限制和完成项目时间的举措得到基金委决策层较为一致的认可。与此同时,相关政策方案也得到了科学工作者较大比例的支持。2010年对14000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人或潜在申请人的抽样调查显示,70%左右的人认为需要针对女性特殊生理特点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置生育回归项目基金”与“放宽已生育的女性科研人员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年龄”“允许女性因生育、哺乳等原因,延长其承担项目的结题时间”,三个政策意见支持度最高,且男女的支持比例非常接近(2)参见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学基金促进女性科学家成长发展政策研究报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政策局软科学课题研究报告》,项目编号:L1022101。。
男女平等的价值观认为,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机会、待遇和对他们的评价,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在这样的认识下,男女平等理应包含性别公正的含义,即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给予公平待遇。这种公平待遇既可以包括同等待遇,也可以包括在权利、福利、义务和机遇等意义上被视为平等但表面上有所不同的待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于青年女性科研人员履行母性职能的特殊需求和她们职业发展关键期与生育高峰期交叉重合的发展特点,正视并承认生育和母性职能的承担会对处于事业发展期女性科学研究的持续与积累产生的不利影响。通过竞争和前瞻的方式以及特别的支持确保性别平等,可以减轻处于婚育期或即将进入婚育期的从事科研工作的女性的焦虑与顾虑。一定程度上阻断劣势积累,消减性别刻板模式的影响,减少青年女性科研工作者职业中断的可能性,帮助她们更好地将家庭、生育和科研职业相结合,把个人生活规划纳入职业发展之中,消解生育给其职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其职业生涯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是科学领域积极践行男女平等价值观的良策。
(三)科学认识男女两性差异,助推女性科技工作者突破职业性别隔离和玻璃天花板
一直以来,关于男女两性的智力水平和能力优势就存在着较大的争论。随着科学特别是脑科学的发展,国内外有关智力的研究和实验已经有了基本相同的结论,即男女智力的总体水平大致相当,不能断言男比女聪明或女比男聪明,也没有证据证明男性比女性更适合学习和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此同时,两性智力在阶段性和局部性上存在的差异主要来自后天有差异的社会教化与智力训练的社会学解释得到学界以至公众的普遍认可。2015年中国药学家屠呦呦女士获得了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成为中国内地学者第一个诺贝尔科学奖得主。之后,中国女性科学家在国际上夺魁的惊喜接二连三,庄晓莹获德国奖金最高的科研奖项索菲娅奖,阎锡蕴成功当选亚洲生物物理联盟首位女主席,陈化兰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6年度“世界杰出女科学家奖”,等等。她们的成功既不断刷新国人对女科学家的认识,也为挑战学科的性别隔离、制定积极政策促进更多女性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提供了正当性。
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和性别角色定型,是束缚女性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发掘发展自我的枷锁,使很多女性人才被扼杀、被埋没。在我国,申请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女性比例与科技队伍中女性的规模、能力及其需求不相适应,这既与女性承担生育责任和较多的家务导致科研积累不足、精力投入不够有关,同时也与各级领导、基金评委对女性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存在偏见、不信任,以及以男性为主的业界交流方式不利于女性的成就得到更广泛的认知和认可有较大的关系;这既妨碍了许多有能力的女性申请者公平、公正地获得项目,也导致很多有潜力和实力的女性不敢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长此以往,形成女性远离科学特别是所谓男性优势研究领域的恶性循环,既不利于女性科技人员成长成才,也不利于科学的发展。
社会性别理论强调,男女平等的内涵之一,就是指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作出选择。规定并确保各类项目获得者/负责人的女性最低比例,并在项目评审中实行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的政策,一方面,可以消减现实社会男女生活境遇差异而导致的性别鸿沟,并通过将政策资源向女性倾斜,强化主张并保障男女两性权利机会和社会评价的平等,确保并逐步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的女性比例;另一方面,规定女性最低比例并在评审中实行“女性优先”,并不是要求降低国家资助项目的水平和质量,而是充分考虑目前科技领域中女性的规模、能力及需求,消除优秀女性科技人员的顾虑,使她们敢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增加其获得资助的机会,并在基金的支持下更多更快地成长为高层次人才。这将有利于发挥女科技人员的科研潜力,并确保国家科研资源在性别间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时,从国际经验看,特别措施的采纳,也是对科技领域长期存在的男性优先潜规则的矫正。既有的以男性为主导的科研决策与评审结构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科学决策与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性,通过规定女性最低比例和同等条件“女性优先”的方式可以减少惯性思维对科研决策和项目评审的不利影响,确保科学决策中的性别平等,是确保女性科研能力与成就得到认可,公平评价个人、科学成就、科研项目的保证。
提高参与项目评审女性专家比例的政策,一是要让更多的女科学家在引领科研方向等科学决策中发挥作用,二是强化性别视角,增加女性申请者的项目得到关注和公正评价的机会。由于科研领域存在男性主导的交往及决策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女性公平获取科研资源的可能性。国内外很多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显示,主要决策者为女性的研究机构,即便是所谓的男性优势领域,其决策层和科研骨干中的女性比例通常也会较高。确保评委中女性比例逐步增加,能够提高评委对女性课题申请者的关注,增加女性申请者获得基金支持的机会,给女性申请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三、政策执行效果与经验
从2010年形成政策框架到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扶持促进女性科研人员的系列政策措施已经持续影响各个年度的基金项目申报与评审,在科学界产生了积极而热烈的反响,为女科学家职业生涯发展营造了更加宽松的良好环境,政策的实施在促进高层次女性科学家发展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政策效果
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对女性科研人员成长发挥了两方面作用,其直接作用在于资助了更多的女性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间接作用在于通过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评审(资助决策)工作培养了女性科研人员,特别是高层次女性人才,也促进了资助政策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
一是项目资助加速了女性科研人员的成长。据不完全统计,在基金委成立之初的1986年,获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女性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仅为512人次,2010年达到6000多人次,到2015年已增长至超过1.2万人次,增长超过近23倍。其中青年基金项目:与政策实施前的2010年相比,2011年女性申请人数增长近一倍,为5627人,2015年增至6593人。获资助者的女性比例2010年为32.6%,2011年猛增至42.8%,之后保持每年均超过40%的增长态势。优秀青年基金项目:2012年以来有近1/3的女性获得优秀青年基金的项目资助。杰出青年项目:2010—2013年女性获资助数和资助率均有明显提高,连续4年都在30人左右,而此前女性年获资助数最高为17人。女性获资助率达到13.6%,改变了长期徘徊于0.5%~3.9%的局面。覆盖面最广的面上项目:在实施“女性优先”政策之前,女性获项目数最高的2009年为2280项,资助率为15.4%,而2010年以后的5年女性受资助项目数每年都在3000项以上,2015年女性的获资助率为23.8%,比2009年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
二是项目评审极大地促进了女性对科研决策的参与。逐步提高项目评审组中女性成员比例要求的提出和落实,加大了女性参与科学基金资助决策和管理工作的力度。2010年参与同行评议的女性科研人员超过5000人,2015年超过1万人,占评议专家总数的21%;进入评审组的女性科研人员由占评审组成员人数不足5%提升至21%。同时该政策也促进了女性参与学术交流与科研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女性战略科学家的培养。
(二)经验启示
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之所以能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运作中发挥积极、持久、有效的作用,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是先进的价值理念和基于国情的政策选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特别政策措施的形成有较为坚实的性别平等理论基础,同时考虑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现实情况。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理论辨析和科学调研为先导,明确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与科学基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关系,正视女科技人员履行母性职能的需求与障碍,科学认识男女两性差异,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男女平等价值观,符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提高了性别平等政策推行的认可度和可行性,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中的性别平等,而且带动了中国科学决策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一揽子性别平等政策推出后,科技部、中国科协等科学决策和管理、协调部门相继制定、实施了促进女性科技人才成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女性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科学领域的性别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政策的执行有较为成熟的操作方式和渠道。为了确保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国家自然基金委通过《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强调对女性申请者申请青年项目实行年龄放宽的政策;通过年度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意见,强调并落实“同等优先”政策;通过增加评审专家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女性申请者的认同度;通过统计监测工作强化对性别平等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并推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程。与此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管理的科学高效,使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形成了政策的良性互动与循环,政策效果明显。
四、讨论与对策建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一揽子性别平等政策措施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政策制定和修订中, 理念与价值坚守的重要性尚未得到更充分的强调,缺乏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在政策形成过程中,主要决策者认识的转变和推行的意志、重点起草人与参与者的性别平等意识基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二是在具体政策制定中更重视国外做法的借鉴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而缺乏理论的关怀,容易模糊政策的价值观念。20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特别措施,主要是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国内的调查以委员会纪要的形式出台的,特别措施出台时没有明确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在之后的基金申请指南里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和说明,可能会使得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基于国情和相关人员特别是男性接受程度的审慎态度与温和做法(比如,对同等优先的原则强调不够,措施不甚具体),在推动女性获得重大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四是从操作和政策形式上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一揽子性别平等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委务会议纪要”中,政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层次不高,并且缺乏体制机制保障,其落实的力度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员的更替而消减,难以确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持续运行。
具有不平等结果的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如何完善,如何更好地促进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持续性,仍有较大的讨论空间。应进一步强化价值观和政策理念在法律政策制定中的地位,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推进将性别平等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决策主流
政策的性别敏感程度与执行的力度,既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更依靠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机制建设。建议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性别平等机制建设,包括在委机关设立常设或非常设的性别平等促进委员会及工作组,负责与性别平等相关的政策、计划和项目方案的提出与审核;梳理并完善已有的性别平等政策和特别措施,提高性别平等政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层次;制定实施进一步促进科学中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效果的不断优化;在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中加入社会性别平等的内容,确保政策的制定、执行中更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等等。
(二)加强对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性别平等意识的培训
评审专家对于女性申请者获得项目支持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评审专家女性比例的提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评审工作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但即便是女性专家也不天然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甚至有的女性专家以己推人对青年女科技工作者更为苛责。建议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提高评审专家的社会性别意识,定期或在评审工作前开展对评审专家的性别平等意识培训,以强化并不断提高评审专家的性别意识,确保评审结果的性别公正。
(三)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提高女性参与项目评审特别是终评环节的比例
由于女性参与科研相关决策和管理的机会较少,导致进入项目评审特别是终评环节的女性明显偏少;项目资助强度越大,参与项目评议的女性越少,就越不利于女性活跃在科学前沿并承担大型科研项目。女性参与项目评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方式,表明女性是科学共同体的一部分,也是培养高层次战略科学家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增强基金委内部的性别平等意识,给女性科研人员提供更多从基金委内部了解资助与评议系统如何运行的机会,帮助其把握更广阔的科学前沿概貌,也有利于女性科研人员建立自己的社会网络,并助力她们的事业发展。
(四)强化项目评审中针对女性的倾斜政策的落实
自2010年评审工作中实施同等条件“女性优先”政策以来,女性科研人员受资助项目数以及资助率均得到增长。但在面向高层次人才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女性受关注的情况却有反复。虽然2010年女性获资助者达到创纪录的31人,远高于2009年的17人,且2011—2013年持续保持较高水平,但2014年女性人数反而下降为21人,2015年与2014年基本持平,发展趋势不容乐观。女性获得重大项目的比例也未有明显的突破。这表明,促进女性高层次人才成长发展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努力的工作,需要持续发力和不断强化。
(五)加大对自然科学基金性别平等特别政策措施和优秀女性科研人员的宣传力度
在女性科研人员的成长过程中,实际的经费支持固然重要,但鼓励性政策导向和成功女性的榜样宣传同样可发挥积极作用。自然科学基金性别平等特别政策发布初期,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曾有较强的轰动效应,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且由于政策的制度化层次不高,政策的认知度和影响面在下降。在不断完善和规范性别平等政策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政策本身以及政策价值与意义的宣传,重视对杰出女性科技工作者成绩和案例的总结和宣传,发挥榜样在激励和吸引更多年轻女性投身科学事业中的作用。
(六)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的分性别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工作
科学基金年报发布的分性别资助统计数据,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促进女性科研人员成长发展的政策,对提高整个科学界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关于科学中的性别平等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性别统计结果与分析在年度报告中呈现得还比较少,缺乏细化和更全面的分析。应提高性别统计数据的收集范围和分析、发布力度,有效监测科学和教育领域性别状况,为制定和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