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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经验借鉴

2021-08-18王鸿飞何悦曾铁城杜瑞娟

关键词:社会组织科技

王鸿飞 何悦 曾铁城 杜瑞娟

【摘  要】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担负着决策咨询、科技评价、普及和创新等重任。2018年民政部指出各地要从严从紧把握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申请,稳妥探索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改革。因而探索广东省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通过借鉴国外科技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经验、分析国内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迁及“北上广”实践,探索广东省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路径,并提出对策建议。

【Abstract】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responsible for decision-making consultatio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valuation, popularization and innovation in social governance. In 2018,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pointed out that all localities should strictly grasp the direct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of social service agencies, and steadily explore the reform of direct registration of social service agencies.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new mode of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Guangdong Province. This paper draws on the relevant experience of foreig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al organization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changes in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domestic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actice of "Beijing, Shanghai and Guangzhou", explores the reform path of the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关键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技

【Keywords】social organization;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1)08-0017-02

1 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概述

国外科技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方式大多以市场化机制为导向,登记管理各方面具有高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撑,亚洲部分国家偏向强制登记管理,欧美国家偏向自愿登记管理。我国现行的是双重管理和直接登记并行的登记管理方式。

2 国外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经验

2.1 强制登记

强制登记的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设立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成功申请成立登记才可以获得法律主体地位;未经登记的不能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其发起人和主要参与者都将受到行政处罚[1]。

日本制定由宽到严的递进式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日本2006年对公益法人制度进行改革,将科技类社会组织分为一般社团和公益社团两种登记注册类型。一般社团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备案注册即可成立,但无税收优惠;公益社团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通过审批。社会组织的公益认定和监督工作都由都道府县行政主管负责。

新加坡严格管控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新加坡科技类社会组织有官方和民间两种形式;官方由政府出面组织,资金、任务及职责都由政府规定和监督;民间由公众自愿组织,活动规范严格,享受自由有限,需定期接受政府检查,其动向需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且每年都要向社团注册局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

2.2 自愿登记

自愿登记的国家,登记不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的必要条件,但 不经登记无法律主体地位,不享受税收优惠[2]。

美国科技类社会组织可选择自行注册,不登记注册仍可合法开展活动,但无法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免税。其注册申请程序比较简单,通过率高,不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科技类社会组织通过理事会实现内部自治,理事会有着明确的构成及职责,掌握着决策权,成员资格要求较高。另设监事会对其治理工作予以监督和评价,限制其绝对控制力,保证能够为社会组织提供高效且公正的服务。

德国科技类社会组织无年检制度,自愿登记且监管不严。德国政府充分尊重社会组织发展的权利,登记主要是为了对公益性进行认定,登记的社会组织可获得税收优惠,没有登记的也不禁止其存在。同时,出台相关法律保障社会组织规范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其参与国家的创新活动,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在原有发展模式下进行各层面的突破创新,深刻分析社会问题,探寻科学的治理方案。

3 国内管理制度变迁及“北上广”模式

3.1 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国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经历了从特许设立,多头管理,到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再到探索直接登记的不同历史阶段[3]。第一阶段:特许设立、分级登记阶段(1949-1988年)。195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确立了社会团体“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规定所有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都需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阶段:社会组织双重管理探索及建立阶段(1989-2012年)。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为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了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体制由此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核心制度和基本方针。第三阶段: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行阶段(2013年至今)。2013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首次被纳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随后明确了变革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提出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2018年民政部指出各地要从严从紧把握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申请,稳妥探索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了从地方探索到全国推行,我国施行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行的登记管理体制。

3.2 “北上广”科技类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新举措,对原有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改革,具有较强的政策引导和示范作用,对未来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及重塑具有重要的意义。

3.2.1 北京市实行“枢纽站式”的管理模式

北京市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担特定领域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职责。通过枢纽型组织将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社会组织联合起来,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4]。这种模式将业务主管单位相对集中,促进了同领域组织间交流沟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缓解了社会组织找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加强了政府对社会組织的培育职能,利用了既有的组织资源,还没有突破双重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有较强的可复制性。

3.2.2 上海市实行“三方多元”的管理模式

上海市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担任特定类型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双重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形成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发展署三方管理的模式[5]。经过行发署的培育发展,上海市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各项功能得以强化,在资源共享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2.3 广州市实行“四无五自”的管理模式

广州市以直接登记为突破口,实行 “四无”(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兼职)、“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措施,逐步实现科技类社会组织全面直接登记。广州作为全国最早全面改革双重管理体制,实行直接登记的城市,其改革措施被称为“破冰之举”[6]。

4 规范广东省科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建议

4.1 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机制

厘清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明确审查重点,建立衔接机制。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对直接登记范围内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跨行业、跨领域、业务宽泛或不易界定的,按照清晰、明确、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业务范围和章程的审定,严格加以控制。登记范围外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4.2 出台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制度

稳妥推进直接登记,确立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出台跨部门、跨专业领域科技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办法和程序,对已成立科技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荐、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实行直接登记[7]。在登记环节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组织进行初审,并提供批准文件;登记管理部门接受经其审查同意的登记申请。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而业务主管单位除监督、指导组织活动外,还可以负责对登记管理部门上述行为的协助查等工作。

4.3 加快推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脱钩改革工作

省科技厅要履行好脱钩主体责任,制定脱钩改革实施方案,对脱钩的8家科技类社会组织明确相关扶持举措。脱钩过程中,加强综合监管和政策扶持,创新管理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加快推进脱钩工作,将脱钩改革情况及时总结报送省民政厅推广示范。

【参考文献】

【1】章高荣.高风险弱激励型政策创新扩散机制研究——以省级政府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革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17,14(04):1-15+153.

【2】朱翔华.社会团体标准化组织管理的国内外比较研究[J].标准科学,2020(04):6-12.

【3】李研,李哲.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思路与对策研究[J].科研管理,2015,36(11):124-130.

【4】李岱松.北京市科学技术评价研究所从第三方评估机构视角看社会组织风险防控和化解[J].中国社会组织,2019(14):25.

【5】舟荷.《上海社会组织发展二十年》正式出版[J].中国社会组织, 2019(15):63.

【6】张庆春. “公益创投”中的社会资本拓展及行动策略——基于广州L社会组织的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3):23-26.

【7】朱晓红.直接登记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制度重建[J]. 甘肃理论学刊,2015(06):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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