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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研究综述

2021-08-17杨雪婷

西部学刊 2021年14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司法解释民事

摘要:民事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针对同一个民事纠纷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属于一种诉讼病理现象。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例逐渐增多,司法资源逐渐紧张,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相较之前有所提高,但对该领域的研究仍尚待开拓。通过对中国知网上民事重复诉讼研究主题的文献从文献增长和期刊分布两方面进行了数据统计与分析,不难看出,自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出台后,我国关于民事重复诉讼的文献数量与之前相比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学者对该领域的关注度仍较低;目前,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研究主要聚焦于对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本身、司法实践、域外学说以及其他方面的研究,这些已有研究为我国未来民事重复诉讼领域的纵深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民事重复诉讼;民事重复诉讼认定标准;法释(2015)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100-03

一、数据来源与分类

本文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笔者于2020年10月30日以“主题检索=民事重复诉讼/民事重复诉讼认定标准/禁止重复诉讼”在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络上进行检索,共得到102条记录,其中41篇文章出自学术期刊(其中有17篇来自核心期刊);57篇出自学位论文,总载文量占比最大,为54.8%;3篇出自会议论文,还有1篇出自报纸。(见表1)

(一)文献增长

随着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5))第二百四十七条①的出台,我国学界对于民事重复诉讼的研究逐渐增多。笔者以2015年2月4日为时间节点对相关文献进行检索统计。在这之前,共有7篇文献,随着法释(2015)的出台,文献数量明显增高,共有35篇,其中2017年数量最多。

此外,笔者检索了相关论文的引用次数。期刊被引用共577次:其中,2015年2月之前被引次数为252次,2015年2月以后被引325次;学位论文被引共141次,其中,2015年2月之前被引用67次,2015年2月以后被引用74次;会议论文被引用次数为0;报纸被引用1次,为2015年2月之后被引用。相关文献引用次数可以表明,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民事重复诉讼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并且对学位论文的引用次数最多,对期刊的引用主要集中在核心期刊(见表2)。

如前所述,有关民事重复诉讼的研究文献共有104篇,期刊共有41篇,其中核心期刊数量占总期刊41.46%。这一方面可以反映出我国对民事重复诉讼研究的质量比较高,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学界对该领域的关注度较低。这17篇核心期刊中,被引次数超过10次的作者有张卫平、段文波、卜元石、蒋玮、黄毅、戴晨逸、袁琳、王建源、王杏飞,其中不乏在民事重复诉讼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者。(见表3)

作者是否合作完成核心期刊被引次数张卫平否174段文波否79卜元石否33蒋玮否26黄毅否26戴晨逸否22袁琳否17王建源否12王杏飞否11郭翔否10段厚省否4梁开斌否3范卫国否1吴良至否1郝发辉否1熊跃敏、郭家珍是0范纪强否0三、主题内容分析

关于民事重复诉讼认定的研究,尤其是对民事重复诉讼认定标准的探讨,以2015年《民事重复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界,分为两个阶段。2015年之前,较为典型的研究代表主要是学者柯阳友和赵泽君。学者柯阳友对禁止重复诉讼进行了大致分类,他认为,禁止重复诉讼应当包括诉讼经济、保护被告程序以及防止矛盾判决三部分,但并未对禁止重复诉讼的标准进一步探讨。赵泽君对加拿大早期禁止重复诉讼的判例规则进行了梳理,并就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判例规则的演变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随着法释(2015)的出台,对该领域研究的数量逐渐增多,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立足于司法解释本身、立足于司法实践案例以及域外研究这三个方面(见表4)。

国内研究重点国外研究重点早期对禁止重复诉讼内容进行说明,但未对其标准进一步探讨早期仅将诉讼标的作为认定民事重复诉讼的唯一标准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的演变历史主张将诉讼当事人、审判对象和主要裁判争点作为认定标准建立独立于诉讼标的的新的诉讼请求主张构成民事重复诉讼的前提是两诉相继发生,且诉讼当事人和诉讼标的相同将裁判主文延伸至裁判理由中的先决问题放弃诉讼请求标准,仅保留诉讼争点和诉讼标的(一)聚焦法释(2015)第二百四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首次对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的探讨成为研究民事重复诉讼标准的重点。段厚省以法释(2015)5号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提出应当在原有判断重复诉讼标準的基础上,增加中间判决制度或争点效制度进行辅佐认定。刘庆国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为视角,结合典型案例对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晰,并从诉讼系属、部分诉请等角度提出了规制措施。李宁宁针对司法解释二百四十七条,对我国民事重复诉讼识别标准进行了整体探讨,最终表明自己坚持“三同说”的识别标准,并提出在重复诉讼识别中应坚持因案而异、综合判断。张卫平基于该条司法解释提出,经过判决的重复诉讼要受到既判力的规制,并主张放弃诉讼请求这一要素,将诉讼争点和诉讼标的作为识别民事重复诉讼的标准。袁琳针对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认了前诉的裁判结果”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通过否认前诉的先决问题,进而对前诉判决主文的判决理由加以否认。

对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三要素进行研究,目前是民事重复诉讼研究的重点。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一是认为应当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增加“诉讼争点同一”这一要素;二是认为应当将诉讼请求相同归属于诉讼标的相同当中;三是对目前司法解释所主张的“三同说”予以认可等。

目前,我国在民事重复诉讼领域对该司法解释的研究仅局限于理论阶段,学者大多从理论角度提出主张,却很少将其主张对应到国内外具体案例中进行论证分析,从这一点来看缺乏一定的实操性。此外,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是民事重复诉讼领域的核心内容,而我国学界对其进行研究的数量较少,可见对该条司法解释本身的关注度仍不够。要推动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对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进一步研究,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进而结合我国目前现状提出相关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将该主张与国内外相似案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比较,以论证其主张的合理性。

(二)我国的司法实践

随着民事重复诉讼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不少学者立足于司法实践,对民事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申天军、张晓红从重复诉讼判断标准的实务困境出发,对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的识别从实证角度进行分析,并且提出了民事重复诉讼规制的完善建议。刘即芳立足于司法实践,对L省三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复起诉”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细致分析,并提出了可行的规制意见。万亿通过评析贵州遵义中院裁定的两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法定继承纠纷,分别对防止重复诉讼对保护当事人正当诉权的意义和“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阐述。王荣荣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为研究起点,对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重复诉讼各个要件进行了论证。

目前,我国学者立足于司法实践对重复诉讼的研究,仅仅是以某一个地区或者某一地区中的某类案件为例进行探讨,不具有代表性且无法涵盖大部分情形。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我国学者可以拓宽对该领域的研究,以不同地区的案例为评析对象,发现其在处理民事重复诉讼案件时遇到的实务困境,进而“对症下药”,以完善民事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

(三)国内外关于民事重复诉讼的比较研究

相较于我国,国外关于民事重复诉讼标准的研究起步较早,可以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日本、德国主张“二同说”,日本将当事人同一和诉讼标的同一作为判断标准,而德国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作为了判断标准。英美两国系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重复诉讼中主张遵循先例原则。针对国外对该问题的解决办法,我国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樊亚丹结合我国对重复诉讼的具体发展过程和实践操作情况,同时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相关制度学说,分析了我国在该制度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邵燚、马静等人通过对域外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的比较研究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重复诉讼识别标准的必要性。马晶晶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禁止重复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们应积极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发挥司法判例的指导效应,从而发挥这一制度的应有价值。

虽然我国对于民事重复诉讼认定标准的研究较晚,但可以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因此域外研究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我国目前针对域外关于民事重复诉讼的研究对象十分狭窄,目前只局限于德国、美国、日本和英国这几個国家,对其他国家关于该重复诉讼的规定尚没有相关研究,这是将来我国重复诉讼研究可以拓展的重要空间。

(四)其他方面

关于民事重复诉讼认定标准的研究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包括通过区分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通过分析禁止重复诉讼的历史以及通过分析禁止重复诉讼的理论渊源进行研究,但研究数量较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熊跃敏、郭家珍二人对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进行了区分,认为禁止重复起诉应以诉讼请求为核心识别标准,而禁止另行起诉则应将主要争点作为主要标准。黄成尧、侯晓凯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诉讼的历史和现状加以分析,提出了目前适用存在的问题,并对禁止重复诉讼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在民事重复诉讼领域方面除立足于司法解释本身、司法实践和域外学说这个三方面,对该领域其他方面的研究数量较少,且研究面较窄。未来可以从多角度对民事重复诉讼进行探讨研究,寻找创新点,从而推动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的研究向多元化、全面化发展。

结语

民事重复诉讼的认定是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问题,对民事重复诉讼的判断标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践中相关案例在诉讼审判中的运用以及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度和关注度仍不高,未来可以在立足于我国审判实践的基础之上,借鉴相关域外研究成果,向纵深方向推动我国民事重复诉讼理论的研究。

注释:

①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即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参考文献:

[1] 柯阳友.也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重复起诉[J].法学评论.2013(5).

[2] 赵泽君.加拿大禁止重复诉讼的判例规制及其演变[J].兰州学刊,2010(7).

[3] 段厚省.重复诉讼判断标准检讨——以法释(2015)5号第247条为分析对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5).

[4] 刘庆国.重复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8(2).

[5] 李宁宁.民事诉讼中重复诉讼的识别[D].南京:南京大学,2019.

[6] 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中国法学,2015(2).

[7] 袁琳.“后诉请求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类型的重复诉讼初探[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8] 申天君.民事重复诉讼的识别及规制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20.

[9] 张晓红.重复诉讼判断标准实证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8.

[10] 熊跃敏,郭家珍.禁止重复起诉和禁止另行起诉的区分与适用[J].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2020(5).

[11] 黄成尧.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的理论及适用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9.

[12] 侯晓凯.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作者简介:杨雪婷(1999—),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单位为河南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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