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衔接
2021-08-17李晨睿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在于通过程序法的改革来获得实体法上的从宽,即该制度最终是通过量刑这一实体法中的内容来实现的。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规定在刑诉法中,刑法或修正案并未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现有量刑制度在各方面都存在差异,而刑法必须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下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衔接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刑事实体法做好总的规定;(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并区分从宽梯度;(三)相对明确从宽幅度,为进一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条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刑诉法;刑法;衔接;量刑情节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4-0094-03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2018年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实体上的从宽,也涉及程序上的从简,是一项综合性制度[1]。然而当前无论是理论界是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研究多侧重于程序研究而忽略实体研究。由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规定于刑诉法之中,很多学者错误地认为该制度與实体法没有关联,但实际上,离开了实体法的变革和支撑,从程序角度切入的司法改革必定会遇到瓶颈[2]。而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的情节必须法定化,即关于定罪量刑的所有内容都应当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因此,涉及从宽或者从严的量刑情节,如果没有在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同时,由于刑法中已规定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构成上有一定的相似和重合,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量刑情节、如何进行从宽处理变得更为棘手。例如,有学者认为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体现,指出两者在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释为具体包括自首、坦白等不同情形[3]。此种观点相当于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成为了现有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上位概念,实质上是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混淆了。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认罪认罚从宽”不仅在宏观上是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微观上还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从制度的实际内容来看,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等既有法定情节而言也不完全相同。因此,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站不住脚。也有学者认为,在自首、坦白的基础上,认罪认罚应当成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在已有的从轻、减轻的基础上,再多给予被告人实体上的额外优待,这样才能激励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笔者对此种观点较为赞成,但具体给予被告人多大程度的“优惠”是更值得探讨的问题。还有学者指出,坦白是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故而坦白和认罪认罚不应重复计算,但自首和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应该叠加从宽[4]。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法的衔接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紧迫性,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特别是指导量刑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二、两者衔接的必要性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现有量刑制度的关系
如前文所述,认罪认罚从宽与既有量刑情节具有相似和重合,但又不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看出,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三个刑法既有量刑情节在各方面都和认罪认罚存在差异。
1.在适用阶段上,认罪认罚从宽是刑诉法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于诉讼全阶段没有例外;而自首的时间要求为“司法机关发觉,掌握或采取强制措施前”,坦白的时间要求则为在一审判决前,当庭自愿认罪则一般发生在庭审阶段。
2.在构成条件上,认罪认罚从宽要求行为人不仅要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即认罪),并且还要愿意接受处罚(即认罚);而另外三项量刑情节仅需要如实供述或认可自己的罪行即可,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与既有量刑情节最显著的不同是多了“认罚”的部分,这也是其可以获得额外的“优惠”的依据。
3.在量刑幅度上,“从宽”并不是一个确定的刑法量刑术语,其内容、功能涵盖面更广,不仅包含程序上的从简,还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而其他三项制度则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量刑幅度上的限制。
(二)刑法必须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对基本价值追求,二者的平衡或侧重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而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价值追求上的鲜明特征,对此的讨论更是激烈。该项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之初,关于制度的价值追求便是学界热议的话题。有的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本质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是该项政策在新阶段进一步发展“宽”一面的体现[5]。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应对当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的学者则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公正为本、效率优先”[6]。也有学者认为,当前刑事立法观念逐渐趋于积极,刑法中的罪名日益增多,司法资源十分紧张,而认罪认罚从宽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该制度建立的首要价值追求是提高效率[7]。
虽然,从试点阶段开始相关部门就反复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同时兼顾公正和效率两方面的,然而司法实践反映出来的情况不容乐观。在各地的试点工作中,追求效率都被作为优先考虑,如简化相关制度的流程,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技术进行审讯,简化法律文书,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合二为一等举措充分反映出实务中改革主要以追求效率为目标[8]。但是由于该制度最终影响的是量刑问题,只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为是一项刑事程序法改革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有的学者就指出,给予被追诉人实体上的从宽“优待”,应当是该项制度改革的首要价值目标。虽然近些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事实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但我国刑事诉讼本身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色彩,而且当前刑事司法程序中已经有不少追求效率的制度,因此继续追求从快、从简处理应当成为这一制度改革的从属性目标,其基本内核还是应当落脚到实体权利供给上[9]。从被追诉人的角度出发,相较于程序的繁简,其更关心的问题是实体上最终获刑与否、获刑多少、如何执行刑罚等,因此一味追求程序上的高效而忽略实体上的优待,最终可能违反制度设计初衷,从而使被追诉人不接受判决结果,社会矛盾并未得到根本化解。在引起广泛讨论的余金平案中,该问题就表现的非常明显,一旦被追诉人无法得到实体上的从宽待遇,那么矛盾就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三)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量刑的依据
有的学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直接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便可以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理。例如,有学者指出,如果案件中被告人既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还有“认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在自首、坦白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告人额外的从宽。对此,周光权教授则认为直接依据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从宽处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2]。罪刑法定原则是整个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的要求,任何定罪量刑的情节必须法定化,即统一反映在刑法典中,如果只是在诉讼法中进行规定,从形式上而言不尽严谨,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从司法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案件有关人员也无法把握从宽的幅度,从而致使被追诉人无法获得合理期待,丧失尽早认罪认罚的积极性。
三、两者衔接的具体路径
(一)刑法总则做出统领性规定
如前所述,刑诉法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对被追诉人进行实体处理的依据。因此,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中予以明确,即在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的章节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此外,刑法还应当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形,但这一话题在当前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指出应当将“认罪”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首;第二种是传统意义上的坦白;第三种是既无自首也无坦白,但是在接受调查时能够如实承认司法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此种分类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并指导设计相应的从宽处罚幅度,对于实践制度内涵具有积极意义。
(二)将认罪认罚明确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认罚”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是当前主要的争议焦点。一种观点是,“认罚”不应当成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认罪并且认罚与认罪但不认罚在确定被追诉人的责任刑方面并无不同之处,将“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会导致罪责刑不统一的情况出现;同时,如果将“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极有可能导致被追诉人并不是真心想要悔罪,而是恶意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实体上的优待,其人身危险性并未降低[10]。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立场[11]。支持相反观点的学者通过大数据分析,对认罪认罚从宽实施后的公诉书、判决书中列举的量刑事由进行了归纳整理,得到了在实践中认罚已经成为了独立的从轻量刑事由的结论。
在对于认罪认罚的研究中,通常认为“认罪”是“认罚”的逻辑起点,这是没有争议的,如果都不认罪,即使认罚了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但不容忽视的是,“认罚”的价值也往往都被“认罪”吸收了,这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事实上,在当今的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水平的大幅提升,“认罪”环节承担的时间成本逐渐下降,但是被追诉人对于自己如何承担刑罚却是极其关注的,即其最关心的问题在于“判多少年”。因此,“认罚”在节省司法资源上的作用是被低估了的,只要认识到“认罚”的独立功能和价值,就不难支持将其作为独立的量刑事由。而观察域外的同类制度,诸如辩诉交易、认罪协商等程序中,重点都在“认罚”之上。
(三)通过精准量刑实现“从宽”幅度明确化
由于“从宽”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法量刑术语,因此对于“从宽”如何理解一直是有争议的,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极为谨慎。现有刑法中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都可以理解为“从宽”处理,如果不明确从宽幅度,那么“从宽”的范围将过于宽泛,反而会导致司法人员无法具体把握尺度,从而影响制度的实际实施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旨在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对此项改革措施存在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够提高控辩协商的效率,因为量刑建议越精准,被追诉人的信赖感和安全感就会越高,从而更积极地认罪认罚[12];反对者则认为该项改革措施是变相剥夺法院的量刑权,违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精神[13]。对此改革,笔者持支持态度。部分学者担心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可不必,即使检察院有权提出量刑建议,而最终的定罪量刑权仍然属于法院。在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法院仍然要对案件实体事实、程序事实进行审查,特别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两高三部”①出台的最新指导意见也着重强调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的实质性审查。更何况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量刑建议权本就是法定权力和“分工负责”原则的体现,高质量的量刑建议对于法庭审理环节也有很大的好处。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逐渐应用到司法领域,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可能性大大提升,运用好相关技术对于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注释:
①“两高三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参考文献:
[1] 李阳.攻坚之年看司改风向标——聚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N].人民法院报,2016-01-23(26).
[2] 周光权.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J].清华法学,2019(3).
[3] 谭世贵.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6(8).
[4] 徐世亮,赵拥军.坦白情节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兼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独立的从宽因素之必要性[N].人民法院报,2019-08-15(15).
[5] 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J].法学,2016(10).
[6]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
[7] 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J].法学研究,2016(4).
[8] 張伯晋.法律给了我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力社会治理创新[N].检察日报,2019-05-6(1).
[9] 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J].法学研究,2017(3).
[10] 王瑞君.“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6(5).
[11] 樊崇义.关于认罪认罚中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N].检察日报,2019-07-15(2).
[12] 鲍键,陈申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途径与方法:以杭州市检察机关的试点实践为基础[J].法律适用,2019(13).
[13] 李勇.“以审判为中心”的精髓与支柱[N].人民法院报,2016-05-26(5).
作者简介:李晨睿(1996—),男,汉族,山西晋城人,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