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义务和风险防范研究
2021-08-17陈舒
陈舒
摘要:出口企业(卖方)对CIF贸易合同的利用,能够规避贸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出口企业(卖方)处于有利的局面,及时调整贸易进程,始终掌控主动权。CIF在运输保险方面处于有利条件,所承担的合同成交风险较小,保险范围也相对狭窄,CIF合同也存在很多潜在贸易问题,必须加以控制和防范。CIF合同下船货衔接的问题应该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与沟通,双方本着协议的方式将货船衔接工作做好。在CIF贸易合同条例下订单填写,做到CIF贸易合同严谨性。出口企业(卖方)应与进口商沟通,明确贸易的结算方式,共同解决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做好预付款风险的防范,统筹规划信息资源风险数据库,设置专业的风险防范体系,制定授信额度机制。
关键词:出口企业;CIF合同;义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4.011
0引言
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所选择的贸易合同也多样,CIF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是一个专业贸易术语,出口企业(卖方)必须注重自身参与的贸易义务,同时还得提高贸易风险防范意识。出口企业(卖方)对CIF合同的使用率不断增长,究其原因是能够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掌控贸易主动权,对于出口企业(卖方)而言,能够规避潜在风险。但在CIF合同下,仍然存在很多潜在贸易问题,必须加以控制和防范,正确合理履行自身义务,保证贸易双边利益不受侵害,在CIF贸易合同下实现公平、安全和高效货款交易,达到长期合作共赢的局面,出口企业(卖方)履行在CIF 合同下的义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落实防范措施,对参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1CIF贸易术语
CIF贸易术语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简写形式,术语的主要意思是成本加保险加运费,顾名思义就是指双方在货物贸易中,指定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代表出口企业(卖方)完成交货任务,内涵主要是贸易双方指定的货物从装运港到达目的港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都由出口企业(卖方)承担,但在CIF贸易术语中,装船后货物的一切损失和风险均与出口企业(卖方)无关,主要由买方自行承担。从CIF术语成交来看,由出口企业(卖方)安排的货物运输及保险的办理,但并非要承担送货到约定港的义务,只是贸易装运交货术语,而非目的港交货术语。
2出口企业(卖方)在CIF合同增长的原因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出口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但是在现行国际环境中,FOB贸易和CIF都是比较常见的贸易方式,而至于为什么出口企业(卖方)在CIF合同增长,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国际环境的变化,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风险。国际环境趋于和平稳定,尤其是大国之间实现平衡后,减少了战争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多元化发展,国际合作也更加深入。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及国际合作的反海盗护航等措施,都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良好的保障,降低了国际运输货物的战争风险和盗抢风险。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出口企业(卖方),都对CIF合同的预期风险有所下降。
其次,服务意识的提高,让更多的出口企业主动选择CIF合同进行交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自动化程度的巨大进步,国际贸易的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转换为买方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出口企业虽然在产品质量上具有竞争优势,但是还需要提高软实力,提高服务意识。而CIF合同贸易不需要进口方(买方)为找船公司、买保险等事情劳心劳力。因此受进口方(买方)的欢迎,在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下,出口企业自然会选择CIF合同进行交易。
最后,随着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出口企业(卖方)为了保障自己的主动权,一般尽量回避使用FOB等其他贸易销售合同,尽力使用CIF合同,主要原因是FOB贸易合同对于出口企业(卖方)有个不利因素,租船订舱主要由买方承担,这会产生一定风险,由于出口企业(卖方)不熟悉买方所订的租船订舱,可能会产生不利因素。举个例子,如果买方所订的租船订舱在預装货时间无法到达装货地点,所订货物只能放在仓库或者寄存,无法发货,造成出口企业(卖方)处于被动局面,甚至船公司与货代通过不正当手段,搞商业机密阴谋,造成出口企业(卖方)损失巨大。这加速了出口企业(卖方)对CIF贸易合同的利用,能够有效规避贸易风险,使出口企业(卖方)处于有利局面,及时调整贸易进程,掌控主动权,这就是出口企业(卖方)在CIF合同增长的原因。
3出口企业(卖方)在CIF合同成交地风险
3.1保险范围问题
同CIP保险范围相比,CIF合同成交的风险范围相对较小,涉及的保险范围也相对有利于出口企业(卖方),主要体现在CIF贸易合同的运输保险体现在卖方仅需承担将贸易订制的货物从装运港运输到目的港的水上运输保险,所有货物装船后产生的货物运输保险均与出口企业(卖方)无关,这决定了CIF在运输保险方面处于有利条件,合同成交风险较小,保险范围也狭窄,符合出口企业(卖方)的利益条件,规避了由保险范围的问题,同CIP贸易合同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3.2船货衔接问题
在CIF贸易合同之下,通常的货船主要由出口企业(卖方)自己订立,在船货衔接问题上不会存在FOB贸易合同下的船货衔接问题,直接由出口商负责承运人的设定,这样能够规避承运人派出的货船在发货前或者发货后到达地风险,能够及时将货物交给承运方,造成的损失均由进口商承担。在出口企业(卖方)将货物运送到港口时,进口商应做好收货准备,避免造成收货迟延而导致出口企业(卖方)支付额外货运费用,导致双方的经济财产损失,引起索赔纷争。
3.3订单填写问题
出口企业(卖方)接到订单之后,有个订单填写环节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造成财力物力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必须注意进口商的合同签订要求,有些进口商会在信用证中提出出口企业(卖方)提交订单以进口商为托运人要求,这样要求会导致出口企业(卖方)汇率风险,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本着CIF贸易合同条例订单填写,做到CIF贸易合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