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的国家认同及其教育研究
2021-08-09张素蓉
张素蓉
摘 要: 自近代以来,有一种长期而显著的现象——社会变迁引致人们政治心理上的国家认同问题。国家认同的变化,亟待公民意识教育的开展。传统政治文化的积淀,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公民意识教育的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任重道远。新时代,国家认同的主题,已进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公民意识教育,需要在正确对待传统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寻求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国家认同 公民意识教育 国家治理
一、近代以来国家认同的变化
“认同”,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早已为人察知。马克思特别提出了“阶级意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担任着多种角色,既是某一国的公民,某一民族的成员,又是一定阶级的人,一定利益集团或群体的人。一般说来,国家认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归属哪个国家的认知及对这个国家的构成,如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评价和情感。对近代中国来说,有一种长期而显著的现象——社会变迁引致人们政治心理上的“国家认同问题”。传统中国,以中华文明为核心。国家认同,超越族群文化。不管是什么族群,只要承认中华文明的文化正统,承认以儒家价值为核心的天下秩序,就可以纳入中华文明的朝贡体系。甚至当北方少数民族入侵中原,建立起异族统治政权,只要新的统治权力承认儒家的文化和政治理念,就能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传统的天下共同体,到晚清在西方的冲击下逐渐瓦解。鸦片战争后,中国士大夫基于世界地理和国际格局,逐渐了解到以中国为中心的华夏中心主义的荒诞性。帝国的朝贡体系崩溃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被迫纳入新的等级性的现代国家主权体系之中。辛亥革命催生了中国近代民主共和政体,即使是国民革命后建立的新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党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在政治上把民众有效地组织起来,它的统治一直缺乏稳定的先决条件。制度运转的动力,并非来自社会各阶层对它的支持,而是依赖于军事强权统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满足了社会大多数民众的需要,最终赢得了执政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满足了社会成员新的利益要求,获得了公众的政治信任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学者孔德永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主导政治认同正经历着抽象价值认同(抽象意识形态认同)——绩效认同——基本价值认同(公平的正义、法治的民主、自由的秩序的认同)的重大转变。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经过两千多年的民族磨合和文化交融,形成了统一的中华民族和以儒家为主体的正统文化。按照派伊的说法,传统中国从不发生认同的问题。自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鸦片战争开始,历经洋务运动、甲午战争、戊戌维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抗日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个多世纪的历史过程,中国国家形态终于完成了由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并融入世界民族国家的新体系之中。传统社会结构的持续分化和日益广泛的社会群体进入政治中心,对中国政治体系构成了一定压力,客观上要求创立一种能够容纳现代性与民族性、能够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问题、能够容纳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的新兴力量的新的制度体系与价值信仰系统,协调、整合社会冲突。这种新制度体系与价值信仰系统,一方面有赖于有机地融汇现代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建立新的制度体系与价值信仰系统,才能把现代性的一般取向和民族性的特殊取向相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表明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
二、公民意识教育的曲折发展
在近现代国家中,国家认同是现代民族国家对所属成员最基本的要求。台湾地区学者江宜桦指出:“真正具有世界公民或无政府主义心态者仍是极少数,大部分人需要知道自己从属于哪一个國家或认同于哪一个国家,就像他们也想要确认自己的性别、家庭、宗教、阶级一样。这是为什么人会探寻国家认同的原因。……无论如何,除非我们否定集体生活对人类的意义,否则国家认同就有它对个体完成自我认同的作用。”[1](13)政治共同体只有赢得公民的忠诚、认同,才有可能顺利地行使各种职能,才有可能获得稳定与发展。因此,一个民族国家的教育应该通过制度性安排提高公民的国家认同,公民意识教育就是为了培养人们对国家的认同而设置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公民意识教育首先是国家认同的教育,本质上就是国家认同教育。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背景,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小农自然经济的经济基础、封建宗法制度的政治基础与儒家人伦文化的文化基础,形成了积淀于国人精神结构、具有如下典型特征的传统政治文化:一是国家观念上的家国同构,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之间,国家显得至高无上,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显出价值,个人的命运是与国家、社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弱化、国家(君主)的突出体现了国家意识、家族认同,体现了权力崇拜和人身依附观;二是政治思想上“君主民本”,中国传统社会是尊君的,君主是国家的化身与象征,虽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重民”最终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三是统治方式重视伦常秩序,道德伦理、纲常秩序是人的政治行为的最高准则,三纲五常、君臣父子关系成为政治统治的必要秩序;四是价值取向上的权力本位,在漫长传统社会的浸润中,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架构构成了对政治权力无上尊崇和顺从的国民性特点。虽然公民观念和公民意识一定程度上来源于西方,但不能因此说中国的公民观念是无根的,近代以来“公民”的理念逐渐在中国民众的思想意识中扎下了根。
自1897年严复译《天演论》的出版以来,一大批西方民主政治的经典著作相继被介绍到中国,其中包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穆勒的《论自由》及潘恩的《常识》。先进的有识之士对民主、民权等概念和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运用民主政治的价值标准批判君主政治,设计理想政治蓝图。他们已经开始从传统的政治观念中清醒,深入探究公民及权利义务等问题。如梁启超明确提出了“国民”的概念:“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2](56)这里说的“国民”显然已经接近“公民”。梁启超又对“权利、义务”进行了诠释:“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3](104)梁启超的诠释浸透着对西方天赋人权与法治权利的认识,与传统的政治观念截然不同,意味着一种崭新的公民观念已经冲破传统观念的藩篱,开始融入人们的意识。
“公民”不仅表现在认识方面,在近代中国的政治变革中,还通过法律的形式被肯定,集中体现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法规政令中。其中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在民,全体国民一律平等,依法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等项权利。然而,正当人们喜庆民主共和之时,洪宪复辟给了当头一棒。先进的人们发现,除了“守旧之武人及学者”等反动势力的阻碍外,近代以来民主运动的开展实际上只限于社会的某些阶层,未能得到全国民众的响应。陈独秀说:“吾国年来政象,惟有党派运动,而无国民运动也”[4]“今之所谓共和,所谓立宪者,乃少数政党之主张”“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否则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5]。“五四”时期的人们高呼“民主”与“科学”的口号,把批判之剑指向传统文化,要与封建伦理纲常决裂,实现全社会政治观念的更新,使民主运动真正成为国民的运动。期间,很多思想家、教育家都为这一股先进思潮的延展提供了很多思想和实践上的支撑,蔡元培、晏阳初、陶行知、杨贤江等纷纷提出了公民意识教育思想,并在各类教育中付诸实施。
然而国民革命之后,在国民党统治集团的有意误导下,尽管新思潮竞相引入,但除知识阶层外,“大众心理的变化并不显著,中国人传统的强调差序格局的依赖型的权威人格并未改变;在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人情关系、地域、派系、权谋仍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因素,构成了政治行为与社会人际交往的普遍范式;作为推行现代化的主体以强调人的自主性为特征的人的观念与行为的现代化的发展程度很低,阻滞了现代化的全面展开”[6]。此时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政策和主张,唤醒了世代受压迫的贫苦大众,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提出了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广泛地调动了各党各派、无党无派及各界人士的抗战积极性;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并肩战斗,领导人民掀起了“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和“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的民主运动,同时在解放区实行了一系列土地政策,深受根据地人民的欢迎,他们积极生产,新民主主义革命意识空前高涨。
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政协制定和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力。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规定,需要认真落实。邓小平同志曾总结:“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我们仍然沿袭战争年代必需的党的一元化领导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未能系统地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一整套制度、方法和程序,本身就从制度上为传统政治文化的滋生和猖獗大开绿灯,抑制和窒息了人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的政治文化建设也就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7](33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82年我国的宪法修改草案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一词最早出现在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決议》中,决议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强化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二十世纪末香港、澳门回归,航天航空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二十一世纪初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2010年中国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系列举世瞩目事件着实让当代民众对自己的国家充满自豪感,国家成员的归属感不断增强。2001年党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6年胡锦涛同志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都从道德建设方面强调了培育公民意识。2007年10月十七大召开,“公民意识”首次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党代会报告中,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和威望迅速提升。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8]当今中国的思想解放、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教育发展、文化开放都促进了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强化。
三、新时代公民意识教育展望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成功,或者说,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首先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目前我国国家认同的主题在很大程度上已进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只有反思传统文化底蕴,深入普遍地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才能唤起公民的主体自觉,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良性发展态势。
(一)要客观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数千年来,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为凝聚中国社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现代政治人格缺失,中国未能完成向现代公民转型。对传统政治文化,一方面,需剔除其与当代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相背离的糟粕,譬如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主义的基础上的臣属心理、权力本位、人治观念等。另一方面,应该认识到,数千年的文化积淀是不可能被连根拔除的,当代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只能通过在传统文化主干上嫁接优秀文明成果形成。学者俞可平指出,“民本”“和谐”“仁政”“善政”“中庸”“爱国”等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可以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政治价值相融合,形成新型中国政治文化。
学者金太军同样指出,传统文化非但不是建立公民人格的障碍,完全可以作为构造现代人格的起点,“可能不像西方人那样过分突出个人的独立及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可能会相对淡化社会利益的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及社会合作与和谐的价值;虽然肯定积极参与的价值,但不大可能有西方人那样的参与热情,在某些领域宁愿满足于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监督;更可能在对权威实现控制监督的同时,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服从等”。传统的臣民美德的酵素融入当代公民文化,有可能使我国建成和谐的而不是冲突的现代民主。
(二)发挥学校教育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发挥学校教育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的进步史表明,传统文化的积淀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意识的生成与国家认同的稳固。在当前飞速发展的社会转型中,公民意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存在“知行脱节”现象。虽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大一统”意识与“仁义”“尚德”“贵和”等观念仍是我们宝贵的文化资源,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建立现代化所必需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反映现代文明的思想观念,现代公民意识难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发产生,其中学校在培养现代公民人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努力探索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长效机制。只有肯担当、负责任、有使命感的公民才是未来国家的真正主人,“学校德育关注的重点之一应当是如何更多地将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追求落实到具体的校园生活的改造中,让孩子们在一个和谐、民主的教育生活中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公民”[9]。一,要开发和设置幼儿—小学—中学—大学一体化的独立公民意识教育课程,以便个体能够系统掌握一个合格公民应该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二,在教育方式上,不要把公民意识培育当作一种脱离实际生活的说教,而要把认知与实践相结合,比如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形式的选举等。
(三)充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方位地开展公民意识教育。
学校虽然是公民意识教育的主阵地,但公民意识教育并不因公民离开学校走向社会而终结,相反,社会是公民意识教育是另一大课堂。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检验并实践学校所获得的公民意识知识,在实践中进一步感悟公民意识的内涵并转化为公民行动。成熟的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了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运作机制,关心他人的福利,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论点,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代中国社会的公民有了比较清晰的个人权利意识,学会了公开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声张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公共生活缺乏,仍缺少一定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因此社会不应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盲点,使公民在社会中得到良好的公民意识教育。这需要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如社区、社团、大众传媒、职业培训机构等,将公民意识教育纳入社区社团活动、影视传播和职业培训中,使公民意识教育贯穿于公民生活的始终。
从各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来看,避免公共参与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扩大公民参与的合法渠道,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即在增加和扩大参与渠道的同时,用法律制度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使公民参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让公民发表对政治的理性思考,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还应当支持民众参与各类自治活动,公民可以在各种小规模的自治组织和初级的政府机构中学会自治,然后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小规模的自治团体中形成平等一员的感觉,然后将这种感觉投射到更大规模的团体及国家上。有序的公民参与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努力扩展公民参与的渠道,创造更多的公共参与机会,让公民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形成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形成稳固的国家认同。
参考文献:
[1]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M].台北:扬智文化,1999.
[2]梁启超.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9.
[3]梁启超.新民说·论义务思想[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9.
[4]陈独秀.一九一六年[J].青年杂志.1988:第一卷第五号.
[5]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J].青年杂志.1988:第一卷第六号.
[6]高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教训[J].战略与管理,1995(4).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8]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N].人民日报,2014-05-30(1).
[9]檀傳宝.当前公民教育应当关切的三个重要命题[J].人民教育,2007(23).
基金项目:本文系本人教育部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新时代大学生政治认同的培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8JD7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