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困境与消解
2021-08-09高聪颖
高聪颖
[摘 要]社区公共空间已成为居民多样化活动的重要载体,虽然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与发展成就显著,且日趋形成自己特色,但因社区空间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行政力量干预、居民公共参与不足、市场力量强势等因素使得社区公共空间治理存在潜在的问题与挑战。在实践中,社区空间治理要从价值理念塑造、治理结构优化、信任重构与监督责任下沉方面努力,促进社区空间多元治理主体的相互博弈、协商与合作。通过提高空间治理法制化水平、增强空间治理自主性、完善空间多元治理体系、唤醒社区空间活力和突出空间治理创新性等途径,可以实现良好的社区空间治理。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公共空间;空间治理;消解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79(2021)04-0102-08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优化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多年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使我国城市正在或即将完成城市空间扩张、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聚集等任务,而改善城市空间布局,将空间资源惠及广大居民,构建和谐宜居城市成为提升城市化质量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总体要求,社区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社区公共空间是居民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其治理情况关系到居民生活品质。我国社区公共空间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出现总量和结构性的供给不足、功能异化、“公地悲剧”悖论等多重问题和困境,深入研究社区空间多样化资源配置与优化关联中空间内部的权力结构、利益关系和制度规范,创新空间治理机制,真正实现社区的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治理理论研究和城市精细化治理思想在社区的实现。
近年来,社区公共空间资源构成及其配置优化研究已成为国内外多学科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基于城市活动空间载体化即硬件层面的社区公共空间研究,城市规划与建筑、生态与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将社区公共空间作为活动场所进行规划、改造以及营造。一是研究公共空间的布局、规划等。比如学者陈晓宏(2016)、吕小辉(2018)等从宜居性的角度研究社区公共空间,并提出相关建议[1]。国外学者扬·盖尔(2009)探讨了英国伦敦、美国西雅图、澳大利亚悉尼和珀斯等城市的公共空间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关系,强调对“人”的关注是获得健康安全且充满活力的城市公共空间的关键[2]。简·雅各布斯(1961)、威廉·怀特(1980)等学者直接观察城市现实,致力于城市公共空间研究,强调要从城市人口生活活动需要出发,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布局促进公共空间的有效利用[3]。二是基于社区公共空间环境(活动场所)对社区成员人文交往互动影响的研究。学者王勇(2018)、张帆(2014)、孔翔(2015)和赵倩(2012)分别以苏州、南京、长沙和上海的社区为例,通过运用量化分析方法评价和比较社区公共空间质量、活力特征等指标体系建构,得出优化社区公共空间活力(活化活动场所)建造的合理化建议[4]。Chris Couch和 Charles Fraser(2003)介绍了欧洲的城市更新案例,Phil Jones(2013)和Andrew Tallon(2010)挖掘了英国丰富的城市更新案例,详细介绍了公共空间治理过程,强调政府部门是协调者,私人部门、社区和公众是参与者[5]。第二,基于社会化多元活动主体场域建构的社区公共空间视野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演进,城市空间的“社区化趋势”增强,多样化社区公共空间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与治理的潜在性问题频出,引发公共管理和城市社会学等领域学者的关注。社区公共空间的存现被看作是间隔于“政府和市场”、基于社区居民参与搭建,梳理于传统与转型之间的社会关系与制度文化空间。此类相关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社区公共空间构建取向。唐亚林(2003)、陈伟东(2004)、高红(2014)、李海金(2016)等学者认为社区公共空间有助于实现社区自治,突出解释如何把握城市社区治理中公共空间合理化建构的重要意义[6]。哈贝马斯、汉娜·阿伦特等学者将公共空间与民主政治中的參与治理主体作用联系在一起,关注社会民众通过有效形式来确保政治现代性和民主性的空间优化体现。二是社区公共空间塑造过程主体性选择。孙其昂、杜培培(2017)分析、梳理了社区空间塑造的逻辑和过程;李雪萍(2013)、徐宇姗(2014)、朱健刚(2007)等学者指出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性融入)、公众(主体性参与)在社区公共空间塑造中具有积极作用[7]。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的“社会—空间辩证理论”则强调空间是“社会关系的生产和某些关系的再生产。”[8]三是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优化路径。王志刚(2015)、曹志刚(2016)、袁方成(2017)、吴晓林(2018)等学者认为社区空间发展过程中存在社区关系异化等风险问题,提出了走向社区空间治理的善治之道[9](pp137-143)。另外,学界在分析社区治理的困境,实现社区良好治理途径的研究中,也涉及社区公共空间的治理。囿于学科界限,关注社区公共空间物质环境营造的学者与关注空间社会意义的学者之间对话交流较少,两个方面的统筹研究尚待加强。有关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现有研究成果虽然强调了除政府以外应该吸纳其他主体参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治理,但并未系统地研究各主体参与的动力和方式、影响它们互动的障碍因素以及各主体良好互动实现机制。
二、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社区空间的发展特征
我国的城市发展过程和特征与其他国家不同,具有自身特色;在城市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城市空间布局和资源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出现了“城市病”。城市社区建设也受城市化思路的影响,在空间上呈现自身特点。
(一)差异显著:城市社区空间的形式特点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管理体系呈现出单位化人员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以单位为基础,将人员组织在单位内,单位不仅仅是工作职业场所,还兼具了思想教育、生活保障和社会管理功能。它为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与保障,个人通过互动将“权利”全部让渡给单位,更加依赖和从属于单位,两者关系非常密切。另外,城市居民的住房大多由单位提供且相对集中,居民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回归家庭生活后所进行的社会交往活动也是以单位同事为主,依然没能脱离单位的藩篱,可以说单位中心观念已经沉浸于个人的社会、政治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单位与社区公共空间产生界限交集,这种类型的社区目前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剥离了单位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人们的社会生活开始远离(居住空间形式调整为主)单位,在单位之外的社区进行;开始关心个人与家庭的居住条件、所在社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社会服务状态。另外,居住群体的身份日益复杂化,他们不再是相熟的同事,更多的是拥有住房产权的个人或者外来租房人员。社区形成也因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和其形成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化,进而社区占有的区域空间资源也出现差异。比如在城市市容扩建中形成的安置社区,因安置方式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基于成因的复杂性,我国城市目前存在社区单位化、社区安置化、社区远郊化、社区城中村化等多种现象类型,因社区性质不同,社区空间必然存在差异。
(二)空间封闭:城市社区空间的物理特点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封闭型住宅小区成为城市住房供应的主流,在一个个住宅小区间夹杂着政府机关、学校、公司等,这些履行城市功能的主体用围墙宣示着非本单位人员勿入或凭证件出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颁布,城市居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参与公共资源配置的支配权,但具体空间资源开发实践中却有“角色缺失”现象。数千年前,古希腊学者柏拉图已经注意到“城市空间形成与分化中呈现出,‘富人世界与‘穷人世界两者之间冲突现象”[10](p204)。社区与外界呈封闭和隔离态势,由此公共资源也会被封闭起来。城市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的经济收益与空间资源配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主管部门对社区空间功能的片面理解。比如,在城市内部临近河流、公共绿地、湖泊的地区,往往是高档住宅区,封闭式的管理将弱势群体挡在了所谓特殊空间活动者安全保障的公共资源异化利用之外,人为割裂了社区与社区之间的沟通联系。
(三)權责失衡:城市社区空间的过程特点
社区公共空间是居民社会交往需要的公共空间,居民在此活动追求的是交流与沟通的安逸。一般而言,公共空间的合理性发展有三个基本前提——便利、安全、丰富。一个公共空间里可供选择的活动种类越多,陌生人交谈既而开展社交而逐步熟悉并参与活动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实现了上述三个条件,人们的交往舒适需求得以满足,人们才能有精神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从而打造安全、宜居和充满活力的家园。而在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尤其注重城市空间的经济效益,与居民日常生活活动更为相关的社区公共空间更多是由开发商代建然后移交政府或者市场管理机构,政府更多是通过政策、补贴等方式鼓励开发商建设。因空间生产主体多元和政府与开发商边界不够清晰,开发商有了可乘之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居民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三、城市社区空间治理遭遇的潜在困境与挑战
随着政治学中社会治理理论、公共管理中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社会学中市民社会理论为国内外社区治理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在不断创新中也开始关注突出政府主导作用、运用市场辅助作用、强化社会与居民参与积极性的治理方式优化。不可忽视的是具体实践活动中,各方合作治理社区空间面临诸多新的难题,难题的形成原因与治理体系内外部因素以及“制度性与治理个体”等复杂性因素交织在一起。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治理矛盾凸显
尽管我国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领域出台了诸多文件和制度,但这些制度文件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因法律法规条文本身的模糊性,加上部门制度规章的分散性,给空间治理行为带来一定的阻力。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对于空间资源的商业化开发取向,毗邻部分居民社区的“人防工程”空间(地下或地上)被开发为“商业场所或公共文化活动市场”,其专业化功能属性发生演变。而这些功能属性演变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出现了矛盾。由此看出,社区内包括道路、绿地、地下空间、建筑物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享有共有权,这与《防空法》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地下空间治理过程中矛盾凸显。
(二)行政力量干预过多导致空间活力不足
自我国启动社区建设以来,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张力,政府一直想保留自己的“政治势能”[11],以应对传统“单位化统一管理”模式转型之后社会管理的治理力量空间真空现象。而学界则希冀通过社区建设能形成一个与国家、市场相并行的公共领域。当学者按照理论预设进入社区现场,就会发现社区居民的公共参与实践与理论预设存在相当的差距。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被赋予了太多的行政职能,居民主动与社区接触主要源于需要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和事关居住环境、安全等维权的需要,国家围绕社区建设打造了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空间,居民对此更多的是被动参与,往往认为这些与他们无关。一方面,社区作为行政组织的延伸,负担过重,角色错位;另一方面,居民对于社区没有强烈的归属感,社区建构和社区认同相脱节。那么,作为社会意义上的社区空间先天发育不足,加上政府更多的工具性治理策略,很难为社区回归共同体创造组织基础。
(三)空间主体参与不足弱化空间共治效能
著名学者博克斯描绘了社区治理事务中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的角色担当,“搭便车者疏于社区事务了解,淡心社区管理事务,希望他人作用。看门人热忱于社区治理事务活动,但利益驱动会影响其参与社区事务活动的积极承担政策制定和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取向。”[12](p125)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被赋予了太多的行政职能,带有强烈的国家治理最小单元色彩,业主主动与社区接触主要源于需要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和事关居住环境、安全等维权的需要,国家围绕社区建设与治理而开展的一系列社区活动,部分业主对此抱有被动参与态度。在调研中发现,业主在社区公共空间以散步、聊天等休闲活动为主,很少参与公共活动,只有极少部分业主参与过社区举办的大型活动。政府力量强势介入社区后,社区公共空间可能成为仅供观赏的橱窗作品,业主在公共事务中处于失语状态,弱化了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差,以至于影响其参与社区活动的主动性和频率。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业主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成立业委会,而业委会也逐步成长为公民维权的重要武器,但社区治理中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仍处于起步阶段。业委会并非基于社区共同体产生,而是基于业主维护自己权益的需要;这决定了业主往往在利益受损时才想到业委会的存在。受到业主的公共意识缺乏、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不足、参与治理的时间成本过高等因素限制,业主及业委会参与空间治理的效果差强人意。另外,《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一要求较高。另外,业主委员成员组成,往往由于专业知识和能力所限,在社区规划等方面表现出“话语权缺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空间治理成本,弱化了其能动性。
(四)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引发利益整合难题
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能与社区居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体察民意和需求,在社区空间治理中比政府更加灵活。社会组织置身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认同。党和国家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注册志愿者人数占本地区居民比例达到13%。”[13]但目前社区居民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和认识有一定的偏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遭遇了瓶颈问题。比如数量偏低,根据民政部统计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7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团体)12.9万个[14]。从数量上看我国人均社会组织资源偏低,能参与到社区空间治理的社会组织数量更不容乐观。另外,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也有待提高,社会组织活动领域较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专业运营人才、资源和经费来源单一、专业能力不足,从而导致空间内部多元主体利益诉求难以整合,利益争夺行为频发。
(五)市场力量过度侵入导致治理主体失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化小区急速扩张,而社区相应的公共设施及其服务并未随之提升。基于社区管理主体体系构成的复杂性,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机构在社区治理中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公共区域管理问题、物业服务不满、收费引发纠纷等冲突不断。虽然我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指标已设置,但由于设置标准的非精细化,在利益驱动下导致社区空间受到挤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市场力量在现有的法律规章中占有有利地位,业主及业委会很难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加上业主维权成本较高,业委会从发起议题、召集开会、投票决定再到公布结果等一系列流程,耗费时间较长,更处于不利地位。业主和业委会在自己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发起维权运动势必会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物业责任主体缺失现象屡现,社区治理出现一定的混乱现象,引发社区居民和业主委员会的不合作现象。
四、构建城市社区空间合作治理的行动契机
实现社区空间合作治理既是解决社区空间治理困境的需要,又是进一步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要求。在社区空间治理过程中,合作治理能否形成并发挥作用,有赖于构建走向合作的行动契机。从价值理念塑造、治理结构优化、信任重构到监督责任下沉,实现社区空间多元治理主体的博弈、协商与合作。
(一)价值认同:空间资源共享理念塑造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领中国发展全局,共享发展理念是本质要求。城市社区发展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成果要惠及每一个居民,让每个人都有均衡的获得感。比如,因历史条件所限,大多数城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车多位少的矛盾逐渐凸显,停车资源争夺之战不断上演。一方面折射出社区空间资源相对紧张,另一方面折射出空间共享理念尚未真正建立。创建空间资源互动共享机制有助于解决空间矛盾。社区空间的资源配置整体运营中,了解社区居民对公共空间的资源配置需求,注重探寻社区居民共同兴趣点的最大聚焦面积,依据人口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方法,积极引导社区居民深度参与到社区活动、拓展其公共交往的社交圈,热心于建设公共性的社交网络空间资源配置的共享供给,比如共享技能,共享物品等等。对于社区内的驻区单位,精准识别驻区单位参与空间治理的范围,确认哪些资源可以用于整个社区共享。
(二)多维互嵌:空间治理机制结构优化
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和维护不再是自上而下过分依赖政府调拨资源的行政主导模式,而是充分利用社区内外各种资源的模式,这就需要建立资源整合机制。社区中既有政府资源,也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内的商家、驻区单位以及居民的资源,但这些资源得不到充分的整合利用,社区内多元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此,将资源整合与优化理念深入社区,通过挖掘整合社区内的人力、物力和各种信息资源,了解社区资源现状和整合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搭建多方协作的互助平台,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引导、毗邻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共同有序参与,将社区空间资源与需求衔接起来,利用平台将社区活动宣传出去,同时又将活动场所、服务设施向广大居民开放,吸引居民走出家门参与社区活动。在资源整合过程中,政府、社会、市场和居民等主体都参与到空间治理过程中,从而凝聚人心、激励各主体的内在参与动力,实现社区空间资源配置共享机制的不断优化。
(三)兼容并包:空间治理主体信任重构
“与依靠其他方式维持诚信的社会相比,严重依赖强力的社会,其效率会比较低,社会交往的成本较高,社会氛围也比较不舒服。”[15](p221)信任是公共生活的润滑剂,如果社区成员都能放弃一些戒备心理,交易成本就会降低,这就是“社会信任资本所拥有的一定存量的经济优势”[16](p149)。信任是合作治理的黏合剂,通过开展试探性对话,进行初步的沟通,通过协商等方式调和彼此的利益冲突,各方达成合作意愿。构建社区空间治理网络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信任,强化信任机制下的参与,是实现合作治理的前提基础。只有建立信任关系,才可以充分调动各主体行动积极性,降低出现集体行动困境的风險。社会转型之下,我国传统社会基于熟人状态的信任机制被打破,现代陌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尚不健全。一方面,居民不可能彼此知根知底,将信任建立在长时间多方面相处而了解人品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居民又生活在同一空间,又不得不产生各种交往与合作。建立社会信任机制,既需要规则和秩序,也需要从中国传统社会信任机制中寻求智慧。比如通过社区活动、共享物品等,重回熟人社会,让社区居民形成一种归属感,互相有所交集,很多空间矛盾会无形中得到解决。
(四)共享转移:空间治理监督责任下沉
构建社区空间合作治理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合作治理的重要一环,也是维系社区空间内各主体合作的长久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保障。监督机制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加强各主体对治理事项的监督,即明确社区空间事项讨论、执行过程与结果的监督,通过社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将事项的执行情况通报给各主体,从而保障它们对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各主体彼此之间的双向监督。社区空间治理主体机制化过程中引入了政府引导、市场辅助、社会组织和居民参与的主体性力量,应加强对市场力量的约束和控制,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定期详细地将社区空间维护、改善的信息发布出来,接受居民的监督、查询和评价。对于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公约等制度规范监督其行为,对于社会组织,发挥其咨询顾问作用,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形成互相监督。
五、城市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科学构建路径
社区公共空间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其治理既不能是完全市场化形式,也不能是政府包办,而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辅助、社区居民参与相互合作,逐步、走向规制化有序发展,逐步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重要坚实基础。社区公共空间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相互博弈、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如何破解既存困境,要对空间治理法制化水平、空间治理主体自主性、空间治理结构、空间活力和空间治理创新进行强化与重塑。
(一)规则优化:提升空间治理法制化水平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发展,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规制化保障凸显健全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重要性。社区公共空间具有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商品房等私人财产,也不同于图书馆等公共财产,它是属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共有的。这样的属性决定了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居民个人不肯为此付出成本,政府又顾不上,从而成为治理中的盲区。对此,第一,要修补完善现有法律中的缺漏,明确社区公共空间的性质、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空间治理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应进一步完善社区公共空间治理的规则,建立社区协商议事机构。不仅要宣传社区公共空间社会治理意义,而且要动员居民依法积极参与空间治理,从最初社区公共空间打造到培训居民管理公共空间意识与能力,积极给予指导、鼓励邻里协商、智慧协商,逐步形成社区空间事务的民主协商决策机制,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确保空间治理的有序性和合理性。比如社区公共空间活动章程、活动规范和居民公约等,以此来规范各社区空间治理各个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优化其参与社区空间治理的成本。
(二)自主激活:强化治理主体自主性
社区居民参与空间治理的自主性意识是社区空间得到良好治理的能动性基础和前提,其空间治理主体张力合理拓展的意义极为重要。因此,在社区空间治理中,政府要处理好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将自己从资源分配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将自主权赋予社区居民,确保居民可以独立地追求社区公共利益。政府管理部门突出社区治理中客观实际应为的规制化作用,引导、管理、规范各个社区空间治理主体行为,优化制度保障环境。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暴发后,各地在应对疫情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依靠、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疫情防控的方法。另外,社区空间环境改善带有较强的专业性,政府应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进行专业调查,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评估社区的资源、问题,比如尝试建立社区工程师、社区规划师等制度,适应与满足社区治理的多元化主体的客观化、合理化需求。
(三)结构优化:提升空间治理机制效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7](p48)基于社区治理环境的利益交织与复杂性,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中引入多元主体治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中人文关怀和环境优美的凸显,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与毗邻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和关注社区治理建设的各领域专家学者等主体的互动积极合作。作为基层社区治理重要核心力量的社会党组织应当发挥引领作用,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吸引居民(尤其是党员)参与社区空间治理过程,在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宜应对社区空间治理中操运进行政策支持和指导,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区居民参与是空间治理优化的内生动力,发挥自身主体性作用,通过各种优化方式积极参与社区空间治理活动。专家学者认真总结经验,厘清空间治理中的模糊问题,为空间治理之道提供合理科学的建议。社区驻区单位也积极为社区空间治理提供支持,包括资金和人员等方面,从而保障社区空间公共活动的顺利开展。总之,社区空间内各主体在协同、开放的治理机制中進行合作,促进社区公共空间的发展。
(四)人文交流:唤醒社区空间治理活力
社区公共空间是城市这个复杂系统中最具活力的单元,也是居民进行生产、生活和社交等各类活动的公共场所。居民使用空间,空间影响居民的行为、塑造居民的心理。“友谊和其他非正式的社会交往提供了关键性的社会支撑”[14](p100),因此,在社区空间治理中既要充分发掘社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文资源,建构社区共同体符号体系,增强社区文化记忆,维系社区纽带;又要做好精细的社区规划,调研居民对空间的需求,探索空间规划、空间环境与居民行为活动的联系。比如通过打造社区15分钟生活圈,让居民便捷抵达社区各类服务设施,享受公共服务;打通社区内部和外部资源链接,实现社区空间资源共享和功能互补。这些都能促进居民闲聊、散步、公共活动等社会交往行为的发生,从而打造有温度、有人情味和归属感的社区,增强空间活力。
(五)创新优化:强化社区空间学习交流
如何实现社区公共空间的良好治理,解决空间资源有限与居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增强居民生活便利舒适和幸福感,这是每个地方政府和社区面临的问题。在新时代与新的社区环境变化趋势中,不断强化社区公共空间治理创新意识,优化治理体系工作机制和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别人的经验,找出自己的问题所在,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出解决本社区问题的方案,推动各社区间相互学习和交流势在必行,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取长补短,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创新,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比如针对老旧社区空间资源有限,在合作之下,对不同社区的空间资源进行整体上的功能策划,实现功能互补,既拓展了社区空间资源,加强了功能配套,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空间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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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