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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税三期”的新个税风险管理研究

2021-08-04徐雪娇

时代金融 2021年18期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

徐雪娇

关键词:“金税三期” 风险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

2019年,“金税三期”正式上线,将原国税、地税两套税收体系实施并库,实现了原国税系统和原地税系统两个数据库的融合,同时对征管流程和岗责体系进行梳理和配置,实现岗位设置、工作流程以及参数配置等统一。由此,以运用大数据著称的“金税三期”,实现了覆盖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成基于互联网的纳税服务平台。对纳税人而言,“金三并库”后,将大大缩短办税时间,提升办税体验,极大提升各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金税三期”体系内的新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意义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得更多税源信息,其中的身份验证功能可以准确落实纳税人的真实身份和所得情况,避免纳税人收入的“张冠李戴”,并且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金税三期”系统可以对工资、薪金所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纳税疑点:避免进行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等违规行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避免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避免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避免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避免同一人在异地有不同的收入来源,由于税务系统无法跨城市数据管理使用,以致申报数据都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时,扣缴系统可以监控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若企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系统会进行相关提醒并进行处理[2]。“金税三期”简化了纳税人的办理程序,减少纳税人的过程负担,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它具有一定的数据分析和自动监管功能,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潜在的涉税风险。本文选择以科研事业单位的纳税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如何通过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提高公职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因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科研单位新个税管理存在的风险

(一)科研单位纳税筹划意识薄弱

科研单位的纳税筹划范畴主要指科研人员的固定薪酬收入和绩效奖金收入。目前科研单位为了简化计算处理,经常将工资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混为一体进行报税,导致科研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的工资薪酬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统筹安排以达到最优纳税方案。整个纳税筹划过程具有较大的会计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果科研单位财务人员为了减少纳税筹划产生的工作量而将工资薪金收入和绩效奖金收入一体化报税,便会导致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的损失。

(二)虚报个人所得的风险

目前,科研单位因受工资总额等方面限制,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收入较高的科研人员分摊收入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目的的现象。尤其是在新个税实施之后,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提出了更为灵活的方式。被冒用的人群大部分为高校学生与退休人员,项目负责人为学生和退休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课题劳务费,通过他们的身份信息虚报个税,不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给被冒用者带来一定麻烦。新个税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3]。因此一旦个人信息被盗用,将会导致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提升,影响年终个人所得税缴纳。尤其是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工薪收入与科研项目相关,一般数额较高,为减少纳税金额,容易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虚报个税的问题,给新个税管理带来一定风险。

(三)虚列工资薪金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工资薪金支出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支出,根据规定,单位实际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而工资作为职工个人所得,单位也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职工工资额涉及的个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应大致相符。非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不仅会导致个人少缴所得税,科研单位通过虚列人员、编制虚假工资表的方式从而虚增工资薪金支出以达到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的,势必导致科研单位极大的涉税风险。

(四)分拆个人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在科研单位尤其是差额事业单位中,科研人员的工资水平与科研成果直接挂钩,并且绩效奖金成为重要薪酬来源。科研人员在获得较大金额的绩效奖金时可能存在分拆奖金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例如通过阴阳工资、发票报销、发放差旅费、交通补助等形式降低奖金收入,从而降低个人所得基数。分拆个人所得的行为还将导致科研单位整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不实。

三、“金税三期”下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提升“金税三期”系统应用效率,强化科研经费管理

为了能够切实保证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动创新发展,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使财政资金主要应用于科研技术服务的平台上,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势必要改变科技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转变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建立起统一的科技信息系统和科技报告制度,做到科研立项、科研经费配置、科技项目验收和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科技资源使用的透明度。“金税三期”系统的应用,集合大数据评估与云计算功能,具备着极其强大的系统监管功能。例如,企业申报的会计票据和税额均在本系统的瞬时动态监管中。对于企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成本、利润、银行账户和应纳税额全部做到实时监控。“金税三期”系统的应用对于促进科研单位科技经费使用和监督,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科研事业单位在重视科技资源逐步向科技资本转变的同时,应加强科研机构财务制度、资产管理、项目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设置科研费用支出窗口,专门设立科研窗口,由专人负责办理与科研相关的财务工作,给科研工作者明确的财务导向,建立起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适时启动在线报销模式,提供快捷的经费报销方式。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指导科研人员办理个税减免,财务部门负责为相关科研人员做好相关财务和税收政策的宣贯、备案并办理税收减免,助力科研人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更好地为科研工作者提供高效、准确、便利的服务,有利于科研工作者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

(二)加大技术支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科研部门要切实加强防火墙的保护力度,保障相关数据输入输出的安全,加大重要数据备份工作,保留原始数据[5]。同时加大反病毒技术和安全扫描技术的研发,提高数据安全。也要加大隐私保护技术的研发,例如加大社交网络匿名保护技术、数据追溯技术以及身份认证技术。加大公开信息、匿名信息的关联性保护,加大识别、记录数据传播轨迹。提高区域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发挥区域链技术的透明安全性,切实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消除大众顾虑,切实保证各方权益。同时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提高网络环境安全尤为迫切。在进行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时,企业不仅要考虑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实效性等客观因素,也要考虑用户操作、安全意识等主观因素。提高用户信息安全意识,及时清除网页浏览信息,避免在网页上留存个人信息,提高安全意识,不点击不明链接,切实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6]。

201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个税申报手机应用系统——“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正式上线。方便所有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完成税务申报义务。个税APP不仅能够方便及时的申报纳税,也是检查个人身份信息是否被他人、他单位冒用的工具。在新个税制度下,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自动预填纳税人自行申报与支付方的扣缴申报,纳税人需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或补充填写,如发现个税申报记录与实际不符,可发起异议申诉。同时“金税三期”税收预警系统向扣缴方发出“涉税风险提示”,经核实如为虚列支出成本扣缴方应做删除处理。同时,如为扣缴方真实支出,纳税人出于纳税意识淡薄,仅仅想少缴税而进行非善意的异议申诉,同样会被税务机关记入纳税人个人信用评级。因此,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双方均需诚信纳税。

(三)精确预算项目经费,预防科研腐败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常见经费违规和不合理使用问题,包括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变相列支或直接列支项目成员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科研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目标精确预算与项目相关的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特别是劳务费、咨询费及间接经费中人员绩效的预算金额,应与完成项目目标的实际需求相匹配,避免劳务费咨询费预算金额虚高,并通过银行转账的发放形式落实,杜绝现金支付。在合理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适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财务审计和结题验收。要建立科研分类评价体系,注重科研人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估,将研究进展与所得挂钩,建议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包括污点记录,提高不依法纳税的违法成本,最大程度地规避科研项目经费与研究人员灰色收入的密切關联。科研经费使用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监督和科学管理作为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科技资源配置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避免一些重大科研计划、科研项目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针对以上情况,在科研立项时应该做到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多关口把关。目前,结合“金税三期”大数据系统的强大功能,相关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基于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应采取精准核算归集和汇总各科目对科研项目、资金来源性质等信息,准确进行信息分析和账务处理,切实保证科研项目含税支出个税扣缴核算的规范准确,提高核算效率。对于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规范和改进管理来加以解决。“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使税务稽查全面迈进大数据税务稽查新时期,在严格的个税报征系统监控下,冒领劳务费和专家费的情况也无处遁形,从技术层面为科研腐败设置了牢固的盾牌。真实合规的成本是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经费实施监管的基础,为了更进一步开展好科研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减少财政资金的流失,科研单位项目研发的各个阶段都应对项目经费实行精确预算,从源头避免经费违规的情况,有助于科研人员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顺利通过各类资金检查、审计和科研项目验收。

(四)完善代缴代扣制度,避免个人原因逃税漏税发生

科研项目含税支出个税扣缴,需要在科研项目支出含税劳务费时,科研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编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应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在办理代缴代扣过程中,“金税三期”系统的识别功能,可以有效避免因个人原因出现逃税漏税的情况。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代缴代扣制度,首先,科研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持续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力度,提高法人单位的财务和科技人员管理水平。促进科研单位从上至下提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理念,提高员工纳税意识,认识到征缴个人所得税对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了培训技术操作外,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税法观念,促进相关工作人员代缴代扣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提升。切实保障科研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工作的稳步实施。在制定代缴代扣制度时,要学习优秀企业制度,并且结合自身单位实际状况,制定符合单位发展的制度[7]。在此过程中,也要加大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提高代缴代扣相关工作的效率,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切实保证单位个人信息安全性,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代缴代扣管理系统。

四、结束语

税务风险管理和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贯穿于科研单位管理的各项活动中,合理的纳税能够提高科研机构纳税能力,避免税务风险;不合法的纳税方式不仅给科研单位带来纳税风险,还会影响科研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所以科研单位要转变思维,提高纳税意识。科研单位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切实加强规范操作,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与能力。目前,在“金税三期”制度实施过程中,科研机构要切实加大税改研究,提高新个税风险管理,切实保证我国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赵卫刚,王坤.“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政策解读、税务筹划、风险管理[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7(11):2-3.

[2]朱青.企业税务筹划:原理与方法( 第二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3]漆彤.“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税法思考[J].税务研究,2015(2):1-2.

[4]董春诗,同玉洁.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流通经济,2016(11):1-3.

[5]沈亚娟.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多纬度计算[J].财务与会计,2016(12):2-3.

[6]宋建英.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8(11):12-14.

[7]韩慧.探讨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及对于工薪阶层的影响[J].纳税, 2019(5):2-3.

作者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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