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革命根据地的反贪污斗争
2021-08-04常广春李健
文·常广春 李健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都非常重视反腐倡廉和党的作风建设。早在1934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同志作《我们的经济政策》报告谈到财政支出时,即明确提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由此可知,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政权中就已经出现了贪污浪费现象,并引起了我党的高度关注。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由于一些恶劣作风渗透到晋冀鲁豫边区,一些意志薄弱或失去警惕的干部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作风方面出现了问题,对巩固抗日根据地、团结群众和推动抗战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1937年8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陕北洛川举行扩大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规定要“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各抗日根据地也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惩治贪污的条例和暂行办法,其中晋冀鲁豫边区也陆续制定颁布了多项惩治贪污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在巩固抗日根据地政权、推动抗战胜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第三条“加紧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民选各级政府”之第五款,内容即为“建立廉洁政府,肃清贪污浪费”。纲领明确将反对贪污浪费作为一项重要的施政内容,这一旗帜鲜明的政治主张,是党对晋冀鲁豫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将肃清贪污浪费现象作为在该根据地加紧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晋冀鲁豫边区开展的惩治贪污斗争,起点和站位都很高,是和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被看作是关乎到党和根据地生死存亡的根本举措。
《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
1942年2月11日,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审议通过,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将贪污500元(以当时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行的纸币计)作为判处贪污分子死刑和徒刑或劳役的分界。即凡有“‘没收克扣、 盗卖公款、公粮者;凭借势力勒索、强占、敲诈财物者;受贿、包庇者;购买军用品器材及一切物品,从中舞弊者’,贪污达500元以上者处死刑。贪污不足500元者,则处以徒刑或劳役。”
该办法篇幅不长,言简意赅,界定明确,可操作性很强,引起了很大影响,对贪污分子起到了很强的震慑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惩处贪污效果。1944年4月1日,冀鲁豫区又依据《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颁布了《冀鲁豫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规定了对侵占公有财务、为公家买卖物品从中渔利等8种贪污罪行的惩处措施。
《冀鲁豫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4年)
在《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还明确说明“凡边区一切政民人员,如有贪污情事,依本办法处理之”,由此可见,晋冀鲁豫边区的反贪污斗争,是在边区各级组织中开展的,范围是很广泛的。通过1943年3月12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冀鲁豫行署颁布的《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也可以看出来。该指示对“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处理权限、处理原则、处理办法等,均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初重拳反贪的力度,也可以看到地方党委和政府惩治散布在根据地基层政权当中的“苍蝇”的具体规定。也正是因为惩治贪污的规定明确而具体,操作上宽严有度,治病救人,才使得晋冀鲁豫边区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开展的惩治贪污斗争进展顺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党的作风建设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生产困难、物资奇缺的条件下,实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是为了克服严重的经济困难,也是为了凝聚人心、战胜困难、赢得抗战的胜利,更是为了深化党的治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回顾抗日战争时期的反贪污斗争历史,细读当时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于我们坚持不懈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村政权人员贪污之处理的指示》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