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档案法》视角下档案馆法定职责界定
2021-08-04张良波
文·张良波
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档案法》,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新时代各类档案所有者、保管者、利用者及档案工作的领导者、监督管理者、服务企业等所有档案工作或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做了全面规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作为贯彻执行《档案法》重要责任主体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全面梳理并认真履行《档案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现实要求,也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需要。
一、对新修订的《档案法》有关“档案馆”法律规范的梳理
新修订的《档案法》共8章53条,其中有25条40处明确提及“档案馆”,对档案馆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详见下表)。由此可见,档案馆工作在整个档案管理和档案事业发展中的分量和重要程度。
新修订《档案法》中出现“档案馆”的法律条款一览表
12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寄存或转让的档案 义务性义务性14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委托档案服务 授权性签订委托协议 义务性15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档案研究和利用服务 义务性16-17第二十七条 按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义务性13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奖励档案捐献者18-19第二十八条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义务性开放档案利用服务 义务性20 第二十九条依法提供未开放档案利用服务义务性21 第三十条 档案开放审核 兼具授权性、义务性22-23第三十一条为档案移交、捐献、寄存者提供便利义务性24-25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 授权性依法公布档案 禁止性义务26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提供档案支持 义务性27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开展档案编辑研究 义务性28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馆藏档案 授权性义务性档案信息化建设29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义务性30 第三十八条 档案数字化 授权性档案安全保管 义务性31-32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接收电子档案进馆 义务性33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电子档案保管 授权性34-36第四十条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利用义务性37 第四十二条 依法接受检查 义务性38 第四十四条 保证档案安全 义务性39 第四十五条 依法整改安全隐患 义务性兼具授权性、义务性建设数字档案馆配合查处档案违法义务性40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保证馆藏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义务性
当然,那些没有明确提及“档案馆”的法律条款,也并非完全与档案馆及其工作无关。《档案法》对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没有采取分别集中列举的形式,而是分散或隐含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中。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出发,某个主体享有的权利即是其他相对主体应尽的义务。所以,新修订的《档案法》对档案馆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不仅限于出现“档案馆”的25条40处,许多条款作为一般性规定,同样需要档案馆或遵循执行、或参与协助、或配合支持,同样是档案馆法定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
二、新修订的《档案法》视角下档案馆的法定职责
档案馆在按法律授权开展工作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具体体现为档案馆的工作职责。依据《档案法》的规定,归纳起来,档案馆有七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政治职责
1.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馆作为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要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服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真抓实干、守正出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档案服务。
2.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档案馆应当发挥馆藏资源优势,为各级国家机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和便利;特别是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等相关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依据。
3.开展档案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档案馆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的重要指示精神,善于拿起档案武器,用好用活档案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开发档案文化产品,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展现档案人的政治担当。
(二)依法接收、收集档案进馆
1.接收定期移交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2.接收提前移交进馆的档案。依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馆可以接收在接受范围内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移交的有关单位的档案。
3.接收撤并单位的档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馆应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在变动或者撤销、合并时移交的档案。
4.接收档案数字资源。档案馆依法负责做好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接收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移交的电子档案。
5.多种方式收集档案。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代管等方式收集各类档案。
6.奖励档案捐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各级档案馆应当对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依法开放、公布馆藏档案
1.定期开放档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2.提前或延后开放档案。各级档案馆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3.做好开放审核。档案馆应指导档案进馆单位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开放意见,保管期限届满前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做好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
4.依法公布档案。档案馆公布档案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馆藏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授权进行公布,非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对于馆藏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应尊重档案所有者的权利。
(四)依法向社会提供馆藏档案的利用
1.提供利用已开放档案。馆藏档案中的已开放档案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单位和个人只要持有合法证明,都可以利用,档案馆不得再设置其他前置条件或门槛。
2.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利用者因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需要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证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同时,向利用者提供利用。
3.提供利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档案馆应积极为电子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4.优先利用和限制利用。档案馆应为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先利用其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便利;应支持其对移交、捐献、寄存档案提出的限制利用的意见。
5.推进共享利用。档案馆应积极按国家有关要求,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五)依法科学管理馆藏档案
1.贯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档案馆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2.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档案馆。档案馆要负责做好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积极建设数字档案馆。
3.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档案馆应全面加强馆内业务建设,在制度建设、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安全保障、提供服务等方面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六)依法保障馆藏档案安全
1.健全安全工作机制。档案馆应建立健全馆内安全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对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对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按相关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2.确保档案实体安全。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不得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对确实需要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的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已经实现数字化的传统载体档案,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对丢失档案、非法买卖或者转让档案、损毁档案、擅自销毁档案、不按期移交档案以及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报告并配合调查,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3.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档案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管理和提供利用;提供利用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馆藏档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应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信息安全性;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时,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对受托方进行监督,防止档案信息外泄;档案馆内部人员研究整理档案时,同样应当遵守包括档案信息安全在内的档案管理规定;对于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篡改、伪造档案的情形,档案馆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七)研究、开发、利用馆藏档案资源
1.编辑出版档案资料。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2.开展教育宣传。档案馆要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开展档案利用协作。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通过以上的梳理归纳可以看出,新修订的《档案法》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的新要求,突出了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职能定位,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一系列新的界定,为新时代档案馆全面正确行使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各项职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职能定位,认真学习好、运用好《档案法》,全面落实好《档案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出档案声音,展现档案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