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主要成效与现实启示*
2021-07-30罗星
罗 星
提 要:建党百年来,针对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党内问责制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在百年管党治党的实践中,逐渐明确了党内问责制的内涵、功能,以及责任追究在管党治党中的地位,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党内问责法规制度体系,党内问责的范围和内容更加聚焦,党内问责的程序更加规范。回顾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的发展历程,总结其经验,为新时代推动党内问责高质量发展提供现实启示。
党内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在党内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在革命、建设、改革不同的时期,党内问责制根据形势和任务不断完善发展。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深入总结运用建党百年党内问责工作的宝贵经验,可为推动新时代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启示。
一、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制度演变的发展历程
一种制度的创立,绝不是凭空确立的,它必有基础与条件。虽然党内问责制始于改革开放,但关于对党员和党组织责任追究的理论与实践从建党之初就已有之,并伴随着党成长、壮大的历程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萌芽与开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问责制
党的第一个纲领就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有权对地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确立了自上而下的问责体制,“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改组之”①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一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429、655 页。。这里明确了“改组”作为对下级党组织问责的方式。1927 年党的五大成立了第一个党内专门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标志着在党内有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问责工作。1928 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支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②《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年版,第480 页。这里的“指责”实际上包含了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问责的含义。党的六大党章还规定了对团体“指责”的方式是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党员个人指责的方式是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对于在党内受到的处分不服从者,可以向上级申诉,各级党委对于党员的申诉不得扣押,从而在党内建立了问责的救济机制。总体来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问责与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工作交织在一起,没有独立成为一项专门的工作。
(二)发展与曲折: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党内问责制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我们党由革命走向全国执政,少数党员干部身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逐渐滋生,为了及时对党内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责任,1949 年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这一时期党内出现的违纪现象日益增多,违纪的行为也更加复杂多变,需要追究的责任各不相同。各地在纪律处分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执纪尺度不一,造成不同的后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54 年1 月1 日,党中央制定了《关于处分党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纪律处分的程序、批准权限、取消处分等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作出的关于执行纪律的程序性规定。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义务和纪律要求,明确了党纪处分共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形式,这五种纪律处分形式一直沿用到今天。这一时期党内问责工作也经历过一些曲折。
(三)重塑与完善: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前的党内问责制
改革开放之初,针对一部分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官僚主义现象,邓小平指出要在管理制度上有意识地加强。1979 年发生“渤海二号”事故后,不仅处理了与事故直接相关的负责人,还追究了主管石油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石油部部长等领导干部的责任。1982 年修订的党章首次对党组织的问责作出专门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个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的失职,必须受到追究。”③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第一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第429、655 页。1997 年制定了第一部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内容。199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1 世纪以来,国外与部分地区掀起的官员问责风暴,也对我们党的问责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在“非典”疫情中,一批领导干部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在那场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中,个别省部级官员因为履行职责不力被免除职务。不仅如此,这一时期不仅对犯错误的领导干部开展了“有错问责”,而且对不作为的干部开展了“无为问责”。2005 年7 月,湖南省岳阳市制定了《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把领导干部的不作为分为应作为而不作为、有作为但不到位、作为了但效果不好等情形,针对每种情况规定了对应的问责方式。2005 年至2008 年间,岳阳市共问责处理了1311 名党员干部,其中遭到免职处理的达到了154 人。①参见韩志明:《中国问责:十年风雨路》,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 年版,第131-134 页。
这一时期问责工作从党的执纪工作中逐渐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但也应该看到,从内容上看,这一时期的问责主要局限于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领域,对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力等方面的问责相对较少。
(四)强化与成熟: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内问责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长期执政条件下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把权力与义务,责任与担当统一起来,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问责成为新时代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的鲜明特色,问责工作在理论、实践、制度上都迈上了新台阶。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落实党的建设责任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及责任倒查制度。2016 年,党中央制定了党的历史上首部问责条例,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逐渐成为常态。问责工作的实践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在不断增强,据不完全统计,2018 年党内问责的人数是2016 年的3.7 倍。2020 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问责党组织7292 个,问责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8.6万人。第二,问责的政治性更加突出,先后对民政部党组、派驻纪检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开展问责,追究祁连山国家自然环境保护遭到破坏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充分保障了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第三,问责工作逐渐规范化,形成了一批制度化成果。问责条例出台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第四,问责的效果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问责工作逐渐实现了标本兼治。②参见白广磊:《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问责条例出台以来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情况调研报告》,《中国纪检监察》2019 年第14 期。
二、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取得的主要成效
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制不断发展、完善,党内问责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明确了责任追究在管党治党中的地位,形成了健全的党内问责法规体系,党内问责的内容由宽泛变得更加聚焦,党内问责程序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这些重要成果是经历长期艰辛的探索、经历了许多曲折才取得的,值得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全面回顾和总结党内问责取得的成就,有利于提高新时代做好党内问责工作的思想自觉和实践自觉。
(一)明确责任追究在管党治党中的地位
权责对等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理念,西方问责理念很早已经萌发,并被广泛运用到政府治理和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强调责任追究也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优良传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但现代政治体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民很难直接行使权力,必须将权力授予一部分人去行使,而这部分人同时也要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意识的政党,①使命型政党是近年来许多学者用来分析研究中国共产党的一个范式,代表性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以实现民族、国家的解放和发展为自觉使命,以推进世界大同、实现共产主义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使命,具有强烈的历史主体意识和自觉担当情怀的一种政党。(参见李海青:《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江西社会科学》,2018 年第2 期)从成立之初就注重在党内开展责任追究。1945 年,在党的七大修改党章的过程中,刘少奇提出了关于在党内开展问责的思想,他指出:“经验证明,许多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所发生的错误和缺点,其责任并不能由下级组织及党员和干部来担负,而应该由上级领导机关来担负。因为这些错误和缺点的造成,许多是因为上级领导机关没有及时的提出任务、指示政策,或者虽然提出了任务、指示政策,但没有系统的解决问题,或者提出的任务、政策本身就有错误。②《刘少奇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年版,第464 页。在这里,刘少奇提出了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要通过加强责任制,在各条战线上形成你争我赶、奋发向上的优良风气。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责任。2005 年1 月,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健全干部管理监督的各项制度,不仅要健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等已有制度,也要依法实现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强调责任追究在管党治党过程中的地位要逐渐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个鲜明特色是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破题,随着实践的深化上升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责任”。关于责任追究在管党治党中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责任担当是实现党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责任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③《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年版,第93-94 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对新时代权责关系进行了深刻总结,即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关于如何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④《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年版,第233 页。问责已经成为了新时代党内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法宝,并逐渐由“有错问责”向“无为问责”转变。
(二)形成健全的党内问责法规制度体系
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党内问责工作中形成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是对建党百年以来党内问责实践取得成就的经验总结。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或多或少有涉及党内问责的内容,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赋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概念。
除了党章之外,还制定了许多专门规范问责的党内法规。1998 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把责任追究的理念融入反腐败斗争中,专门设置了“责任追究”的章节,规定了进行责任追究的7 种情形。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更好激发其担当精神,2009 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问责的总则、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这是在党内法规中首次提出问责的概念,也标志着问责工作的重心开始由行政问责转向党内问责。2010 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正式颁布,从此在干部选拔任用领域有了专门规范问责的法规。2020 年,中央纪委还印发了《关于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目的就是通过制定法规提升对重大安全事务追责问责调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实现精准有效问责。根据不完全统计,在问责条例出台之前,现有党内法规中有119 部涉及问责,其中专门规定的有12 部,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7 部。①参见姜洁:《党内首部问责法规出台,剑指何处》,人民网,2016 年7 月17 日。但庞大法规体系的存在也暴露出了短板,比如:制定规定碎片化、问责主体不明确、有些事项互相冲突等,迫切需要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对此加以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制定了党内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突出了相应的法规特色,实现了纪法分开。2016 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1+4”的党内法规体系,即在党章下要构建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在内的法规体系。其中,问责类法规作为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责任追究等相关情形,保障党的一切活动顺利进行。针对问责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党中央决定在2019 年重修问责条例。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原则、细化了问责情形、健全了问责程序、强化了问责执行,进一步提高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健全的问责工作法规体系,既体现在涉及问责工作的法规制度数量越来越多、覆盖的领域越来越宽广,也体现在党内法规中“责任追究”条款的增加。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和修订的党内法规初步统计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党内法规设置责任条款的比例逐渐提高,对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启动要件、责任种类等不同方面,以及如何落实好党内法规责任制作出了规定。②参见伍华军、赵晨阳:《论党内法规责任条款及其规范设置》,《河南社会科学》,2020 年第8 期。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党内法规过程中的责任,并对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党内问责的内容和范围由宽泛变得更加聚焦
党内问责的内容和范围解决的是“对什么进行问责”的问题。就党内问责的内容和范围来看,也经历了一个由模糊、宽泛到清晰、聚焦的演进过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问责和党纪处分的边界不明晰,二者内容和范围几乎可以等同。新中国成立后,对党员责任追究主要是围绕着党纪处分来展开的,1951 年,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朱德在《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的报告中指出:“任何一个党员如果违反了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损害了革命事业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党的组织就必须及时地予以过问。”③《朱德年谱》,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354 页。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二大党章提出党员干部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出现失职,就要受到追究。但党的纪律涉及方方面面,又没有具体的党内问责法规予以规定,导致党内问责工作的边界难以把握。1997 年,首部党的纪律条例的制定,使得党纪处分的内容和范围逐渐加以明确,但很长一段时期内问责的范围,也仅限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域。2009 年,《关于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将党内问责的范围规定为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并规定了要追究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双轨并存的状态长期存在,导致管党治党不力的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党的十八大之前,虽然有数百部党内法规都对问责事项作出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具体事故、事件问责的比较多,对党的领导弱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大政方针不力等方面问责的比较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密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开展问责,问责的内容更加聚焦。针对干部选拔和使用中经常暴露问题的现状。2016 年制定的首部《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情形明确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方面,并且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2019 年修订的《党内问责条例》对问责内容再一次进行了聚焦,把原来的6 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 类,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设置问责情形,把群众路线贯彻到问责工作中去,覆盖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党的事业方方面面,内容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
(四)党内问责程序逐渐实现规范化、法治化
程序是事务运作的次序、流程,具有抑制性和导向性,既可以通过设置规定的动作来克服和防止行为的随意性,同时又可以指引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严格规范的问责程序,是构建精准有效问责机制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们党从成立以来就注重开展党内问责,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供给严重不足,导致问责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问责中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有的先决定后调查,有的为平息舆论搞问责不过夜,导致问责泛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力构建结构完备、体系严密、运转有效、权责明晰的问责机制。2016 年第一部党内问责条例的制定,对党内问责对象、主体、程序、方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增强了问责工作的可操作性。2019 年党中央再次修订问责条例,一个突出亮点就是丰富完善问责程序,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关于问责程序的条文最多,修订的幅度也最大,对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等不同阶段流程作出明确要求,问责程序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三、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制发展的现实启示
回顾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不是为了从过去制度的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当前问责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去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深入总结党内问责发展演变的历史规律与经验,为新时代推动党内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政治性
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的经验启示我们,必须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来进一步开展党内问责工作,构建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与行政问责不同,党内问责追究的是政治责任而不是一般的业务工作责任;与纪律处分不同,党内问责追究的是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党中央在印发首部党内问责条例时特别强调,要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会党中央强化问责工作的“深刻意图”,即以责任担当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问责工作要紧紧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党内问责就及时跟进到哪里。2021 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开局之年,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党的机关要聚焦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不力等问题严肃问责,把问责融入“十四五”开局之中。第一,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既担负起属于自身问责工作责任,又领导好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问责工作的责任。各级党委要健全对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切实改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①参见吕永祥:《新中国成立70 年来党内问责制的历史沿革、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河南社会科学》,2019 年第7 期。第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问责过程中既要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又要肩负起协助责任,协调解决问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问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管理问题线索等形式,为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抓手和载体,并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及时加以纠正。第三,针对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的现象,健全对党的工作机关责任分解,建立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组织部门要重点担负起对贯彻执行新时代组织路线不力、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等问题的问责,把问责贯穿到干部选育管用全过程,在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交流和回避全过程中都强化监督、检查;宣传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治理论学习不积极不主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等问题的问责,按照《宣传工作条例》中对宣传部门提出的要求开展问责,在贯彻党对宣传工作的责任部署、统筹分析研判社会舆论、理论学习和研究等各个方面都强化责任追究。第四,建立各类问责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各不同问责主体之间的力量,发挥1+1>2 的效能。
(二)完善党内问责程序机制,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精准性
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的经验启示我们,必须完善党内问责程序机制,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精准性。如果把问责比作管党治党的一把“利剑”,利剑之利不仅在于剑之锋利,更在挥剑之精准。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否精准不仅关系到问责本身的权威,更关乎党员干部的各项权利。一段时期以来,问责工作出现了泛化、简单化倾向,一些地方出现“陪同式问责”、“轮流式”问责、“背锅式”问责,一些地方问责对象泛化,以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以问责下级党组织代替上级党组织。这些现象的存在,背离了党中央设计问责制度的初衷。如果问责不聚焦、太宽泛,自上而下实现责任层层转移,甚至简单把问责矮化为推动工作的工具,将责任转移到基层,那么处于权力格局底层的单位和部门往往处于“责任超载”状态,便会滋生出新的形式主义,让政策执行者选择用不作为的方式逃避责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精准追责问责,四次全会公报“精准有力问责”,五次全会提出“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精准已经成为新时代保持问责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党内问责工作直接关系到相关党员和党组织的政治权利,必须通过周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程序审批和规范的问责流程,保证问责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②参见罗星、胡楠:《严字当头精准规范开展问责》,《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 年8 月27 日。要规范问责工作的各项程序。在启动问责工作前,注意听取当事人陈述,区分故意和过失;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了解干部的一贯表现。结合工作的实际状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问责调查核实、审批报备、决定执行、整改落实等程序。明确问责启动必须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问责中要允许被问责对象的申辩,调查报告应该由集体决定。
(三)把问责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协同性
建党百年来党内问责的经验启示我们,必须把问责同其他管党治党的手段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协同性。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领域、各项工作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动集成、密切互动,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领域举措的缺失,最终可能大大降低党的建设的质量。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不能靠零敲碎打、而是需要各不同主体同向发力,协同推进。①参见柳宝军:《新时代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系统性的理论思考》,《治理研究》,2019 年第6 期。问责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形式之一,必须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作用。第一,处理好党内问责与党纪处分的关系。党内问责和党纪处分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二者互为补充,但不能相互替代。党内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纪处分对象是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纪律处分既可以针对直接责任,也可以针对领导责任,在问责中发现有违反党纪行为,要及时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处理好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的关系。与党内问责不同,监察问责的侧重点在于追究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领导人员的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问题,主要由各级监察机关作出。新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合一,有利于实现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有机统一,实现问责工作对象的全覆盖。第三,处理好党内问责与日常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以问责以契机,对过去管党治党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找到问题背后的成因,为今后开展日常监督提供抓手;另一方面,关注日常监督中暴露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推动问责工作由事后走向事前,有助于更好发挥问责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
(四)做好党内问责的后半篇文章,着力提高党内问责的实效性
问责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是为了解决问题;问责不仅仅为了惩治“关键少数”,而是为了唤起“绝大多数”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让他们自觉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中;问责不仅仅是处理几个失职失责的党员干部,而是为了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的有效机制。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对问责执行不重视,问责工作出现“高举轻放”的现象;有的地方对整改不重视,只管问责不抓整改,甚至以问责代替整改;有的地方对问责后的救济不重视,往往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被问责干部,没有及时建立相应被问责干部的处理机制。问责制要想发挥好利器的效果,还要做好“后半篇文章”。一是实现标本兼治,以问责督促整改。二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避免问责出现“误伤”现象。问责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都是党内治理的重要手段,一个是从惩治的角度,通过对党员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激发大家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一个是从激励的角度,通过为敢于改革、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别在问责条例中“不予问责”和“减轻问责”的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容错纠错的申请、确定、公开、评估等程序,进一步提升容错纠错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三是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从制度上保护问责对象的救济权利,让他们能够通过相应的渠道去反映真实情况、表达自己的观点,对问责不当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做好被问责干部的心理关怀和疏导。对问责期已满、又在现实工作中表现不错的干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大胆使用,让问责工作既有“力度”又充满“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