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性依赖与链接报酬:数媒时代欧洲传媒业研究
2021-07-29陈文沁
陈文沁 刘 昶
在数字时代,跨国网络平台迅速扩张,并逐渐向传媒内容生产、发行与消费领域深度渗透。曾经在全球信息传播活动中扮演过历史性关键角色的通讯社与媒体集团,已经受到谷歌、苹果、脸书等科技巨头的严峻挑战,其原有的垄断性新闻发布空间也不断被蚕食。目前,包括新闻在内的信息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九成已被谷歌占据,在线广告市场的三分之二也被谷歌和脸书掌控;而全球99%的智能手机都预装了谷歌与苹果的操作系统。这些新兴平台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信息优势,已经让其他媒体机构相形见绌。
在这个由数据驱动并由跨国网络平台引领的数字世界之中,一些西方国家的新闻传播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众所周知,无论中外,传媒业对平台的依赖正在日渐加深,二者之间的资本权力关系也在不断移位。各国政府的规制部门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适,但面对瞬息万变的数字环境,已有的国家监管方式(如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与隐私法等)是否需要补充,以期更有效地遏制二者间价值鸿沟(value gap)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学界已有诸多关注和质疑的声音。
在此全球语境下,欧盟与时俱进,于2019年通过因应相关变化的新版权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以下简称“版权指令”),其中第15条规定广受争议。其原因在于,根据这一条款,欧盟成员国要在2021年6月之前通过立法,保护设于境内的报刊及新闻通讯社的新闻内容的网络传播权利。该项权利限制于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第2条及第3条(2)项规定的重制权(reproduction right)及公开传播权(right of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自新闻发表起算具有两年保护期。搜索引擎、新闻聚合服务及社交媒体在使用原创新闻内容时需获取授权。此即“链接报酬”的原则。
该项规定是基于欧洲版权法框架而赋予报刊及通讯社的一项新的邻接权利,以契合技术变革的现实逻辑。在此之前,此项邻接权利已在德国、西班牙实施,而今欧盟需要其成员国不断调适欧盟指令与国内版权法的兼容性,共同促进链接报酬权利不断制度化。
自2019年欧盟通过版权指令以来,国内学界对于此项邻接权利已有不少探讨,并多以“链接税”(link tax)一词指代。根据指令第15条的规定,网络平台在(部分)使用新闻媒体内容时应向其出版人取得授权,是为私法上请求权而产生使用报酬,而非简单地赋税链接。因此,笔者更加赞同使用链接报酬(link remuneration)一词。何况,国内学界对此项制度的解读亦有分歧:支持者认为该项权利有助于平衡新闻媒体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对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有一定借鉴意义;反对者则认为,此项制度明显具有保护新闻媒体的取向,难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无法有效解决新闻聚合纠纷问题。
要理解欧洲链接报酬制度的演进与发展,必须将之置于欧洲传媒业的数字转型语境当中。一些学者认为,此项制度在德国、西班牙的实施效果不佳,说明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平台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但即便如此,欧盟依然决定在“数字单一市场”框架中通过此项制度,原因究竟为何?
述者将从“链接报酬”提出的初衷及其时代背景出发,解析欧洲新闻媒体在数字转型过程当中对 络平台的依赖关系正在趋向失衡的原因。然后聚焦欧盟修正此项制度的始末,论证该项制度不仅为欧洲新闻媒体与跨国 络平台之间的市场博弈增加新的变量,且这 制度设计作为欧盟 络平台治理的重要构成,也暗示了国家—新闻媒体—跨国 络平台之间的话语权 关系将呈持续动态调整的趋势。
一、欧洲传媒业转型与不对称性依赖:数字化悖论
早在20世纪末,欧洲学界对新闻出版人邻接权利的探讨就已经展开;专门围绕链接报酬的论辩,则始于2007年比利时报业版权管理组织诉谷歌案前后。有关论辩关注的问题有二。一是广告收益失衡:作为一种传播中介的网络平台本身不生产新闻内容,却能获得大部分数字广告收益,而新闻出版人需要为内容生产及运营付出高额成本,但无法与平台分享广告利润。二是市场地位滥用:谷歌已经垄断欧洲的搜索引擎市场,并且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算法来决定搜索结果的优先性,影响新闻内容的抵达效果。基于上述原因,欧洲传媒集团、新闻通讯社以及记者协会组织发起了一系列媒体联盟运动和游说活动,力促在国家和欧盟层面通过链接报酬立法,确保自身利益。
链接报酬在诞生之初就具有鲜明的经济指向,特别针对欧洲新闻媒体对跨国网络平台的不对称性依赖关系。笔者以欧洲传媒业近二十年来的集中化趋势和数字转型过程为主线,从市场与信息这两个维度来论述这一不对称性依赖关系的形成过程。这一努力有助于理解在欧盟设立新版权法以前,链接报酬制度的侧重点及其内在缺陷。
(一)欧洲传媒业转型:两种策略体系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新闻业经历过一个鼎盛时期。报刊曾经是人们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之一,凭借广告和销售这两大盈利模式占据着欧洲公共信息传播的垄断地位。而近二十余年来,这种商业模式不断瓦解。随着欧洲社会数字化进程不断加深,传统媒体面临的竞争不断加剧,不仅要与不断激增的媒体直接竞争,还要与庞大的“产销者”竞争。此外还有谷歌与脸书这样的广告平台,能够基于用户数据来推荐新闻内容。欧洲报刊数量随之逐年减少,其读者及广告利润亦不断流失。在2013—2020年间,欧洲读报人口比例持续下降,而网络新闻消费市场已经趋向稳定(80%左右),社交媒体则出现显著增长(见图1)。
图1 欧洲主要国家新闻消费人口比例
在此背景下,欧洲传媒业的数字化转型大致呈现出内外两种策略体系。传媒内部转型表现为组织调整重构与积极创新并行。所谓的组织重构意指新闻编辑部门的纵向整合与横向兼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裁员和传媒集中化趋势,因而经常受到欧洲学者的批评。再者,新型的媒体组织方式虽然契合效率优先原则,但也让欧洲国家与地方之间的新闻场域形成结构性的权力变化,其中地方新闻媒体受到的影响更大。此外,媒体的兼并整合为新闻工作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导致许多正向的创新举措难以维持,新闻媒体的内生性创新发展陷于被动。
欧洲传媒业的外部转型战略更加复杂。相关的策略性活动往往由大型传媒集团牵头,通过影响公共舆论、诉讼和游说等相互结合的方式,影响(超)国家媒体政策的制定框架,一个典型的代表是阿克塞尔·斯普林格传媒集团。链接报酬正是其中的一个产物,因此明显具有保护新闻媒体的指向,实与欧陆国家补贴传媒的传统相映生辉。只不过,作为新闻出版人的一项版权邻接权利,链接报酬设想完全有别于具有直接干预市场性质的国家补贴政策。这一制度构想一度被欧洲强势传媒集团解释为决定报刊生死存亡的关键,并通过“纸媒危机”的公共话语传散到全欧舆论场域。
欧洲传媒业的数字转型策略在“危机”与“创新”两条路线之间不断游移,在迎合数字技术的同时,又倡导限制平台霸权;在积极推进数字新闻业务的同时,又不断重申印刷载体的话语优势。欧洲传媒业的转型体系充满张力,显示出传播全球化时代新闻生产场域中的复杂博弈。
(二)欧洲传媒业数字转型的市场不对称性依赖:广告与订阅
欧洲传统媒体的两大收入支柱——广告和读者订阅——在数字平台的再生产,反而形成了新型的不对称性依赖关系。就广告经营而言,在过去数十年间,网络平台的数字圈地运动快速实现了资本的累积与增值。根据2019年世界广告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谷歌与脸书两大平台已经占据全球将近三成的广告市场,超过七成的搜索引擎广告流向谷歌。这种平行于数字化进程的广告市场收益转移现象,显现出网络平台的数据搜集处理行为与其广告模式之间的深度关联,彰显了平台形塑数字广告经营模式的能力。作为一种广告平台,谷歌、脸书在通过搜集数据和自动竞拍系统来出售广告位的同时,还提供一站式的推广服务,大幅降低了数字广告价格与运营成本。这些复杂效应的相互交织,使得新闻媒体的传统广告盈利模式难以为继。例如,在德国,广告收入曾经占据报业收入的三分之二,销售则占三分之一;而今,报纸销售已经上升到其收入构成的一半。在法国,根据其版权高级理事会(CSPLA)的研究报告,相较于网络爬虫和其他新闻聚合服务高达1.63亿欧元的市场规模,法国新闻媒体仅仅占有13%的份额。此外,法国新闻网站中30%—40%的受众流量都来自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服务。谷歌占据了法国90%的搜索引擎市场,以至于大部分媒体都无法与之正面抗衡。
发展数字订阅是欧洲传媒集团弥补其报刊广告亏损的主要策略,但这条道路也存在不确定性。首先,数字付费文化具有“在地”特征。由于不同国家的传媒制度、技术文化不同,人们对网络付费的态度也大相径庭。在欧洲,北欧国家新闻付费的人口比例普遍更高。在挪威,为在线新闻付费的人口比例已经接近一半。但在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只有10%左右的人口为数字新闻付费。在公营广播电视极为发达的英国,该比例只有7%。其次,新闻的数字“角逐”还形成了马太效应。迄今为止,能够通过数字订阅实现盈利的西方媒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位于全球新闻话语顶端的大型媒体(如《纽约时报》),二是较早开始数字化转型的媒体(如《卫报》),三是以经济报道见长的媒体(如《华尔街日报》《经济学人》)。中小型媒体及地方新闻媒体并无太多竞争优势。最后,科技巨头近年来不断推出一系列新闻聚合服务,例如苹果公司的Apple News +、脸书的Facebook News,以及谷歌即将推出的News Showcase等,都在通过低价的捆绑订阅模式来抢占新闻数字付费市场。这也给欧洲的中小型传媒公司带来重创。
奥地利经济学者熊彼特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创新性破坏”,在欧洲传媒业的数字转型过程当中不断凸显。网络平台凭借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s)不断扩张,强化了新闻媒体对其的依赖,因为网络效应能够赋能平台内容、助推用户数量螺旋式上涨:内容供应商提供的内容越多,平台吸引的用户也越多;随着平台用户基数不断增长,内容供应商也就倾向于提供更多内容。这一双重促进效应既有利于强化网络平台获取数据、优化算法的能力,又刺激平台不断扩张,从而导致市场结构不断集中化。目前,谷歌、脸书等网络平台已经在欧洲市场形成垄断。当地新闻媒体虽然能借此收获更多流量,但平台亦能凭借广泛的用户基础,来捆绑媒体不断为之提供内容,从而在市场层面造成不利于新闻媒体的依赖关系。
(三)欧洲传媒业数字转型的信息不对称性依赖:竞合的悖论
跨国网络平台都具有一个鲜明的共性——虽然都只“处理”(转发)内容而不生产内容,但却以深刻而复杂的方式影响并重塑了新闻内容的生产、发行与增值的方式。凭借算法规则和庞大的用户基础,网络平台建构了数字环境中新闻信息的等级秩序,并通过创新技术和营销理念,加快全球信息流动的自动化过程。而今,跨国网络平台进一步找到了一种新的折中方案来获取更大价值——基于新闻补贴谈判来收集用户与媒体数据,从而主导数字新闻业的发展方向。
在欧洲,关于链接报酬的立法议程已经持续了十余年,与之平行的是网络平台发起的数字新闻倡议活动,或可视作链接报酬的妥协产物。早在2006年,当谷歌在比利时启动新闻聚合服务之后,比利时报业版权管理组织率先提起诉讼,反对谷歌不经媒体同意而使用其新闻内容。谈判之后,谷歌最终同意资助比利时报媒开展创新研发。2013年,由于法国政府的干预,谷歌建立了首个数字新闻创新基金(FINP),并向法国传媒拨款7600万欧元用于数字新闻项目的开发。这次互相妥协虽然让谷歌和法国新闻媒体之间暂时达成了“双赢”局面,但也悬置了链接报酬制度的立法构想。2015年,这一双边倡议上升到欧洲层面后,更名为“数字新闻倡议”,2018年又改称“谷歌新闻倡议”。与此同时,谷歌还建立了配套的新闻实验室,为媒体提供事实核查、数据新闻报道、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表面看来,此类倡议能够实现合作共赢,但事实上只有少部分大型媒体能够受益于此。而且,谷歌还以较低成本促进了数字新闻创新,因为这方面的大部分投资都用来研发移动传播、付费技术、大数据、视频技术等,反而使得谷歌能够借此来主导传媒业未来的投资方向。相关项目还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数字环境下新闻媒体的经营模式、传受互动关系甚或未来的传媒生态系统。在相关的倡议框架中,欧洲新闻媒体只是谷歌的合作伙伴,却必须遵守平台制定的合同条款。因此,学界有识之士质疑这种“互惠”关系,认为这相当于将新闻业的经营、推广和研究工作外包给了网络平台。
在新型的内容生产过程中,欧洲新闻媒体对跨国科技巨头的依赖利弊相间,二者间现有的权力失衡,或进一步强化全球新闻数字传播中信息流动的不对称性关系:网络平台借助此类倡议,能够不断积累受众数据和媒体数据,进而生成关于新闻消费的更多信息,丰富其产品。一如谷歌将欧美主流媒体作为合作伙伴纳入新闻倡议计划,亦能借此契机率先占领全球数字新闻市场的基础位置,成为该领域中信息流通的关键节点。
站在欧洲新闻媒体的视角,传统纸媒要在平台竞争中脱颖而出,就不得不遵守平台规则,因为平台提供了多种工具,帮助新闻媒体呈现内容、规划流程、提升搜索排名。例如,脸书为新闻媒体提供文章托管服务和受众网络广告服务,前者大大减少了新闻数字文本的加载时间,后者则能提升新闻媒体的广告投放效果。与之类似,谷歌在数字新闻倡议框架中提供了移动提速服务(accelerated mobile pages),帮助媒体在后台加载内容页面,但这样一来,新闻内容就不再位于新闻媒体的服务器上,而位于谷歌的服务器上。可见,跨国网络平台已经高度参与制定数字新闻的发行标准与新闻编辑方针,成为塑造欧洲公共话语的重要中介机构。
欧洲传媒与跨国网络平台之间的相互作用,正让二者之间的不对称性依赖关系不断地在市场与信息这两个维度上发生位移。为了谋求相对的平衡与稳定,欧洲传媒集团不断呼吁通过链接报酬规制进行协调,使之成为欧洲传媒业数字转型的一个关键保护机制。
二、作为网络平台治理的链接报酬:规制及修正
链接报酬本质上是一项专门调节传媒业市场活动的制度性干预方式,旨在通过调整新闻媒体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市场关系,以支持欧洲新闻媒体履行信息传通的政治职能,为改变数字广告市场失衡局面寻求新的可能性。而仔细审视此项制度在欧洲的发展历程,便能发现各国的相关规制实践与欧盟在版权指令中推行的相应制度规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笔者将欧洲链接报酬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应此项制度在欧洲各国的实践(2013—2019);第二阶段对应欧盟对各国相关规制的修正,赋予链接报酬以经济规制和技术规制的双重内涵。对这些过程的探索,能够帮助理解欧洲链接报酬在平衡新闻媒体与跨国网络平台关系方面的内在逻辑。
(一)欧洲对链接报酬制度的早期实践(2013—2019年)
欧洲链接报酬制度的早期司法案例,来自2007年比利时法语与德语报业版权集体管理组织Copiepresse诉谷歌案;最早的成文法则在德国颁行。得益于德国传媒集团的政治游说活动,德国政府于2013年8月修正版权法,通过《新闻出版人版权辅助法》(Leistungsschutzrecht für Presseverleger
)。该法确立了新闻出版人以商业目的向公众传播其新闻内容的专有权利,并规定搜索引擎或其他新闻信息服务网站都必须在取得授权以后,才能开始链接行为。此后,西班牙也参照德国经验,于2015年通过相应规定,要求所有新闻媒体都不得主动放弃链接报酬。法国则率先于2019年7月正式引入欧盟确立的该项权利,规定法国新闻媒体必须遵从版权集体管理规则,或与网络平台之间达成协议、确定报酬。然而,各国早期连锁性的链接报酬实践收效甚微。在德国,谷歌不仅拒绝支付任何报酬,甚至以停止链接来威胁德国媒体。随即,那些被停止链接的德国新闻网站流量立刻减少了40%。迫于流量迅速流失带来的巨大压力,德国媒体最终被迫授权谷歌免费使用其新闻内容摘要。在西班牙,谷歌干脆关闭了搜索引擎服务,当地中小媒体的流量随之骤降。最后,反而是在本国媒体的要求下,西班牙政府不得不放弃实施该法。谷歌对法国也采取了类似的反制:新闻媒体要么提供免费许可,要么不再完整呈现其新闻摘要。最终,大部分法国新闻媒体都选择了妥协。
欧洲各国早期的链接报酬制度是在传媒集团及新闻记者协会的不断游说之下,才在一些国家逐渐落实的。此项制度的实践不仅无法平衡利益,反而造成更加广泛的“附带损伤”,给中小型媒体带来重创。
欧洲各国早期的链接报酬设想实际上存在内在缺陷。首先,该项制度在早期倾向于为新闻媒体确立“特殊权利”,虽是为纠正新闻媒体与网络平台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却属于典型的“技术规制”,因为其所针对的恰恰是谷歌这样的市场主导型跨国网络平台。相应的制度设计也只是为某些数字信息服务量身定制,侧重保护印刷媒体的经济权利,而偏离了规制立法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基本要旨。例如,德国为《新闻出版人版权辅助法》新增的第87g条第4款规定,“只要不是通过搜索引擎的商业提供者或编辑内容服务的商业提供者,则允许传播新闻产品或者其中部分内容”。换言之,新闻出版人只有权禁止搜索引擎或新闻内容编辑服务的提供者传播其新闻内容,而无权禁止其他使用者,如其他私营企业、协会等。该项立法在德国引起了广泛争议,以至于德国司法机构也对之持保留态度。2018年,德国柏林法院在审理德国版权征收公会(VG MEDIA)诉谷歌案时,为避免立法程序不当而将此案移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随后裁定,德国新版权法确立的链接报酬虽然旨在保护新闻出版人的链接报酬权利,但实质上却为特定的“信息社会服务”制定了特殊的版权规则,因此属于欧盟第98/34号指令中的“技术规制”(technical regulation)。根据欧盟法律,各成员国在制定“技术规制”时应提前通报欧盟委员会。由于此项立法没有经过这一程序,最后被欧洲法院判定为无效。
其次,由于新闻消费领域已经发生革命性变化,链接报酬制度的推行及实施对纠正不断失衡的广告市场未必切实有效,对提升新闻媒体的议价能力也未必能产生决定性影响。一如在欧盟通过指令以前,跨国网络平台都倾向于采用“威胁删除+新闻资助”双管齐下的方式,来与各国展开双边谈判;指令生效之后,网络平台并没有太多策略上的变化,甚而采取了积极的、带有要挟和报复性的举措。例如,2019年,就在链接报酬在法国生效前一个月,谷歌突然宣布,除非法国媒体提出申请,否则将不再在其法国页面上显示法国媒体的内容预览。谷歌还发布了相应的代码标签,让媒体自行选择新闻文本、图像或视频内容片段的呈现范围。这种做法实际上形成了对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即强迫媒体选择相应代码,“默许”平台呈现有限内容。凭此,谷歌不仅不需向新闻媒体支付报酬,还能有效管控网络平台上的新闻内容。
在过去几十年间,新闻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已经发生重大变迁。欧洲法院也认同,各国立法“有权对不断变化的(新闻)消费习惯作出反应”,并作出规制性调整。正因为新闻作品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价值鸿沟”很大程度上是技术变革的结果,立法规制需要因应技术变革作出调整,在不同权利之间协调利益,确保数字时代新闻领域的权利平衡。
(二)欧盟对链接报酬制度的修正(2019年至今)
在欧洲各国陆续制定链接报酬制度的同时,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颁布“数字单一市场战略”(EU 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以下简称为“DSMS”)。这一标志性的战略文件象征了欧盟对“平台权力”的认知发生了重大调整。在2000年前后,欧盟对互联网服务的态度仍然积极,倾向于在规范互联网市场的同时,为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服务扫除障碍,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时隔15年,欧盟在DSMS文件中特别指出,由于互联网中介越来越多地参与网络内容的传播活动,因此需要进一步澄清版权使用规则,制定保障创作者获得公平报酬权利的措施,从而激励高质量内容的产出。在此背景下,2019年欧盟在版权指令中纳入链接报酬制度。根据立法机构——欧洲议会的解释,鉴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目前缺乏与作品权利所有者签署公平许可协议的动力”,此项指令旨在增加权利人的谈判机会,助力其达成更好的报酬协议。
与欧洲各国的链接报酬权利相比,欧盟版权指令对此项权利的限定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对“新闻出版物”的重新界定。版权指令明确了链接报酬制度仅适用于“出版新闻出版物的服务供应商,如出版人或新闻通讯社”。新闻出版物指此类服务供应商在所有媒体中发行的产品,其中包含三个条件:一是一份具体的定期更新的出版物,二是具有传播新闻或其他议题之信息的目的,三是由服务供应商出版并由其承担编辑责任。此类出版物包括日报、新闻杂志、新闻网站,其中的照片、视频与文字内容皆受版权指令保护,新闻博客、非营利性的新闻媒体和学术出版物则被明确排除在外。
第二,版权指令授予新闻出版人两项邻接权利——“重制权”与“公开传播权”,以供“信息社会服务”在线上使用新闻内容。在传统上,这两项权利仅授予录音制品、广播与电影作品的制作人(基于《罗马公约》第10条)。原因在于,此类权利人需要对产品制作的技术基础进行大量投资;通过设立此项邻接权利,可以有效促进录音、广播和电影行业的发展。同理,传媒公司需要对其新闻产品的“线上传播”进行前期投入,因此有理由主张相应的邻接权利。这一逻辑不仅从根本上将新闻媒体与“自媒体”或“用户生成内容”区分开来,也意味着在欧洲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框架之下,新闻媒体在经济层面与录音、广播和电影等文化产业被等而视之。
第三,对“信息社会服务”定义的沿用。指令赋予欧洲传媒的上述两项权利,对应于“信息社会服务”在线上对其新闻内容的使用授权(不包括“超链接权利”和对“新闻出版物中单个单词或简短摘录”的使用)。“信息社会服务”这一概念源自欧洲199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指的是“应接收服务的个人请求,通过电子方式远距离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换言之,该条款仅针对“信息社会服务”对新闻产品的线上使用,因而延续了《电子商务指令》中的“技术规制”内涵。这也决定了链接报酬制度具有调节传媒企业与网络平台之间利益关系的关键指向。
总结而言,借由链接报酬制度,欧盟能够通过介入传媒业在数字领域的经济利益再分配,将之转化为话语权力资源的再划分,这于欧洲传媒业的数字转型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容忽视的是,欧盟在立法方面掣肘因素较多,往往在规制调和与保留各国立法弹性之间陷入两难。其实,欧盟的链接报酬立法与各国的早期实践一样,仍然存在定义不明确的“例外情况”。如对于不在保护范畴的“单个或极少数的单词摘录”,指令并没有阐明其含义,而是将释法责任交予欧洲各级法院。再如,欧盟指令主张通过授权来促进网络平台与传媒业的谈判,而不介入双方的谈判过程。但即便如此,指令条款在欧洲法学界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尤其是欧盟赋予新闻出版人的两项邻接权利,皆涉及对新闻业进行资本投入的前置条件。然而,信息与传播新技术的发展已经大幅减少了新闻生产与传播的成本,出版人对其新闻内容的网络传输投入资源几何,仍待商榷;何况,该条款也没有明确最低的经济投入门槛。因此,也有学者认为,赋予新闻出版人上述两项邻接权利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不利影响。
三、数字时代欧洲传媒业转型的未来:让渡与妥协
在当下传媒生态深刻变革的语境中,了解具有反思意义的“他者”,对中国的“四全媒体”建设以及正在推进中的《著作权法》修订和数字平台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欧洲新闻媒体的内容生产、发行和盈利模式越来越依赖跨国网络平台,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二者之间不断扩大的价值鸿沟亟待法律规制等予以调适。对欧盟链接报酬制度的解读,或不应局限于解决新闻媒体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应着眼于该制度在动态、灵活地调整各方博弈力量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链接报酬制度的确能够促进与跨国网络平台的政治性、商业性和技术性谈判。事实上,无论是欧洲国家层面还是传媒业界层面,都无法在没有市场回报的前提下放任新闻业被谷歌等网络平台垄断。实际运作中,谷歌、脸书等网络平台也需依赖专业新闻媒体的高质量内容,而且无法完全放弃欧洲市场。这意味着博弈双方有协商与沟通的潜在意愿,以及通过彼此让步与相互妥协来化解分歧的空间。法国与谷歌之间的博弈可以算作最为明显的事例:当谷歌威胁法国新闻媒体有可能停止其内容呈现时,法国相关规制部门立即介入并强调指出,围绕链接报酬的谈判不应影响网络平台对已有新闻内容的索引、分类和呈现,也不能损害平台与传媒公司的经济关系。最终,在长达一年的谈判之后,谷歌在承认链接报酬制度的前提下,与法国媒体达成内容支付协议。这种来自权力话语干预的做法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其次,在日常专业实践中,版权及邻接权的落实往往需要国家竞争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支持。链接报酬制度与其他法律规制相互结合,或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国家介入执行机制。针对谷歌在过往谈判期间所采取的“威胁删除”策略,唯有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应对,才能有效遏制网络平台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基于这一现实认知,链接报酬制度需要辅以配套的系列措施才能发挥更大效用。法国目前的做法不失为可资借鉴的经验:在结合链接报酬与竞争法进行对抗的同时,辅以国家财政补贴与协商并举的方式,来调整本国新闻媒体与跨国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在可预见的未来,欧洲将提出更多的规制性措施,从而促进各方利益不断趋向均衡。
最后,链接报酬制度是不断将网络平台纳入相关治理空间的某种努力,而且已经初见成效。例如,谷歌于2020年6月首次宣布,要与部分国家的新闻媒体签署折中性协议,承诺在未来三年内支付10亿美元的内容使用许可费用。该计划已在德国、巴西实行,并且已经囊括了来自法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200多家媒体。预计这项计划还会向欧洲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荷兰等国扩散。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谷歌与法国的谈判。2020年11月,谷歌首次承认了法国的链接报酬制度,并在此前提下与法国新闻媒体签订合作计划。2021年6月,欧洲其他国家正式引入链接报酬制度,法国的举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结而言,链接报酬制度在欧洲的发展,交织着传媒集团、记者协会及科技公司等多方的利益游说及政治介入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种动态变化的博弈治理空间。未来,欧盟及成员国出于高效监管的考虑,必然会向跨国网络平台让渡一部分权利,使之作为利益攸关者,参与市场调控和数字内容监管体系之中。而链接报酬制度作为欧盟网络平台治理不可或缺的内涵,既能促进各方谈判协商,亦可成为各方力量博弈的因变量,其未来发展取决于国家、新闻媒体与网络平台之间能够达成何种妥协方案。
事实上,欧盟选择在2016年9月公布版权指令草案,直接对标跨国网络平台,或与当年英国脱欧进程中的算法操纵问题有所关联。正因为这些数字科技巨头拥有的跨国网络平台已经让全球数字市场收益和信息流向产生重大倾斜,欧盟才会不断加强统一步调,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更多责任。欧盟借数字时代传媒业转型之机进行规制革新,不仅是基于对平台市场行为的约束,或还是向欧盟离心离德的政治施压。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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