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社区治理的模式演进与现代化转型
2021-07-14韩喜平王思然
韩喜平 王思然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断探索如何在农村地区实施有效的社会治理,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总体来说,农村社区治理的历史演进可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社区(行政村)治理、计划经济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治理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治理三种模式。治理模式的不断优化使农村社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据新发展阶段、新趋势、新情况,实现现代化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应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加快完善农村社区自治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畅通农民对农村社区事务的参与渠道。
关键词:农村社区;模式演进;现代化转型;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3-0083-00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现代化的任务,也是现代化的保障。农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可以说,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1]研究农村基層社区治理对于农业农村现代化,乃至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
一、中国农村社区治理结构与治理方式演进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实施“皇权不下县,县下唯乡绅”的治理方式,农村基层社会由士绅基层实施“软管理”,以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礼治秩序”和“无讼”秩序。[2]清朝后期实行的地方自治,民国时期实施的保甲制度,都只是政府对农村治理的关注度高了,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治理始终游离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外的格局。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抗日战争时期,明确了村政权是根据地政权的基石,将村政权建设作为根据地的重要措施。解放战争时期,农村政权建立的重点就是“注意培养和提高尚无自治能力和提高自治能力尚属不足的乡村,帮助其建立村的领导核心和工作制度”[3]。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和改进农民生活质量,在广袤的农村地区施行有效的治理,我们做了大量的探索。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社区(行政村)治理模式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农村基层组织依旧沿用解放区的基层建制,先是用农会代替保甲组织,而后建立由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组成的人民政权。[4]这个时期的基层政权单位主要实行区村体制。即在县以下设立行政区、行政村两级政权。在农村建立了村(行政村)以及政权。正如杜润生先生所说:“土改要分配土地,但不是单纯地分配土地,而是要根本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建立一种新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关系。”[5]中国的政权组织建设开始向农村基层延伸,地主阶级被消灭,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根本改变。中国乡村由此迈开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步伐。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层组织负责组织广大农民全面参与人民政权建设和民主引导,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以便“逐步地实现对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6]。1950年12月政务院制定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1951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建制作了统一规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明确规定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乡、民族乡和镇,明确了乡、民族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的基本原则,规范和统一了国家农村基层政权,推动了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乡镇政权体制下的农民治理模式使得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和国家不断转变农民身份,积极改造传统小农,提升农民政治身份和社会身份,塑造新型社会农民。
(二)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治理模式
1953年,伴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一化三改”拉开了序幕。中央引导农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并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个人所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到1956年底,全国96.3%的农户加入了农业合作社,这标志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实质是要变农民私有的土地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个体农业劳动者为合作社员。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制向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的转变,是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从多种所有制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实际上行使了村组织的职权,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形成了政社合一的局面。1958年8月,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7],决定建立一种新的政社合一、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公社对农民进行以基层政权为中心、为主导的重新组织,将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和迁徙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政权的手中,主要的农业资源由基层政权支配。初期的公社,是准备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相当于乡一级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在当时,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中国治理呈现出国家强、社会弱的鲜明差别,人民公社作为相对封闭的农村场域内创建的“一种不同于自然村落的新制度”[8],是统合众多家庭进行资源集中配置和再生产的“自给自足”共同体。与农村社会全方位的管理模式相适应,国家建立了影响深远的以户籍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用工、福利、分配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城乡二元分治体制。[9]但是,极为严重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以及大量无偿调用的农业劳动力,同时超出农民理性认识界限的“合作”,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
(三)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治理模式
以农村“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承包经营拉开了改革的序幕,在不改变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性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的形式,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进而找到了在集体土地上发挥农民家庭积极性的农业有效经营形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实行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组织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治组织制度。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实行“政社分设”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指出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将生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运作方式和工作方式,村民委员会在乡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社区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承担集体土地等资产管理、向农户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等职能。
乡镇政府实施“去人民公社化”管制,逐步放弃一些农村事务,国家实施以“财权上收、事权下移”为特征的分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业已成熟,国家先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起以规范化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为基本框架的赋税制度。自2004年实施“三减免”“三补贴”,以現代农业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三农”支出体系不断完善。并且,逐步放开农村户籍制度,允许人口、资源和技术的流动,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尽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仍是农村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组织者和行动者,但农村社区治理已由传统的单一管理型转变为现代的“多元服务”型。新形势下的多元主体合作参与农村社区服务与治理是一种合作主义治理模式,它要求政府与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中进行制度化合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地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整合公共资源及社会资源使之成为农村社区的建设资源、民生资源和服务资源,进而为农村社区提供“好的服务”。一是巩固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民主权利。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民选举、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二是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范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把国家范畴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国家思想政治制度之一。三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实施乡村战略的具体措施,形成了乡村振兴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实践证明,“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乡村的政治参与度,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农民实行民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同时,国家行政管理对农村的掌控力、渗透力度得到加强,国家政权在“乡政村治”的开放治理环境中能够直接抵达农村乃至农民,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国各地农村社区迅速打响疫情阻击战,形成了以农村社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个人等共同参与的“抗疫共同体”,充分彰显了中国农村社区的自治效能。
二、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农村社区治理困境与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区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治理的内涵与属性,还是治理方式与策略,都是从最初的统治—管控—管理走向如今的治理,从而以维护农村社区的稳定为中心,向以服务农民、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进而实现农村社区的和谐与发展为中心的根本转变。[10]当然,面对着仍然存在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村发展短板,如何保证粮食安全、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何在新发展格局构建中挖掘农村巨大市场潜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治理的功能,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村社区治理还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须进一步加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是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有效实现好和维护好农业与农村繁荣、农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共产党自成立初始,就不断夯实党在农村的基层基础。进入新时代,致力于创新治理方式,推动治理由“体制构建”向“体系构建”转变[11],将农村社会各利益主体纳入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框架结构中,以基层党组织带动农村社区的进步与发展。同时,不断协调利益矛盾、扩大农民利益诉求渠道,确保农民的利益表达权等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来协调好农村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基层党组织能够充分化解利益矛盾,维持党群关系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发展。然而,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也在基层。[1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社区发展速度滞后,这使得农村党组织的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弱化的趋势。一方面,组织资源的流失导致农村社区党员队伍不合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组织多元化、农村党员从业多样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大量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农村党员的流动性大为增强。按行政村设置党支部的单一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劳动力外流和人口老龄化导致农村社区党组织“真空化”、党员队伍“空心化”,村域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减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资源等限制,公权力无法覆盖全部农村社区,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动性弱化。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从历史的纵向视角来看,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社区党组织牢牢掌握着农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生产收入分配权,因此,生活在社区的农民依赖于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集体经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农户拥有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权、产品收益权,农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集体经济的薄弱或断层,致使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经济链条断裂、经济关系淡化。从现代的横向视角来看,我国国家公共财政和公共产品供给长期向城市倾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迅速发展也造成了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控制力减弱。
(二)农村社区基层政府行政权力出现弱化现象
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农村社区,是国家、社会和基层的衔接者,是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传递者,其治理能力对于现代化农村社区治理尤为关键。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放弃了农村基层社会“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将农村行政管理权上收至乡镇级政府,并在农村社区实行“乡政村治”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农村治理结构运行步入常态轨道,农村社会治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政村治”迎合了“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不仅节约了国家管理农村基层社会成本,而且也找到了一条将政府难以应对的事务交给村民自治处理的路径。从实践效果看,建立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政村治”体制,基本理顺了乡镇政府与乡政村及村委会的关系,促进了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然而,废除农业税等硬性任务后,村委会管理村务和政务功能减弱,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乡镇财政出现“空壳化”,我国乡镇基层的财政体制与农村社区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第一,基层政府缺乏民主意识。长期以来,基层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在社会角色的差异以及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地位不一样,两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无法克服,各地方政府由于受到财政、技术、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限制,上级传达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制约,影响公共政策的最终效果。第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失衡。随着基层政府收缩了自上而下的管理触角,国家权力在农村社区由“实”变“虚”,这使得农村基础设施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农村公共卫生医疗供给不足、农业财政支出结构失衡。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存在主体错位和供给渠道单一问题。而农村社区居民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需求日益迫切,期望能公平地分享农村发展成果,享有与城市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三)“精神共同体”与社区治理权威的减弱
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具有特定生活习俗、乡规民约、价值观念。有学者认为,中国农村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精神共同体”。居民“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有“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13]它建立在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之上,在共同的风俗、习惯、礼仪的规约下相互交往、和睦相处,从事基本相同的农业生产劳动。
长期以来,农民生活在村落与土地之中,既是村落社区的居住者和生产消费主体,也是进行农村建设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关系不断得到调整,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农村社区朝着现代化方向推进的进程中,村民身份转变,传统身份撕裂。社会的开放及多元化发展将农村封闭的大门打开,社会个体的流动不断使农民从传统的农村社区中脱离出来,农民经济上自主性和独立性日益增强,激发了农业发展的活力。伴随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的新一轮城镇化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大潮的推动,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所谓“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带权(地)入城”,随着国家对农民进城自谋生计管理的放开,农村释放出数量巨大的劳动力,尽管农民的社会身份已经转移至城市,但经济身份仍然留在农村社区。农民身份的转变带来了单一身份治理到多元身份治理的巨变,造成了村民对社区的认同缺失与农村社区公共治理权威的削弱。农民源源不断地流出农村社区,致使传统的农业社会公共性正在退出农村社会公共领域,这不仅使农村社区场域中的公共空间日趋萎缩,而且昔日富有乡土情趣的亲缘团体、地缘团体也在日渐萧条,大规模的公共生活在一些农村社区几乎销声匿迹。在“拆、并、合”改造的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以及城镇或城郊的农民安置社区中,由于居民来源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新的公共性建构与发挥都需要较长时间。村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改善与秩序建设的责任担当逐渐丧失,致使农村社区发展内生动力缺乏。更突出的是,农村伦理文化建设与农村社区发展存在不协调、不匹配情况。土地的流失在微观层面上打破传统农民的心理平衡,使得有些农民存在心理失落感和消极情绪;有些农村陈旧的文化因子滋生,农民文化生活贫乏、单调,这样的现象不仅严重影響乡风文明和农村社区建设,也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不稳定因素。
三、推进中国农村社区基层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在推进农村社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治理结构随着农村社会转型与城乡一体化推进而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政府唱主角的单元管理或统治的结构,而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多元治理结构。当前,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14],是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的一个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农村社区基层治理同样应该总结新发展阶段的新趋势、新问题、新情况,加快推进现代化转型。
第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5]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其价值依归。确立农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既是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重要保证。同时,让农民真正参与治理实践,还能够形成一种持续监督机制。[16]共建是推进农村社区生产方式变革的客观要求。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比城市社区建设,农村社区现代化建设主体是处于弱势、缺乏主体意识的农民,且农村社会发展滞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兜底机制不完善,仍是经济发展中的短板。“共建”路径强调发展依靠并团结农民,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在明确政府和村级组织责任界限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一批法律服务类、生活服务类等专业性组织,充实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力量。共治是沟通共建与共享间的重要桥梁与保障。“正义的社会制度,是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7]当前农村社区基层分化现象严重,农村社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和利益冲突尖锐化等局面迫切要求构建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机制,通过融入多元力量将政府、市场与社会连接成“共同体”以促进农村社区进一步发展。由此,立足问题导向,制定由农民权利保障机制、政府权利约束机制及资本张力规制机制构成的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方面,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农村社区自治范围,完善民主制度,把农村社区建设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另一方面,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治理手段,拓宽农民群众政治参与渠道,保障农村社区居民政治知情权,实现农村社区的科学民主决策和廉洁高效运转。农民群众是农村社区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主体和收益主体,要坚持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的共享发展目标和任务,让农民不仅是现代化的建设者,而且是现代化成果的享有者。
第二,以善治与制度相整合完善农村社区自治机制。乡村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途径和目标,是“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18]。善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规范,实现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农村社区的“善治”要在“善制”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制度的屹立是国家建设与发展的终极目的,不但体现在制度拥有绝对的权威,也体现在制度与经济社会、文化高度融合,获得广泛的认同。中国作为“后发型”国家,社会发展和转型是交替进行的,所以,农村社会的传统惯性使得农村法治化治理慢于城市,这也是现阶段农村基层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必须实现传统“善治”与法治化“制度”的有效整合。二者的深度融合和整体推进,深刻体现农村社区治理的系统性和总体性,是农村社区走向良治善治的根本指向。一是合理吸收传统文化提升乡村德治水平。“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乡村善治和乡村法治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村民自治和法律的约束。我国具有丰富的传统伦理道德,可以说,中国传统的儒家学说一开始便是一种道德沉思。自孔子以来,中国文化始终带有重视道德伦理的色彩。“礼并不是靠一个人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质感,使人服膺”。[19]61-63德治是一种“软治理”。要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注重以文化人、以文养德,引导人们讲道德、守道德,用道德理念滋养乡村社会。把传统道德观念融入农村社区先进文化,使其在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中起到道德教化和渲染作用,激励引导农村社区居民群众见贤思齐、崇德向善。二是建设法治乡村。纵观中国乡村治理史,“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19]7法律不仅是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必要保障,也是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后盾。一方面,乡镇政府要积极向法治政府转变。厘清依法治国对法治政府的要求,促使乡镇政府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向。这就要求建立考核约束机制,明确标准,责任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坚持定期进行政务、财政公开。坚持在法治化的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普法工作,不断增强农民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农村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核心保障,“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20]。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要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培养带头人为关键,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推进农村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突出基层党的组织与人才队伍建设。办好农村的事,要靠好的带头人,应当以选优、训强、管好基层党组织书记为重点,把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的人提拔到基层领导岗位上来;要总结“第一书记”扶贫经验,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基层党组织书记。[21]要注重“从产业工人、青年农民、高知识群体中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22],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党员队伍。二是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动员和服务职能。要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居民急需又广泛受益的村莊公共产品供给,破解农村社区建设公共财力长期匮乏的窘境。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心转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上来,多提供“适销对路”的服务,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发展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产品输入,要通过村域社区党组织的组织领导来落实,使农村社区党组织,特别是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基层党组织重新掌握发挥领导作用的经济资源。同时,应完善奖励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激发社区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潜能。[23]三是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党在农村执政的根基。发展经济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繁荣农业农村经济与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互为犄角、相互结合、相互支持,统一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之中。适应经济活动、产业发展、党员流动等发展新变化,推动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结合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紧盯惠农项目资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
四、结 语
农村社区的现代化水平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样态和效能,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尽管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随着时代的进程和农民需要的变化有着不同程度的改变,表现出不同的路径和样态,但维护农民权利、实现农村社区公平正义是农村社区治理不变的核心任务。只有不断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善治与制度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使农村社区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实现农村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并与整个国家、社会各层级的现代化的治理体系连成一个整合一体、功能耦合的巨大网络,才能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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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