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近因原则
2021-07-04李玮王发嘉
李玮 王发嘉
摘 要: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用于分析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较晚,相关立法仍不完善,司法实践尚存不足,尤其是关于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及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导致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难以更好的运用。当前学界对此方面理论研究尚少,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对于保险近因原则进行研究,在结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当前近因原则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近因原则相关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保险法;近因原则;适用问题;案例分析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飞速发展,我国保险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优秀经验也进行了学习借鉴。就几百年保险实践经验所形成的近因原则而言,保险理赔案件与因果关系相关联,可将近因原则应用。综合现有文献,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单一影响因素和多重影响因素的适用上,但实际中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此相关研究尚少,而现有研究也多缺乏具体案例的佐证。本文基于文献研究及结合案例来分析近因原则的适用情况,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这对于丰富现有学术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同时对国内保险关于近因原则的立法完善也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保险法中近因原则适用现状
(一)单一影响因素的适用
倘若某一因素使得事故损害出现,因果关系十分明确。此时,不同因素间彼此作用和衔接,因果关系以链状结构为主。根据相应的逻辑关系,时间和结果产生的原因非常贴合,或是空间和结果产生的原因十分贴合,就将其当成是近因。在国内保险法中明确提出,最后的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其它原因即使与结果密切相关,也无需考虑。若案件过程因果关系清晰明确,可将这一原则应用,对事故近因有效识别,以除外责任为基础,偿若事故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多重影响因素的适用
相较于单一因素的近因,在多重影响因素时,识别近因较为复杂。对于多重影响因素使得事故出现,其判断情况具体是,一是多重影响因素的深入发展,且无外来因素影响,即因果关系结构是链形的。第二,多重影响因素同时产生,某些时候这些因素之间是孤立的;如果不同因素使得产生的损害程度不同,那么不同因素就是其损害的近因。此外,不同因素间彼此作用而使得损害结果出现,同时不同因素间不可以分开。第三,多重影响因素的出现不边续。
三、我国保险近因原则适用案例分析及缺失影响
(一)适用案例分析
1.单一影响因素适用案例
由单一原因产生的损失,就是某一原因和损失结果,构建因果联系,然而在多数情况时,会产生影响因素,从表面来看,会和损失结果形成相应的因果关系,然而从本质来看,不能有效构建因果关系。
2019年6月,王某投保意外身故险,保单规定若当事人三年内意外身故,即赔付50万保险金。次年3月,王某在意外中失去双腿,因昂贵治疗费用,选择轻生离世。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免除中包含“自杀”为由拒绝理赔。案件中,意外使得王某受到严重影响,与最后的死亡之间形成相应的因果关系,然而它只是人为构建的内在关联。意外只是身体出现缺陷,没有死亡;但是轻生的后果却是离世。倘若将这些因果关系关联,那么就会产生争议,很多人不会由于残疾去自杀,所以我法将两者建立因果关系,死亡的近因就是自杀。
基于此,对单原因形成损害时,深入分析干扰因素,对因果关系进行科学判定,以排除法为主,干扰因素和损害结果间如未产生因果关系,或是无法形成因果关系链,那可确认近因。
2.多种影响因素适用的案例
(1)多重影响因素连续发生的适用案例
2019年8月,原告购买了意外伤害险。此后一位老人不小心跌倒,在医院确诊是骨折,通过卧床治疗,在这个过程中,使得肺部感染情况出现,在医院急救后,不幸死亡。对本案而言,通常骨折和肺部感染间的因果关联是不存在的使因果关系链未产生。因此法院提出,此关系链不存在,不能把肺部感染看作近因。但司法部门认为,其存在相应因果关系,使得因果关系链得以建立。法官仍认为两者间因果关系勉强,最后只能进行折中裁定。该案件中,法院认为,骨折尽管并非死亡的主要因素,然而出现肺部感染,那么骨折与死亡等间必然有相应的因果关联,骨折是其致死的主要原因。从公平合理原则来看,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法院认为保险人要按赔偿金的30%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若不同原因接连出现,使得损失出现,前因和后果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不同原因间的因果关系未断开,那么最早出现风险事故的原因即近因。如果接连使得损失产生,其原因有很多,而且是保险责任的范畴,那么保险人要对所有损失全额承担。不管是骨折或是死亡,因为它们都是保险责任范畴。
(2)多重影响因素同时发生的适用案例
2018年10月,原告投保一份保期一年且不计免赔的车损险。根据合同,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是与法律规定相符的驾驶人由于以下因素使得机车动出现损失的,保险人可以结合这一合同的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次年6月,原告的车遭遇极端天气,屋顶坠落使得该车发动机严重损害,原告当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但被告仅是因为极端天气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屋顶坠落而使得车辆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案件中,屋顶坠落的充分条件是风,车损的主要条件是屋顶坠落,那车损的出现,其條件是风,车损的近失是风,屋顶坠落只是充当中介的角色。被告对这一逻辑是认同的。但依据保险法,除被保险人故意违背与法律相关条款而产生的事故,保险人无法行使赔偿权。由于该案件中车损并非有意,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二)缺失的影响
1.近因原则立法缺失对司法带来负面影响
对于保险理赔诉讼,首要分析保险责任及对近因原则。然而,由于在我国法律中近因原则存在一定的空白,使得诉讼过程中没有法律可依托,仅能与因果关系理论相结合。但是,因为法官出于自身逻辑思维和对因果关系认识不同,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不利于道德风险的预防
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一大难题。就算保险法中设计相关制度来预防这一风险,但要对其科学管控存在一定困难。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要求近因原则,在认定保险责任时,标准不清晰,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有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保套保。长期以往,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保费和投保门槛提高,也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策与建议
(一)在保险单中进行明确说明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等。保险公司要依据合同法对保险条款进行设计,对于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人有解释义务。倘若保险条款存议,保险人要及时告知说明,确保对方知情权,使法律的公平性得以体现。保险人要将相应的条款转达被保险人,对近因等是不是成立等进行判断,利用保单来规定其中的特别条款,导致保险事故出现时,双方能够对这一责任准确判定。
(二)填补完善法律空白
一是弥补现行保险法在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方面的漏洞,对在合同双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用,同时与保险领域全面覆盖,一定要将其置于关键地位。二是进一步更新司法解释。利用司法解释对这一原则的实质等进行解释,明确近因的定义。一定程度上能使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错案出现的情况有效规避。也能让利益双方矛盾最小化,从而达到平衡。
(三)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这一原则相关的案例发布,在对这一原则的价值进行提取的过程中,把它当成是事故认定的基础。而出台近因原则指导性案例,这对于司法公正性和抑制腐败是有积极作用的。使法律适用标准保持一致,适用过错越来越少,能有效补充法律中存在的漏洞。
五、结语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是判定事故原因的主要准则。对此进行创新,使这一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使保险法创新深入推进,使其发展情况体现出来。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法理论发展还有待发展,针对近因原则的适用,要对国际先进经验进行学习,对其实践经验进行借鉴,这对于国内保险事故处理大有裨益。还要不断健全国内的法律规定,更好科学处理好这一矛盾,从而使国内保险行业得以不断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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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曾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