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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约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启示

2021-06-24刘德明翟国芳

体育师友 2021年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民法典

刘德明 翟国芳

摘 要:学校体育作为我国教育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对自甘风险条约有着高度的适用性。该条约也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学校的体育活力,增加学生的体育参与程度。基于此,本文在对自甘风险条约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划分和分析,剖析自甘风险条约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实际应用中仍存在的诸多难点,并提出了一系列方案。

关键词:民法典;自甘风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

中图分类号:G807.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21.02.016

基金项目:河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与质量提升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YL2006126

收稿日期:2020-03-22

作者简介:刘德明(1996-),男,河南周口人,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学校体育学

1 研究目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作为一部处理民事法律问题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不仅体量庞大,而且事无巨细,包含了各类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其中,最为体育界所关注的是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条约的描述:“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1]。该条约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涉事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划分。目前大多数学者对其的研究集中在对职业体育和社会休闲体育的适用性上,对学校体育的关注较少。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意义重大。且学校体育因其特殊性,往往牵涉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在此背景下,对学校体育风险的研究分析便显得愈发必要。本文通过分析自甘风险在学校体育中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进行法理分析,为学校和教育机构处理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也能推动学生及其监护人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加强对新法的理解。

2 “自甘風险”法律条文解读

2.1 适用前提

2.1.1 文体活动

文体活动,即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但是一般文化活动如音乐、绘画等基本不会出现身体损害责任纠纷,使得其与自甘风险关系不大,因此此处的文体活动不针对这些活动。在研究的以往案件中,对体育项目的范围判定主要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收录的体育项目清单,不在清单名录内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体育活动,故不适用于相关规定。但是一些社会休闲项目如攀岩、轮滑和一些民间传统娱乐项目诸如走高跷、舞龙舞狮也都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只是不在体育名单内就用“不适用”一刀切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条文中的文体活动是一个广义概念,包含那些还未收入体育项目名单的项目。学校体育一般包括体育教学活动、课间操、运动会比赛、课外体育活动等。教授内容一般是经过修改简化的竞技体育项目和一些民族体育项目等,从内容上来说是适用于自甘风险条约的[2]。

2.1.2 因其他参与者行为受到伤害

同场竞技或游戏造成伤害,这是因其他参与者受到伤害案件的最常见形式[3]。例如根据伤害发生条件可以分为有直接身体接触的项目,例如篮球、足球等,这类项目损伤较为常见;没有直接身体接触的项目,例如羽毛球和网球等隔网项目。这类项目的损害多具有偶然性,如排球击中队友或对方球员身体造成的身体伤害。此外,其他意外情况造成伤害也不容忽视,如场边观众在观看比赛时被参赛人员撞到,被飞出场地的器械砸到等情况。

2.2 构成条件

对法律适用条件的分析需要基于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通过自甘风险条约概念划分出构成条件包括受害人明知风险、自愿参与、无重大过错[4]。具备以下要素则构成自甘风险:

2.2.1 受害人明知风险

受害人自愿参与是指: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将置身于某一危险状态,非基于法律、职业、道德等义务而自愿地趋近该危险状态,最后遭致损害[5]。在学校体育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于自甘风险存在很多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判断。较为合理的处理方式应该结合具体学生的年龄和相关运动经验来综合判断。一个小学一年级学生和一个高中一年级学生虽然都是未成年人,普遍而言高年级学生对风险的判断更加准确。但是个体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智力发育水平往往相差悬殊,比如一个经常参与某项运动的小学生和一个很少运动的高中生相比,可能小学生对该体育项目的了解程度又要远高于高中生。因此用同一标准是不合理的,应该结合具体案例来具体分析。目前在教学活动中发生损害的案件中对学生是否明知风险的考虑不多,主要焦点大都集中在教师或学校等教育机构有没有做到提醒和尽到相关责任,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视。

2.2.2 自愿参与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参加体育活动是自愿的,是为了满足自身运动需求或精神满足的自发行为。但对于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而言,关于自愿参与的判断则较为复杂。拿出现问题最多的体育课和运动会来说,有人认为学生在体育课参加体育活动是学生应该完成的义务教育中的学习任务,参加运动会也可能是学校或者班级安排的任务。而学生个体或许并不是自愿参与,应该把学校体育从自甘风险条约中去除。这种一刀切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这不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宗旨,颁布自甘风险条约的本意就是为了减少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心理负担,鼓励进行体育活动,青少年作为祖国下一代接班人,近年来体质问题屡屡被拿上议程,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把未成年人从自甘风险条约中剔除会打击青少年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不利于健康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学校体育纠纷案件中是否符合自愿参与条件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比较合理。

2.2.3 无重大过失

“受害者承担体育运动中那些项目固有的,可以明显遇见的风险,对由于严重违反体育道德和运动规则所造成的伤害不应该自甘风险”[6]。这其中涉及到了项目的规则,在此类伤害案件中是否违反规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但是违反规则不一定违反法律,违规的判断依据是各个运动项目规范,而违法的判断标准则应该以法律为基础。根据以往法律经验,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有无违反体育项目规则和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是作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各主体对自甘风险的适应性分析

3.1 教师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受到损失又缺乏保险及其他救济途径,经常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各个主体共同分担责任。新出台的《民法典》中第1186条规定中:“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1]这改变了以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避免了主观性,同时缩小了公平责任这一道德准则的适用范围,从根本上防止了滥用公平责任的处理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由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产生的弊端。教师作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具有安全管理、纪律监管、提醒、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责任。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正常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若出现了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学校体育纠纷的案例中,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有,教师上课是否尽到职责?如何证明?事实上,大多数教师是无法证明其上课期间的职责履行状况的,只有部分学校有监控等影像资料的可以进行直接判断,其他情况法院的判定多依据教师教案、学校校园安全条例和其他学生的主观谈话来判断。这也是当前需要体育教学急需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做到体育教学过程的科学化的问题。如何有效客观地评价一节体育课,体育教师在这节课中的表现是否达到了课程标准的要求,这个问题解决了,体育教师的责任划分问题也就不攻自破。

3.2 学校

《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这些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1]一些体育伤害事故案件中,学校即使尽到了注意和及时救助义务,出于公平原则却还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样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学校为了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会选择删减甚至完全取消体育活动。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学校作为开展各类体育活动的参考依据,导致学校对于可能出现的需要负责的体育项目取消开展。如果一个地区出现几例学校尽到职责却还承担责任的案件,那么该地区的其他学校势必会以此为例,畏首畏尾,谨慎地开展体育活动。这不仅阻碍了学生参与体育锻炼,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

因此,对学校责任义务的判定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察[7]。一是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学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涉及人员年龄跨度较大,智力发育水平和认知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学校体育活动也分为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运动会等不同类型。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主要判别依据就按照行业惯例,如跳远要配备沙坑,铅球要有专门的区域,运动会比赛要求有老师在旁边管理组织等。二是学校的管理模式,《教育法》规定,虽然学校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管理,但是如果学校未能履行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自订的规章的承诺,就需要对出现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假设学校的规定表明,校园实行全封闭管理,但是学生却能够在学校监管不力的情况下溜出校门,如果溜出去的学生在校外出现了意外,学校是有过错的[8]。

3.3 学生和监护人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能出现问题就全部归责学校,而忽视自身应尽的义务。这种自甘风险精神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就早有体现,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规定:“在学生年龄和认知范围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擔相应责任。由于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但未告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发生,学生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9]

作为学生和监护人应当对自身行为有清醒的认识,明白体育活动自身所具有的固有风险和一些意外风险,并自觉进行预防,在参与体育活动前进行相关安全教育,让孩子了解所参加的体育项目,认识到参加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提高其安全意识。而不是盲目地把孩子的安全防护责任全部归咎于学校。自甘风险原则的实行,无疑给家长敲响了警钟,要更加重视对子女参与体育活动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增强子女安全意识。

4 启示

4.1 校园保险和社会保险联合,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多为民事案件,故法院在判断赔偿时多以民事责任判决为主,比如往往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判决相关责任人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这也导致了体育保险作为经济赔偿责任转移的一种有效方式逐渐受到重视[10]。以保障学生健康权益,促进学生运动参与为目标导向,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学校体育现状的保险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转移因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矛盾,缓解因伤害赔偿对学校,家庭和学生的压力。让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时减少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体育参与度,从而达到增强体质,促进健康的目的。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常见形式有直接购买商业保险和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保险基金,即提前预留或者筹集资金,作为对体育伤害赔偿的预留资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发布的《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从这一文件中也可以看出,涉及学校体育保险的商业保险必须要遵循学生的自身意愿,不得通过各种强制措施实行。因此,商业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无法覆盖到全体学生。对于这种情况较为合适的方式是校方作为独立法人进行自保。这样,一旦当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并且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时,校方就可以将风险有效转移。此外,学生在校外所投自身保险也可以作为学校体育保险模式的完善补充。总之,要将不同形式的保险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制,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被覆盖。

4.2 医务监督和健康管理并重,为学生健康兜底

体育教学和卫生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体育学科的特殊性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共同决定了体育活动的开展必须要符合卫生要求[1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也明确要求,要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体育教学的过程以及体育活动开展的周边环境,组织专门的医务人员和体育教师进行医务监督。对一些可能出现风险的如体育器材年久失修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与排查,最大限度地防止伤害事故发生,确保体育教学活动能安全有效地开展。

同时也应该认识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是体育老师一个人的事,还需要医务部门和学生的配合。此外学校领导也应该注意到体育的重要性,适当增加对体育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学校体育环境;医务部门在学生体质测试和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规范执行,加强学生健康档案管理,对身体存在特殊疾病或不适宜运动的学生进行及时筛查,避免后续意外的发生。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 体育教师和相关医务人员要立即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对救治能力范围之外的也要采取应急手段并尽快联系医院进行专业治疗。

4.3 建立法律服务部门,促进事故处理维权规范化

以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管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还是《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校在大部分案件中都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从法院的判决中不难看出,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无法证明自身起到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是学校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同时法律出于对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一般会倾向于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没有保险来转移风险的情况下,较大的经济赔偿负担会对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及其他教学活动造成阻碍,长此以往更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自甘风险”条约颁布的初衷就是为了减轻学校和学生等体育活动参与主体的负担,促进体育参与。因此建立学校的法律服务站就显得尤为必要。首先建立法律服务站可以在普法上面做工作,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可以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学生维权意识的形成,可以对学校安全工作形成监督,学生会主动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对学校在体育活动组织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质疑和检举。另一方面,在日常的教学和日常活动中,从法律的角度对学校应尽责任义务,具体到哪些方面应该做的工作进行解读,减少因学校工作不全面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机率,在出现体育伤害事故后,也可以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避免校方盲目担责,促进事故处理的规范化。

4.4 安全教育与事故预防共抓,多渠道保障学生安全

在新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中,“健康第一”正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同时,这一基本价值导向也是新课程标准的重要核心。如果学生不断受到体育伤害风险的威胁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体育活动,势必会对体育课的正常开展造成阻碍,更谈不上学生的健康发展。课程改革也就失去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灵魂,因此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学校,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体育场地,体育教师对学校的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统计,及时更换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器材,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风险预判的能力,掌握好事故處理的安全知识。二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技能,明白体育各个项目的特点、规则和固有风险,学会保护及自我保护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S1): 1-177.

[2] 段荣芳. 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研究[D]. 济南:山东大学, 2011.

[3] 夏千尧. 竞技体育人身损害侵权研究[D]. 昆明:云南大学, 2018.

[4] 简邓镊. 简论自甘冒险规则[J]. 法制与社会, 2020 (28): 13-14.

[5] 王千维.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法上之允诺[J] .政大法学评论,2008 102 (04): 159-171.

[6] 韩勇.《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约 [J].体育与科学,2020,41(04): 13-26.

[7] 赵毅.青少年校园体育伤害争端如何适用法律?——(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解析[J].体育与科学,2015,36(02):44-49.

[8] 康冬.我国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及对策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版),2009(07):62-64.

[9] 民法典分则各编重大问题研究[J].中国法律评论, 2019 (01): 70.

[10] 连小刚,石岩. 我国学校体育保险模式研究 [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20 (05): 304-312.

[11] 季成叶.儿童少年卫生学[M]. 北京: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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