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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视角的我国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风险防控研究

2021-06-24刘永斌王静婕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9期
关键词:分析模型政府部门维权

刘永斌,王静婕,白 玮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 教务处,石家庄 050091)

0 引言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实现持续稳定经营发展的必要保障,同样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民营企业具有规模差别大、涉及行业多、企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企业盈利和生存能力差别大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劳动关系风险因素可分为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等方面,厘清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风险识别点及内在矛盾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使政府、企业、工会、劳动者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1 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风险博弈分析

1.1 构建博弈分析模型

建立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博弈分析模型,分析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当中三方之间的博弈关系和运行机制。从理论角度来说,使任何一方都不愿改变现有的决策和意愿,达到相对稳定的均衡状态。分析中,假定政府、企业、劳动者的决策目标均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1.2 博弈分析

1.2.1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

劳动者想要付出最少的劳动获得最大的收益,企业想付出最小的人力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若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足,效率低下,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企业不给劳动者提供优厚的报酬,很有可能会出现矛盾或冲突。假设劳动者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均有两种选择,“合作”和“不合作”,其中“合作”表示一方愿意与对方就有关争议问题进行谈判和协商,谋求达成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合作”表示其中一方不愿意与对方就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谈判和协商,双方维持现状或通过政府或第三方进行调解、仲裁、判决等方式进行解决。设L 为劳动者的正常报酬和利益;K为企业正常经营的收益;μ 为劳动者不合作时被解雇的成本;ΔC 为企业与劳动者合作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ΔS 为企业不合作导致劳动者工作消极怠工对企业的损失。建立博弈分析模型,见表1。

表1 劳动者与民营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博弈分析模型

以上博弈模型中存在4 种模式:①当双方都选择合作时,共同收益为L+K,共同收益最大,即只有双方共同合作,走协商解决的路对双方来说都收益最大;②当劳动者选择合作,企业选择不合作时,共同收益为L+K-ΔS;③当劳动者选择不合作,企业选择合作时,共同收益为L+K-μ;④当双方都选择不合作时,共同收益为L+K-μ-ΔS,共同收益最小,其包含的劳动关系风险最大。

从博弈关系看,只要有一方选择“不合作”,最终的共同收益就会受到损失。劳动者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与企业开展“合作博弈”,不激化矛盾,争取自身的权益。企业不能忽视矛盾和争议,否则会影响企业长远利益。

1.2.2 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从企业来看,企业会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这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往往不够,甚至存在故意侵害劳动者权益,逃避政府的监管,弱化政府部门的监管等情况,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着长期且复杂的动态化博弈关系。

这里建立博弈分析模型(见表2)。设K:企业的正常经营收益;G:政府的正常收益;ΔG1:政府监管民营企业的成本;ΔZ: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受到政府的制裁成本;ΔD:罢工、群体事件等社会风险成本。

表2 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劳动关系博弈分析模型

以上博弈模型存在4 种情况:当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时,共同收益为K+G-ΔB-ΔG1;当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政府部门不监管时,共同收益为K+G-ΔB,此时,共同收益最大,是理论上的均衡解,是理想状态,但现实当中较难实现;当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时,共同收益为K+G-ΔZ-ΔG1;当企业不执行劳动合同,政府部门不监管时,共同收益为K+G-ΔD,此时,共同收益最小,因ΔD 当中潜在的风险巨大,且现实当中存在较多。因为劳动者往往在遇到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较小,政府被问责的成本也较小,所以该类情况在现实当中大量存在。

1.2.3 劳动者和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

劳动者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建立博弈分析模型(见表3),劳动者决策选择有“维权”和“不维权”两种,“维权”表示劳动者的利益受损时,选择通过司法或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政府部门决策选择有“管”和“不管”两种,其中“管”是指政府部门依法采取调解、仲裁、判决等方式维护劳动者权益。设L:劳动者的正常报酬和收益;G:政府部门正常收益;ΔQ:劳动者维权产生的成本;ΔG2:政府部门处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ΔP:劳动者维权得到的判决补偿收益。

表3 劳动者与政府部门间的劳动关系博弈分析模型

以上博弈模型存在4 种情况:当劳动者维权,政府部门管时,共同收益为L+G-ΔQ-ΔG2+ΔP,共同收益最大,属于理论上的理想状态,是均衡解。但现实当中,当劳动者维权时一般是其劳动权益受到较大侵害并与企业方无法达成谅解时不得不走的路。当劳动者维权,政府部门不管时,共同收益为L+G-ΔQ。当劳动者不维权,政府部门管时,共同收益为L+G-ΔG2+ΔP。当劳动者不维权,政府部门不管时,共同收益为L+G。

此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取决于ΔQ、ΔG2、ΔP 的大小关系与组合计算结果。劳动者向政府提出维权主张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会有确凿的证据和理由存在劳动权益受损情况,尤其是一些较大的争议案件,如人身伤亡赔偿、社会保障等,而政府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仍处于被动,当有申诉案件时才选择 “管”或“不管”,怎么“管”的问题。政府如果“管”的多了,其自身运行成本会不断加大。如果“不管”,政府的公信力将受到损失,同时将可能受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公众质疑和各方压力。

2 政策建议

2.1 建立劳动关系风险识别及预警处理机制

劳动关系风险会在风险识别点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出现上访、诉讼、群体事件、网络舆情等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应建立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行业、政府与司法机关的联动预警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可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智能沟通系统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2.2 建立企业诚信经营监督体系

政府可以将该系统与企业和劳动者征信系统、企业财务系统等建立数据共享和分析机制,一旦确认责任,将侵权企业和不诚信劳动者信息在保护其信息安全的模式下限制企业或劳动者的金融、交通、税收、消费、投资等行为,提高企业和个人尤其是企业的违规、违法成本。

2.3 建立劳动关系风险调解处理机制

当劳动关系风险发生时,政府应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处理时间,允许企业在一定有效期内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当有效期满后还不能妥善处理的,由政府相关机构根据纠纷或案件的大小、类型做出调解或裁决,从而有效防止劳动关系风险发酵。

2.4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

在劳动关系中,存在企业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不清楚、不了解、不关心的情形,从而造成事后权责不清,形成争议。因此,政府部门应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有效地将有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发送给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和劳动者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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