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2021-06-22张袆
张袆
摘 要: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在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指出税收需要实现社会公平,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政策税收公平方面的实施现状,进而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构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征税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5-0045-03
引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始于20世纪1980年,距今已有四十年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不断拉大。税收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同时也可以让社会收入得到合理的分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话题,个人所得税法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承载了社会大众的期待,其颁布的改革实施效果也成为各行各业讨论的焦点问题。在2008年8月,全国人大对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将传统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调整了税率层级,增加了专项扣除费用,在实施税收公平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实施税收公平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其税收职能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变迁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民经济刚刚开始复苏,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大部分人只能勉强维持温饱。从1949—1979年这三十年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收入来源非常有限,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且差异很小,因此国家基本不需要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条件尚不具备,个人所得税并未开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做出了实现改革开放的新决策,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规定了不同来源的收入税率以及免税项目。
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引入九个等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确立了20%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并且对免税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扩充。从2001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利润仅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旨在减少重复征税。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條例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1 600元,员工缴纳的三险一金不再进行缴税,同时也给予了其他免税项目。2011年,继续上调起征点,改为3 500元。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收入来源更加多元化。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将税制模式变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起征点继续上调至5 000元,并且增加了扣除项目内容。
纵观个人所得税法的变迁历程,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式的改变,我国当前的税法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税收实现了较大跨越,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税收公平理论综述
(一)国外研究状况
关于税收公平理论,国外经济学家进行了诸多探讨。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了利益说,指出纳税人的税负应该与其公共产品的收入保持一致。亚当·斯密提出税收公平的原则,所以公平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国民收入应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税收。约翰·穆勒认为,纳税人纳税本质就是为政府的公共支出提供资金,所以税收公平至关重要,这也是每一位纳税人的主观感受,如果社会民众认为税收行为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调节收入方式,那么税收的公平性就能得到充分体现。马斯格雷夫认为,税收公平是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相同的税,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横向和纵向都可实现税收公平。瓦格尔提出,为实现税收公平应使用累进税率,税收是一种改善社会不公的有效工具。莫里斯认为,边际税率过高会导致人们宁愿休闲,不去工作,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二)国内研究状况
孙金枝认为,应该实施综合征税模式,减少税率的层级让税收的效率得到提升,实施费用扣除标准,让税收管理和征管工作升级为信息化管理模式。姚君达在公平原则下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税率调整,让征收技术得以改善,通过费用扣除等各种方式来改善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充分调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让社会分配更加公平。曹海军指出,应该实施扣除费用指数化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公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税收的联合申报。蔡海峰以案例的形式研究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法,认为此次税收改革具有前瞻性的意义,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段晓峰指出,我国的税制改革过程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的差异和区别,在税制改革过程当中缺乏全局观念和统一认识,导致个人所得税虽然进行反复的调整,但是其税收公平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甚至拉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研究是在国外主流思想的基础上展开的,但是每个国家经济、文化等因素不同,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于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学者们从各个角度提出了问题和改革方向,但大多是宏观研究,对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效果缺少研究。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性分析
(一)综合征收税改不够彻底
从分类征收转变为以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以及相关的特权使用费用都是利用的是综合税收统计方式进行计算,其余项目仍分类征收。分类征收模式下,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税率表,对于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来说,极易造成不公平。综合征税克服了这一缺陷,但是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进的监管方式更加适应当前税收改革的需要。混合征收模式可以让税收公平性得到充分体现,由于这次改革较为表浅,只将与劳动相关的收入纳入进来,并且其方向更多的是针对个人,没有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因此这次改革并不够彻底,对于税收公平的贡献有限。
(二)征收对象界定的公平性有所欠缺
家庭是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每一个家庭是一个小的单位,个人在家庭当中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家庭作为消费主体,对家庭所需负担的医疗、教育、住房等各项支出进行统一支付。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且随着二胎政策的推广,部分家庭需要负担相当重的养老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生活负担及压力可想而知。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并没有考虑家庭,与家庭支出相对应,会造成税负不公平现象。总之,以家庭为计税单位,可以忽略个体差异,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率层级制定欠公平
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均属法律的征收范围,但是税收税率并未就二者分别界定,与劳动相关的事项所得综合计税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对于经营所得税率则是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率设置产生了新的问题,劳动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所得税率。对工薪阶层而言,当其工资达到八万元时,税率到达45%,而明星的劳务报酬收入转为工作室收入,仅需缴纳40%的税率,两者相比存在很明显的不合理性。
(四)收税区域公平性欠缺
由于东中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较大,而相应的生活成本和经济收入有很大的区别。我们经常将中国的各个城市分为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经济较发达,居民生活成本也较高,房租、饮食等日常消费占个人收入的比例较高,而在济宁、开封、安阳等三线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居民生活成本也较低。此次新个税为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提高了免征额,但是这一标准全国统一,并没有考虑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也未考虑到各区域间生活成本的不同,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五)扣除标准单一并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中各个缴税门类的扣除标准单一,未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缺乏弹性。比如专项扣除费用采用固定扣除额,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1 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在非义务阶段支出的教育费用比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阶段的费用要高出许多,但个人所得税法并未考虑该差异,只是统一按1 000元的标准扣除。此外,对于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法认为如果家中存在6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被赡养,独生子女可以直接免除2 000元税费,若是非独生子女可以自行分摊。但是有些老人身体健康,基本不需要多少开支,有些老人常年卧病在床,或者有重大疾病,会产生大量开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总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扣除制度缺乏弹性,很难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相匹配。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当前实行的新个税,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和建议,但是其中的问题也不可忽略,税收的公平性问题依然没有很好体现。因此,我们需要做出以下改善,使个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建立全面综合征税模式
我国目前的混合征税模式只是简单地将与劳动相关的所得实行小综合,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可以建立全面综合征税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先缴税后汇算清缴,对每一项所扣除的税费进行预缴之后再定期进行税费免除的申报。在申报过程中,申报之前所缴纳的费用可以被直接抵扣。
(二)将家庭纳入征税对象范围
考虑到我国以家庭为消费单位的普遍现状,仅仅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会导致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征税时,可以采用个人申报与家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未组建家庭的成年人,选择个人申报纳税,对于组建家庭的成年人,可以选择采用家庭申报。充分保证同样收入对家庭的税负是一致的,按照家庭情况承担不同的税收额度。这样可以实现个人所得税与家庭消费支出有效关联,充分考虑整个家庭的收入与实际支出,明确综合税负能力,提高个人所得税结构的合理性。
(三)改革完善税率层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为实现税收公平,我们在税率优化上需要做如下努力,减少税率层级、扩大税率级距,降低边际效率。在边际税率越高、税率层级越多的情况下,税收负担过重会导致经济发展受到影响,也会缩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对于税收公平而言是不利的。所以为了让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税收负担得以减轻,要增加中低档的税率级距,让高收入人群缴纳更多的税收。
(四)建立弹性征收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并不一致,城鄉家庭支出差异相对较大,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薪酬标准却是全国一致的,会影响征收公平性。因此建立弹性征收制度,充分考虑家庭、区域差异,对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可以构建差异系数,实现弹性扣除。对于一线城市可以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小于一的系数,减少这些区域的缴税额,与其较高的生活成本相适应。对于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孩子的家庭和有身体健康较差需要花费较多老人的家庭,可乘以一个小于一的系数,使得这些家庭可以少缴税,与其家庭支出相配比,为税收公平的实现奠定基础。
(五)完善税收征管配套建设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需要搭建起信息共享平台,由于我国纳税人基数较大,管理较为困难,构建更高效的税收征管体制。五证合一政策实施以来,为企业带来了巨大便利,企业信用代码可以在各部门间通用,对于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也可以效仿,为每一个纳税人做好统一标志,在公安机关、工商、海关、金融等不同部门间实现统一,有利于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检索跟踪其经济活动,对纳税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实施监管和及时的跟踪监测,提高税务系统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升,杨武.个人所得税改革:以促进公平为视角[J].税务研究,2016,(2):50-52.
[2] 姚君达.基于公平原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效果分析与改革建议[J].财会学习,2019,(10):170-172.
[3] 李琼.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之谜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4] 杨斌.税收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5] 孙金枝.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8.
[6] 李文.公平还是效率: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J].财贸研究,2019,(4):41-55.
[7] 刘亚萍.关于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基于税收公平的视角[J].财税探讨,2019,(1):5-7.
[8] 宋燕.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居民个人税收筹划[J].财税纵横,2019,(10):88-93.
[9] 阎娟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征收的必要性研究[J].西部财会,2018,(10):20-21.
[10] 龚慧.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J].财经界:学术版,2019,(4):143-144.
收稿日期:2020-11-06
作者简介:张祎(1992-),女,山西临汾人,硕士,从事财务会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