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的研究
2021-06-15何煜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国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化向大众化教育转变,这也为我国民办高等院校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不过就我国民办高等院校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办学质量却远不如扩张数量和规模那样令人满意。而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和相关的理论研究有着密切关系。民办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是非常必须要的。为此,本文主要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带来启示。
关键词: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体系建设
引言
民办高等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发展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但由于我国民办高等院校的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再加上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其在规模迅速扩展和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虚拟招生信息、违规办学、教育质量低下、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等,其中教育质量问题尤为严重。随着高等院校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民办院校必须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教育质量,自觉承担起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输送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才是民办高等院校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由此可见,构建科学、客观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即是民办高等教育自身的主动选择,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现状分析
高等教育质量监控是对高等教育教学评估最为普遍和有效的一种形式,早在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 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针对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制定了明确的教学质量评估标准、方法和步骤。但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却相对较晚,直至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民办高等教育兴起后,相关的教育质量评估才逐步开展起来。不过就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现状来看,各个地区缺乏统一的体系和标准,存在较大独立性。其中属北京民办高等教育起步较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较早的实现了对民办高等院校的规划范管理。随后各个省市也相继开展了对民办高等院校的评估。但各地针对政府部门开展的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存在较大的随机性,缺乏规范化和制度化,只是通过对民办高等院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进行检查。不过很多省市对民办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的合格与否做出了相应的结论,具备了评估的作用和属性,对于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民办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起到了很大帮助。除了政府部门对民办高等院校教育质量開展的评估外,还有一些非政府部门的评估的中介机构也对民办高等院校开展了相应的评估,不过这些机构针对民办高等院校的评估,大多数是排行和选优性质的,对于其办学水平的评估却很少涉及。如果说政府部门的评估对于民办高等院校而言是“被迫”的话,那么非政府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则是对民办高等院校而言是一种外部评价,是对民办高等院校发展水平的一种审视和激励。
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策略
(一)实现监控主体的多元化
在现代教育背景下,由政府单一评价主体对民办高等院校教育质量的评估显然是不够的,为此,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主体应有一元向多元转变,简而言之,就是改变传统由政府部门对民办高等院校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形式,建立有政府、社会和学校等多元评价主体组成的民办教育质量监控体系。
首先,就政府监控主体而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并不断完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相关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在充分发挥民办高校自我评价积极性的同时,积极与社会中介组织合作,建立半官方性质、有一定学术权威的、相互独立的教育质量监控组织。另外,政府部分还需要积极与民办高校合作,建立起具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逐渐向各项评估项目网络化。同时政府部门应构建与民办高等院校教育相关的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对各个民办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监控评估的情况,增加社会各界对民办高等教育了解的透明度。
其次,民办高等院校是该体系中唯一的内部质量监控主体,需要对自身的教学质量进行管理、监控和评价。这就要求民办高等院校应充分发挥全体师生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中,构建全员参与、全过程、全方位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同时随着民办高等院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招生人数的不断增多,民办高等院校的办学层次、形式和规格变得更加的复杂化,办学资源也更为的紧张,民办高等院校在构建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体系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最后,在社会监控方面,教师应大力推进政府性的中介评价机构的建立,加大对社会学术团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教育评价活动开展的支持力度。同时面对社会教育评估缺乏公信力的问题,政府部门应通过立法对民间教育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规范,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提升社会评价的公信力。另外,这些民间教育评价机构对民办高等院校评价的影响力是不容小觑的,其不仅可以引导群众的教育消费倾向,同时也可以促进民办高等院校的竞争。因此,作为民间组织,必须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对自己的评价行为负责,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构建信息反馈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控系统必须要对信息进行有效采集、处理和利用,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就要求各个教育评价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实现对民办高等院校教学质量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和科学的分析整理,并及时给出反馈信息。以民办院校为例,其在构建信息反馈机制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多渠道收集教学质量信息。这就要求民办院校除了收集教务处组织的专题调查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等信息,还应通过教学检查、专家听课、教师评学、学生评教等方式,对教育质量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同时民办院校还应加强对人才市场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岗位适应状态信息等信息进行接受和分析,以此来提升自身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目的性;二是采取科学统计法对教育质量信息进行分析。这就要求民办高等院校教育质量监控评价机构,将搜集的教育质量信息用各种统计报表的形式,并附加文字说明的方式呈现出来,以便于更好的对教学质量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保证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效率和客观性;三是及时反馈教学信息。教育评价组织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准确的反馈监控和评价结果,并定期向院校领导汇报全院教学的运行情况;四是对教学质量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机构应对教学质量监控中的基本项目的司机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以“月报”的形式进行汇报和通报。对于教学质量重点环节的监控,应将相关信息汇总分析后,采取专家评价的方式,形成专题报告。院领导可以针对专题报告中的信息,及时将反馈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个人,针对其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重点说明。
(三)构建评估机构的监督机制
“权力者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为此也有人提出了“评估哪些评估者”的建议,其可以有效防止评估机构滥用权力。因此,在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中,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是非常必要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高教育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并建立退出机制。教育质量监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教育质量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许可证管理,即对于将要成立的评估机构,需要对其执业能力、执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已经成立的评估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恒业職业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并采取多种形式对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其中违反恒业准则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取消其评估资格的处罚。而对于执业能力较差的评估机构或在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人,予以剔除处罚。二是建立评估机构诚信机制。教育质量评估机构必须要恪守“公平诚信”的原则,对于任何一所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时,必须要忠实遵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并严格按照教育质量的评估方法,对民办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估。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缺乏现成的经验依据,进而使得民办高等院校的办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限制了我国民办高等院校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质量监控评价机制构建的重视和探究,并充分考虑到民办高等院校的特殊情况,凸显民办院校的教育特色,构建符合我国民办高等院校发展需求的教育质量监控评价机制,切实提升我国民办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并将其在我国社会经济中也有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为我国培养出更多高素质、高水平的现代化建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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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何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