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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民法典》营造供用电双方合作共赢的能源良好生态圈

2021-06-11王岳珩韩超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合同电网企业民法典

王岳珩 韩超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肩负着保护人民的民事权利、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義市场经济的神圣使命,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电网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特大型能源企业,无论是新兴产业或传统业务,都将受到《民法典》的深刻影响,必须学习好、宣贯好、运用好,切实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发挥央企的影响力、带动力,营造共享共建共赢的能源良好生态圈。

关键词:民法典;电网企业;供电人;合同;风险防范

0 深刻认识《民法典》的核心要义

《民法典》是在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经过科学研讨、精心修缮而成,共七编、1260条,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是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事百科全书。

要充分认清《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从1954年启动民法起草工作伊始,《民法典》先后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直至2020年《民法典》诞生,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成果,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清《民法典》是保障电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安全带。《民法典》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等对电网企业法定义务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保留了现行《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应内容,体现了大型公用事业法人独特的经营规律。《民法典》修订完善了供用电合同部分条款表述,微调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新增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明确中止供电通知义务,扩大“赔偿责任”范围,明确用电人应节约计划用电,强化了供用电人的权利保障。要充分认清民法典是实现供用电双方和谐共赢的连心桥。《民法典》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创新机制设计,对供电合同等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为保障契约自由、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电网企业进一步强化合法意识、合规意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1 准确把握《民法典》对电网企业的深远影响

《民法典》并未对以往供电人及用电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则等进行重大调整,仅对部分规则和条款的规范性、完整性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微调,《民法典》的新变化对电网企业经营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1 《民法典》保留部分维护了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民法典》沿用了多年来“供电人”的法律表述语言,未使用配电、售电主体等新型提法,这是对现有电力管理格局的肯定,也为电力改革提供了一定兼容性和解释空间。《民法典》关于电网企业密切相关、且直接影响供电人及用电人权利义务、电网企业作为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以及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中,保留了相应内容,这是电网自然垄断行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所决定的,即便在电力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仍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也体现了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生产经营规律特殊性的一贯重视。

1.2 《民法典》修改部分明确了电网企业责任义务

1.2.1 突出明确了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指明了电网经营主体以及其他配售电主体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赋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利维护自身权益,是促进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具体体现。

1.2.2 突出明确了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规定:“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与国网公司供电服务规定一脉相承,在未增加供电人实际工作中额外负担的同时,由于没有列出通知时限、方式等详细要求,为电网企业在制定供用电等合同时予以具体界定、明确操作标准提供了一定空间。

1.2.3 突出明确了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六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五条,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修订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修订为:“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责任”侧重于侵权赔偿,而“赔偿责任”包含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此次删除“损害”二字,供电人与用电人均可自主选择基于侵权主张侵权之诉或基于合同主张违约之诉,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1.2.4 突出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中可减轻经营者责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修订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受害人“有过失”到“有重大过失”的标准认定,缩小了电网经营者可减轻责任的范围,加强了经营者安全注意义务,这是国家“以人为本”、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等立法主旨的重要体现,电网企业作为高度危险经营者必须切实扛起责任担当、守住安全底线。

1.2.5 突出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中管理人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明确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对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提供证明的规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管理人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提供了更加积极、主动的辩护权利。

3 学好用好《民法典》的相关建议

3.1 认真履行电网企业责任义务

电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电力改革发展要求,加强对供电人概念和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研究,厘清用电人“合理”要求的范围,在电网企业对用电人公示、使用的文件规定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结合新电改方案9号文的要求,所有配售电主体都要承担强制缔约义务,不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的配售电主体不具备9号文所规定的主体条件,电网企业可据此主张非电网企业系统配售电主体(同样也是供电人)依法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在公平基础上衡量各类主体业绩。要严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用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按照供电服务规章制度,进一步区分中止供电的不同情形,研究细化停电通知的程序、时限及方式,丰富完善供用电合同中相关条款,务实做好停电通知记录留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3.2 严谨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电网企业在应对或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案件时,涉及需用电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分析研究并选取更有利于电网企业的賠偿方式,并在提起诉讼或举证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应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在供用电等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要进行显著性提示,对产权分界点的界定、预付电费、电费违约金等条款应作出特别约定,避免可能发生歧义的条款。

3.3 不断强化电网安全责任意识

电网企业从事的高压电力业务活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警示,加强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治理设备隐患缺陷,补强管理漏洞短板,采取安全组织和技术等措施,持续压降触电伤害事件。要在供电服务日常工作中,扎实做好安全警示措施记录、对用户或其他侵权人发送书面通知函件等证据痕迹化管理。如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要通过提供充分的安全防范、警示记录、视频影像等材料,作为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证据,争取减轻电网企业责任的机会,切实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针对电网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可能性和承担责任比例持续攀升,要定期排查研判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稳定风险,将供电安全责任险作为风险转移有效工具,合理增加投保成本。

3.4 严密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对外,电网企业要充分预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处理、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审慎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对内,要严肃对干部职工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和追偿追溯,对员工在民事活动中的不尽职、不诚信行为可能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以及触犯刑法的,要严格考核、严厉问责、严肃处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管理体系,妥善处理好遗留的老问题,决不能再出现新问题,保障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国网延边供电公司 吉林 延边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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