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治理演进历程、时代特征与展望
2021-06-09白银龙舒盛芳
白银龙,舒盛芳
2021年,恰逢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回望过去,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竞技体育治理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治理始终紧跟国家改革发展的步伐,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实现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逐步成长为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世界竞技体育强国。毋庸置疑,我国竞技体育治理取得的成绩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今天,站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上,一方面,有必要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演进轨迹、取得的成绩,并总结和归纳其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在全面总结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竞技体育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推进竞技体育治理改革既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响应,也是破解竞技体育自身发展难题的内在诉求。那么,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稳步推进,竞技体育治理需要作出哪些改变或如何改变,这亟需给出明确答案。正所谓“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回顾过去才能更好地展望未来。因此,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治理历史演进的系统梳理和总结,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演进历程
概念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教授[1]将治理定义为: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由此可见,治理是一种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他进一步指出,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或政府和民间的联合。可见,治理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它包含政府、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等。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积极推进竞技体育治理改革,逐步探索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治理之路,有力推动了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我国竞技体育治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改变观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也发生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竞技体育治理呈现的特点,将我国竞技体育治理演进历程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1.1 政府单一主体初步治理阶段(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底子差、基础薄,基本处于全面空白状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作为国家发展的组成部分也与之相应地选择由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即竞技体育管理权归政府,政府直接办体育是管理形式的显著特征。政府是竞技体育发展经费投入的唯一主体,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为竞技体育发展提供资源配置[2]。
1949—1952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体育主管机构[3]。1949年10月,团中央受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委托,着手改组1924年成立的中华体育协进会,并于1952年6月宣布成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由团中央书记冯文彬担任主任。中华体育总会作为唯一全国性体育组织,在开展体育工作、推广群众体育、组织竞技体育训练和举办比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备战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1951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率先成立专门从事竞技体育的体育工作大队[4]。1952年2月,国家创建“中央体训班”,主要任务是提高竞技体育成绩,在国际比赛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同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联合发出《关于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提出在首都创办体育学院,选拔并培养全国各项目最优秀的运动员。1952年7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赫尔辛基奥运会结束后,向政务院提出建立体育运动委员会管理全国竞技体育,通过加强政府领导提升竞技成绩的建议[5]。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任命贺龙为首任中央体委主任,下设竞技体育司和群众体育司管理全部体育项目,逐步形成政府集权管理体育运动的局面[6]。1956年3月,国务院常委会批准《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及有关规定,国家体委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国体育事业,随后各省市也纷纷建立地方体委,政府型体育管理主体地位正式确立。1958年出台《体育运动十年规划》,提出在10年左右时间内,主要运动项目赶上世界竞技水平的目标。195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竞技成绩是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2]。1961年又提出“缩短战线,保障重点”的体育发展战略,主要目标是提高竞技水平,缩小国际体育交往中的劣势,彰显大国身份[7]。从1952年到1966年,由国家体委和地方体委构成的体育行政系统逐步成型。1966年开始,竞技体育被迫停止,直到1976年后才恢复正常[2]。
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竞技体育管理权和发展权都由政府主导,竞技体育决策权集中于国家体委,发展资源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体育社会组织同构于政府机构,不具备管理竞技体育的实质功能。竞技体育治理的主要特征是政府单一主体和一元结构,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实现治理目标。在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选择政府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这有利于调动优势资源快速提升竞技水平。
1.2 政府单一主体治理调整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推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改革开放为各领域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竞技体育发展也正式步入正轨。随着我国开始全面参与全球体育赛事,体育行政部门全权负责竞技体育事务,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1979年10月25日,日本名古屋举行的奥林匹克大会通过恢复我国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的决议,我国得以重返国际体育舞台。为提高国际地位、振奋民族自信心,竞技体育为国争光的功能全面强化,确立了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1978—1980年连续3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都明确提出各级体委主抓体育,省级以上体委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同时主要侧重竞技体育,竞技体育成为各级体委的重要目标。打造思想一贯制、训练一条龙,集中优势资源发展重点项目的举国体制发展模式。为细化运动项目管理,国家体委对内设机构进行较大调整。1984年8月,北京召开全国体育发展战略会议,“奥运战略”被正式提出,并明确了奥运会获取优异成绩、为国争光的最高目标。1984年10月,中央在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竞技体育取得的成绩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明确提出快速提升竞技水平,集中力量发展优势项目,把短期能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项目抓上去,在20世纪内成为体育强国的目标。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取得一系列成绩,举国体制变得越来越稳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要目标是获取优异竞技成绩,主要行动方式是行政全权负责,主要手段是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全力维护国家荣誉。1986年,国家体委公布《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提出“全国一盘棋”的指导思想,落实奥运战略,改变过分依靠各级体委举办竞技体育的局面,鼓励有条件的工厂、企业和学校等兴办高水平运动员队。这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竞技体育发展的问题,竞技体育多元发展主体开始得到重视。为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作用,1988年国家体委对足球、登山、棋牌等协会进行协会化试点改革,各项目办公地点仍在国家体委各司内[8]。该阶段,国家体委以奥运战略为中心对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有效推动了竞技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在举国体制的保障下,我国竞技体育取得很大成绩,但在夺取金牌、为国争光的目标下,体育行政部门作为竞技体育治理的唯一主体和一元治理结构被固化,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处理竞技体育事务,竞技体育亟待通过引入社会力量破解政府单一主体治理的困局。
1.3 政府主导、社会和市场主体逐渐进入的治理阶段(1992—2000年)
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于该背景,我国竞技体育也进行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改革,社会和市场逐渐加入治理主体。随着一系列体育政策法规相继出台,竞技体育法治化步伐也明显加快。
1992年11月,广东省中山市举行全国体委主任座谈会,提出“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的体育改革之路。1993年《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体育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调整内设机构,实行政事分开,改变单纯依靠国家和行政手段的集中型体制,全面推进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将大量具体事务交给社会团体。此次改革说明国家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竞技体育治理模式受到重视。在该《意见》指导下,中国竞技体育拉开了自改革开放以来影响面最广、改革力度最大的以运动项目管理协会实体化的改革帷幕[9]。该时期,虽然体育社会组织存在官民两重性、社会化程度较低、自身生存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其在竞技体育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较小,但对竞技体育社会化改革仍然有重要意义。1992年,国家体委积极响应国家深化体育改革的号召,足球率先成为竞技体育改革的突破口,在全国11个城市建立24支职业俱乐部,1994年全国足球职业联赛正式开始。在职业化改革后,足球联赛的经济收益、社会影响等均有了大幅提升,篮球、排球等也开启市场化、职业化改革进程。为保障市场化、职业化改革,199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填补了体育法典的空白,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随后各省市出台相应体育法规。1995年7月,国家体委制订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竞技体育健康发展,夺取更多优异成绩,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我国获得16枚金牌,位列金牌榜第4。显然,国家试图依靠职业化、市场化和法治化建设应对竞技体育发展资源不足的困境,但这并没有使体育行政部门以竞技体育为中心的模式有所松动,4年一届的奥运会、全运会仍是体育行政部门的“重头戏”,这也导致市场化过程中治理主体出现越位、错位和失位[6]。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国家体委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反应了国家对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试图从直接办体育转变为宏观管体育,主要承担政策法规制定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将微观事务交给社会组织。1993—1997年,国家体委先后成立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41个单项协会和56个项目,结束了运动项目管理双轨制[10]。至此,我国竞技体育形成政府和协会同构的项目中心管理模式,初步实现体育行政部门对运动项目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转变。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我国竞技体育治理改革的最大亮点在于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状况发生改变,社会和市场主体受到重视,竞技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社会化改革进展较快,初步建构了政府主导,社会和市场逐渐进入的治理主体格局,治理手段市场化和法治化转向明显,但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权限边界有待明晰,同时还需加大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
1.4 政府主导、社会和市场主体作为补充的治理阶段(2001—2011年)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进入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中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加强,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明显增速,竞技体育治理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同时,对市场和社会组织更加重视,成为竞技体育治理的重要补充。
2000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制定新时期奥运争光计划,以重大国际比赛为目标,全面部署竞技体育发展重点”,并强调“发挥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和价值,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分批分期推进协会实体化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11]。2001年我国获得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在完成创造最好成绩、为国争光的目标引领下,国家加大财政投入,竞技体育中心地位更加强化,备战北京奥运会成为体育行政部门的首要任务,竞技体育改革脚步有所放慢。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提出,以21世纪我国在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目标,全面实施竞技体育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国竞技体育水平[12]。《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中再次提出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扎实推进奥运会备战工作,保证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利用举办北京奥运会的机会带动群众体育发展。截止2005年底,我国篮球、足球、排球、高尔夫、围棋等多个项目建立职业联赛。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也取得金牌总数第1的历史最好成绩,竞技体育赶超战略得以完成,标志着中国竞技体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毫无疑问,北京奥运会是成功的,但也暴露出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竞技体育占用较多体育资源,甚至挤占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资源,2001—2005年我国群众体育投入资金不足体育事业总经费的1%[13]。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继续对竞技体育社会化改革进行探索,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越发受到重视。同时,更加强调发挥竞技体育的社会功能、教育功能,以及运动项目结构优化。2011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十二五”规划》指出,进一步转变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职能,调动多方力量,促进国家与社会一起办体育[14]。
总体而言,社会和市场成为重要补充。为在北京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政府在竞技体育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市场主体虽有更进一步的参与,但其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指令、行动纲领等仍是重要治理手段。北京奥运会后竞技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
1.5 新时代治理现代化推进阶段(2012年至今)
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指明方向。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选择。”需要指出的是,新时代的“治理”与以往有着明显区别: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治理更加科学、民主、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治理更加精准化;政府职权适当收缩,社会和市场职能不断增强等。随着国家治理加快推进,竞技体育也从传统治理向问题导向、精准治理的现代化治理不断迈进。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简称46号文件)提出,推进管办分离,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消商业和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审批权。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落实46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的积极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提出中国足球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2016年足球管理中心撤销,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迈出重要一步,地方足球协会也加快管办分离。2016年5月颁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充分认识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和综合社会价值。2016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加快职业体育发展进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职业体育发展道路。2016年,CBA联赛公司成立,联赛管办分离有了实质性进展。2017年,姚明当选篮协主席,是中国篮球协会成立后第1次由社会人士担任主席。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篮球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将原篮球管理中心承担的业务职责转交给中国篮协,中国篮协成为中国篮球的业务管理机构,篮协与篮管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结构成为历史。2018年,中国竞技体育持续推进改革,更加注重开放办体育、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发展、搭建开放合作的青训体系。2019年6月,国家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中国田径、篮球协会等67个体育社会组织列入拟脱钩名单,要求限时完成脱钩,对实体化改革起到促进作用。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开放办体育,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机制,调动高校、地方和社会参与竞技体育的积极性。此外,竞技体育的多元功能和综合价值也得到重视,中国竞技体育改革成效初现。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竞技体育多元主体治理格局有了重大突破,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动力明显增强,各主体间的职责权限更加明确,法律、经济等治理手段日益融入,竞技体育治理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要实现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仍需持续推进深化改革。
2 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时代特征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竞技体育治理演进历程,虽然在不同阶段治理重心各有所异,但治理效能的提升都是非常显著的,很好地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和满足人民群众诉求,圆满完成各个时代的目标和使命。7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治理效果均发生了积极转变(见表1)。
表1 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时代特征Table 1 The Era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Competitive Sports Governance
2.1 治理目标:从满足国家政治利益需要向追求复合型目标转变
治理目标,指治理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是一切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15]。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目标逐步从满足国家政治利益需要向追求多元价值目标转变。(1)从体育“为国”向体育“为民”转变。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内外交困,竞技体育作为国家实力的象征和对外交流的桥梁,自然成为国家打开外交局面的突破口。事实上,竞技体育也圆满完成了服务我国开展对外交往、提升民族自信、展示国家综合实力和塑造良好国际形象的历史使命。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赶超战略的顺利实现,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目标开始从少数人的争光竞技向多数人的健康转变,更加突出社会人本诉求,如2017年天津全运会首次设立21个群众体育项目,共有7 000人参加。此外,运动员身心健康、退役安置、升学就业保障等越来越受关注。(2)从“金牌至上”逐步向理性看待金牌转变。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金牌所承载的政治价值有所弱化,评判运动员的标准更加多元,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我国从世界舞台边缘走向舞台中央,展示国家综合实力的手段和内容变得丰富多样,不再单纯依靠金牌展示综合国力和塑造形象;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金牌的诉求减弱,金牌带来的满足感、自豪感明显减弱,且人民群众对于金牌的认识趋于理性,被扭曲的体育价值观逐步校正,不再以金牌论英雄,而是更加重视体育精神的弘扬。(3)从追求政治利益向助力国家整体建设转变。长期以来,服务并服从国家政治利益需要是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主要目标,但进入新时代后国家对竞技体育的价值认识更加深刻。伴随着国务院46号文件、职业联赛管办分离和赛事审批取消等多个文件出台,竞技体育活力得到充分释放,对原本被窄化的竞技体育内涵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竞技体育治理的健康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文化目标等备受重视。
2.2 治理主体: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
治理主体是治理活动的承担者、参与者,是有资格从事治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12]。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是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16]。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竞技体育治理主体总体上呈现从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多元主体转变的特征,整个治理演进过程循序渐进、稳步推进。(1)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单一治理主体格局。纵观我国竞技体育治理历程,从新中国成立到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之前的40多年间,虽然体育社会组织也曾在竞技体育治理中发挥一定作用,但作用十分有限。体育界始终将行政部门作为主要治理主体,动用优势资源、集中力量实现治理目标,政府成为竞技体育治理当仁不让的主体。(2)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政府、社会、市场治理主体格局初具雏形。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速,随着足球、篮球、排球等职业联赛的建立,职业体育联赛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都有极大提升,其他运动项目相继走上市场化、职业化,竞技体育迈开社会化的步子,社会和市场逐步成为我国竞技体育治理主体,政府、社会和市场治理主体格局初步形成,但社会和市场所起作用较小。(3)新时代竞技体育多元治理主体格局正式确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我国竞技体育治理改革提档加速,步入发展快车道。2016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正式撤销,以单项体育协会为突破口,多个运动项目陆续实施实体化改革,协会实体化改革不断深入,地方体育社会组织也加快实体化改革的步伐,政社同构、政社不分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变,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有效提升。此外,多个政策内容均强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就此,我国竞技体育正式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等多元治理主体格局。
2.3 治理手段:从行政手段为主向多种手段综合并用转变
竞技体育治理手段是竞技体育治理操作层面的要素,是回应和解决竞技体育“如何治理的问题”,治理手段是治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17]。灵活多样和合理运用的治理手段是治理目标得以完全实现的关键。我国竞技体育治理手段总体呈现出从行政指令、运动动员、政治纲领等行政手段向多样化、综合化演变的特征。(1)从行政手段向多种方式综合并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我国采取计划经济发展模式,且法律法规不健全,法治意识薄弱,竞技体育治理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包括命令、指令、文件、意见和规定等。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竞技体育发展顺应时代发展潮流。1993年,原国家体委颁布《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开启竞技体育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体育市场主体得以快速成长,经济手段加入治理手段也就水到渠成。1995年《体育法》颁布后,法律手段也成为竞技体育治理的重要手段。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相继完善使我国竞技体育治理手段变得丰富多样。(2)从行政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竞技体育从管理到治理既是治理手段的转变,更是治理思维的转变。我国体育发展正在经历从传统管理方式向法治型治理方式转变的过程[18]。新中国成立后,为快速提升竞技水平,我国体育管理部门形成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思维方式,上级部门通过行政指令、文件、规定等自上而下地向下级指派任务,这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行动方式在特定时期也有快速、高效的优点。但在政绩观驱动下,一定程度上会忽视多元主体的诉求。改革开放后,我国竞技体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显著提升,竞技体育治理更加强调法治思维,行政思维为主的治理手段已被撼动。
2.4 治理效果:从竞技体育落后国家向竞技体育强国转变
治理效果,指治理所取得的结果,即治理的怎样?治理效果是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之一[19],同时也是反应治理目标达成度的重要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在曲折中前进、在困境中成长,完成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蜕变,发展成为世界体坛中举足轻重的竞技体育强国。在不同阶段,我国竞技体育治理均取得良好效果,在世界大赛中展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实现了金牌数和金牌排名的快速提升[20]。(1)从蹒跚学步到初露锋芒。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期间,由于多种因素我国脱离了国际体育,从而失去与其他国家同场竞技的机会。但我国在充分借鉴和吸收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完成了竞技体育体系的重构,并且展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在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的友谊赛和1974年亚运会上均展现出一定竞争力。(2)从奥运金牌零突破到进入奥运四强。1979年国际奥委会通过《名古屋决议》恢复我国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席位后,我国对竞技体育发展给了更多重视。举国体制下,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实现金牌零的突破,并在1992年巴塞罗那和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中进入金牌榜四强,竞技成绩飞速提升。(3)从奥运第一集团到竞技体育强国。进入21世纪,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更加迅速,2000年雅典奥运会我国首次进入金牌榜前三,2008年北京奥运会更是实现金牌榜第一的历史性突破,奠定了我国在世界体坛中的地位,宣示着赶超战略圆满实现。(4)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提质增效与稳步发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竞技体育进入全新发展阶段。在包容性发展战略指引下,我国并没有过度追求竞技成绩,而是在保持金牌榜第一集团的前提下不断推进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结构优化,更加注重挖掘内生动力,助推竞技体育从粗放型发展向高质量发展。
3 新时代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思考与展望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竞技体育治理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瞩目的。但中国共产党从不满足既往成就,而是以临深履薄的谨慎态度承担历史重任。新时代,竞技体育治理面临新任务、新挑战和新要求。因此,如何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竞技体育治理的历程发现其发展规律,并以发展的眼光展望竞技体育治理的未来,是回顾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的重点。
3.1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推进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的绝对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过去70余年,我国竞技体育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优异的成绩,其决定性因素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得总能根据不同时代特征构建卓有成效的竞技体育治理体系,确保竞技体育治理有效。进入新时代,国家治理推进要求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竞技体育自身发展也要求治理现代化建设,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1)把握中国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推进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战略定力应变局、化危机、夺胜利,确保竞技体育治理始终朝着正确的航向前进。(2)汇聚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合力,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处于总览全局的地位,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在竞技体育治理中凝心聚力、达成共识,使得各项改革系统谋划、科学布局、整体推进,形成竞技体育治理的强大合力。(3)落实竞技体育治理的各项任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竞技体育治理的推进要紧跟国家治理的步伐作出战略部署,只有坚持党的把关、协调、统筹,才能确保竞技体育治理各项任务稳步推进、落实到位。
3.2 始终把实现善治作为竞技体育治理的目标
善治是治理所追求的目标,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21]。由此可知,公共利益最大化是评判是否达成“善治”目标的主要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竞技体育治理目标逐步从“体育为国”向“体育为民”转变,但不可否认对竞技体育治理目标的认识还不够清晰,通过争金夺银提升国际地位的治理目标没有完全改变,竞技体育治理尚未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新时代,我国要以善治为目标,全面挖掘竞技体育治理的公共利益。(1)将运动员人本诉求作为重要治理目标。在新时代竞技体育治理的新征程中,要树立正确的竞技体育观,改变以金牌多寡论英雄的狭隘观念,将运动员全面发展纳入重要治理目标,突出运动员的社会人本诉求,更加注重运动员合法权益、文化教育和身心健康的保障,从功利体育向人本体育转变,促使人在竞技体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复归。(2)拓宽竞技体育治理的目标维度。竞技体育治理目标要从“为国争光”的单一工具价值取向中解放出来,推动竞技体育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拓宽竞技体育的价值内涵,充分开发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竞技体育治理既能实现为国争光的传统目标,又能为民谋福、为国争利,满足国家、社会以及大众的多元需求,使竞技体育成为人民精神富足、身体康健、全面发展的不竭源泉。(3)竞技体育治理目标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是竞技体育肩负的价值使命和目标追求。新时代,竞技体育治理目标要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助力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文化强国和教育强国建设,服务国家外交战略等融入竞技体育治理目标体系。
3.3 厘清治理主体间的职责权限,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不仅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更需要厘清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职责权限,推进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让各主体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治理的合力。当前,我国竞技体育治理中政府、社会和市场多元主体已具雏形,但多元主体的参与只是治理的基础,并不意味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成型。目前来看,我国竞技体育还未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首先,竞技体育治理中政府、社会和市场等主体间的职责权限配置、功能边界定位不清晰,政府“越位”和社会力量“失位”并存,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横向联动机制,治理碎片化问题突出;其次,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不高和承接事务能力不强;最后,社会力量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未来,我国实现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关键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努力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见图1)。(1)加快政府职能改革和服务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建立“强政府、强社会”的治理模式,发挥政府“元”治理的角色,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将体制机制创新作为着力点,勇于打破行政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难题,打造横向联通、纵向连贯的网络化治理平台,加快推进体教融合培养竞技体育人才。(2)完善多元主体共治的制度安排。多元主体间的权力、资源和责任的行使是实现共治的制度保障,因而竞技体育多元主体协同共治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对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资源配置作出界定,特别是要厘清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社会组织的关系,让多元主体既能发挥各自作用又能实现良性互动。(3)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体育社会组织是竞技体育治理的重要一极。当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不高、承接事务能力较弱,亟需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并随着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熟逐步将政府承担的具体事务向其让渡。(4)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保障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措施,清除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治理的障碍,保障社会力量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社会的合力。
图1 我国竞技体育协同治理体系Figure1 Synergy governance system of Chinese competitive sports
3.4 加快法治体系建设,提升竞技体育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实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2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竞技体育立法是竞技体育治理规范实施的制度性保障,对竞技体育治理走向规范化、法治化,推动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推进竞技体育治理法治化,是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多年来,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取得了累累硕果,但针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还较为薄弱,使用行政手段是各级体育部门惯用思维[23]。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新时代,法治建设是推进竞技体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为此,主要从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提出部分应对之策。(1)健全竞技体育法律法规。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体育领域的法律空白,结束了竞技体育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我国体育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但《体育法》毕竟已经出台20多年,从法律条文上看,显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竞技体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做好其修订工作刻不容缓。此外,还要根据新时代竞技体育面临的新问题、新任务和新使命,加快竞技体育立法进程,从运动员权益保障、职业体育发展等方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法律体系。(2)完善竞技体育法律执行机制。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政策法规的生命在于落实,再健全的法律如果不能执行如同一纸空文。因此,通过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快完善竞技体育法律法规执行机制,构建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法律执行队伍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落地尤其重要。(3)加强竞技体育普法工作。加大竞技体育普法力度,提高体育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运用新媒体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制定相应的竞技体育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内容,让竞技体育法治文化融入生活,形成法治普及的长效机制。(4)提供法律服务和拓宽纠纷解决多元渠道。根据竞技体育发展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成立专门的体育法律服务机构,发挥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体育法律服务作用[24]。建立由体育行业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调解机制和体育仲裁机制组成的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为争议各方提供及时高效的纠纷化解途径。
3.5 将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作为治理效果提升的重点
治理效果的评判,需要充分考量特定的时代背景和预设目标。纵观历史,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时代和进入全面复兴的新时代,不同阶段的竞技体育治理均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完成时代所赋予的使命,但竞技体育也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5],具体表现为奥运金牌项目分布不平衡不充分、夏季与冬季奥运会竞技水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奥运与非奥项目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新时代,推动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发展无疑是竞技体育治理效果提升的重点。(1)以新思维、新举措补短板强弱项。紧密结合运动项目发展规律和发展实际,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等治理措施,加大对竞技体育弱势项目、非奥项目和“三大球”等的扶持力度;通过深化体教融合补齐后备人才匮乏、运动项目发展动力不足的短板;通过市场化、职业化改革,激发“三大球”发展的内生动力,补齐“三大球”发展不充分的短板。(2)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对职能部门所确定的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评判的依据。针对竞技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国应该以全面协调为发展导向,改变将金牌多寡作为绩效评价依据的思想,进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竞技体育治理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指标既要覆盖全面又要突出重点。绩效评价应该多种评价相结合,既重视结果性评价也重视过程性评价,既重视绝对评价也重视相对评价。(3)健全多元主体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体多元化是保障政府绩效评价客观性、准确性的有效手段,是衡量竞技体育治理绩效的准绳。我国要着力改变政府单一主体评价的惯用做法,不断完善竞技体育治理评价的制度和政策,培育治理绩效评价机构,畅通多元主体参与绩效评价的机制和路径,努力构建由政府职员、学者、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组成的竞技体育治理绩效评价主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