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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研究——以浙江省H市政策试点为例

2021-06-08

社会保障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残联费率测算

刘 欢

(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已经有15个城市先后进行了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试点政策提出建立独立筹资渠道的要求,并提出新增14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由此可见,逐步建立独立的筹资渠道已成为“十四五”规划时期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根据国外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经验,雇主、雇员缴费及政府补贴是主要筹资渠道。结合当前试点地区经验,测算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是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实施的基础,而明晰独立险种制度设计下的缴费主体负担及筹资分担机制是关键,也是推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政策统一的重要前提。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要多大成本、资金如何筹集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政府和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而在制度建立之前充分考虑整体筹资能力非常关键。首先,总成本负担方面,在发达国家,无论是采用何种模式的长期护理政策,各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支出总成本都处于不断攀升的状态。Gleckman、Schut和Berg等测算发现,荷兰LTCI(Long-term Care Insurance)费用占GDP的比重在不断攀升[1-2];Theobald和Hampel、Shimizutani等分别对德国、日本展开研究,也发现总成本财政负担率逐步增加[3-4]。贾清显、何玉东以中国为研究对象也发现这一趋势[5-6]。其次,个人负担方面,在多数实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国家,受益者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Rothgang、美国阿尔茨海默症协会(Alzheimer's Association)等的研究均表明,个人自付费用占比过高或长期护理费用缴费占比过高对受益者个人负担均产生了重要影响[7-8]。而在我国台湾地区,LTCI实行封顶的共同保险[9]。再次,费率测算方面,国外学者多采用曼联方法、增量减量表方法及多状态Markov链方法[10-12],国内学者的研究也集中于采用国外商业保险模式进行测算[13-15],且以费率厘定方法的探讨和分析为主,结合我国实际护理数据和护理概率的研究不多。最后,筹资分担方面,由于各国在长期护理总需求、筹资比例、个人收入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相应地在资金分担的比例上也有所差异[16]。国内学者关于筹资分担的研究则集中于对国外典型国家的政策梳理和经验借鉴,如房莉杰和杨维结合OECD国家的经验对中国三城市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进行了比较[17];刘建徽等、李长远和张会萍、孙洁和蒋悦竹比较分析了德国、日本及美国等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优先突出重点人群基本护理保障,建立合理的费用或资金分担机制,提升制度筹资能力[18-20]等观点。

作为制度推行的具有可行性的费率和筹资机制已扎根于国外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践中,而在国内二者仅体现在理念构想及筹资原则方面。尽管国内部分学者已从筹资分担、福利多元化等视角尝试探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费率和筹资机制,但相关研究缺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研究可以发现,国外关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总成本负担和个人负担的研究以讨论实际财政负担率及个人负担比例为主,国内则集中于预测研究,在筹资分担方面以理念研究为主,缺乏实证分析。国外学者较早地对长期护理保险筹资能力中较为关键的总成本、个人负担及筹资总分担进行研究,且关于个人负担的研究已深入到制度覆盖外的自付费用负担率,而国内学者的研究依然停留在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总成本粗略测算的阶段。一方面,成本核算缺乏现实数据支撑,且关于分级失能老年人及家庭等微观层面的成本负担的研究较少;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分担机制的研究相对不足,多层次性下的筹资分担能力缺乏有效的实证数据支撑,导致筹资能力相关结论可靠性不足。基于此,本文以浙江省H市的试点经验为基础,对长期护理保险费率进行研究,并探讨不同费率水平下的主体负担率,揭示最优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路径。

二、研究数据和方法

(一)研究数据

本文采用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2011年与2014年的数据。CLHLS数据库的调查范围覆盖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对象主要是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35~64岁的成年子女。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及家庭的基本状况、社会经济背景及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和经济状况、健康和生活质量自评、认知功能、性格心理特征、日常活动能力、生活方式、生活照料、疾病治疗和医疗费承担。同时,基于浙江省人口普查数据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地区H市的政策及经验,本文估算对应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成本与费率等。

(二)研究方法

失能分级是失能人口规模及失能转移概率的测算基础。本文将失能状态分为重度、偏重度、中度、轻度及健康五级,借助CLHLS三年期数据测算三年期转移概率,并依据浙江省人口统计数据,测算对应的分年龄段失能人口规模;借助多状态生命表法估计各年龄段预期寿命,即不同状态下的需护理时长;基于浙江省试点地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政策,估算对应待遇标准,进而估算相应成本。限于篇幅,本文不对这部分测算过程进行详细展示。

具体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费率的测算则是通过构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精算平衡费率模型,即构造ILO筹资模型来实现的。ILO筹资模型的全称为社会健康保险筹资比例模型,它通过人口统计与经济模型、收入估计模型、成本估计模型及结果模型四个分模型计算得到最终基金收支均衡时的筹资比例,即总费率。因而,ILO筹资模型适用于评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总费率。

具体测算步骤如下。首先,依据经济模型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总收入进行测度。其次,以现收现付财务模式为主,通过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需求甄别与总成本核算,构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下的精算模型,探讨基金筹资比例。最后,比较“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资金筹资模式下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的水平差异,探讨筹资模式确定时的最优费率水平。

1.ILO筹资模型应用于总护理成本测算

建立成本估计模型,相关变量主要包含护理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总支出=制度覆盖人群×每次服务费用×服务利用频率

(1)

这里仅考虑护理费用,因而,总支出等于总成本,且服务费用即为分级护理成本,服务利用频率通过分级护理平均时间得到。具体计算过程分两步:首先,揭示分级护理方式下的护理老年人规模;其次,对分级护理方式下的对应护理服务价格进行测算,从而得到相应成本。

2.ILO筹资模型应用于费率厘定

依据收支平衡原则,建立收入估计模型。

基金总支出(成本)=基金总收入=制度覆盖人群×缴费基数×筹资比例

(2)

其中,制度覆盖人群依据筹资主体确定,缴费基数则基于根据全国GDP、人均工资水平、经济增长率等建立的经济模型计算得到。通过构建精算模型,探讨总费率。

三、实证测算结果

(一)统一费率测算

本文有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的测算建立在独立险种制度设计基础之上。基于前文分析,结合当前浙江省H市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待遇供给方案,可以拟定不同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中受益群体以重度失能对象为主体,进而按人均0.74万元/人·年(1)根据H市2019年长期护理保险受益对象平均待遇支付水平得到。、依据定点服务机构(2)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养老或残疾人托养机构及提供定期上门居家护理的机构等,每类机构对应待遇支付水平也存在差异。文章这里使用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下的最高支付标准进行费率测算。最高支付标准,以及按年龄段实施差异化费率标准(按前两种标准确定两种分年龄段费率标准)测算出四种不同费率;第二种方案中受益群体扩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对象,费率测算标准参照第一种方案也划分为四种。由此,共计产生八种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表1给出了按不同受益对象测算的费率水平:以人均0.74万元/人·年为基础测算得出的费率1,则2020年拟定0.0761%的缴费率便可达到现收现付下的收支均衡,而拟定0.0677%费率便可达到未来10年期的积累式收支均衡;依据定点服务机构的最高支付标准测算得出费率2,则2020年拟定0.1710%的缴费率便可达到现收现付下的收支均衡,而拟定0.1521%费率便可达到未来10年期的积累式收支均衡。将受益对象拓展,相应得出费率3和费率4,结果显示,现收现付制下的均衡费率分别是0.2502%和0.5743%,而积累制下的均衡费率则分别是0.2225%和0.5108%。

(二)分年龄段的差异费率测算

按年龄实施差异化费率是指依据各年龄段失能发生风险率差异,建立对应年龄段人口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借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的年龄分段经验,以及结合H市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受益群体的年龄差异,可以发现,年龄处于40岁以下(不含40岁)的失能群体受益率较低,风险发生率不高,而核心受益群体以65岁以上老年人为主,其总体比例在92%以上(3)以上结果根据浙江省H市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统计数据计算得出。。因此,分年龄段差异化设定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具有现实必要性,可以最大化地提升不同群体的风险分担率,在实现互助共济的同时有效减少逆向选择,并避免过高的待遇享受权利与缴费责任比(权责比)。在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风险发生率拟定不同年龄段的费率水平。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支出规模测算结果,可以得出不同年龄段下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具体如表2所示。这里假设40岁及以上年龄段人口费率是40岁以下年龄段费率的1倍(4)基于不同年龄段人群失能风险发生率差异,此处确定以40岁为年龄分界点。具体来说,笔者参考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分年龄段差别费率方案,并结合浙江省H市2017年试点以来的重度失能发生率年龄分布摸底结果进行估算。其中,60岁及以下人群占比仅为7.56%左右,而40岁以上人群的健康水平呈现明显下滑的特征,因而笔者选用40岁作为重要分界点。此外,费率水平可以按不同比例进行测算,这里仅假定0.5∶1一种情况。。如果保险仅覆盖重度失能对象,按0.74万元/人·年的标准估算得出费率5,进一步分年龄段来看,在现收现付制下,2020年40岁以下人群的费率为0.0512%,而在积累制下,未来10年的平均费率仅为0.455%,对应的40岁及以上人群的费率分别为0.1023%和0.0909%;在受益对象扩大的情况下,按0.74万元/人·年的标准估算得出费率6,进一步分年龄段来看,在现收现付制下,2020年40岁以下、40岁及以上人群的费率分别是0.1683%、0.3366%。依据定点服务机构的差异,按最高支付标准测算得出费率7和费率8。进一步分年龄段来看,在现收现付制下,2020年40岁以下、40岁及以上重度失能对象的均衡费率分别是0.1150%和0.2300%,而受益对象扩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对象时对应年龄的均衡费率分别为0.3863%和0.7725%。分年龄段的测算结果表明,40岁以下人群和40岁及以上人群费率水平存在明显差异,40岁以下人群的缴费负担显著更小,而高风险人群中的中老年人承担着更高的缴费责任。分年龄段进行费率测算的核心目的是为当前试点地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受益对象权责比过高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根据风险发生率实行差异化费率,能有效提升高风险群体的缴费水平,降低低风险群体的缴费负担。

表2 分年龄段的差异费率测算结果(按0.5标准测算) 单位:%

四、不同费率水平下的主体缴费负担

(一)缴费负担:财政不补贴,以个人缴费为主

1.筹资总额负担

按照不同费率测算方案,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缴费的核心主体包括政府财政、个体与企业。第一种缴费主体以个体缴费为主,其他主体不参与缴费。依据前文不同费率下的结果,本文进一步计算了不同费率水平下城乡居民、企业职工缴费总额与个体每一年度的缴费额,具体结果如表3和表4所示。结果显示:在费率1和费率2下,城乡居民与职工每年的个体筹资负担均相对较小,2020年分别为8.21亿元/年与22.72亿元/年、18.45亿元/年与51.05亿元/年;在费率3和费率4下,个体筹资负担率有较大提升(相比费率1和费率2),以2020年为例,城乡居民与职工每年的个体筹资负担分别为26.99亿元/年与74.69亿元/年、61.95亿元/年与171.45亿元/年。在筹资主体以个体为主且实施人群全覆盖的制度背景下,当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人群时,筹资总额负担达到最大,最大值即前文费率4下的筹资总额,而在保障受益对象仅是重度失能人群时,整体筹资负担相对较小。在同样制度设计下企业职工负担压力相对较大。

2.个体缴费负担

个体缴费负担的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以2020年为例,费率1和费率3下的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个体缴费额分别是40.78元/人·年与58.18元/人·年、134.08元/人·年与191.28元/人·年。以现有试点期间的待遇标准为测算基础,如果受益对象仅是重度失能人群,即在费率1下,个体年度缴费负担均相对较小;如果受益对象拓展,即在费率3下,个体年度缴费负担有较大程度的提升(相比费率1)。以定点服务机构最高待遇标准进行测算,费率2和费率4下个体缴费负担分别是91.64元/人·年与130.73元/人·年、307.77元/人·年与439.06元/人·年,相比用费率1和费率3计算出的结果,个体缴费负担率呈现较大提升。

3.分年龄段的个体缴费负担

考虑到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失能风险发生率差异,借鉴日本等国的实践经验,本文尝试按年龄段划分费率,以降低失能待遇与缴费负担的“倒挂”风险,结果如表5与表6所示。根据中老年群体失能风险发生率更高的特征,本文仍以40岁为分界点,且设定40岁以下费率为40岁及以上缴费率50%的水平。如表5所示,以2020年为例,40岁以下人群的个体缴费负担测算结果如下:以现有平均待遇水平测算出费率5和费率7,相应的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的个体缴费负担分别为27.44元/人·年与39.14元/人·年、61.63元/人·年与87.92元/人·年;以定点服务机构最高待遇标准测算出费率6和费率8,相应的城乡居民与职工缴费负担分别为90.19元/人·年与128.67元/人·年、207.02元/人·年与295.33元/人·年。结合表6的结果可以发现:40岁及以上人群的缴费负担均是同等情况下的40岁以下人群的1倍,且在费率5与费率7下缴费负担也并不是很大,其分别是54.82元/人·年与78.21元/人·年、123.26元/人·年与175.84元/人·年;但在费率6与费率8下,40岁及以上个体缴费负担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度,其分别为180.39元/人·年与257.33元/人·年、413.99元/人·年与590.58元/人·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缴费负担率与待遇水平的权责比保持在相对较合理的区间。

表5 40岁以下人群的个体缴费负担单位:元/人·年

表6 40岁及以上人群的个体缴费负担单位:元/人·年

(二)个人和单位共担缴费责任时的缴费负担

假设职工缴费责任由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且单位与职工分别承担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的50%,而城乡居民不享受财政补贴。在此制度设计下,缴费负担是前文对应费率下职工缴费负担的50%。但与前文分析有所差异的是,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且在不同费率下其承担的缴费责任亦发生变化。从社会保险设计基本理念出发,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必然趋势。因而,在独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中,如果不存在个人账户,则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均统一进入统筹账户,基金使用实行统一分配原则。相关缴费额等于责任分担比例与前文有关职工缴费负担的乘积(本文不具体展示)。例如,在此分担模式下,表4、表5、表6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负担部分的总体负担率可通过对职工与单位共同分担比例进行分散得到。

(三)财政、单位及个人共担缴费责任时的缴费负担

第三种制度设计是企业与职工共同承担缴费责任,且政府财政分担城乡居民部分个体缴费责任,以提升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在此设计中,企业与职工的缴费负担与前文第二种设计方案一致,而政府财政则承担城乡居民缴费负担的50%,且在不同财政负担下,对财政承担比例也可以实行动态调整。基于此,可以实现最优的筹资负担模式,即实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三方共担的筹资机制。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具有基本社会保险的本质,政府财政承担比例不应过高。在此制度设计下,缴费负担与前文分析一致,即按比例对城乡居民缴费负担进行调整,具体结果可通过全个人负担的缴费额乘以分担比例得到。

五、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机制

独立险种设计既不能增加个体缴费负担,亦不能增加企业缴费压力。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失能对象的基本护理服务需求,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本文提出以下构想。其一,参考多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的经验,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一种筹资分担机制。其二,由于受益对象以老年群体为主,从理论上说,可以将长期护理服务作为老年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内容之一,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定向使用范围,由此,也可以将基础养老金作为筹资分担的路径之一。其三,保障失能对象的政策涉及各地残疾人保障资金,因此,基于制度整合视角,残联基金可以被纳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资金,成为重要的筹资来源之一。

根据以上构想,本文首先对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及预测,结果如表7所示。养老金方面,主要选取浙江省各年度城乡居民基础平均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待遇来预测未来基础养老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面,根据各年度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额估算未来值。残联基金方面,以浙江省各年度残联基金总支出额为基础估算未来值。具体预测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残联基金相关预测值

(一)基于试点经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

在全国开展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的过程中,各地均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出一部分,将其作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同时配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首先,从理论视角出发,这一做法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例如,从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及内容来看,医疗保险注重个体医疗消费保障,如门诊或住院消费补偿,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是以长期照料与基本医疗护理为主体,注重养老服务保障,与医疗保险保障目标不相符。因而,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部分划拨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做法,难以解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问题,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风险,其基本理念不准确。一方面,基本医保基金存在支付压力,对个体形成较高的缴费负担,从而造成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在依托基本医保缴费时,出现严重的征缴困境;另一方面,依托基本医保基金不利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独立险种设计,且制度保障目标差异会导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定位不明晰(如偏向医疗护理等),进而造成“高保障、高费率”现象。其次,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看,在不同费率设置下,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部分也存在风险。以2020年为例,表8的结果显示:在仅保障重度失能对象的费率1和费率2下,城乡居民与企业职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总额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比例分别为1.51%与1.93%、3.39%与4.33%;而当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人群时,该比例分别为4.96%与6.34%、11.38%与14.56%。以现有仅覆盖重度失能对象的费率1和费率2测算,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已达到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5%以上,而当扩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对象时,其占比均超过了4.5%。以上结果表明,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初期,可以采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资金筹集方式,但如果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正式推行,该做法会出现两方面弊端:一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造成较大冲击;另一方面,不利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独立险种设计与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安全性。

表8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额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比例预测单位:%

(二)基于支出定向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

从理论上看,基本养老保险金作为一种收入补偿机制,可以保障老年人口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因而可以将基本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作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由此,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划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理念上具有可能性。考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愿性缴费原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征缴原则存在差异,为避免估计结果的偏误,本文针对城乡居民,选择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平均待遇水平作为划拨依据。针对企业职工,则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平均待遇水平作为划拨依据,即仅考虑从已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中划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年龄群体不予考量。划拨比例的具体结果如表9所示。以2020年为例,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仅覆盖重度失能对象的情况下,费率1和费率2下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划拨比例分别为2.00%和4.49%,而同等情况下的企业职工划拨比例分别为0.14%和0.32%,综合负担率均相对较低。当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人群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划拨比例分别为6.57%和15.09%,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划拨比例分别为0.46%和1.06%。以上结果说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其划拨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相对较高,而同等情况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划拨比例则相对较低。因而,基于基本养老金支出定向性,划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理论可行性,且基金风险相对较小。

表9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额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预测单位:%

(三)基于资源整合目标的残联基金划拨

实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目标是加强对失能人群基本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的保障,一定程度上提升这一群体的生活质量,降低其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费。在既有残疾人保障制度中,残疾人群与失能对象存在本质重合性,仅是不同政策保障下的不同称呼,但定义相近。因而,从资源整合视角来看,既要实现对现有失能保障政策的制度整合,也要合理配置有效的长期护理服务资源。基于此,本文以浙江省残联事业资金投入情况为基准,探讨残联基金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整合后的筹资可能性。表10显示,以2020年为例,在费率1与费率2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额占残联基金的比例较小,分别为13.40%和30.10%。这表明,如果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仅覆盖重度失能对象,残联基金在整合后能够充分满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需求量。而在费率3和费率4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额占残联基金的比例分别为44.04%和101.1%,表明当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人群时,残联基金在整合后依然能够基本满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需求,费率4下也只存在1.1%的缺口。因而整合残联投入资金能够较好地满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需求。

表10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额占残联基金的比例预测单位:%

以上结果仅分析了残联基金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作用,在实际服务供给过程中,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存在交叉的既有制度还包括民政保障与工伤保险等,前者包括民政部门对老年人、贫困人群的津贴、救助金等,这些制度整合后也必将能够有效缓解独立险种设计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压力。

六、研究结论

本文以浙江省H市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为背景,以制度全覆盖为假设前提,借助CLHLS数据库中2011—2014年的追踪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未来实施全省统筹时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及不同筹资策略下的主体负担,并进一步探讨不同路径下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能力,为实现独立险种制度设计下的最优筹资分担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一)费率方面的结论

本文根据不同的测算方式,共划分了八种费率。其中,全体一致费率设计下(费率1~费率4)的结果显示: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仅覆盖重度失能对象时,浙江省未来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以浙江省现有试点地区受益对象的,平均待遇水平和定点服务机构最高支付标准计算的费率分别低于0.1%和0.2%;但当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人群时,费率则分别超过了0.2%和0.4%。此外,在实施分年龄段差异费率的情况下,假设40岁及以上人口费率是40岁以下人群的1倍,则得出以下发现:以浙江省现有试点地区受益对象的平均待遇水平计算时,相较于统一费率,分年龄段差异化费率下不同群体费率水相对较低,平均低于0.25%;而如果以不同定点服务机构最高支付标准进行费率测算,则整体费率水平有较大变化,其中,当受益对象扩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群体时,40岁以下、40岁及以上人口的最低预测值分别超过了0.3%和0.6%。分年龄段费率设计的目的是推动高风险群体承担更高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缴费责任,避免或减少缴费与待遇“倒挂”现象。

(二)筹资负担方面的结论

首先,在筹资主体以个体为主的背景下,如果受益对象仅为重度失能群体,则整体筹资负担较小,但同样制度设计下的企业职工负担压力相对较大;当受益对象拓展到中度及以上失能人群时,筹资总额负担达到最大。进一步地,如果分年龄段进行制度设计,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能够清楚地反映群体风险发生率,从而减少缴费负担与待遇“倒挂”现象的发生。其次,筹资主体转变为职工与企业对城乡居民缴费负担的影响较小,但会使企业职工的缴费负担同比例降低。最后,政府财政、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降低城乡居民的缴费负担,且企业与职工承受的缴费压力相对均等。具体政策实施效果需根据财政及企业分担比例进行确定,但原则上是企业负担不低于职工负担,政府财政补贴不高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负担。

(三)筹资分担机制方面的结论

本文分别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残联基金三个方面探讨了不同基金划拨方式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影响。首先,因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项目及内容上存在差异,从基本医疗保险金划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做法具有高风险。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的拓展会对基本医疗保险产生较大的冲击,最高划拨比达到了14.56%,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均衡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其次,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筹资分担能够较好地解决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筹资分担渠道的问题,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标,可以实现养老金使用的定向性。但此做法会导致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划拨比例高于企业职工划拨比例,从而造成群体不公平。再次,因残疾人与失能对象存在内在一致性,因而,残联基金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在制度整合上具有现实基础。估算结果显示,将浙江省各年度残联总投入资金划拨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可以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且在最高基金筹资额下,残联基金依然能够填充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最多仅有1%左右的缺口。这里仅考虑了残联基金总投入的划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优先划拨残疾人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重残护理补贴等),并逐步将其余残联基金投入转移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池中,从而实现护理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最后,在以上分担机制基础上,可以适当整合不同政策,以推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独立险种筹资模式的确立。如将残联残疾人津贴基金与基本养老保险金、民政养老津贴等进行整合,提升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分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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